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48379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津食药监流通[2012]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津食药监流通〔2012〕35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执法大队: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做好实施工作。
现就具体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各监管单位应通知辖区医疗机构,要求其认真学习《办法》并开展自查;要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各监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监督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加强与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并完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档案。
三、各监管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监管实际提出进一步贯彻执行该《办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12年6月底前报市局流通处。
市局将根据监管实际需要适时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请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自行下载网址:http:///WS01/CL0844/65989.html)。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篇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2篇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是卫生部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而规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范围和内容、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药品使用管理、药品储存和保管、药品质量控制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涉及到医疗机构内部的所有药品,包括本院制剂、进口药品、原料药、中药饮片、保健食品和消毒剂等。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采购药品,并加强对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和过期时间等因素,合理控制药品的库存量,并设立专人负责药品供应管理。
2. 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要求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药品使用管理制度,规定药品的使用条件、用药方法、用药剂量、用药时间、药品的不良反应及时进展等信息,加强对药品的使用监督和管理。
3. 药品储存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品储存和保管制度,保证药品库房的温度、湿度、光线等条件符合药品质量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4. 药品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当对药品进行质量控制,尤其对进口药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
对于药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停用或撤回相关药品,并对不良药品进行处置。
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并提供相关药品的使用信息和药品质量问题的调查结果。
二、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和长期的工作,该工作中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和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法规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知识。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医疗机构是社会上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药品是医疗机构必不可少的医疗资源。
为了保障医疗机构中药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国针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法规和规定。
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性1. 保障药品质量: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对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基础。
2. 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对患者的健康造成巨大威胁,通过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假冒伪劣药品的流通。
3. 提高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监督管理能够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规范药品采购、配备、储存和使用,提高药品管理水平,减少药品浪费和滥用。
4. 维护医疗机构声誉:通过监督管理,可以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行为,提高医疗机构的公信力和声誉。
三、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1. 药品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要求和标准。
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对供货企业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医疗机构应保证采购的药品质量安全,并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
2. 药品储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药品储存条件,建立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要求药品储存区域与其他区域分开,药品应按照分类、批号和有效期进行存放,定期进行药品库存盘点,保证药品的新鲜有效。
3. 药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保证各临床科室的药品配备符合临床需要,且符合规定的药品种类和规格。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药品使用培训,确保药品正确使用和合理用药。
4. 药品信息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药品的进销存情况、使用情况以及药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药品监督信息。
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合理用药指导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和统计,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一、药品管理的背景和意义在医疗机构中,药品管理一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监管,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对维护医疗秩序和保障患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工作,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我国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二、药品管理的原则和目标《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首先,药品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权益。
其次,药品管理要依法进行,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
此外,药品管理还要遵循科学合理用药的原则,提倡临床合理用药,遏制不合理用药的行为,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三、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责任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责任是《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
医疗机构要成立药品管理委员会,明确药品管理工作的责任和要求。
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供应和采购的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可靠,来源合法。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药品管理水平和药品使用的科学性。
四、药品采购和配送管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配送的管理是药品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采购渠道,确保采购的药品来源合法可靠。
在药品配送方面,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五、药品储存和保管管理医疗机构对药品的储存和保管也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场所,对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和储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还应当加强对药品保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增强他们的药品管理能力和责任意识。
六、药品使用和监测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和监测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临床用药指导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药品使用过程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用药的问题,提高医疗质量。
七、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信息报告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过程中,要重视药品的不良反应和药品信息的报告工作。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使用和对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含个体)、诊所(含个体)、卫生所(室)、急救中心(站)、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从事疾病诊断、治疗、保健活动的诊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必须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药品使用范围内,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取得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证书的乡村医生的处方调配药品。
第五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和药品使用范围内设置药房或者药柜。
医疗机构设置药房或者药柜,应当具有相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设置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除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药品。
常用药品、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品使用的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相一致,不得使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0一二年十月5252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2、急诊室 护士站应配置符合条件的专柜临 时存放药品 3、按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 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 类存放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 4、分区 色标管理 待验区(库) 黄底白字 合格区(库) 绿底白字 退货区(库)黄底白字 销后退回及购进退出 不合格品区(库) 过期、变质、被污染等不 合格药品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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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辛苦阻挠不了我对生活的热 爱。21.1.521.1.5Tues day, January 0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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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1:38:3401:38:3401:381/5/2021 1:38:3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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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1.1.501:38:3401:38、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有关物品和记录、凭证 及医学文书,阻碍或者拒绝接受检查,按《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从重处罚(38条) 第七十九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 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 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2、监督抽验 国家和省级发布公告(第二十九条)
3、及时受理、核实、答复、处理 医疗机构药 品质量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 如不属部门,书面移交相关部门(第三十一条)
4、确定重点监管单位,加大检查频次,加大抽 验力度(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权利和义务 1、配合药监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0)调配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和区域不符 合要求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近期开始实施,这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该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报废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提高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首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药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药品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同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采购的规定,通过招投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控制药品采购环节中可能存在的腐败和贪污行为,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和合理性。
其次,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品储存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药品库房和药品存储管理制度,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同时,医疗机构要将药品分类储存,按照药品的特性和储存条件进行合理排列,防止不同类别药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和交叉感染。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药品库房,确保温湿度、通风条件等符合要求。
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助于预防药品质量问题的发生,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另外,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制定药品使用规范和临床应用指南,将药品使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等。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加强对药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用药意识,避免不合理用药和药物滥用的发生。
这些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减少用药风险,提高患者疗效。
最后,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报废和处理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药品报废制度和程序,定期对过期药品和失效药品进行清点和销毁,确保药品报废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建立与药品回收处置单位的联系,委托其对无法销毁的药品进行专业处理,确保药品的无害化处理和环境保护。
最新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年9月20日**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人民政府令第320号《**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和配发等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疫苗的使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做好相应记录:(一)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度;(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三)药品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四)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五)药品储存、养护管理制度;(六)药品计量器具及储存、养护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七)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八)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九)处方调配管理制度;(十)不合格药品及退货药品管理制度;(十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十二)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管理的需要设置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落实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或者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处方审核人员应当由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药品调配人员应当由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执业药师担任。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合法合规地使用和管理药品,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二、监督责任1.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职药师或委派医师负责药品的采购、配送、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系统。
2. 药师或委派医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制定药品使用标准、药品存储要求,以及药品的合理使用。
三、药品采购管理1.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制定科学有效的药品采购计划,并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活动。
2. 药品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采购药品的质量、安全、有效性和合理价格。
3. 采购药品应与供应商签订药品供应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药品配送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与供应商的稳定和谐的合作关系,确保药品的准时供应和按需配送。
2. 药品配送环节应建立相应的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配送的药品信息真实可靠。
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配送的药品进行检验,确保质量符合要求。
五、药品管理1. 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管理制度,明确药品的库存管理、质量控制、过期药品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2. 药品管理应严格按照药品的分类、编码、标识等要求进行,确保药品的追溯和溯源能力。
3.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核算和药品损耗的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药品使用管理1. 医疗机构应制定合理的药品使用方案,确保药品在适应症的范围内进行使用。
2. 医疗机构应建立不良反应和药品事件的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药品的使用记录应真实、准确,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七、惩罚与监督1.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医疗机构和个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药品采购等措施。
2.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检查机制和评估制度。
3. 患者和公众应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安全与权益。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加强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 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不良反应报告与处理流程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鼓励医护人员和患者积极报告药 品不良反应。
对于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医疗机构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认 不良反应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根据评估结果,医疗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暂停使用、调整用 药方案、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 等行为,防止药品滥用和不合理用药。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依 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包括医院、诊所、卫 生院等。
与医疗机构药品监督 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 和个人。
医疗机构内从事药品 管理、采购、储存、 调配、使用等工作的 人员。
02 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
药品采购流程与规范
确保药品质量。
养护措施包括定期清扫、保持干 燥、防止污染和虫鼠害等,对特 殊管理药品还应当采取特殊养护
措施。
养护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包括 养护日期、养护项目、发现的问 题及处理情况等,以便追溯和查
询。
04 药品调配与使用管理
处方审核与调配规范
处方审核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岗位,由具有药师资格的 人员负责审核处方,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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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验收与入库管理
药品验收
对采购的药品进行严格的验收, 包括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
等,确保药品质量符合要求。
药品入库
将验收合格的药品按照规定的程 序入库,建立完整的药品库存记 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资源之一,它们的质量、安全、有效性对于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命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一、试行范围《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采购、配备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
所有在医疗机构内使用的药品都需要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二、采购管理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有效性。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药物采购计划,制定合理的采购标准和程序。
采购过程中要注意规避网络采购、虚假采购等违法行为,保障患者的使用安全。
三、送货验收医疗机构在收到药品后,应当对其进行严格品质评估和审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送货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培训后才能进行药品配送。
医疗机构也应合理安排人员对送货人员进行指导和督查,确保送货流程的安全可靠。
四、储存管理药品储存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药品储存方案。
按照药品储存标准,采取防潮、防水、防虫、防尘等措施,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性。
应当对药品使用期限、质量、包装等进行有效监管,不得使用未盖严、外观有破烂、失效等药品。
药品存放区域要与杂物和垃圾区域进行有效隔离,保证药品储存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药品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用药方案,根据病情合理使用药品,并做好监测和记录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对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馈问题,提高用药效果和安全性。
在用药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药品的使用方法和用量,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性。
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尤其是涉及到高危药物应当特别注意用药安全。
六、药品库存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对药品的库存情况和流向进行明确记录。
对药品的销售、库存等情况应当及时做好监管和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浪费、过期等情况的发生。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本办法旨在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提升。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对该办法进行解读。
一、引言医疗机构是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而药品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基础。
然而,近年来由于药品质量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医疗机构的声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患者用药安全,促进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提升。
二、主要内容1.药品管理责任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并加强对责任主体的考核和监督。
同时,医疗机构应依法选聘合格的药师,提升药品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2.药品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进行药品采购,并建立合理的采购流程。
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确保采购的药品符合质量要求。
同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药品供应商评估和监管制度,确保供应商具备合法资质和优良信誉。
3.药品存储管理: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的特点和要求,合理规划药品存储区域,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存储管理规范,包括药品的分类、标识、包装等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和药品失效。
4.药品配送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配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正确配送和及时到达。
配送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药品配送,药品的接收方应认真核对药品的品种和数量,并及时记录。
5.药品使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药品的开具、配发、使用和记录等方面的规定。
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药品,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使用记录的管理,依法保存药品使用的相关资料。
6.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出现的不良反应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生病去医院看病拿药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儿了。
但您有没有想过,这些医疗机构里的药品是怎么被管理的呢?这就不得不提到“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啦。
前段时间,我陪朋友去一家医院看病。
在等待拿药的时候,我发现取药窗口的工作人员特别忙碌,但却井井有条。
他们认真核对每一位患者的处方,仔细从药架上取出相应的药品,然后再进行包装和标注。
这让我不禁好奇,他们是如何确保每一种药品都能准确无误地给到患者手中的呢?其实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就像是一个严格的“管家”,为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则。
首先,从药品的采购环节来说,可不是随便买买就行的。
医疗机构得从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这就好比我们买东西要去正规的商店一样。
而且,采购的时候还要对供应商进行审核,看看他们是不是靠谱,药品的质量有没有保障。
然后是药品的储存。
医院里有专门的药品库房,那里的温度、湿度都有严格的控制。
就像有些药品得放在阴凉干燥的地方,有些需要冷藏保存,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曾经在一家小诊所看到过,他们因为没有严格控制储存条件,导致一些药品都有点变质了,这多危险呐!药品的调配和使用也有讲究。
医生开处方得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用药,不能乱开。
护士在给患者用药的时候,也要再三核对,确保用对药、用对剂量。
我记得有一次,一个护士在给患者打针前,拿着药水反复看了好几遍标签,还和旁边的同事确认了一下,这种谨慎的态度就是在遵循管理办法的要求。
还有药品的质量监测。
医疗机构得定期对药品进行检查,看看有没有过期的、变质的或者不合格的。
这就像是给药品做“体检”,保证它们都是健康的,能为患者治病,而不是添乱。
说到这儿,您可能会问,那要是违反了这个管理办法会怎么样呢?那后果可严重啦!医疗机构可能会受到处罚,相关责任人也得承担责任。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毕竟药品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总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虽然听起来有点专业和严肃,但它实实在在地保障着我们每一个人的用药安全。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56号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本通告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3年11月3日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备案及开展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GCP等情况实施检查、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制定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开展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对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核查中心)负责建立国家检查员库并实施检查员培训与管理,负责实施国家局组织开展的试验机构检查、药品注册核查;推进试验机构备案管理信息化及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对省级药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各省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省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以及国家局交办的有关事项,建立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与本省试验机构检查工作相匹配的省级检查员队伍;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等,监督试验机构符合法定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试验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0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相符。
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范本)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前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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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地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地通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地通知国食药监安[]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地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地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地岗位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地部门负责药品质量地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地,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地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地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地意见和建议.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月日前提交.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地企业购进药品.医疗机构使用地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地,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有关规定第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地《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地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地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首次购进药品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地前述证明文件地复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年.第八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地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清单上必须载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票据保存期不得少于年.第九条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地药品验收记录.医疗机构接受捐赠药品、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救药品也应当遵守前款规定.第十条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年.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饮片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用地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地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地条件.医疗机构需要在急诊室、病区护士站等场所临时存放药品地,应当配备符合药品存放条件地专柜.有特殊存放要求地,应当配备相应设备.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过期、变质、被污染等药品应当放置在不合格库(区).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养护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地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防污染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药品养护人员,定期对储存药品进行检查和养护,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地温湿度, 维护储存设施设备,并建立相应地养护档案.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效期管理制度.药品发放应当遵循“近效期先出”地原则.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地规定存放,并具有相应地安全保障措施.第三章药品调配和使用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与药品调配和使用相适应地、依法经资格认定地药学技术人员负责处方地审核、调配工作.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用于调配药品地工具、设施、包装用品以及调配药品地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地调配要求.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可追溯.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配制地制剂只能供本单位使用.未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地制剂,也不得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地制剂.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地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处理.医疗机构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地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召回地,医疗机构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控制地电子管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地疾病地,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地工作.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事药品购进、保管、养护、验收、调配、使用地人员参加药事法规和药学专业知识地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医疗机构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反馈被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地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地,应当及时移送.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地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地监督抽验.国家或者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布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地抽查检验结果.对质量抽验结果有异议地,其复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方面地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答复、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地,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人民群众地投诉、举报情况,确定若干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相应增加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地频次,加大对其使用药品地质量抽验力度.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地企业购进药品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药品地,责令医疗机构给予相应处理;确认为假劣药品地,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储存疫苗地,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地规定,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地制剂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地制剂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地规定,擅自处理假劣药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地药品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情节严重地,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柜台开架自选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地,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隐瞒事实,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地物品和记录、凭证以及医学文书等资料,阻碍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地,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地规定从重处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地,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地,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地;(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地;(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索证、索票查验地;(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购进地药品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地;(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中药饮片采购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进中药饮片地;(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储存药品地;(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养护药品地;(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和执行药品效期管理制度地;(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备人员地;(十)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地;(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立最小包装药品拆零调配管理制度并执行地.第四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地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其正确履职.凡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地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地,均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地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