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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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作为一种常用的垂直交通工具,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梯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制定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旨在规范电梯的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增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该办法共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电梯的设计与施工、电梯的改建、维修养护、使用与检验、监督管理。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监管机构和管理原则。

根据电梯的特点和重要性,办法规定了电梯生产、安装、维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必要的安全技术规范并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其次,电梯的设计与施工部分主要规定了电梯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竣工要求。

办法规定了电梯的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办法还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在制造电梯前必须经过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并携带合格后的检验报告进行验收和竣工手续。

电梯的设计与施工环节的规范执行,能够有效提高电梯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电梯的改建部分规定了电梯的改建程序和要求。

电梯使用过程中,随着年限的增长和技术的进步,电梯需要进行改建以满足新的安全标准。

办法要求电梯改建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质,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改建,并在改建后进行验收检测。

电梯的改建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其使用安全性能的提升。

再次,维修养护部分规定了电梯的维修养护要求和管理程序。

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的保持需要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

办法要求电梯维修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能力和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

维修养护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和档案,并在维修后进行检验和验收。

维修养护的规范执行,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电梯的隐患,确保其安全运行。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加强机构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技术支持等措施,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四条国家及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应当注重社会参与,提高公众参与监管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经营使用电梯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机构建设第七条国家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级政府设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权责,人员配备要合理,确保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责任落实第十二条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修订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报国家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报上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县级政府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实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电梯提出整改要求。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是现代城市交通和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设备,它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舒适。

然而,由于电梯操作的特殊性和潜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以下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一个具体描述,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入使用的各类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观光电梯等。

第三条责任主体:电梯生产企业、电梯维保单位、物业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以及相关部门都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分工协作。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要求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生产和销售电梯。

(二)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电梯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

(三)应提供充分的技术服务和售后保障,包括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

(四)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保存电梯的运行记录和维修记录。

第六条电梯维保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知识,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质量。

(二)应按照维修保养计划和频次进行工作,及时排除隐患。

(三)应做好维修保养记录,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四)应加强对维护保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建立健全电梯日常巡检和维护制度,及时发现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应组织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应配备合格的电梯管理员,负责日常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一)应按照规定组织电梯的安全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

(二)应加强对电梯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三)应及时向电梯生产企业或维保单位报告电梯的故障和事故。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1]87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1]87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1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攀枝花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列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杂物梯、液压电梯等。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使用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和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安监、工商、房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六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电梯相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2015年6月25日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电梯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与电梯相关的投诉和督促电梯所有权人及相关单位落实电梯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等工作。

第四条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推行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随着高层建筑数量的迅速增长,电梯作为现代化城市里的主要交通方式之一,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公共设施。

然而,在电梯使用的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机器故障等因素,导致电梯安全事故频发。

因此,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政府对该领域加强了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其中,明确规定了电梯安全监管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同时还明确了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章建设与验收本章主要规定了电梯的规划、设计、安装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将会对所有电梯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始建造之前进行文件备案,方便监管部门进行跟踪监管。

同时,监管部门还将会开展验收和检测工作,以确保电梯的安全性。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本章规定了电梯的维修、保养、更换等方面的要求。

监管部门要求电梯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

此外,还规定了电梯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即发生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切断电源、调用救援等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本章包括监管部门对电梯安全性能的检查、检验、测试等方面的要求。

监管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将会对电梯的电气、机械等各个方面进行检验,同时还将会对电梯的安全记录进行审核,确保电梯的安全性。

第五章处罚规定本章规定了监管部门对电梯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如发现电梯单位与前述规定违背,监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和暂停使用等处罚措施,以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

结束语电梯是现代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设施之一。

然而,如何保证电梯的安全使用,成为了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点。

本文主要介绍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在未来,电梯监管部门还将会对电梯管理的各个细节方面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和执行。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电梯作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在提高人们出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被制定并不断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

二、电梯安全管制2.1 电梯基本安装要求•电梯的每个构件应安装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

•电梯井道内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以防止外来物体进入。

•电梯轿厢内应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备。

•电梯门应具备防夹、防撞等安全功能。

2.2 电梯日常维护与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维护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修和维护,并进行维修记录的记载。

•电梯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3 电梯事故应急处置•电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遇到电梯事故时能迅速进行救援。

•维护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和操作方法。

•在电梯故障或事故发生时,应保持沉着冷静,正确使用救援工具和设备。

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3.1 国家相关机构•监督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国家相关机构承担,确保电梯安全监管有力有序。

•相关机构应制定和完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监督标准的一致性。

3.2 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构应负责监督电梯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验等环节。

•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确保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对电梯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3.3 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方力量共同维护电梯安全。

•协会应加强对电梯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四、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和教育4.1 安全信息公开•监督机构应定期发布电梯事故和故障的统计信息,供公众参考和学习。

•监督机构应向公众公开电梯的安全维护和维修情况,提高公众对电梯安全的认知和关注。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17年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胡和平2017年12月7日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生产第三章电梯使用第四章电梯维护保养第五章电梯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电梯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发展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做好建筑物电梯井、电梯机房、电梯底坑等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娄政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娄底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娄底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电梯安全监督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安监、公安、消防、住建、工商、物价、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坐电梯,增强乘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包括下列情形:(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四)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五)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____年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防止电梯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使用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安全标准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等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达到国家安全要求。

第五条电梯安全检测1. 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维护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电梯安全检测,确保电梯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2. 电梯安全检测由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不合格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电梯安全维修1. 每台电梯都应当设立专门的维护保养队伍,定期进行电梯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 电梯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维修工作。

3.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技术培训,提升维修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维修水平。

第七条电梯事故应急救援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被困人员的安全。

3. 电梯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第八条电梯安全信息公开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梯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电梯事故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的公开透明。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2017年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7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电梯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监督相关建设单位安装与建筑结构和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电梯。

物业管理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用于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完善电梯内通信网络覆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教育、商务、卫生、交通、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物价、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梯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其主要负责人对有关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电梯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对客运索道和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文体场馆、会展场馆、景区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高度的增加,电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责任主体1.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规范,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使用各环节的监管,推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2. 电梯制造企业电梯制造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电梯设计、制造和安装,并对其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电梯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确保生产出安全可靠的电梯。

3. 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是电梯的直接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负责。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维保人员,定期对电梯进行巡检和维修,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4. 使用单位和用户使用单位和用户是电梯使用的当事人,负有对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频率和载荷,并保持电梯周围的环境整洁。

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1. 审核审批制度电梯的生产企业应在生产前向相关政府机构申请电梯安全检验和核准,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性。

政府机构应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对电梯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测试。

2. 安全运行制度使用单位应设立电梯安全管理岗位,并由专业人员负责。

使用单位应制定电梯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操作程序,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巡检维保制度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梯巡检和维保制度,并设立专职维保人员负责日常巡检和维修。

巡检和维保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并记录巡检和维修情况。

四、监督检查与处罚1. 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应加强对电梯生产、安装、使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格电梯的问题。

政府机构可以采取抽查、检测等方式对电梯进行监督抽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政府机构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马政[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2008]42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马鞍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生产、使用和检验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电梯设计、制造、采购、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质监部门是全市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电梯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电梯发生故障困人和火灾及相关救援工作,负责电梯监控系统(电子眼)的监管工作。

市建委负责对电梯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市房地产局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并按照《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列支电梯更新和重大维修费用。

市工商局负责对从事电梯经营单位、个人进行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电梯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第五条本市电梯安全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承担,并接受市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关于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成都市电梯平安监视管理方法xx年6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xx年7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成都市电梯平安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目的根据)为了加强电梯平安监视管理,落实电梯平安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消费(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视检查,应当遵守本方法。

房屋建筑工地或者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载人施工升降机以及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责划分)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平安监察工作;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的平安监察工作。

建立、工商、房管、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平安监察、监视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催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平安监察、监视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和平安监察、监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的平安监察、监视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电梯使用单位的平安检查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电梯平安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公众平安意识和自我保护才能。

第五条(新技术应用和保险)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进步电梯的平安性能和管理程度。

鼓励实行电梯平安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条(消费单位要求)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行政容许,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容许证书或者监视检验报告。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5•【字号】衡政办发〔2016〕24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衡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5日衡阳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销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安监、住建、工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电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提高电梯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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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装、卸载、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全管理和检验检测,不适用本办法。

但居民家庭自用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则该户居民为电梯使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协调电梯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住建部门负责审查电梯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电梯维保最低指导价,对涉及电梯维护保养及其他相关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电梯采购和招标活动制定规则、实施监督。

经信部门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电梯井道内无线通讯基础设施,保障电梯轿厢内手机信号畅通。

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查处电梯及其部件销售、回收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被撤销许可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秩序和公共安全,配合处置因封停电梯等所引发的影响公共秩序的事件。

公安消防部门配合相关单位处理电梯困人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在实施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对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查。

第五条各县(市)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电梯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理协调机制,督促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电梯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引导电梯的生产、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个人参加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选型、采购生产和销售第七条电梯的销售单位及个人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建立并执行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禁止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或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电梯的销售单位及个人应当与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单位及个人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书面告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对所选购的电梯质量负责,在与电梯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质保期内,承担电梯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维修费用。

建设单位与电梯所有权人签订的合同质保期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电梯选购、安装、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电梯的选型、配置要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梯方面的规定,并在房屋预售时公布电梯的设置数量、型号、轿厢尺寸、速度、载重量等选型、配置情况。

电梯还应当配备应急电源,保障轿厢内移动通讯信号畅通;(二)选购的电梯应为有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生产,并有整机产品合格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三)应提供电梯运行值班用房、视频监控设施、安全使用的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对值班用房到电梯机房之间的报警、监控线路的施工质量负责;(四)临河小区住宅电梯不得安装在安全警戒水位以下。

第十条新设置的电梯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电梯配置数量要求的,住建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住宅电梯采购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购电梯。

民营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的住宅在选购电梯前须将电梯的型号和配置情况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第九条规定配置的,不予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实行电梯质量安全承诺制度。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行为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施工地点、施工内容、电梯参数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的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各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操作规程。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第十五条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并提供不少于1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使用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电梯安全使用条件,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未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的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三)业主未选聘物业服务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或社区)要组织协调电梯所有权人委托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四)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使用状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数量,不足五十台的配备一名,超过五十台的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增加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安全巡视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三)监督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工作质量并对相关记录签字确认;(四)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工作;(五)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停止使用的,立即暂停使用,并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六)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电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条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且在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标志》,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不得对在用电梯轿厢进行过度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必须使用阻燃材料。

电梯轿厢重量的变动超过额定载荷8%的,属于重大维修,应当委托取得电梯维修资质许可的单位实施。

电梯的每个层门应使用与标准三角孔钥匙相匹配的开启装置,以便发生意外时紧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更换、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等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一) 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紧急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立即维修的,可以按照应急程序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二)未建立住宅专项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产权使用者负责支付;(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业主委员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当约定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需要立即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公告计划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电梯的相关事项,并听取业主意见后,代为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要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报废、停止使用电梯或者拆除、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报停、注销、变更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并在5日内到负责办理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合格的,在电梯醒目位置张贴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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