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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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公文最常见的易错标点符号

11种公文最常见的易错标点符号

11种公文最常见的易错标点符号标点符号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公文起草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

笔者在公文审核过程中,经常碰到文笔流畅但标点符号屡犯错误的情况,归纳起来,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有以下十一个:常见错误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例1: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错误)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正确)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错误)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正确)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常见错误二: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例3: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错误)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 2015年)。

(正确)例4: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错误)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正确)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常见错误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例5: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错误)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湖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

湖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

湖北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 中国安防产品网时间:2006-11-25 09:27第一条根据《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城市(含建制镇)新建、扩建、改建的重点工程项目,须交纳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1、10层以下的民用住宅(含附属建筑):每平方米1.50元。

2、高层建筑[10层或24米以上的民用住宅(含本数)]和其它经营性、娱乐性建筑(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写字楼、招待所、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吧、娱乐城、发廊等):每平方米3元。

3、24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和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甲类重点防火单位的建筑及物资仓库:每平方米3元。

4、24米以下建筑(除民用住宅外):每平方米2元。

第四条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部队营房及军事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各类学校教育用房及学生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用房、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用房以及属于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用房免交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缴纳,分别由工程建设单位所在地、市、州、县(市)公安消防部门在办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手续时征收,或由城建规划部门代收。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城建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件,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七条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部门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收据。

第八条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纳入当地财政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技术装备。

使用时先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将每年征收和支出的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总额逐级上报省公安消防部门,由省公安消防部门汇总上报省财政、物价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2016]1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2.06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知
(鄂价工服〔2016〕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各县(市)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中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后,其收费标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联合批复各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相关文件
(见附件)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

附件:废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2016年2月6日
附件
废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文件目录
序号文件名文件号
1。

公文写作中常见标点符号误用例析

公文写作中常见标点符号误用例析
解析:括号内行文末尾需要时可用问号、叹号和省略号。除此之 外,句内括号行文末尾通常不用标点符号。
常见错误九: 附件名称后使用标点符号 例12: 附件:1.××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错误) 附件:1.××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正确) 解析:附件名称后不用任何标点符号。
常见错误三: 同一形式的括号套用 例5:围绕政府半年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总 结上半年工作,科学谋划下半年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错误)
围绕政府半年工作开展回头看,认真总结上半 年工作,科学谋划下半年工作。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正确) 解析:同一形式的括号应尽量避免套用,必须 套用括号时,应采用不同的括号形式配合使用。
常见错误五: 在图、表说明文字末尾使用句号 例8:(图表略) 注: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城市人口指常住户籍人口;规模工业企业个数统计为新 口径。(错误) 注: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城市人口指常住户籍人口;规模工业企业个数统计为新 口径(正确)
解析: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 尾不用句号。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 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常见错误六: 在标示发文年号时使用括号不规范 例9:根据×发[2013]3号文件精神,…… (错误) 根据×发〔2013〕3号文件精神,…… (正确)
解析: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时, 应使用六角括号。
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 法》及相关要求。(正确) 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 建设,落实护校制度。(错误)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八:怎样正确运用“等”和“等等”-行政公文-实用模板

公文知识系列之二十八:怎样正确运用“等”和“等等”-行政公文-实用模板

常见公文写作规范一、公文的定义及种类1.公文定义。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

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2.公文种类。

为了使各种公文都能有稳定的性质、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这些性质和用途有准确的了解,以便利于正确有效地形成和办理公文,客观上需要人们对常用的每一种公文都赋予一个能概括表明其性质、用途的统一规范的称谓,这种称谓叫文种。

党政机关法定的公文有15个文种: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3.常见文种。

通知、意见(如:县教育局下发的文件);报告、请示、计划、总结、简报、方案等(学校向教育局报送的材料)。

4.公文特点。

公文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无论从事专业工作,还是从事行政事务,都要学会通过公文来传达政令政策、处理公务,以协调各种关系,使工作正确高效地进行。

二、公文格式(适用于学校报送的计划、总结、简报、方案、请示、报告等)公文格式,即公文规格样式,是指公文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构成方式,它和文种是公文外在形式的两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公文效用的发挥。

包括公文组成、公文用纸和装订要求等。

(一)公文用纸及版面要求1.公文用纸。

指的公文用纸的幅面尺寸,一般采用A4型纸,即297mm×210mm。

2.页面。

上3.7cm,下3.5cm.左2.8cm,右2.6cm。

文字资料一律纵向横排,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段落设置为固定值28磅。

3.页码。

插入页码时设置为:位置:页面底端;对齐方式:外侧;格式:数字左右各有一条一字线;选择4号宋体。

这样设置的页码单页码居右,双页码居左,适合双面打印和左侧装订。

4.文字颜色。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的颜色均为黑色。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夷陵区黄花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夷陵区黄花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夷陵区黄花镇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规[2013]178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3.10.17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夷陵区黄花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鄂价工服规〔2013〕178号)
宜昌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夷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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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我们每⼀个⼈⽣活的城市都是需要我们细⼼去呵护的,每⼀个城市都有专门的城市护理⼈,当地政府也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去管理。

那么⼤家知道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吗?接下来就请⼤家⼀起跟随店铺⼩编的步伐⼀起去看看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吧!⼀、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是什么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使⽤计划,报当地⼈民政府批准实施⼆、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住宅建设项⽬,未纳⼊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建设项⽬新建或扩⼤⾯积部分每建筑平⽅⽶收取53.8元;已纳⼊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

⾮住宅建设项⽬,按建设项⽬新建或扩⼤⾯积部分每建筑平⽅⽶收取38.3元,其中⼯业项⽬20元。

远离城市建成区且⽣产、⽣活配套设施⾃成系统的建设项⽬每建筑平⽅⽶收取11.5元。

经济适⽤住房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改建的建设项⽬以及学⽣公寓建设项⽬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或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按规定执⾏。

除以上规定外,仍须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由市⼈民政府规定。

县级市及各县建制镇收费标准由你市在不超过上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核定,并报省价格、财政⾏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上述规定处,不得另外收取任何名⽬的配套费。

以上就是本次店铺⼩编为⼤家分享的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基础设施配套产⽣的费⽤。

是拟建项⽬向政府城市建设、城市管理部门交纳的市政公⽤配套设施费,主要包括门前城市主次⼲道、给排⽔、供电、供⽓、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和园林绿化等项⽬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统筹安排使⽤。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溪口雪窦山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宾馆、旅社住宿费5%,餐饮娱乐业营业额2%,旅游商品出售营业额2%,旅行社旅游收入营业额1%,停车场营业额3%,机动载客车辆20元/月.辆,载客三轮车10元/月.辆。
浙价费[1997]284号,[1997]财综95号
5
白蚁防治费
白蚁预防费不超过2元/平方米,农民建房不得收取白蚁预防费。白蚁预防费具体标准及白蚁防治费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制定,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浙价费[2字[2005]5号
(5)
注册结构工程师(包括一、二级)考试注册收费
1、考试报名费:35元/人.科;
2、客观题考试(基础考试):60元/人.科,专业考试(作图题考试):120元/人.科;
3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2元/平方米
浙价费[2001]373号
4
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
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经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西湖养湖管理费
营业性船只按营业收入总额6%,单位自用船按12元/年.只,运动船按1元/年.只收取
[1993]浙价房联43号,[1993]财综118号
附件:
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说明
1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省备案
浙价费[2004]72号
2
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
浙价费[2002]346号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1、对住房收取的:80元/套
2、对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收取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内(含)的每宗200元;500以上-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0以上-2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2000以上-5000平方米的每宗800元;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1000元

申论写作的12种标点错误

申论写作的12种标点错误

申论写作的12种标点错误要想申论成绩好,方法技巧很重要。

河南公务员考试中,申论是最能拉开考生成绩的一门科目,积累对于申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申论写作中的小错误也是要尽量避免的。

常见错误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例1: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错误)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正确)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错误)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正确)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常见错误二: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例3: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错误)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正确)例4: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错误)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正确)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常见错误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例5: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错误)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159号)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减轻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建房过程中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房农民配套费的收取范围。

向建房农民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城市(包括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集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城市(包括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是指由城市(包括建制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的规划。

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指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规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

对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包括建制镇)、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房的农民可以按规定收取配套费。

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未编制总体规划或未按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向建房农民收取配套费。

二、增加收费透明度。

各地对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非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新建、改(扩)建农户收取配套费时,要向农民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达到配套的条件。

三、规范配套费收取和使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挤占挪用,收取的配套费要全额用于城市(建制镇)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

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减免向建房农民收取的配套费,同时,当地财政应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城镇(集镇)基础设施建设。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17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2002]178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武汉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2)178号2002年8月27日)
武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价办字[2002]82号)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武汉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复[2002]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中心主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为80元/平方米;周边城区即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及减免范围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复[2002]9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以上批复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一、征收对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临时建筑、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后收费标准为85元∕11Λ由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按地上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

三、减免征收范围(一)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2,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3.军队建设项目(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4.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养老、家政服务的机构;5.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自建房。

(二)下列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1.社会投资、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科学研究、环保设施等)按42.5元∕ιtf征收;6.工业、仓储物流项目按10元/Ilf征收;7.安居房按42.5元/球征收;8.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按50元/行征收(不含土地用途为商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减免缓程序(一)为贯彻“极简审批”的要求,凡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并将减免项目汇总情况每半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

建设企业或单位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导致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4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47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4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25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1〕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号)文,在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建制镇配套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现对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制镇的配套费原则上应低于所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

市、州范围内各县(市、区)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差别,但同一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各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上报的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情况,按照综合考虑、统一平衡的原则审核后予以批复。

二、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应将各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和本辖区拟征收建制镇配套费的建制镇具体名单等有关材料,报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各市、州将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建制镇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名单统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后分市、州发文执行。

2018佛山国考申论备考:申论写作中最常见的12种标点错误(下)

2018佛山国考申论备考:申论写作中最常见的12种标点错误(下)

2018佛山国考申论备考:申论写作中最常见的12种标点错误(下)申论写作中标点的错误问题也不容忽视,将正确的将标点运用到申论作文中去,合理控制丢分环节,这是学生备考应该做到的。

下面中公小编将申论写作中12种常见的标点错误,给大家逐一举例说明,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常见错误七:在图、表说明文字末尾使用句号例10:(图表略)注: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城市人口指常住户籍人口;规模工业企业个数统计为新口径。

(错误)注:以上各项数据统计截至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城市人口指常住户籍人口;规模工业企业个数统计为新口径(正确)解析:图或表的短语式说明文字,中间可用逗号,但末尾不用句号。

即使有时说明文字较长,前面的语段已出现句号,最后结尾处仍不用句号。

常见错误八:在标示发文年号时使用括号不规范例11:根据×发[2013]3号文件精神,……(错误)根据×发〔2013〕3号文件精神,……(正确)解析:标示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发文年份时,应使用六角括号。

常见错误九:书名号内用顿号表示停顿例12: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规〔2012〕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错误)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规〔2012〕59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正确)解析:书名号内标示停顿时用空格。

常见错误十:句内括号行文末尾使用标点符号不当例13:为加强对全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兼任,副组长由××局局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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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公示(2009年修改)一、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依据: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政发[2007]18号、鄂州政发…2009‟7号文;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鄂财综发[2003]15号文、鄂价房服[2003]144号文。

三、执收主体:鄂州市规划管理局(代市政府执收)。

四、收费范围:鄂州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包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新庙、泽林镇);葛华科技新城、红莲湖旅游新城、花湖工贸新城(以下简称“三座新城”)规划区范围。

五、征收对象:凡在上述范围内经规定程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由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配套费。

六、收费标准:主城规划区范围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5元征收;三座新城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征收;梁子湖(岛)生态旅游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征收;华容、太和两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征收。

七、减免范围1、免收项目或对象:非盈利性幼儿园、学校和教育用房、社会福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军事设施、规划区内按程序批准的农村村民在村集体土地上按规定面积建设的农民住宅。

2、对下列项目或对象减收配套费:(1) 在建筑项目建设地块内,严格按规划进行绿化配套建设,同时又提供基准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红线之外)临街开放性绿地广场空间并建设绿地广场(以下简称“开放空间”),按开放空间面积占项目建设面积的比例、建设项目地块规模等确定配套费征收比例:比例在5%以下的按90%征收,比例在5%以上(含本数,下同)1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按70%征收,比例在10%以上至15%以下的按50%征收,比例在15%以上的按30%征收;项目建设地块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配套费征收按上述比例减少5个百分点,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的按上述比例减少10个百分点。

(2) 自2009年5月1日起,主城建成区范围建筑项目不再执行原《通知》(鄂州政发[2007]18号)规定的配套费按收费标准50%征收的政策;但已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规划方案的21层以上高层建筑(包括21层),如果于2010年5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仍执行原规定。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制镇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制镇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制镇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5.08
•【字号】鄂价重字[2000]138号
•【施行日期】2000.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建制镇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

(鄂价重字[2000]138号2000年5月8日)
孝感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新建设安装路灯设施的小城镇征收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孝价管[2000]5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县(市)所在地已批准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县(市)所辖建制镇,由各市、州、省直管市物价局根据国家计委、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规定的开征条件从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制镇可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其征收办法、资金管理及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批准开征的建制镇,按鄂价重字[1999]285号文件规定的已开征地区销售电价执行。

三、县(市)所在地开征电力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仍由省物价局审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随州市广水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随州市广水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随州市广水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工服[2014]15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随州市广水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批复
(鄂价工服〔2014〕150号)
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广水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随价文〔2014〕2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每平米40元调整到每平米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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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州市及广水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州市及广水市设立城市基础设施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州市及广水市设立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财综发[2003]1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2.27
【实施日期】200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随州市及广水市
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
(鄂财综发[2003]13号2003年2月27日)
随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我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立项的请示》(随财文[2002]151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鄂政函[2001]8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鄂政办函[2001]1号)的
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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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鄂价费规[2011]4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5.26
【实施日期】2011.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规〔2011〕4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鄂发〔2010〕2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25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1〕2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建制镇征收城市基础设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11〕2号)文,在建制镇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建制镇配套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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