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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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及处罚规定
国内第一个针对车辆驾驶人员酒后驾车的强制性检验标准,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04年5月31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实施,判定车辆驾
驶人员酒后驾车有了全国统一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
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
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含量为
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
为为醉酒驾车。标准对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方法
作了明确规定。对涉嫌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
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全国将按照统一的执法标准依法处
罚酒后或醉酒驾车行为。
酒后驾车已成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原因,国家对酒后驾驶
车辆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
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
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
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
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对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格限制酒后驾车行为,规范执法和预防交通事故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