2018年最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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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事指南
(职称材料需由申报单位核实验证,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签字,注明“本单位已核实验证,确认真实有效”)。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2)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3)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4)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亲友双方签署的声明和双方身份证;(5)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证》。(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6个月内到期的先做续期);
7、由聘用单位在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最近六个月需为连续缴纳;由代扣代缴聘用单位加盖财务章,注明“以上个税由XXX单位代扣代缴”,联系人签字
及联系电话);
8、近期1寸同版免冠白色证件照片1张;
9、《诚信声明》,由本人及单位负责人手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0、随往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6个月内到期的先做续期)。随往子女的,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子女户口页及其它可证明其与申请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异的,子女由申请人抚养的,需出具离婚证、离婚协议(盖民政局章)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1)申请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个税扣缴和社保缴纳单位须为同一家单位,经查不属实,按虚假申报处理;
(2)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提交的身份证证件有效期限应在截止日期前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以上,介绍信、声明书及申请表的日期应在1个月以内申报;
(4)所提供的复印材料均应以A4纸复印清晰,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单位经办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作居住证预约平台”可下载相关格式文本。
(三)续签
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后,聘用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1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证件自然失效。由单位经办人(非申请人本人)持介绍信(模板可下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申请单位”处填写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单位申请报告(模板可下载,写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情况)。《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单位办理介绍信(模板可下载)、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期间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6个月内到期的先做续期);
4、持证期间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由代扣代缴聘用单位加盖财务章,注明“以上个税由XXX单位代扣代缴”、联系人签字及联系电话);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注意:(1)申请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单位、个税扣缴和社保缴纳单位须为同一家单位,经查不属实,按虚假申报处理;
(2)申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提交的身份证证件有效期限应在截止日期前3个月以
上,劳动合同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以上,介绍信、声明书及申请表的日期应在1个月以内申报;
(4)所提供的复印材料均应以A4纸复印清晰,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单位经办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工作居住证预约平台”可下载相关格式文本。
(四)注销
1、单位注销证件: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的按聘用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2、个人注销证件: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证件注销应提供的材料:《注销申请报告》(写明原因、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五)聘用单位变更
受理流程:在证件有效期内,原聘用单位与持证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后,①原聘用单位应在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在“单位系统”中办理证件“注销”手续、②新聘用单位应在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在系统中发起“聘用单位变更”申请、③新聘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④制证完成。从①至④项必须在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完成,否则证件处于已注销状态。
注意:(1)原聘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务必在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个人系统”申请延期注销,申请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可将个人延期注销期限延长至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离职之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个人延期注销或超过离职之日起2个月后办理延期注销的,证件均处于已注销状态。
(2)聘用单位须与社保扣缴单位一致。
聘变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新聘用单位书面申请(需注明入职日期,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3、原聘用单位离职证明(需注明离职日期)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新聘用单位公章);4、持证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六)信息变更
1、单位信息变更: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变更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信息变更:提交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书面申请(写明变更内容,持证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有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变更随往人员参照新办第10条;变更居住地址参照新办第5条;变更户口地址提交变更后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七)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