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医院的阳光采购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
阳光采购是指以公开透明、信息公开为基础,通过公开竞争和市场化行为,选取供应商提供医院所需的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为医院的采购活动提供清晰的指导和规范。
2. 目标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的目标是:1.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2.保障医院采购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合理性。
3.加强采购活动的合规性,防范腐败和不当利益输送。
4.促进供应商的多样化和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部门和相关人员的阳光采购活动。
4. 主要内容4.1 采购计划编制医院应根据业务需求和预算情况,编制年度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应当包括商品和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预算金额等信息,并充分考虑公开竞争和市场化原则。
4.2 采购方式选择医院应根据采购计划确定合适的采购方式。
常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
采购方式的选择应公正、合理,并充分考虑供应商的多样性。
4.3 供应商资格审查医院在采购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规经营记录。
医院可以通过公开查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资格评估。
4.4 招标文件编制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医院应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要求、评选标准、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4.5 投标评审投标评审应以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的方式进行。
评审委员会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评审结果应公示并记录。
4.6 合同签订和履约医院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履约过程中,医院应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价格合理性。
4.7 采购过程监督医院应建立采购过程监督机制,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阳光挂网采购管理制度
阳光挂网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阳光挂网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和公开透明度,保障采购合法合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阳光挂网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管理,旨在确保公开、公平、廉洁的采购流程。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采购计划编制、供应商准入、采购方案制定、招标投标、中标及合同签订等环节,详细规范各项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所有从事阳光挂网采购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诚实守信,遵法守纪。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由阳光挂网采购部门负责执行,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二章采购计划编制第六条每年初,阳光挂网采购部门应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和各部门实际需求,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第七条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预算、采购方式等具体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采购计划应提交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在阳光挂网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供应商准入第十条供应商准入管理是阳光挂网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确保合作方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提交公司要求的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合格后方可列入供应商名录。
第十三条供应商名录应定期更新,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及时清理,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章采购方案制定第十四条采购方案制定是阳光挂网采购活动的核心环节,应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需求,科学制订采购方案。
第十五条采购方案应包括采购目标、采购内容、采购方式、评标标准、报价要求等内容,确保明确透明。
第十六条采购方案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和审查,确保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七条采购方案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在阳光挂网平台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招标投标第十八条采购部门应按照采购方案确定的招标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说明、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用耗材。
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卫规财发 202286 号)规定的产品类别,具体产品类别以公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高值医用耗材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购的医疗机构,须采购由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集中挂网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内的产品,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所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1-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高值医用耗材交易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阳光采购及增补周期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第八条申报产品若浮现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类别,企业应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产品信息一律作废,取销挂网资格。
已挂网产品在增补期间不得重复申报。
第九条挂网周期内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变更,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十条挂网结果执行后,医疗机构因抢救急危重病人所需且无挂网品种可替代的高值医用耗材,可先采购使用,但企业须在产品采购后 7 个工作日内递交挂网所需相关手续,-2-待审核通过后予以挂网。
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影响到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我国已将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纳入国家药监局管理,充分说明对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的高度重视和管理的重要性。
为了保证我院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满足实室的需要,现制定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建立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院领导副组长:药剂科主任科主任核医学科主任成员科室:纪委监审处药剂科科核医学科二、管理办法1、体外诊断试剂购买是在院纪委及监审处的监督下,严格执行《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法》,规范试剂采购行为,理顺采购渠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询价招标,由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药剂科负责购买和管理。
药剂科设专职试剂采购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药发(1992)第1号、(1994 )第44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除科研试剂外,不得购买和使用未获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对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如卫生部要求申报定的项目,未获得批准文号,也不能购买和使用.对生产商或供货商应严查资质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是否过期,保证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合法性.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任何生产厂家和销售公司不得直接向实室有关人员推销产品,否则取消该公司或厂家在我院的销售资格。
厂家、公司发放的产品资料和信息,由各科室专人负责收集,并转达到各实室。
4、一种试剂有多个厂家或公司生产或销售的,申购实室可向药剂科采购员提供厂家或公司信息,并提供参考价格,以供招标时参考和选择。
实室不得指定供货商.5、对采购进我院的试剂,由药剂科采购负责人负责把关,认真审查其资质材料,产品说明与试剂包装是否一致,外观有无破损,效期等.对效期短的试剂应提示各科室注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使用,杜绝浪费。
试剂的保存应严格按照要求存放。
甘肃省新冠病毒试剂阳光挂网采购操作流程
2.2用户登录
选择“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平台入口”进入登录界面。
2.3首页界面
2.4退出系统
为保证“耗材交易系统”登录后的数据安全性,请在离开系统时,退出系统,单击界面右上角 按钮,系统将会直接退出。
第3章采购主体网上操作指南
3.1挂网目录管理
3.1.1新冠病毒试剂采购
点击【新冠检测试剂-新冠产品组套列表】可以查看到所有新冠病毒试剂挂网的组套目录。
点击“产品数量”可以查看到具体的组件信息。
点击【新冠检测试剂-新冠产品组件列表】可以查看到所有新冠病毒试剂挂网的产品目录。
点击“产品编号”可以查看产品详细信息。
注:请注意查看采购方式及限价。
3.3采购目录管理
3.3.1勾选本院采购目录
3.5维护配送企业
3.5.1维护配送企业
点击【维护配送企业-维护配送企业】可以查询到生产企业确认议价的组件信息。
点击 维护产品配送企业,弹出界面如下。
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列表里确认自己的配送企业。
点击“选择”列为产品选择默认配送企业,点击下方 按钮保存选择配送企业。
保存成功提示
3.6日常采购管理
3.4议价管理
3.4.1产品议价(已购选采购目录)
点击【采购目录管理-产品议价(已购选采购目录)】对勾选保存过的组套产品进行议价,组套产品只针对组套的主产品(code)进行议价。
点击列表右侧 按钮进入CODE议价页面。
【组套议价】保存议价/提交议价时,系统自动验证当前输入价格+组套内其它CODE的价格总和是否不大于组套限价,如CODE价格总和不大于限价,则保存议价/提交议价成功;如CODE价格总和大于限价,则保存议价/提交议价失败(如下图)
医院体外试剂采购管理制度
医院体外试剂采购管理制度一、引言医院体外试剂采购管理制度是为规范医院体外试剂采购工作,确保采购的准确、及时和合规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的体外试剂采购工作。
二、采购流程体外试剂的采购流程如下:1.需求评估:各科室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确定体外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并填写采购申请表。
2.采购计划:采购科根据各科室的采购申请,制定体外试剂的采购计划,并提交给医院行政部门审批。
3.招标或询价:采购科根据采购计划,进行招标或询价工作,并根据结果评选出合适的供应商。
4.签订合同:采购科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确定体外试剂的供货合同,并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采购执行:采购科对合同下达采购订单,并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采购的准确、及时的执行。
6.货物验收:各科室按照验收流程,对收到的体外试剂进行质量验收和数量核对,并填写验收记录。
7.付款结算: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对供应商进行付款结算。
三、采购准备在进行体外试剂采购之前,各科室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编制体外试剂需求计划,明确所需试剂的种类、数量和使用期限等信息。
2.查询市场行情,了解体外试剂的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并与多个供应商进行联系和比较。
3.对供应商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了解其信誉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信息,以确保选择合适的供应商。
4.撰写采购申请表,详细填写所需试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采购合同采购合同是体外试剂采购的重要文件,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供应商信息:包括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产品信息:包括体外试剂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等具体信息。
3.价格条款:包括采购价格、付款方式、发票要求等相关条款。
4.交货期限:明确体外试剂的交货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5.质量要求:明确体外试剂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以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6.违约责任:当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或达到质量要求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管理,保障医院临床诊断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医院各科室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但不限于生化试剂、免疫学试剂、微生物学试剂等。
三、管理责任部门医院设立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任命,负责全院体外诊断试剂的管理工作。
管理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试剂的采购、存储、分发、使用等工作。
四、采购管理1. 采购程序(1)医院根据各科室的临床需求,确定体外诊断试剂的采购计划。
(2)采购部门根据医院的采购程序,进行多家供应商的比价,选择性价比高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3)采购部门与供应商签署体外诊断试剂采购合同,确保试剂的品质和数量。
2. 采购管理(1)采购部门接收体外诊断试剂,对试剂进行验收,确保试剂的质量和数量符合采购合同的要求。
(2)验收合格的试剂进行入库登记,由库房管理员负责试剂的存储和管理工作。
五、存储管理1. 存储条件(1)试剂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无污染的环境。
(2)试剂应根据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不同种类的试剂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2. 存储操作(1)试剂库房管理员应定期进行环境温湿度监测,确保试剂的存储条件符合要求。
(2)试剂库房管理员应进行定期的试剂库存盘点,确保试剂的数量、效期等信息的准确性。
(3)试剂库房管理员应根据试剂的不同性质和要求进行定期的试剂检查、维护和更换,保证试剂的品质。
六、分发管理1. 分发程序(1)各科室根据临床需求,向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公室提出试剂领取申请。
(2)体外诊断试剂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的试剂需求,进行试剂的调配和分发。
2. 分发管理(1)各科室接收试剂后,应对试剂进行验收,确保试剂的品质和数量符合要求。
(2)各科室应加强试剂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试剂,避免试剂的浪费和损耗。
七、使用管理1. 使用程序(1)各科室应严格按照试剂的使用说明进行试剂的使用操作。
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XX省药品统一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以及本院的临床用药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采购严格执行XX省药品网上阳光采购,保证购进药品的质量,由药剂科统一采购。
只能在国家认可的、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公司采购,原则上不接受厂家直销。
二、采购公司的确定,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报院领导班子研究审批。
并与院长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购销廉洁协议书》和《药品购销合同书》后,方可进行购销活动。
三、药品品种的选择与确定,按照XX省药品阳光采购有关规定,由医院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和药品遴选专家库专家遴选,实行一品双规。
四、药品的价格,按政府的物价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计划(一式三份)由库房保管员按需制定,药剂科主任审查,内审科科长、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方可采购。
每个品种、每次计划量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用量,特殊品种可适当增加。
六、网上采购完成后,采购员立即打印采购清单,交药库保管员与采购计划核对。
七、药剂科必须全面保证临床用药的质和量,原则上不得有临床缺药现象出现,特别是各种抢救药品。
八、为了监督药品购销工作,药事管理委员会和采购小组审计人员每季度审查采购计划一次。
九、临床申请购买新药(指初次申请进入我院的药品)或药剂科推介的新药,需写出书面申请书报告,经所在科室主任签名,药剂科主任签名,医务科科长签名,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经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才能组织购买。
十、购进的新药品种试用期为半年。
药剂科应对该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新药购回后,药剂科有责任与临床科室沟通,申请科室有责任使用。
如果出现积压或过期而造成浪费,该药品的费用将作为该申请科室的业务支出。
医院阳光采购制度
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制度第一条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药品采购环境,规范药品采购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三条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在省级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第四条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选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五条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
有特殊需要的,由药剂科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报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
第六条药品采购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销药品。
第七条药剂科根据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限定的药品经销商选择配送商,选择原则应考虑配送商的企业规模、配送实绩(能力、信誉、服务)、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药品采购员和库管员应根据医院用药目录及药品的库存情况,拟定采购计划。
(一)每月盘点后编制月度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二)对部分用量不确定的药品,每日编制临时采购计划,并填写“药品采购申请表”,报药剂科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审批.(三)每月月底汇总当月的总采购计划,报送主管院长批阅.第九条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会计每月月底将医院在各公司的购药发票汇总登记并报药剂科主任和主管院长审阅、签名。
第十一条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中在编的某些贵重药品、特殊药品,药剂科不作库存,需用时,由临床科室填写临时用药申请表,交药剂科主任或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主任批准后按申请数量购进。
所申请的药品必须在申请时间内用完。
放置过期的经济责任由申请科室负责,药剂科有敦促使用的义务.第十二条药品进价与零售价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系统规定物价执行。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积极采购临床用药和抢救用药,不得因计划不及时而造成人为断药,影响治疗.。
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一、背景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组织,采购的阳光度直接关系到医疗行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文制定了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二、采购管理目标本办法的采购管理目标包括:1.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开展示采购结果。
2.加强采购流程的规范性,确保采购程序合法、公正、公平。
3.提高采购决策的科学性,确保采购品质和价格的合理性。
4.增强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约束,防止腐败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采购流程1.需求确认: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和服务质量要求,确定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建立采购项目组。
2.供应商甄选:采购项目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筛选,并确定供应商名单。
3.采购招标: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4.投标评审:采购项目组组织对投标书进行逐一评审,评估投标供应商的资质、技术能力、价格等因素,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规格、交货期限、质量要求、价格等内容。
6.履约管理:医疗机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供应商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并及时处理履约纠纷。
7.采购结果公示:医疗机构将采购结果公示于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采购信息。
四、供应商管理医疗机构在供应商管理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公平:对供应商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和选择,不得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
2.资质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3.合同管理: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4.质量监控: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质量监控,确保其符合医疗机构的要求。
5.供应商评估:定期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胜劣汰。
6.不良记录管理: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建立供应商信用评级制度。
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健康系统各单位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各级卫生健康系统(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中央专款等预算管理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医疗设备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医疗机构组织实施的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其他组织形式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预算约束、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各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先预算后采购,未列入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
第五条各地应当强化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预算编制工作,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第六条各地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业务、资产、财务等管理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做好采购预算与执行的有效衔接。
第七条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根据批复的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预算,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计划。
第三章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第八条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原则上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由各单位自主选择。
第九条各单位选择的代理机构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购(2018)3号)关于代理机构从业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电子备案。
第四章采购关键环节要求第十一条各地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部门集中采购关键环节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规范我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行为,现将《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为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的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当事各方,贯穿于网上采购的全过程。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8]3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办规财[2007]20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8]20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要求当事各方遵循“政府主导、公开规范;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网上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有序地开展购销活动。
第四条网上集中采购医用耗材及试剂的范围:国家卫生部组织集中采购的中标产品;江苏省卫生厅集中采购的中标(入围)产品;南京市“网上交易目录”和“备选采购目录”的产品等三部分。
医院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医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及医院下属机构的所有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高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阳光采购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医院阳光采购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科室设立采购专员,负责本部门、本科室的采购工作。
第三章采购范围及程序第七条采购范围:1. 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医疗用品;2.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设施设备等;3. 其他与医院业务相关的物资、服务。
第八条采购程序:1. 需求提出:各部门、各科室根据实际需求提出采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批后,提交至采购办公室。
2. 采购计划编制:采购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结合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
3. 招标投标:对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4. 评审与确定供应商:招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5. 签订合同:采购办公室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6. 采购实施:采购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组织采购实施。
7. 验收与付款:采购办公室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采购监督与责任第九条领导小组负责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条采购办公室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采购活动高效、透明。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本科室的采购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医院阳光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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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采购周期及产品增补 (3)
第三章价格监控 (3)
第四章采购和配送 (4)
第五章监督管理 (6)
第六章申诉与投诉 (8)
第七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XX 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
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XX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体外诊断试剂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公开上网采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参加全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经营企业、XX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采购周期及产品增补
第七条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
目录内的产品实行动态增补,原则上6个月增补一次。
未纳入目录的产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暂按现行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第八条目录内未挂网的产品,但系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确需的,可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企业向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提出挂网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适时对产品进行增补挂网。
由于企业原因未能成功挂网的产品,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次网下采购。
第九条增补期间已挂网产品不得重复申报,增补产品由企业自行选择一个类别申报,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
凡重复申报者,取消重复申报产品的挂网资格。
第十条挂网周期内企业的资质信息及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三章价格监控
第十一条采购价格
(一)采购价格是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在交易系统中的实际成交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机构采购流程自行确定采购价格。
采购价格须为体外诊断试剂供应医疗卫生机构的终端价,包含增值税、配送费等所有税费,在此价格之外企业不应再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三)交易系统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网报的实际采购价格、数量,自动生成全省加权平均采购价。
(四)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规产品,医疗卫生机构现行采购价格不应高于本机构前期最低采购价和上月末的全省加权平均采购价。
(五)无全省加权平均采购价的挂网产品,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价格应参照有全省加权平均价的同类产品或供应商提供的外省交易价格议定。
(六)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通过交易系统对成交产品的采购价格实行监控。
(七)有国家和地方政策性价格调整的产品,应按照政策规定执行采购价格。
第四章采购和配送
第十二条挂网结果公布后,医疗卫生机构须登录药械平台采购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成交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议价决定,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在内的其他性质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与挂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协议,明确产品、规格、价格、约定配送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
生产企业可直接或委托经营企业配送。
生产企业应保障体外诊断试剂质量,及时、足量供应。
第十五条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需冷链运输的试剂,生产经营企业需具备冷链运输、储存条件。
第十六条体外诊断试剂的经营企业须取得生产企业对其挂网产品销售的书面授权。
成交价格确定后,由医疗卫生机构下达订单并在网上填写真实有效的交易信息。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购销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医疗卫生机构供应。
原则上应急用体外诊断试剂配送不超过8小时,节假日应照常配送。
第十八条企业配送的产品名称、规格、包装、组成成分等须与卫健行政部门公布的挂网信息完全一致。
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