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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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营销策划管理
第一条所有项目销售代理公司的确定、变更或自建销售团队,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第二条项目首次选定、续签、更换全案广告代理公司,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报营销中心备案。
第三条项目开工前,地区公司营销部会同销售代理公司、总工室、工程部及工程技术部共同制定新销售中心、样板房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非标准销售中心的平面布置方案、在售项目各物业类型新增样板房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四条新项目模型制作、3D影视宣传片制作、销售围蔽及看房通道包装方案、开盘解筹活动、户外广告、外展点及单次10万元以上规模的巡展等,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条地区公司在开盘前3个月内,完成各阶段营销策划方案,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营销中心组织召开不少于4次新项目开盘前营销工作会议,检查监督地区公司每阶段的营销执行情况。
第六条新项目具备以下开放条件后,方可宣传及开盘:
1、销售中心、样板房装修完成,展示配置齐全;
2、会所、商业街等配套达到展示条件;
3、中心花园园林及销售区域周边园林环境完工;
4、入口广场、外部道路及导视系统完成;
5、现场按集团标准展示所有项目卖点展板,达到热烈缤纷的环境包装;
6、进入项目主干道展示性佳,道路平整,可顺利通车。
第七条项目开盘前营销准备工作及现场具备开放条件后,经营销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督查小组检查合格,地区公司上报《开盘媒体排期及审批表》,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对外集中式宣传推广。
第八条地区公司营销宣传推广类的报纸、网络、框架、电台四类媒体年度合作折扣方案的立项,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第九条销售印刷类物品、日常制作类营销物料、小型促销活动
等年度合作,地区公司每项必须招标选定至少三家以上的年度合作单位,年度合作单位及年度优惠单价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报营销中心备案。
第十条在售项目日常整体宣传推广策略由营销中心负责制定,经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每两周的媒体投放排期计划表,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后,报营销中心审核,再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各项目每周广告、宣传单张、短信等广告内容审批表,经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营销中心审核,再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在售项目户外类广告(道旗、车身、站台、大牌、LED、地铁等推广)、3D效果图及宣传片、销售围蔽及看房通道方案、外展点或巡展方案、各类房展会、现场促销活动等:
(1)每个项目单项单月费用不超过10万元,且单月总费用不超过4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执行;
(2)每个项目单项单月费用超过10万元,或单月总费用超过40万元的,地区公司须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新研发的样板房和售楼部的软装方案及相应软装单价,由营销中心组织建筑设计院、材料公司、招投标中心共同确定,报招标及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共同审批。
第十四条样板房及销售中心达到软装立项条件后,由地区公司营销部、总工室在集团已确定的标准方案中选择相应软装风格,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确定软装单位。
第十五条各项目销售资料管理规范:
1、所有对外宣传的销售资料(含模型、户型单张、总平规划图、楼书、装修标准等),必须经地区公司营销部、总工室、开发部、工程部、工程技术部、预决算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会审会签,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其中,新项目的户型单张、海报单张必须再报营销中心审核。
2、如项目规划、园林等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在2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地区公司营销部,营销部应及时做好新、旧资料交替时间
段内温馨提示工作。旧资料由营销部负责收回和销毁工作,不得再对外派发使用。
第十六条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综合奖金;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一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二章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地区公司销售任务指标,经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交楼任务指标,经管理及监察中心、经营中心审核,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月度销售回款任务指标,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新项目开盘区间价、开盘定价、集团系统价格体系的调整、每月销售政策的制定,经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加推楼栋、样板房、清尾房源等定价,由营销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九条更名、增名、减名管理
1、签署《楼宇认购书》前更名、增名、减名的,报地区公司营销部现场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签署《楼宇认购书》后增名、减名、直系亲属更名的,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交首期款前非直系亲属更名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已交首期款非直系亲属更名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
注:本文所指直系亲属为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
2、银行按揭已下款或已办理收楼手续后,增名、减名、直系亲属更名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非直系亲属更名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3、签署《楼宇认购书》后,增名、减名、更名累计业务变更仅限一次;
4、非直系亲属更名的,提出更名一方取消老带新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付款方式变更管理
(一)、交首期款前变更付款方式的,按相应付款折扣重新计算成交价,由地区公司营销部现场及财务确认后执行;
(二)、已交首期款后变更付款方式的,按以下审批权限处理:
1、签署《楼宇认购书》30天内的,按相应付款折扣重新计算成交价,报地区公司营销部负责人审批;
2、签署《楼宇认购书》31天至180天的,按房屋总价孰高原则重新计算成交价,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
3、签署《楼宇认购书》超过180天的,仅限按揭、分期等付款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且按原总价提前还款,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批准后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再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换房管理
1、交首期款前换房的,报地区公司营销主管领导审批;已交首期款、办理入住前换房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办理入住后一律不予换房。
2、换入的新房屋单价及优惠折扣,应取原认购当天与提出换房当天的价格政策孰高原则,且客户应于审批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住宅、商铺退房管理
1、交首期款前退房的,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已交首期款退房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营销中心负责人审批;
3、银行按揭已下款或已办理收楼手续后退房的,报集团营销直管副总裁审批。
4、每月审批退还定金的套数不能超过当月地区公司已售住宅及商铺套数的1%,超额部分按退还定金的20%扣罚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
第二十三条小定及挞定管理
1、买受人所交定金不足规定的金额时,最少不得低于1000元,且必须在2日内补齐,否则按没收小定定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