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沪价检〔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沪价检〔2018〕1号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管〔2018〕29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本市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此次专项检查范围为在沪电网企业(即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以下简称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二、检查时限检查时限为2018年1月1日以来本市电网清费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情况。
三、检查组织此次专项检查由上海市物价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
市价检局负责核查本市电网企业执行清费政策有关情况及对市级管辖的转供电主体开展检查,汇总上报全市检查情况。
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具体实施,按照属地原则对区级管辖的转供电主体开展检查。
四、检查内容(一)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落实清费、取消收费政策情况;(二)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全面统计和清理转供电主体企业不合理加价情况及政策宣传工作情况;(三)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自愿移交市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的相关实施计划与具体工作方案;(四)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是否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是否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传导到终端用户;(五)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电费加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是否存在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的情况;(六)转供电主体是否借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其他费用的;(七)转供电主体是否做到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费凭证和终端用户电费分摊清单;(八)是否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各地开始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治理整顿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又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重申并具体明确了相关政策。
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推进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清理规范工作,有效纠正乱加价违法行为,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督促电网企业及转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提醒告诫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和收费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经营主体转供并向终端用户收费的行为。
目前,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普遍存在加价现象,国家和省、市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导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希望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
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转供电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
电价属于政府定价,必须严格执行。
各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的规定,将降价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辽价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电网各项收费政策。
省电力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认真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指导市县两级供电部门配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要求,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政策,并于7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将我省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局。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与电网企业加强配合,认真对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摸清本地区降电价、清退费及转供电加价情况,督促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严格监管,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底、8月20日、12月底前上报本地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有关情况(详情见附件二)和落实清费政策情况(详情见附件三),包括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等情况与成效。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
2024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____年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目标: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加强供电市场监管,以促进能源转型和电力市场竞争,提高供电服务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一、背景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电力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能源需求和保障供电的可靠性,国内电力市场逐渐实行了供电市场化改革,引入了发电企业,开放了电力竞争,提高了整个供电市场的效率和竞争力。
然而,随着供电市场的开放,一些问题逐渐浮现出来。
例如,一些发电企业在利润驱动下,可能存在恶意抬高转供电价,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可能存在虚假报告电力需求,提高转供电加价的行为。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实施方案来解决。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提高用户的电力供应质量,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原则:a. 公开透明原则:所有的转供电加价行为都需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和审计。
b. 公平竞争原则: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进行转供电业务,不得垄断市场或进行恶意竞争。
c. 法律合规原则:所有的转供电加价行为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d. 服务优先原则:转供电加价应当以提高用户的电力供应质量为出发点,而不是仅仅为了增加利润。
三、清理规范措施1. 建立监管体系a.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和审计电力市场,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
b. 制定相关监管规定,并加强对规定的执行和监督。
2. 完善转供电加价机制a. 设立适当的转供电加价机制,确保转供电加价的公平合理。
b. 提高转供电加价的透明度,及时公布转供电加价的计算方法和依据。
3. 加强转供电加价的监管和审计a. 对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转供电加价行为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b. 对电力需求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避免地方政府虚假报告电力需求。
4. 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处罚和惩戒a. 对违法违规的转供电加价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
转供电检查方法探讨
1.20 0.01.59+1.85 分 / 千 瓦 时 ),
57646.00
晋发改商品发
2018 年 6 月 [2018]389 号
65670.00
1.20 0.0344 1983.02 1.20 0.0344 2259.05
价格
** 公司 2018 年 4 月 -2020 年 6 月用户购电及应 退金额统计表
月份
应降标准(分 / 千 瓦时)
用户购电 量 ( 千瓦
时)
用户电 价(元 / 千瓦 时)
应降 标准 (元)
应退金 额(元)
1.59 分 / 千瓦时, 2018 年 4 月 晋 发 改 商 品 发 62736.00
44
在查处转供电主体多收费用时,办案人员必 须了解清楚转供电主体专用变压器(下称“专变 下”)的设计用电项目和转供电用户电价结算模 式。因为专变下面用电户有单纯的商业用户,也 有设计为商业用户和物业公司的公共设施共同用 电,也有商户用户和住宅用户相连的情况;结算 模式有抄表和预售电量,或是两者兼有。所以在 统计有关数据和计算多收费用时要区别对待。主 要统计的项目有:分类统计电网企业与转供电主 体结算电费、电量;转供电主体总表后所有终端 用户电量(商户用电量、公共区域设施用电量、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等要分别统计);商户抄表 结算电量、预购电费金额及商户电价;电网企业 时点内返还的优惠金额等。便于我们合理计算多 收费用,达到足额传导给终端用户的政策文件要 求。
(五)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 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晋发 改商品发【2020】59 号)文件规定“各市发展改 革委、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督部门, 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 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 到终端用户,增强企业获得感。”
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
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市**局201*年**月**日根据省发改委下发的《**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市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加快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商价字(2018)**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坚持担当为先,举一反三,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果断的措施抓好清理和规范,推动检查工作落实落地。
现将清理情况汇报如下:一是强化责任落实。
我局成立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检查工作专班,由一把手局长负总责,经发办、房管办等承担具体的清理、检查任务。
同时,明确各地供电主体是问题检查的责任主体,明确供电主体管理者是第一责任人,推动责任上肩、任务到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坚决做到责任全承担、所有问题全整改、整改要求全落实。
二是广泛开展宣传。
10月11日我局组织各镇、街道、处召开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调度会,学习传达省、市文件精神,按属地管理原则,向100家转供电主体发放《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宣传单》《**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书》,并做好文件精神解读工作。
11月5日,在沙井街道办事处的积极配合下,邀请我区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召开清理规范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告诫会,解读***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详细阐明取消垄断性服务收费的项目范围,相关电力设备安装维护的权责划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界定等,敦促供电主题提高认识,确保降价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全面开展检查。
联合**街道、***管理处、***管理处、**管理处、***镇等5单位,全面调查了解我区转供电主体情况,摸清加价范围、覆盖户数、加价水平、用能成本增加等情况底数。
敦促转供电主体签署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整改承诺书***份,对调查中遇到的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电网环节不合理收费等问题,制定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归属,倒排责任销号时间,共向供电主体出具责任清单**条,截止11月底,责任清单已全部销号完成。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格[2018]11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7.17
【实施日期】2018.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黑价格〔2018〕112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
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件中明确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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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国家发改委: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陆娅楠
【期刊名称】《商业文化》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总页数】1页(P8-8)
【作者】陆娅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J],
2.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J], ;
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1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4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J], ;;
4.发改委: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J],
5.国家发改委: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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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皖价商〔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凡国家文件规定取消的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我省各级电网企业一律不得再收取。
对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要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未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电力用户应按政府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如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按平段价格)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总表和分表之间的电量损耗以及峰谷电价损益部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电量分摊或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为保障终端用户知情权,转供电主体应按电网企业抄录总表的周期,张榜公布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各用户的同期电量,接受用户的监督。
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一)今年7月底前,电网企业要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
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电网企业要将清退情况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二)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省内余热、余压、余气(简称“三余”)自备电厂自2018年4月1日起,免征政策性交叉补贴,减半征收系统备用费。
查办一起转供电违规收取电费案的思考
查办一起转供电违规收取电费案的思考
□ 束雄英
一、案情简介
近期,江苏省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 费者投诉举报,反映江阴市某商业街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违规多收用户电费。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商业街物业管理有限公 司电费收取情况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核实,该商业街用户用电采用的是 转供电方式。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江阴市供 电分公司按该商业街总表向物业公司收取电费, 物业公司根据各用户分表电量向其收取电费,用 户电费缴纳采用的是先用后付费方式。物业公司 与用户之间只有口头约定,没有就电费单价标准 签订合同或协议。执法人员通过检查该物业公司 向用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其向大部分用户收取 电费的单价标准为 1 元 / 千瓦时,另有三家用户, 电费单价标准分别为 1.1 元 / 千瓦时、1.15 元 / 千 瓦时和 1.2 元 / 千瓦时。
(二)强化部门合作,底数清、情况明。江 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供电部门合作,对转供电 主体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了全市转供电主体底数, 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2020 年对江阴市 辖区内 50 家转供电主体建立了台账,准确记录基 本信息、结算电价、加价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 增减变化等信息,并进行了集中约谈,检查了其 中的 30 家转供电主体,立案查处 3 家。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1 年第3期
三、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公布〈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苏价规〔2015〕2 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 江苏省定价目录 > 的通知》(苏价规〔2017〕 10 号)规定,省级以下电网销售电价执行政府定 价。
为贯彻落实《2018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关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 10%”、《2019 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平均 电价再降低 10%”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江 苏省价格主管部门连续几次发文,不断降低一般 工商业用电价格。《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 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8〕52 号) 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用 电价格调整为 0.7954 元 / 千瓦时;《省物价局关 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 工〔2018〕89 号)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 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 0.7757 元 / 千瓦时; 《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苏价工〔2018〕130 号)文件规定,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 0.7521 元 / 千瓦时,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一般 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为 0.7364 元 / 千瓦时;《省 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 号)文件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 电类别电价调整为 0.7054 元 / 千瓦时;《省发展 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 号)文件规定,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江苏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 电类别电价调整为 0.6715 元 / 千瓦时。疫情期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
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119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04
【实施日期】201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
关于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收费的通告
关于清理整顿转供电环节收费的通告一、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
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
二、转供电电费构成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转供电电费收取政策(一)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xxxx〕xxx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即在转供电主体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转供电小区不同用户规模分别加价x分、x分、x分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二)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
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结算。
购电平均价格=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购电平均价格。
关于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
关于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报告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全国电网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电力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电力的需求,我国电力企业不断加大电网建设和维护力度。
但与此同时,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的收费问题也日益突出,存在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的现象。
因此,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当前,电力市场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例如,一些电力公司在电网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存在着收费标准不明确、随意乱收费等问题,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另外,在电力转供环节,一些非法中介机构通过乱收费、强迫转供等方式获取非法收益,败坏了电力市场的形象。
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可以有效遏制这些不规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次,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利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目前,我国电力供需矛盾突出,供给侧结构性也在不断进行。
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可以有效遏制不合理的电力资源浪费,优化资源配置。
一方面,通过规范电网收费,可以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释放出更多的资金用于电网建设和维护。
另一方面,通过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
这对于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再次,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
当前,一些消费者对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的收费问题普遍存在不满。
例如,一些消费者在购买电力时需要交纳一些不合理的附加费用,给他们造成了经济压力。
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通过规范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确保电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增强消费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综上所述,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在当前电力行业发展的背景下,加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可以促进市场规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电力行业可持续发展。
2021.03.01-国网xxx电力关于清理规范供电环节收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模板)
国网***电力关于清理规范供电环节收费工作情况的报告(模板)一、整体工作开展情况国网**电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函〔2020〕129号”和“国家电网办〔2021〕86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收费项目梳理和清理规范工作,……(与当地发改委等政府部门沟通汇报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二、关于取消收费项目的分类实施情况1.直接取消的包含*****、******等共**类项目。
描述此类项目的实施情况,此类项目无论之前是否有收取,必须严格按照要求不得向客户收取。
如:计量装置赔偿费、开闭站集资费等。
2.业务仍需开展,但不得向客户收取费用的包含*****、******等共**类项目。
描述此类项目的实施情况。
此类项目涉及的业务在报装接电环节仍需开展,但应由供电公司直接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不得向客户收取。
如:移表、互感器试验等。
3.属于报装接入必须资料的包含*****、******等共**类项目。
描述此类项目的实施情况。
用户设备需有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已有相关资料且在有效期内的,公司必须采信认可。
没有相关资料或已超出有效期的,由客户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报告,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所属安装工程公司进行试验。
若对客户按规定出具的试验报告不认可,需要复核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不得向客户收取。
如:配电室试验、低压电缆试验等。
4.出于系统安全考虑需要进行试验的包含*****、******等共**类项目。
描述此类项目的实施情况。
为确保系统安全,公司设备部门要求进行高压电缆介损试验等试验,此类检验项目由公司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不得向客户收取费用。
如:高压电缆介损试验等。
三、关于保留的收费项目1.高可靠性供电费主要内容:各地发改委(或相关政府机构)出台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文件内容是否涵盖全部电压等级,如果未全部涵盖,与发改委沟通汇报,相关情况简要描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0•【文号】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向全社会做出的重要承诺,是一项必须完成的硬任务。
今年以来,我委陆续出台了10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主动作为,在电力公司的支持配合下,降价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从全国情况来看,部分地区还存在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不清、政策宣传解释不到位、转供电主体传导降价红利不到位、户表改造工作进展迟缓等问题,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
为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转供电摸排清理工作进度各地要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底数,全面排查不落实降价政策、不在规定时限内全面传导降价红利的行为,打通降价政策传导中的堵点、难点。
对街边门面店铺、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的不合理加价情况,也要进行系统排查清理,不留盲点。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组织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电力公司,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进行逐个梳理排查,核查指导物业、商业综合体经营者等不同层级转供电主体是否将政策落实到位,并抽查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用电电价是否已真正降下来。
对清理出来有问题的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台账,实行限时整改销号管理,严格按照降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并持续跟进、动态掌握落实情况。
产业园区内电网可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陕西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产业园区内电网可改制为增量配电网陕西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北极星售电网讯:北极星售电网获悉,陕西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省内电网企业要于2018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用。
省内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和陕西省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红利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禁止在陕西省目录销售电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
详情如下: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提升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供电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和有效办法,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落实好本地区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工作,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认真做好电网环节清费减负工作(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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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
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
电价政策的行为。
三、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
(一)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于今年7月底前全部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
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电网企业应在营业网点、当地主要媒体上依法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在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仍无法退还的,冲减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收入。
(二)开展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政策落实情况检查。
省级电网企业要于7月底前将本地区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尚未落实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电网企业尽快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是《政府工作报告》的明确要求,是必须坚决完成好的重大任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我委文件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狠抓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有效的办法,切实增强一般工商业用户获得感。
(二)协调配合。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要求高、涉
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释,务求取得实效。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向省级政府减负办汇报沟通,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说明相关政策落实效果。
(三)落实责任。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加强对各级电力公司的指导。
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监管。
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于8月底前将降价措施执行和落实情况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于9月组织专项工作小组赴部分地区开展重点督促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