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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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8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8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本市自实施退耕还林试点工程以来,对改善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工程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

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

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

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以规划确定任务。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各级政府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执行中央统一制定的退耕还林基本政策与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一)继续对退耕农户实行直接补助。

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粮食和现金补助。

2023年最新的农业种植补贴政策

2023年最新的农业种植补贴政策

2023年最新的农业种植补贴政策农业种植补贴2023年农业种植类补贴十四项,看看你能领多少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每亩30-230元。

由原来三项补贴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主要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规模适度经营补贴。

2、造林补贴,每亩100-600元。

主要为:防护林补贴、石漠化综合治理补贴。

3、测土配方施肥补贴政策(60-200万)。

选择一些重点县作为减肥增效试点给予补贴。

4、耕地轮作休耕补贴试点补贴政策,每亩150-1000元。

主要为重金属污染区、地漏区、耕地利用率贫瘠地区。

5、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每亩20-40元。

主要为大型机械深耕作业的补贴。

6、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支持政策(50-100万元)。

主要补贴为标准化、品牌化、规模化的产区。

7、粮油绿色高产高效创建项目(400-600万)。

主要补贴为生产基础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农业新型主体。

8、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500万)。

主要补贴为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的、有能力的项目主体。

9、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贴试点(20万)。

10、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每亩600元。

11、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100-300万)。

属于国家中药材生产扶持的地区,并报验的项目。

12、农作物良种生产及加工基地(300-700万)。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农作物良种生产及加工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等。

13、粮改饲支持政策,每亩50-200元。

补贴为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以青贮饲料为主。

14、退耕还林还草支持政策,每亩1000-1500元。

将全国25度以上的非基本农田耕地、严重沙漠化耕地及库区非基本农田退下来,还林还草。

2023年农业补贴中,哪种补贴最多能补贴多少钱高标准农田项目每亩地补贴可以高达1500元。

这种补贴一般都是以省份为单位来进行平均的计算的,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合作社、农业企业还有一些种植大户为主体来进行申报。

对于申报的条件,要求也比较高,一般在平原上种植的区域要不低于5000亩,在山地和丘陵地带也要达到2023亩才有资格享受。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历史背景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长期以来,由于人口增加等原因,长江、黄河上中游地区毁林毁草开垦种粮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样虽然增加了一些粮食,但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全国森林数量和质量不断下降,林草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恶化,1998 年爆发的特大洪灾和2000—2002 年的特大沙尘风暴,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

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切实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状况,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延安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全市水土流失面积2.9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78.4%。

”吴起县位于延安市西北部,地处毛乌素沙漠南缘,属黄土高原梁状丘陵沟壑区,曾是黄河中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县份之一。

吴起县从1998年开始就实施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全国退耕还林第一县。

”1998年8月,洪水刚刚退去。

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来到陕北,站在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聚财山山顶,就退耕还林作出重要指示。

退耕还林的行动从这里发起,并迅速走向了全国。

退耕还林工程1999 年先在四川、陕西、甘肃3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00 年试点范围扩大到云南、贵州、重庆、湖北、山西、河南、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等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 年又将广西、辽宁、江西 3 个省、自治区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试点范围。

2006 年 6月,湖南、河北、吉林、黑龙江也纳入试点范围,至此,退耕还林工程试点范围涉及中西部地区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24 个县。

退耕还林的政策1.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范围: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一、退耕还林的范围退耕还林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其标准是: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坡度在6度以上、农民已经承包或延包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农民已经承包的沙化耕地。

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

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二、退耕还林优惠政策1、要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2、补助政策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

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免征农业税。

对应税耕地,自退耕之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4、退耕地造林后,禁止间作粮食和蔬菜。

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

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

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

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

政策问答

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退耕还林工程?答:退耕还林工程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投资最大、政策性最强、涉及面最广、群众参与程度最高的一项重大生态工程,为我国在世界生态建设史上写下绚烂的一笔。

退耕还林工程就是从保护和生态环境出发,将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耕地以及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因地制宜地造林种草,恢复植被。

二、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到期后,新的补助标准是怎样的?答: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部分退耕农户生计将出现困难。

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决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两年。

三、退耕还林农户的补助粮款与管护义务之间有何关系。

答:我县把退耕还林草补助粮款同经营管护相挂钩,对松土锄草不及时、水毁工程不修复、林带隔坡不种草、栽植补植不达标,造成林草成活率、保存率、抚育管护率达不到要求的,要按比例暂扣补助粮款,并限期补救完善,其费用由退耕户承担。

对于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故意损坏苗木和拔弃幼苗、滥采、乱挖破坏植被行为的,由林业、畜牧、水利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什么是禁牧封育?答:指为保护生态植被,在一定时期内对划定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坡、人工草地、河滩草地)和林地等区域围封培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管护措施。

五、在禁牧区域内禁止那些活动?答:一是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二是禁止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禁牧区域内的草原、林地所有人和使用人应遵守那些规定?答:一是遵守草原、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管护义务;二是巡逻管护;三是建设、改良和培育草原、林地;四是制止放牧和破坏围栏设施等行为,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牧、林业主管部门。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一)政策解读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

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

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

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68元”。

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怀远地处皖北,居淮河中游,始建于1291年,素有“淮上明珠”之美誉。

县域总面积达2192平方公里,总人口数133万。

全县辖18个乡镇、362个村(居),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2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1个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县、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县、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全省科学发展先进县、全省双拥模范县、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先后被评为安徽省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第四届文明县城。

怀远历史悠久、古韵深厚。

古为大禹治水、召会...更多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组建于2003年,规划面积36平方公里。

开发区位于合徐、蚌宁、界阜蚌(即京福、南洛高速)三条高速公路出口处, 毗邻淮河、涡河黄金水道, 206国道、307省道穿园而过,距蚌埠火车站、机场10公里,距合肥新桥机场1个小时路程,距南京180公里,交通十分便捷。

开发区按照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效率运作的要求,已完成基础设施投资11亿元,建成道路33.5万平方米,供排水管网65千米,供电线路34.5 千米,通讯线路25.6 千米,水务公司日供水能力8.5万吨,35千伏和110千伏变电站及四回路供电网络已建成投入使用。

11平方公里区域内基本实现了“七通一平”(...更多安徽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位于怀远县西部,宁洛高速穿境而过,并在开发区设有道口,提升改造后的一级公路S307省道横贯东西,毗邻京台高速,京沪、京福高铁,G206国道。

淮河、涡河、茨淮新河常年通航直达全国,离规划选址的蚌埠机场仅20公里,离南京禄口机场210公里,离合肥新桥机场160公里,离徐州观音机场200公里。

安徽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包含龙亢产业园和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采取“一区两园”的管理模式,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归口龙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安徽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2013年9月开始筹建,2014年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园区定位“产城一体”,主导产业:粮食食品精深加工、机械装备、电子商务...更多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位于怀远县城西侧,荆山镇境内,目前园区已形成以全食品产业链为特色,集农副产品深加工、食品制造业、食品产业相关配套设施制造及产品研发、农副产品物流等为一体的综合型园区。

天保退耕公益林政策

天保退耕公益林政策

天保退耕公益林政策一、退耕还林政策我市从XX年至XX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三年共计实施完成退耕地还林任务5.1万亩,对退耕地农户的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260元(包括:由中央财政承担的每亩210元的粮食补助款、每亩20元的教育医疗补助、每亩30元的粮食调运费),生态林补助期8年,经济林补助期5年;XX年,国家对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退耕农户延长了一个补助周期,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25元(生活补助105元,每亩20元的教育医疗补助)。

补助资金通过“一折通“直补到退耕户。

我市从XX年开始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列入规划的人工造林项目当年每亩补助120元(含种苗费),当年造林验收合格后兑现。

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全市林地面积517万亩,区划公益林面积235.83万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66.2万亩、省级公益林169.63万亩,分布在15个乡镇、4个林场、1个自然保护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220.5万亩(国家级公益林58.15万亩、省级公益林162.35万亩)纳入了生态效益补偿。

每亩每年补偿10元,其中:省州公共管护支出0.25元、林权所有者补偿费5.85元、管护劳务费2.925元、县市监管费0.975元。

林权所有者补偿费兑现给林所有者,林权所有者属集体的,拔付到村集体帐户,村集体“一事一议”确定使用;林权所有者属个人的,通过“一折通”直接兑现到农户。

林权所有者补偿费兑现工作由乡镇林业站和财政所完成,乡镇林业站对照公益林区划布局图核准应兑现的姓名、面积、资金,造册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给财政所,由财政所兑现到林权所有者。

三、天保工程我市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二期工程。

天保工程主要政策是停止天然林采伐,解决森工企业职工就业和生活问题,维护林区和谐、稳定。

天保工程核心工作是森林资源保护,重点是管护好天然林和公益林、国有林,兼管集体人工商品林。

我市517万亩林地面积纳入天保二期管护,重点管护面积240.97万亩,一般管护面积276.03万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下拨2003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

2003年度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费,按照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的标准给退耕户直接兑付现金。

财政、农发行要抓紧办理拨付、兑付手续,确保6月份兑付到户。

二、从2004年起,退耕还林补助一律改补粮为补钱。

按照每亩150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1.40元的标准,对退耕户给予现金补助,由县市区政府按时足额兑付到退耕户。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工作经费,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

四、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加强检查验收,认真落实和兑现补助政策。

为确保工程质量,退耕还林工程严格按林业部门验收的合格面积拨付兑现粮补资金。

到户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数额,要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六、各级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安排好退耕户的生产生活。

要搞好基本农田建设,提高退耕户的粮食自给能力,保证粮食市场供应,防止毁林复耕。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6.13•【字号】陕林发[2008]193号•【施行日期】2008.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林发〔2008〕193号)各市林业局(退耕办)、杨凌区农林局:为加强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巩固退耕还林建设成果,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林业厅。

附件:《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陕西省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巩固好退耕还林建设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退耕还林农户生活补助费(20元/亩·年)的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退耕户为保障退耕还林地林木正常生长,完成扩盘、施肥等抚育管护措施,造林成活(保存)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后,应领取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款。

第三条退耕户在享受退耕还林补助期间,应当定期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抚育管护,确保林木健康生长。

成活(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对鼠、兔、病虫害危害严重的,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退耕还林地禁止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活动。

对未完成以上工作,造林成活(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的,按照退耕还林有关规定,抵扣生活补助费并责令限期整改,直到完成管护任务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为止。

同样,粮食补助按退耕还林有关规定处理。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赣财农[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农[2008]107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和江西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财政部《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保留,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补助对象: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的105元现金必须直接补助给原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退耕农户自退自还的,直接补助给退耕户。

退耕农户委托或转让他人管护的,由退耕农户与管护责任主体协商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2009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和《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技术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财政对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农户所给予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

同时,公开咨询电话,为退耕农户提供退耕还林政策服务。

第二章补助标准与年限第五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14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六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退耕地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自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次年起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一、前一轮退耕还林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即:1999年——2003年为第一个阶段: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2〕9号)中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0元。

钱粮补助年限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这一阶段实行的是粮食实物加现金补助的办法。

2004——2007年为第二个阶段: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24号)明确规定“在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完善补助办法。

从2004年起,省对市州将原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

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口粮、原粮)补助现金0.7元”。

这一阶段实行粮食折算为现金每亩每年210元,另加每亩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即总计230元的补助办法。

2008年至今为第三个阶段: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明确“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

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这一阶段即针对原补助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期则按每亩每年总计125元的标准直补给退耕农户。

第二轮国家对退耕还林补助总的标准没有变化,为集中力量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在第二轮补助期限中,中央财政按每亩每年105元的标准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

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1999 —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核拨给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再拨付所属实施单位。

如果中央有关部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范围,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下拨的现金补助,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退耕还林实施单位可向退耕户一次性发放年度现金补助,并实行按户建卡制(登记卡、检查验收卡制),退耕户凭卡领取现金。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现金补助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现金补助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现金补助的监督检查,确保现金补助足额发放给退耕农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经验。

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治富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

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

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林业补贴政策和标准

林业补贴政策和标准

林业补贴政策和标准林业补贴政策和标准国家林业方面的资金共分为林业产业发展支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森林资源培育支出、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国有林场改革支出五大类,其中与我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主要为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和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一、森林资源培育支出(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相关政策: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制(繁)种基地项目申报主体:院所、企业项目要求:主要是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

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要求500亩以上。

项目补贴:600万。

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项目项目范围:苹果、柑橘、梨、葡萄、茶叶等。

项目要求:省级苗木繁育的主导企业,优先扶持合作社。

项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500万元。

(二)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往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三)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选文档】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还林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一)长江流域。

包括陇南市所属的八县一区、天水市所属的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所属的舟曲县、迭部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二)黄河流域。

全省除长江流域的陇南市八县一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以外的其它73个县(市、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上述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经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及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还字〔2003〕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含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XX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条例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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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政策解读
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

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

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

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 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补助0 68元”。

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
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 4元折价计算。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4、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标准是什么?
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
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期限是多少?
继续补助期为:退耕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粮食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入我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市县财政局在同级农发行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

省财政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对市县“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拨付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市县对乡镇也是通过专户拨付粮食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公示后,将现金直接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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