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浅析动物卫生执法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
现 根据 新 颁 布 的《 物 检 疫 管 理 办法 》 四十 条 动 第 规 定 , 法 应 当检 疫 而 未经 检 疫 的动 物 , 依 由动 物 卫 生
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 。 但如出现农业部
规 定 需要 进 行 实验 室疫 病 检 测 的, 关 处 理 方法 、 相 程 序、 费用承 担等在 办法 中均 未 予 明确 。 3 2 本 案 涉及 的 问题 . 《 物 防 疫 法 》 五 十 九 条 与 《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动 第 动 法 》 四十条 均 未 明确 实施补 检 是 否为 动物 卫 生监 督 第 机 构 的作 为 义 务 ( 动 物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 四十 条 无 《 第 “ 当 ” 必 须 ” 字作 限制 )故 首 先须 对 此 处 的 补 应 或“ 两 。 检 进 行法 律 性质 上 的探 讨 , 其次 才可 能 涉及 下 文 中强 制 措施 的运 用 。
中图分类号 :¥ 5 .3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0 .4 X (0 1 20 1.3 81 3 0 59 4 2 1 )1.0 00
1 前 言
强制免疫, 且辖 区内无疫情 。 情况查实后, 采取补救措 施, 将剩余 7头生猪退 回原养殖户并 由养殖户出具接
收 证 明。 当事 人 王 某在 执 法 人 员 的 法制 宣传 下 , 动 主 将 住处 的屠 宰设施 予 以拆毁 。
安建等著《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 书 中认为第五十九条是关于动物卫生监 督检查措施的 规定, 对补检行为未予法律上定性 [ 理论上, 1 】 。 行政作 为义务可分为羁束作为义务和 自由裁量作为义务 口 】 。 “ 以采 取 下列 措 施 ” 可 的用 语 限定 , 否 意 味 着 ‘ 是 实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 n 1
Ap .01 r2 1 Se ilNo 1 4 No0 ra . .4 6
总 第 14期 第 0 6 4期
浅析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化
⑩ 黄 宏
( 汉 软 件 上 程职 业 学 院 . 武 湖北 武汉 4 0 3 ) 30 3
的理 由; 或者即使 符合 书面 的形式 . 是 . 但 违反 程序 的具体 要求 , 如未告知具体执行期限 、 或未盖印章等。
2强 制执 行 手 段 力度 不足 。我 国行 政 机 关 目前 可 采 取 .
体. 造成 了信息混乱 、 率低下, 效 给相对人提出司法程序造
成 了种种 限制 。
我 国行政程序 法研究起步较 晚, 对于行政 程序 法研 究 的理论基础还不够充分 。因此 . 在我 国的行政 程序法 治化 的实施当中存在着种种障碍, 现对其 分析如下 :
( ) 事前 、 中程 序 一 轻 事 目前 , 行 的行 政 程 序 法 很 多 条 款 都 是 限 于事 后 的 管 现 理措施 , : 何监督 、 何救济之类 ;  ̄x于行政诉讼 . 如 如 如 又 n, t
【 作者简介】 宏(96 )男, 黄 1 一 , 湖北武汉人. 6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法律。
行政救济等相关法规。但是 , 很少对诸如如何对情报 的公
开, 事先 听 取 群 众 意见 , 听证 程 序 的步 骤规定 , 是 , 但 还是 对公 民的救
济 力 度 不 足 , 诉 讼 的范 围 还 仅仅 限于 具体 的行 政行 为。 可 作 为 一 个行 政 程 序法 . 靠 事后 的诉 讼 , 济是 不 能 很 好 地解 光 救 决 问 题 的 . 国应 该加 强 对 于事 前 和事 中 程 序 的立 法 。 我
浅析我国行政执法现状与对策
综述近现代以来,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普遍的一致的选择。
近二十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如同经济建设一样已经步入了快车道。
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效,制定和修改了多项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被公民广泛接受。
但是,距离真正的法制国家仍然有一段艰苦的道路要走。
特别在行政执法领域,问题仍旧十分突出,成为制约中国法治进程的瓶颈。
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
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1行政执法概述行政执法是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国家的“几乎全部社会生活和整个的国家管理都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
行政执法的对象是多元的,几乎可以涵盖所有的社会主体,行政执法的角度是多层的,几乎所有社会实体的社会权益都能容纳进行政执法的有效保障范围内,行政执法与社会生活的细枝末节“遥相呼应”,使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权和行政机关人员配备在社会管理中,都占有了很高比重,因此,行政机关能否真正从自身做起,依法行政,才能最终体现社会所赋予的“捍卫法律、保障民权、维护公平与正义、实现依法治国”的自身价值。
2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
但由于受封建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的影响,我国行政机关的执法现状面临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比如说,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不规范、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方式不合理、各机构职责界限不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各方面监督不力等等。
同时行政执法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贪赃枉法等问题,在有些地方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3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虽然规定了执法程序,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履行,能省一个环节就省一个环节;还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仍不能按程序规范操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中还是靠集中人力强制,不讲也不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监督存在问题及完善措施摘要: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重要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等各方面构建完善的行政监督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监督体系,发挥着较为全面有效的监督功能。
但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如“漏监”、“虚监”、“难监”等问题。
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监督的基本特征及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指出我国行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阐述了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主体;监督方式;行政监督立法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的重要保证,是防止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法制统一、保障公民个人自由的需要。
经过行政改革,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已逐步趋于完善,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独立性,监督体系缺乏合力,监督效能低,监督法规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事后追惩性等,这既为行政监督的强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为其提出了清晰的线索和方向,即理顺监督体制、健全行政监督体系。
形成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主体,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一、行政监督的内涵监督就是监察、督促,它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在狭义上,行政监督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政府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约束、检查和督促。
在广义上,行政监督指行政监督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其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对于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提高政府的绩效,发挥着重大的保障作用。
因此,研究我国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以及完善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浅析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若干问题
行政权力的行使 , 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 益 。它规 范了
行政强制 的设定权 ,明确行政 强制 措 施 应 当 由具 备 资 格 的 行 政 执 法 人员实施 ,并对限制 公民人身 自由
和 查封 、扣 押 、冻结 的程序作 了具 体规 定 。公 安机关 作 为少数几个具 有限制人 身 自由和强 制执行权 的部 门 ,理清公 安职权范 围内行政 强制 措施 的 类别 ,依 照 《 政强 制 法 》 行 设定 的程 序 和原 则开 展 执法 活动 , 对公安机 关正确履行 职责 ,促进 依 法行政和 法治政府 建设 ,培育 和弘
行政强 制措施等五 种 ,这是 法律上
4强 行 带 离 现 场 。 强 行 带 离 . 现场 , 指公安机 关在依法履 行治 是 安管理 、制止违法 行为职责 时 ,将
危害社 会治安秩序 或威胁公 共安全
的分 类。那么 ,公安 机关 日 执法 常
n
活 动 中 哪 些措 施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种观点认 为 ,适用劳 动教养 的主 要
社会或个人 的安全 ,因此是 一种典 型的行政强 制措施 。约束分为 对醉
酒的人采 取的约柬 『保 护措施和 对 生
、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
依 据是 15 年 经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 97 批准 、国务院公 布的 《 关于 劳动 教 养 问题 的 决定 》 ,由于 《 于劳 动 关 教养 问题 的决定 》经全国人 大常委 会批准 ,属于法律 ,所 以 , 劳动 教 养属于 《 行政强 制法 》里的行政 强 制措施 。笔者赞成 后者观点 ,既然 《 关于 劳动 教 养问 题 的决定 》是 法 律 ,那 么劳动 教 养就 有 法律 依 据 , 理应 为受 《 行政 强制法 》 整的行 调
浅析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
浅析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浅析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引言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行政手段。
然而,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公正、合法和公正的结果。
本文将从的角度,浅析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
解析合法合法是指行政处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程序的核心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来实施处罚,不可任意扩大处罚的范围或滥用处罚权。
程序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一套标准化和程序化的操作流程。
合法程序包括多个环节,如立案、调查、听证、处罚决定等,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由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改正等方式组成,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是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以下将对各个环节进行逐一分析和阐述。
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的起始环节,行政机关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情况,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在立案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合法性:立案依据合法:行政机关进行立案决定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
立案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在立案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立案范围合法:行政机关在立案决定时,应当准确界定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范围,避免滥用权力或扩大立案范围。
调查调查是行政处罚的核心环节,行政机关根据立案确定的违法行为,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查取证等,以便作出处罚决定。
在调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确保以下几个方面的合法性:调查方式合法: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应当采用合法的调查方式,依法约束自身的权力行使。
调查目的合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时,应当明确调查的目的和依据,确保调查的合法性。
调查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要求,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强
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而确定。
2.行政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涉案的财物暂时扣押起来,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毁损或用于非法目的。
行政扣押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物品、赃款赃物等情况下。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
采取的强制禁锢措施,将其关押于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最长15天。
4.行政强制清除:行政强制清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消除安全
隐患、卫生污染源等。
5.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强制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限制
其出境、出入特定区域等。
6.行政强制驱逐:行政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滞留、非法
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离境回国。
7.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的决定书,并告知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权益、救济途径等。
同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
行政执法程序浅析所谓程序,就是做事的方式、步骤、时间(限)、顺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由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等方面而构成的行为过程,由前后连接的几个阶段构成,每一阶段有其相应的要求、任务和后果及具体的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这些程度制度,这主要包括,亮证执法制度,时效制度,登记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集体审议制度,陈述申辩制度等。
执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又称行政执法。
狭义的理解,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活动。
程序本身具有不可复议和诉讼性,但它能引起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在执法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权既有行政处罚权,又有行政强制措施权,还有行政收费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分权等多个方面。
因此,执法机构在实施执法时,除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种程序外,还必须严格执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否则,将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这里主要讲处罚程序,复议程序,许可程序,顺带讲一下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程序。
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两大类即现场处罚程序和立案处罚程序,又都含有执法工作程序、行政案件审批程序、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程序、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执行程序等几方面。
主要讲立案处罚程序。
立案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等程序或步骤。
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一)案件来源:行政执法不应有随意性,不能搞普遍开花,象挨户团一样收门面费。
无非有这么几种来源:1、投诉举报;2、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按规定收费)、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被检者承担费用)等,《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2010年4月1日施行。
3、上级交办,其它部门转办。
(二)现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等(三)立案审批:(四)调查取证:笔录制作。
浅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
浅析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作者:李建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6期摘要: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
笔者首先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目前我国该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和探讨,最后提出设想如下: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确定其适用范围;起诉条件理应与普通的行政诉讼有所区分;审级和判决形式跟行政执行诉讼有所区别。
关键词: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分析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120-02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与性质辨析(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厘定目前我国对于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基本遵循双轨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或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两种途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行政相对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或裁定,于是法院因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强制执行,我们称之为“诉讼执行”。
第二种情形,行政相对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对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履行也不提起诉讼,于是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代为强制执行,我们将其称为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我国行政执行制度中的一部分。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可将其定义为:在法定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负担的义务,也不提起诉讼,行政主体或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二)非诉行政执行性质辨析关于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行政行为说该种观点认为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本质上属于行政权的运行。
他们认为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该行为的执行依据来确定。
在非诉行政执行中,法院依据行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是行政权的继续延伸,所体现的是一种行政职能[1]493。
2.司法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我国的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司法权运行的结果,本质上属于司法行为。
浅析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浅析安全生产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蒙古国法》已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推进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试图从《安全生产法》入手,浅析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含义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中会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恶劣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和查封扣押就是一种行政监察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监察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司法局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就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
O#?@'15[Uv%A?H#_二、行政强制的特征1、行政依法的特征(1)法定性。
行政虽然行政强制措施的最终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由于是针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其实施必须恪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法律、法规赋予职权的立法机构主体方可实施;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种类才可使用;实施过程中也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按照法定的时间、方式和步骤进行。
(2)临时性。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过程中,出于紧迫形势而对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约束。
例如安监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方式时,为了控制违法行为不良影响的持续,保全证据,而采取扣留与违法经营有关的财物的措施。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强制制度[摘要]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法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本文在分析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强制制度的基本理论,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改进措施,以期望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
[关键词]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立法权一、引言现代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不断产生,政府不得不增设机构和人员对社会生活加以干预,其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在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公民或者组织,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
以达到社会管理的目标,从而使行政强制成为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方式。
二、我国的行政强制制度概述(一)我国行政强制制度现状简介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它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形成法制得以迅速发展,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也逐步建立。
目前中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对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起到一定的作用或者说,在公平与效率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总体说来,中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尚不成熟。
(二)我国行政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1.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行政强制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都有一定影响。
而只有控制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才能在源头上控制好行政强制。
但是,目前,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等所享有的行政强制设定权,没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各国家机关都享有不确定的行政强制设定权。
2.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施机关及非强制性执行措施规定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执行难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行政诉讼执行难及其对策作者:佟昕雨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在解决我国行政纠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中都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尚不健全、官官相护的官本位思想严重、法院的权威性不高、法律法规等不完善造成了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愈发凸显,长此以往,民众的自身权益得不到落实和保障,不满情绪愈积愈浓,为社会的不稳定埋下隐患。
本文试图以行政诉讼执行难为切入点,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执行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为更好地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献上一份微薄之力。
关键词行政诉讼执行对策作者简介:佟昕雨,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52-03数千年来,我国“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但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发展,民主、自由思想的诞生与传播,人们愈发意识到用法律的手段控制日益膨胀的国家权力的迫切需要。
我国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控制在法律的框架之中,保证其权责相符,在立法和制度上为行政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这种行政诉讼制度的颁布实施,就像一场“静悄悄的革命” ,终结了传统的人治时代,为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提供了强大的推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尚不健全、官官相护的官本位思想严重、法院的权威性不高、法律法规等不完善造成了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执行难、执行乱的现象愈发凸显,长此以往,民众的自身权益得不到落实和保障,不满情绪愈积愈浓,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如陕西榆林基层两村斗殴的全体性事件就是因陕西省国土厅否决并拒不履行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引发而来。
因此,只有破解行政诉讼执行难问题,才能树立司法权威、实现社会正义,从而实现司法现代化,构建法制政府,促进社会和谐。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现状(一)行政诉讼执行概念的界定所谓执行,又称为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以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或者生效的行政行为为根据,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与程序。
浅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浅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法的领域中,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两者在性质、目的、程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容易导致人们在理解和运用上产生混淆。
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行政处罚,简单来说,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惩戒。
其目的在于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例如,对企业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个人的行政拘留等,都是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是以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的。
也就是说,如果相对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就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其次,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
它通过剥夺或者限制相对人的权利,或者要求相对人履行额外的义务,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再次,行政处罚是一种最终的处理决定。
一旦作出,相对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强制措施则与行政处罚有所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比如,查封场所、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迫性。
它通常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目的是迅速控制局面,防止情况进一步恶化。
其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以相对人的违法为前提。
即使相对人没有违法,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其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性的行为,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
它往往是为后续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做准备。
从目的上来看,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预防和控制危害。
行政处罚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应对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
在程序方面,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也存在差异。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
浅析我国行政法的法律地位意义及作用的发挥行政法部门是国家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的泛指,通常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的法律法规一般是包含以下内容:对国家行政管理进行规定的基本原则、政策和方针,国家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职责职权及地位,对国家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任免,对行政体制进行改革及对行政工作效率进行提升等。
特别行政法是对职能部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如民政、土地、海关、教育等。
在宪法典中,存在着较多的行政规范,这些规范既属于宪法的范畴,也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民法和刑法通常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对某一方面的相关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确定,相较于刑法和民法,行政法是对社会中的行政关系进行调整,能够对各种国家政策和制度进行实施好推行。
一、法律体系中的行政法定位行政法与其他的部门法有所不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与宪法有最直接的关系,也被称为小宪法,能够对行政法制进行进一步地建设,对行政进行依法的全面实行,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国家的产生奠定了行政权的产生基础,国家的行政权力逐步进入了运行的轨道,行政法也随之逐渐形成,行政法是社会科学中的一种,对相关的行政问题进行约束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行政法就是上层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作为组成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其有着深厚的影响、重要的社会地位和现实意义,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仅次于宪法。
独立部门法:行政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是通过行驶行政权对相关的行政主体客体进行调整,进而产生了一种特定、特殊的社会关系,这个法律法规的总称就是行政法。
行政法能够对国家相关的机关部门法进行实施,并对其进行行政管理,如保障和监督,对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政策法规行以全面的实施。
行政法的内涵相较于刑法和民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行政的展开是以我国的国家公共权力为中心进行的,对社会的调整范围更加复杂和广泛。
作用双重性:除了法律法规的一般作用,行政还蕴含着一些特殊的作用,其特殊的作用主要在两个方面进行了体现。
浅析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浅析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前言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者进行行政强制,从而保证人民群众的安全。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概念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是指国家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采取强制手段要求违法违规行为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者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家机关可以采取多种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对象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对象主要是违法违规者,包括矿山、工厂、企业、文化场所等单位,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个人。
例如,某工厂存在多个安全隐患,且经过多次警告没有改正的情况下,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改正。
如果该工厂坚持不改正,还可以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比如暂停营业、吊销许可证等。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处罚等环节。
首先,相关部门要完成立案程序,即根据举报或巡查发现的情况,对违法违规者立案。
其次,调查环节是核实违法事实、证据的程序,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面非常重要。
最后,处罚程序是对于查出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这一程序的执行,需要各级政府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有效。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作用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它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效果明显安全生产行政强制采取了“震慑为主”的手段,对于那些不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违法违规者,可以通过强制手段进行惩戒,从而达到威慑目的,使其不敢再犯。
浅析现行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析现行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程序是调整行政处罚行为、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的法律制度,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现行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存在的问题1.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职能设置不合理,法制机构案件监督职能被弱化根据县(区)级工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公平交易部门具体承担本单位查办经济违法案件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然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设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公平交易部门(案件管理机构)的内部审批职能,这导致实践中一些公平交易部门仅从事案件备案、统计及罚没物资收缴工作,案件管理职能无法充分履行。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制机构是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机构。
但在行政处罚实践中,法制机构不仅要履行案件核审、监督职责,行政处罚案件指导的大部分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修改和编号工作同样由法制机构完成。
法制机构既指导办案,又核审案件,还修改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就形成事实上的自办自核,影响法制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
2.委托工商所办理立案案件无法律依据近年来,一些县(区)级工商机关为提高办案效率,通过下发文件的形式将其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委托给工商所实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县(区)级工商机关只能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其法定权限内的行政处罚。
工商所是县(区)级工商机关的派出机构,受县(区)级工商机关直接领导和管理,不属于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以工商所的名义办理一般程序案件,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工商所名义作出显然存在错误。
3.法律、法规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源的立案期间无强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了工商机关对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法定期间,但没有规定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违法行为的法定立案期间。
浅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浅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限制措施的手段。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区别以及应用实例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主体或单位进行的惩罚性制裁。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法定性: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且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行政机关没有过度的自由裁量权。
2. 强制性: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性制裁的手段,违法行为主体无法拒绝执行。
3. 制裁性:行政处罚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整改等形式进行,以达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效果。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限制自由、强制执行以及代替行为等强制手段。
其特点如下:1. 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是暂时的,用于处置紧急、迫切的情况,待情况解除后即停止执行。
2. 效果性: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通过限制自由、强制执行等方式迫使行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3. 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行为主体无法拒绝执行。
三、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1. 定义不同:行政处罚主要针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主体或单位进行惩罚性制裁;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限制自由、强制执行等手段。
2. 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惩罚,以达到法律效果;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确保行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维护公共利益。
3. 权限不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
四、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用实例1. 行政处罚实例:例如,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处罚,以及责令整改。
浅析行政即时强制原则及救济措施
2 ) 行政诉讼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 私人利益 , 避 免它们在紧 急情 况受到非法 的侵害的危 险, 同时 议 。(
争 取 最 大 的 挽 回 损 失 。 而 这 一 点 又 可 以与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相 区 了行 政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其 中第 二 条 规 定 , “ 对 限制 人 身 自 由或 别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指 , 行政 相 对 人不 履 行 行 政 主 体 依 法 所 作 行 者对 财产 的查封 、 扣押 、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同样 , 行 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 行政 机关 或者 司法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其 政 即 时强 制 也 可 以适 用 该 条 款 。 ( 3 ) 行政赔偿。《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履 行 义 务 或达 到 与履 行 义 务 相 同状 态 的行 为 。 也 就 是 说 行 政 强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 中 的第 一 节 明 确 了赔 偿 范 围 , 包 括 人 身 和 财 产 造 制 执 行 的 存 在 必 须 以行 政 相 对 人 不 履 行 行 政 义 务 为 前 提 , 而 行 范 围 。行 政 相对 人 若 对 行 政 主 体 违 法 的 行 政 即 时 强 制 不 服 , 可 以行 政 诉 讼 附 带 赔 偿 , 也 可 以直 接 要 求 国家 进 行 政 即时强制并不需要这个条件 , 它要求行 政相对人对行 政主体 成 损 失 的 , 行 为 具 有 容 忍 的 义务 。 行 政 赔偿 。 台湾 《 行 政 执 行 渤 的救 济 中有 一 个 执 行 异 议 程 序 , 指 的 是
诫、 执行等 , 而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执行, 也就是说即时强制的程 的; ” 而这可能涉及到行政 即时强制 的实施 , 笔者认 为行 政即时
强制性教育措施法律依据初探——兼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
强制性教育措施法律依据初探——兼谈《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76条
李明宝;张岭梓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9(000)025
【摘要】一个立法的过程,可以看出国家对法律的态度,这也是法律对人民的态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重要程度上是一个关系公民人身、财产等诸多基本权利的大法,同时在适用范围上,这一法律也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据统计,全国每年的治安行政拘留有数百万起,这一数量远大于刑事拘留.强制性教育措施作为其中的一个方面,体现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的规定中.强制性教育措施的规定略显含糊,不明确,与<行政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诸多不同,本身存在些许问题和不足,需要逐步改进和完善.本文拟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论和实践角度谈谈个人观点,寻找恰当的法律依据,达到学以致用,用法维权的效果.
【总页数】2页(P772-773)
【作者】李明宝;张岭梓
【作者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
【相关文献】
1.办理治安案件增设"调查"程序谈--兼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设计 [J], 陈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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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浅析公安行政执法中扣押措施之运用——兼谈对《行政强制法》中扣押的理解[J], 郑红梅;胡骏轩
4.浅析公安行政执法中扣押措施之运用——兼谈对《行政强制法》中扣押的理解[J], 郑红梅;胡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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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摘要]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是行政程序中的一种具体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
①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行政强制法》,但是没有相关的《行政程序法》。
相对而言行政强制理论研究还是比较滞后的。
这种大背景下,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也存在理论上研究薄弱、实践中审查标准混乱、操作性差、不容易被遵守等诸问题。
笔者从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内容和现状为基点,剖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大胆地对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加以设想。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主体;行政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分析
很少有一个现行法上的概念像行政强制措施这样,在规定该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若干年后,依然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使得其经常与行政强制执行相混淆,理论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主要有以下两种认识:
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这些手段具有“执行性”和“管理性”之分。
既包括强制执行措施,也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保全、强制恢复、强制制止措施;②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的控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把行政强制措施看成不仅独立于行政处罚,而且与行政强制执行和即时性行政强制相并列的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③
《行政强制法》颁布后,才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含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即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存在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具有地位上的优越性,并且其本质上具有强制的特点。
所以不合理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话可能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同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限度也很难把握,为行政主体滥用职权提供了便利,行政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总之,实践中的行政强制制度在当今还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立法上,我国虽然出台了《行政强制法》,但是其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并不全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虽然《行政强制法》全面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并没有在程序上规定这些强制措施由哪些行政主体可以实施,如果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实施的话,冲突该如何解决。
而且在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行使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使的范围、监督、补偿等机制。
其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主体广泛,相应的程序规定缺乏。
据统计,除《行政强制法》之外,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中几乎也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并且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方法等非常杂乱,有些行政主体没有法律的授权,只在某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政府文件的规定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得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的确定不清。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措施提异议时都不知道该向谁去主张。
在程序法规范比较少的情况下,只是在一些实体法中有些相关规定,这为某些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防护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时会任意践踏。
(二)行政强制执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不遵守程序的现象
在实践中,虽然有《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但是通过什么手段和方法去行使、实施的程度上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往往行政相对人被动地被施于强制措施。
例如,在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方面,《行政强制法》只规定了“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那么这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是何机关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会出现相关行政机关违反程序,滥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三)司法审判中,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审查标准不一,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来说,我国没有专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进行认定,虽然《行政强制法》对违反法律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了有关的惩处规定,但是更多的是规定了是对违法人员的行政处分,对相对人的损害如何救济方面规定的过于笼统,不能充分维护行对人的利益。
这样会淡化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感,降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四)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理论研究薄弱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一直是理论界头疼的一个话题,因为行政程序本身比较复杂性,因为如果行政强制措施要形成成熟的理论就必须要面对政强制措施涉及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具体的细化,这是个庞大的工程,还可能与现行的法律相冲突,甚至要颠覆某些现行法的规定来成全行政强制措施理论的发展。
所以很多学者会对行政强制措施避而不谈,或者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模糊化,从而绕开这一棘手难题。
总之,现阶段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薄弱,不利于行政立法的发展。
三、关于完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思考
(一)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理论研究较少,使得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界定依然很模糊。
我国虽然颁布了《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起到实质的夯实作用。
程序是对措施最好的规范,所以我们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研究,从而不断推动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立法完善和发展。
笔者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理论界对于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不同的观点,提出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思考。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第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与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比较;第二,对行政强制措施条件的设计;第三,关于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与及时性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比较,分别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三种程序分别做出不同的立法;第四,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方面的理论研究。
出现了问题我们就应该去解决,我们不仅要研究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合法性还要研究其违法的情况及其怎样去救济。
(三)行政强制法中统一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针对行政强制措施来作程序上的详细规定,来弥补《行政强制法》上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足之处。
首先,考察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各国行政程序统一的立法一般均经过三四十年的讨论、酝酿与论证,且须具备其他的配套措施的完善和发展以及理论研究的高度发达,普遍民众的正确程序理念。
我国的法制刚起步,理论研究欠成熟,民众的程序理念薄弱,其他配套措施有待完善和发展,。
这都决定了我国尚不具备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如果草率地制定《行政程序法》其效果肯定不好,反而会适得其反,倒不如先制定各具体的行政程序法,等各方具备后,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四)在现有的《行政强制法》制度下,建立其他的制度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进行补充,使其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项制度的实施需其他制度的配套和保障,所以我们在设计和建构行政强制程序时还需设计和建构其保障措施和制度,使行政强制程序制度能更好地执行与贯彻。
1.回避制度
回避是指当具体的行政人员与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性回避或者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指令其回避,由其他无利害关系行政人员处理该事务的制度。
如果行政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正当的关系,一来会削弱
以致毁灭行政相对人行政参与的想法与积极性。
二来使有利害关系或不正当关系的行政人员行为本身难保行政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所以回避是对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信心和积极性的保障,只有执行好回避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行政强制决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也是行体在行政过程中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对当事人,对社会公开,而且包括向相对人公布其资讯、行政规范等事项。
另外我们还要完善送达制度,协助执行制度等,做到从各方面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予以保障,使其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注释]
①胡燕华:《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05期。
②胡建淼著:《行政强制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③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第229页。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强制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胡建淼.行政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M].2012-1-1.
[4]胡燕华.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M].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