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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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

第一章说明

1.0.1 定额中所注明的砂浆、水泥石子浆等种类、配合比、饰面材料的型号、规格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数量不变。

1.0.2 木地板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200MM以内,其余踢脚线定额子目适用高度300MM以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1.0.3 定额中使用各种砂浆的定额子目,除注明外,均包括扫水泥浆。

1.0.4 楼地面块料面层均不包括找平层,计算时应按设计要求套用相应定额子目。

1.0.5 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除定额子目注明外,不得换算。定额子目含不同砂浆时,分别列出厚度,如12MM+18MM,表示底、面层砂浆厚度分别为12mm和18mm。

1.0.6 楼梯及台阶面层定额未包括防滑条。

1.0.7 楼梯踢脚线块料面层,按相应踢脚线定额子目的人工、材料、机械乘以系数1.15.

1.0.8 弧形、螺旋形楼梯的装饰,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0、块料用量乘以系数1.10计算。

1.0.9 零星装饰适用于楼梯、台阶侧面装饰以及0.5㎡以内少量分散的楼地面装饰。

1.0.10 木地板油漆,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第二章说明

2.0.1 定额中砂浆种类、配合比、材料型号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换算,但人工、机械消耗不变。

2.0.2 抹灰砂浆厚度,如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除定额有注明厚度的子目可以换算外,其他不作调整。

2.0.3 内外附墙柱、梁面的抹灰,不论柱、粱面与墙相平或凹凸,均并入墙面计算。

2.0.4 墙、柱面等块料镶贴子目中,凡设计规定缝宽尺寸的,按疏缝相应子目计算;没有缝宽要求的,按密缝计算。

2.0.5 圆柱、圆弧墙、锯齿型等不规则墙面抹灰及镶贴块料,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

2.0.6 墙裙、护壁套用墙面相应子目。

2.0.7 门窗洞口侧壁镶贴块料,套用零星块料面层相应子目。

2.0.8 墙柱面块料面层均未包括抹灰底层,计算时按设计要求分别套用相应的抹灰底层子目。

2.0.9 零星抹灰和零星镶贴块料面层项目适用于单体0.5㎡以内的抹灰和块料面层。

2.0.10 木装饰面层、隔墙(间壁)、隔断子目内,除注明者外均未包括压条、收边、装饰线(板)。装饰面层子目,除定额注明外均不包含木龙骨、基层。

2.0.11 隔墙(间壁)、隔断所用的轻钢、铝合金龙骨,如设计不同时,可以调整材料用量,其他不变。

2.0.12 木龙骨基层是按双向计算的,设计为单向时,人工、材料用量乘以系数0.55。

2.0.13 木龙骨如采用膨胀栓固定者,不得换算。

2.0.14 面层、木基层均未包括刷防火涂料,如设计要求时,应按相应子目执行。

2.0.15 半玻璃隔断(隔墙)是指上部为玻璃隔断,下部为其他墙体,应分别套用相应子目。

2.0.16 石材线条宽度300㎜以内套用细部装饰的“装饰线、压条”子目计算;线条宽度500㎜以内的,套零星项目计算;线条宽度500㎜以外的,套墙面相应子目计算。

第三章说明

3.0.1 本定额除部分项目为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外,其余均为天棚龙骨、基层、面层分别列项编制。

3.0.2 本定额龙骨的种类、间距、规格和基层、面层材料的型号、规格是按常用材料和常用做法考虑的,如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用量可以调整,但人工、机械不变。

3.0.3天棚面层在同一标高者为平面天棚,天棚面层不在同一标高者为跌级天棚(跌级天棚其面层人工乘以

系数1.1)。

3.0.4 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定额中为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紧贴大龙骨底面吊挂),如为单层结构时(大、中龙骨底面在同一水平上),人工乘0.85系数。

3.0.5本定额中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指一般直线型天棚,不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灯光槽制作安装应按本章相应子目执行。艺术造型天棚项目中包括灯光槽的制作安装,其断面示意图见本定额附图。

3.0.6 龙骨架、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应按本定额第八章相应子目执行。

3.0.7天棚检查孔的工料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

3.0.8天棚面层板缝刮嵌缝膏、贴绷带已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第四章说明

4.0.1 本章除满州窗按手工操作外,其他均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考虑编制。不论实际采取何种操作方法,均按定额执行。

4.0.2 本章的木门窗制作安装已综合考虑各类木种施工的难易程度,套价时不能因木种的不同而进行人工和机械的换算。

4.0.3 本章木材以自然干燥条件下的含水率为进行制,需人工干燥时,费用另行计算。

4.0.4 本章板、枋材规格分类如下表:

项目按宽厚尺寸比例分类按板厚度、枋材宽、厚乘积

板材宽≥3×厚名称薄板中板厚板特厚板

厚度(mm)<18 19-35 36-65 ≥66

枋材宽≥3×厚名称小枋中枋大枋特大枋

宽×厚(cm2)<54 55-100 101-225 ≥225

4.0.5 本章木材除有注明外,均以竣工木料为准,即定额内已包括一面3mm、二面5mm、圆木每立方米体积0.05m3的刨光损耗在内。

如设计不同时,按比例换算。框截面以边框为准:扇料以主梃截面为准。换算公式为:(设计截面÷定额截面)×定额材积

4.0.6 木门窗框、扇制作,是以现场制作考虑。如门窗为购买的半成品,不能执行本章门窗制作子目。

4.0.7 半玻、全玻木格门制作子目,是以现场人工制作考虑。如安装成品木格,则应按相应的半玻、全玻门制作子目加上木格成品安装子目执行。

4.0.8 带视窗门指在门上带有一个或多个可透视固定窗,其固定窗面积每个应在0.2m2以内,如固定窗面积大于0.2m2,应套用半玻门子目。

4.0.9 门扇和门套安装装饰线、贴装饰物、镶嵌装饰件,套用第六章相应子目。

4.0.10 门套项目中未包括门套骨架的钢结构,如设计有要求时,套用有关章节相应子目。

4.0.11 胶合板门子目按双面不接驳的施工方法考虑,如采用接驳的施工方法,胶合板消耗量乘以系数0.73,其他不变。

4.0.12 窗台板天然石材子目适用于石材宽度500mm以内,如石材宽度500mm以上时,人工乘以系数0.60,其他不变。

4.0.13 门窗的油漆,套用第八章相应子目。

4.0.14 本章的玻璃品种、厚度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5 布窗帘倍折系数按2.50考虑,如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

4.0.16 百页窗帘指各种平行、垂直的半成品百页帘和各种装饰卷帘。

4.0.17 铝合金门窗安装按成品门窗考虑。

4.0.18 全玻璃门的拉手、门夹、锁夹等的安装,套用本章相应子目。

4.0.19 门窗安装后的缝隙填补工作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安装子目内。

第五章说明

5.0.1 本章钢化玻璃损耗率为3%,铝材、钢材、不锈钢型材损耗率为6%,耐力板损耗率为10%、耐候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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