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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章程
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名称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
第三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法人,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作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全部股权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家对公司负有所有权责任。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1、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商业活动;2、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国际经济合作与投资活动;3、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的业务范围是:1、采购、生产、销售本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业务;2、参与与本公司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企业合资、合作、联营等业务;3、其他与本公司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经营业务。
第三章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六条公司设有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能部门(如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
第七条总经理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履行公司管理集中、领导决策、组织实施、负责公司业绩等职责。
第八条公司设有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职责是监督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并行使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
第九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职责是审议公司的经营决策、年度经营计划、财务计划,并行使其他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
第四章公司的管理第十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
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对公司经营情况负有监督和决策职责的机构,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要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十一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记录,并配合董事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设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审计,以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合法性。
第五章公司的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实行国家财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财务核算和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状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年度的财务计划和核算报表应当及时编制、审核、报送。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最新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最新引言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出资由国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将介绍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最新版。
公司名称、注册地、营业期限和经营范围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的组合。
中文名称为“国有独资公司”,英文名称为“State-Owned Sole Proprietorship Company”。
注册地公司注册地为: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业期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无限期。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1.经营国家允许的行业和项目;2.经营国家允许的与上述行业和项目有关的其他业务。
资本构成公司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出资由国家持有。
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参加股东会。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核公司年度报告和财务报告;3.选举和罢免董事和监事;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5.决定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和解散。
董事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五至十三名董事组成。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实施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组织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3.编制公司年度预算和经营计划,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4.决定公司管理层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奖惩;5.决定公司合同的签订、修改或者终止;6.决定公司企业集团、兼并和收购其他企业的事宜。
监事会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运作;2.检查公司会计帐目;3.监督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4.提出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建议;5.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对董事会的监督结果。
公司的章程修改和解决争议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后生效。
国企独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唯一股东。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本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四条本公司名称为:[公司全称]。
第五条本公司住所:[公司详细地址]。
第六条本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应详细列出公司业务内容,如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本公司经营期限:[具体经营期限,如长期等]。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八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元。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公司唯一股东,已按照法定程序出资,并持有本公司全部股份。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股份;(四)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剩余财产;(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二)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三)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监事会第十二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人数]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第十四条本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人数]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十六条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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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市××区(县、市)××路××号。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实⾏独⽴核算、⾃主经营、⾃负盈亏。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均具有约束⼒。
第⼋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在公司注册后⽣效。
第⼆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本公司全体股东共同的行为规范,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公司是依法核准登记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具体名称]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住所为[具体地址]。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具体宗旨,如“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追求卓越,服务社会”等]。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填写,如“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由唯一股东[股东名称]以货币形式一次足额缴纳。
第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股东作出决议,并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其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XX省人民政府单独出资设立,由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英文名称:,缩写:。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出资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出资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
第九条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
第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务工作人员纳入公司管理人员编制,党务工作及活动经费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第二章经营宗旨、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人及其出资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广西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5版)》(征求意见稿)广西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五章公司出资人和出资人履职机构 .................... 第六章公司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七章公司董事会.................................... 第八章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章公司监事会.................................... 第十一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二章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四章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 第十五章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十六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具体填写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为(具体填写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包括(具体填写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按照国家的规划、方针政策,发挥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同时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具体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担任。
第二章公司资本与所有权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具体填写注册资本金额)元整,资本由国家财政拨款等方式形成。
第六条公司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公司的利润归国家所有,用于国家或地方财政支出,公司不得私分利润。
第三章公司治理结构第八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实行董事监事制。
第九条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内部职工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第十条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并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
第四章公司经营决策第十二条公司经营决策实行合议决策制度,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经营决策。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程序和规定,规范经营行为。
第五章公司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经济效益评估。
第十五条公司的财务收支均应当遵守国家财务预算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章公司社会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对员工的人身权益和劳动权益予以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开经营状况、财务信息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公司章程修改和解散第十九条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上海市国有控股公司章程指引版
第6条[公司名称]ﻫ公司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第7条[公司住所]ﻫ公司住所为
第8条[公司经营期限]ﻫ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3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9条[公司的宗旨]ﻫ公司的宗旨是:
第10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质押其所持股权;ﻫ(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八)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ﻫ(九)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ﻫ(十)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依照其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19条[股权内部转让]ﻫ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20条[股东向外转让和优先购买权]ﻫ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3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股东会的有限责任]ﻫ公司自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ﻫ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按其在注册资本中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第4条[对外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ﻫ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运作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称为:×××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的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对外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六条公司成立的目的: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地点:×××。
第八条公司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条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经济组织,具有完全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并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和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监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和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内部管理机构,具体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按照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的决策执行。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是国有独资股东,由国家出资设立公司,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权以股份形式存在。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二篇)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运作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称为:×××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的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对外具有独立的经营主体资格。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六条公司成立的目的: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升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公司的营业地点:×××。
第八条公司依法纳税,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总经理。
第十条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经济组织,具有完全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并设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
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副董事长和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监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和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产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内部管理机构,具体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并按照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的决策执行。
第三章股东和股权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是国有独资股东,由国家出资设立公司,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权以股份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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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3)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3)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4)第五章出资人 (4)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5)第一节出资人职权 (5)第二节董事会 (8)第三节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20)第四节监事会 (23)第七章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28)第一节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28)第二节法律责任及追究 (32)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4)第九章财务制度 (34)第十章解散与清算 (36)第十一章劳动人事 (39)第十二章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40)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43)(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对外投资及限制]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
】第五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责任承担]公司可以设立非公司分支机构。
非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第六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为:英文名称为:第七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为第八条[公司经营期限]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宗旨]公司的宗旨是: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主业是:【说明:填写由上海市国资委确定的公司主业。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经出资人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以出资。
第十三条 [验资]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的缴纳]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第五章出资人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权利、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依据]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职责]出资人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行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节出资人职权第十七条 [出资人的职权]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单独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二)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裁(总经理);【说明:如系国有独资企业的,则本项应变更为“任免企业的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决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八)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九)决定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宜;(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决定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或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决定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主业以外的投资项目;(十二)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十三)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十四)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十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公司,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撤回和修改及补救措施] 出资人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可以书面方式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部分职权。
授权包括:(一)制定公司的主业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二)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三)决定公司内部改革重组事项;(四)决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出资人还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
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人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出资人职权的行使]出资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涉。
出资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部规程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出资人的决定及效力]出资人可根据董事会的报告、应董事会的要求、监事会的报告或主动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要求董事会书面意见]出资人在行使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时,可以要求董事会提供书面意见,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节董事会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组成]公司设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一名。
董事由出资人委派,但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外部董事的委派及职责]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由出资人委派的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人数多于非外部董事人数。
外部董事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说明:无外部董事的公司,章程可不写外部董事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职权]外部董事行使以下职权:(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二)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公司应予配合。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外部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四)履行职务的办公、出差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公司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前,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五)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出资人报告;(六)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责。
外部董事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四分之三的,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即视为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外部董事,出资人可以解聘;(七)每年须向出资人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
内容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出资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及表决]外部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策。
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外部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外部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外部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外部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外部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董事的委派方式、考评和职务解除]出资人以书面形式委派董事,有权对董事进行考评并解除其委派董事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期]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
外部董事的任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另行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