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食品安全标准共45页文档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酒类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全体员工均应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范结合;(二)责任明确,责任到人;(三)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酒类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酒类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间酒类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生产与储存第七条酒类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生产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八条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生产环境,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第九条储存酒类食品的仓库应具备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等设施,确保酒类食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储存酒类食品应按照产品种类、等级、生产日期等进行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酒类食品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销售与运输第十二条销售酒类食品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酒类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酒类食品受到污染、损坏。
第十五条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确保运输环境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章食品安全检查与监督第十六条定期对酒类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包括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十七条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第十八条对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第二十条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一、酒类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1.1 为确保酒类产品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酒类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1.3 酒类生产经营者是酒类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酒类食品安全负总责。
1.4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二、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1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进货的原材料进行查验、检验。
2.2 查验记录应包括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供应商等信息。
2.3 查验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原材料索证索票制度3.1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原材料索证索票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
3.2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保存供应商的相关证件,以备查验。
四、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4.1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2 生产过程应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和卫生操作规程,防止污染。
4.3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洗、消毒、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出厂检验记录制度5.1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对出厂的酒类产品进行检验。
5.2 检验记录应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结果等信息。
5.3 检验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6.1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
6.2自查内容包括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方面。
6.3自查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7.1 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7.2 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销售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销售者的责任酒类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酒类产品。
酒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并留存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条酒类产品的进货和验收酒类销售者应当从具有生产或者经营资格的供货商购进酒类产品,并按照下列要求对酒类产品进行验收:(一)验明酒类产品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二)验明酒类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三)验明酒类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文件;(四)验明酒类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条酒类产品的储存和销售酒类销售者应当根据酒类产品的特点和储存要求,采取有效的储存措施,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酒类销售者应当将酒类产品放置在便于识别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信息。
第五条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酒类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贮存条件、食用方法等信息。
第六条酒类产品的广告和宣传酒类销售者进行广告和宣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广告和宣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酒类产品的售后服务酒类销售者应当提供酒类产品的售后服务,对消费者的咨询、投诉等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和处理。
第八条从业人员管理酒类销售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
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商店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店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商店从事酒类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商店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本商店应建立健全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第二章酒类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食品生产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酒类食品。
第六条酒类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第七条酒类食品生产者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容器、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生产环境卫生。
第八条酒类食品生产者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对酒类食品进行包装、标签标识,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三章酒类食品销售管理第九条酒类食品销售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销售酒类食品。
第十条酒类食品销售者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酒类食品销售者应定期对销售设备、容器、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销售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酒类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无标签、标识不齐全或者标识错误的酒类食品。
第四章酒类食品质量管理第十三条酒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建立健全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酒类食品质量的监测、检验和评价。
第十四条酒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履行食品召回义务,对不合格的酒类食品进行召回、处理。
第十五条酒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本商店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本商店应定期对酒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酒类食品安全标准
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酒类食品安全问题容易引 发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 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确保酒类食品安全有助
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酒类食品安全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酒类食品安全
在古代,由于生产技术和卫生条件的限制,酒类产品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人们主要通 过经验和口碑来判断酒的质量和安全。
国际交流与合作不足
国际标准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酒类食品安全的标准存在差异 ,导致国际贸易中出现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国际交流不足
各国在酒类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执行方面的交流 不足,缺乏共同的标准和合作机制。
对策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酒类食品安全标准的 国际统一和互认,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加强标准制定与执行力度
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
消费者监督
社会组织参与
消费者在购买和饮用酒品时,应关注 酒品的安全指标和标识信息,对存在 问题的酒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社会组织可积极参与酒类食品安全标 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为消费者提供 酒类食品安全知识和信息支持。
媒体监督
媒体应积极关注和报道酒类食品安全 问题,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相关 部门和企业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管理。
酒类食品安全涉及酒类产品的原料、添加剂、生产设备、工 艺流程、包装材料等多个方面,需要确保酒类产品从生产到 消费的每一个环节都安全可靠。
酒类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保障消费者健康
酒类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 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安全,只有符合安全标准 的酒类产品才能为消费者
提供安全的饮用体验。
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酒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酒类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酒类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酒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明确;(三)依法行政,公众参与;(四)持续改进,科技创新。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立酒类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酒类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酒类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酒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组织开展酒类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三)对酒类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四)对不合格酒类产品进行追溯、召回和处理;(五)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第六条酒类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酒类生产加工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原料采购,确保原料质量;(二)严格执行生产工艺,确保产品质量;(三)加强生产过程控制,防止污染;(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章销售与储存第八条酒类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销售许可;(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销售场所和设施;(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酒类销售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确保酒类产品质量;(二)对销售人员进行质量安全培训,提高服务质量;(三)对销售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四)对不合格酒类产品进行下架、召回和处理。
第十条酒类储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相关储存许可;(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场所和设施;(三)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酒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酒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与管理第五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酒类产品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食品安全风险。
第六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
第七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储存运输、销售管理等食品安全制度,确保酒类产品安全。
第八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禁止使用非法添加物、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流程,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十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产品检验管理,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酒类产品。
第十一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酒类产品的储存运输管理,防止酒类产品受到污染、损坏或者变质。
第三章食品安全信息与追溯第十二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记录和追溯体系,记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三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十四条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酒类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酒类执行标准手册.doc
食品、酒类执行标准手册二0一五年六月目录第一部分前文 1第二部分通用类执行标准 1第一条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第二条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2第三条 GB 29924-2013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 2第四条 GB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3第五条 GB 13432—201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3第三部分食品分类标准 4第一章烟类 4第一条 GB 15269.2-2011 雪茄烟 4第二条 GB 5606.2-2005 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 5 第二章茶叶类 5第一条 GB/T 18650-2008 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 5第二条 GB18957-2008 地理标志产品洞庭(山)碧螺春茶 6第三条 GBT 19598-2006 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 6第四条 GBT 21726-2008 黄茶 6第五条 GBT 22111-2008 地理标志产品普洱茶 6第三章保健品类 6第一条 GB 16740-2014 保健食品 6第二条 SCT 3206-2009 干海参(刺参) 7第三条 NY/T 1162-2006 鹿茸 7第四条 GBT 19506-2009 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人参7第五条 GHT 1092-2014 燕窝质量等级 7第四章饮品类 7第一节水类7第一条GB 19298-2014 包装饮用水7第二条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8第三条GB 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8第四条GB 20349-2006 地理标志产品吉林长白山饮用天然矿泉水9 第二节饮料类9第一条GB 15266-2009运动饮料9第二条 GB/T 30884-2014 苹果醋饮料 9第三条 GB/T 31121-2014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2015-6-1实施)9第四条QB/T 4222-2011复合蛋白饮料 10第五条QB/T 2438-2006植物蛋白饮料杏仁露 10第六条QB/T 2301-1997植物蛋白饮料核桃乳 10第七条GB/T 21733-2008茶饮料11第八条GB/T 10792-2008 碳酸饮料(汽水)11第九条GB/T 21731-2008 橙汁及橙汁饮料 11第五章奶粉冲饮大类12第一节奶粉类12第一条GB 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12第二条 GB 10770—2010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2第二节冲调类12第一条 GB/T 30885-2015 植物蛋白饮料豆奶和豆奶饮料12第二条GB/T 18738-2006速溶豆粉和豆奶粉13第三条QB/T 2762-2006复合麦片13第四条GB 1964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13第五条NY/T 1510绿色食品麦类制品 14第六条 GB/T 23781-2009 黑芝麻糊14第七条 GB 14963-2011 蜂蜜14第八条 GB/T 30359-2013 蜂花粉14第九条 GB/T 24283-2009 蜂胶14第十条 GB/T 21532-2008 蜂王浆冻干粉15第十一条 GB/T 30767-2014 咖啡类饮料15第十二条QB/T 3623-1999果香型固体饮料15第十三条 GBT 30637-2014 食用葛根粉(2015.7.1实施) 15第六章休闲糖果大类15第一节糖果类15第一条 SB/T 10104-2008 糖果充气糖果15第二条SB/T 10023-2008 糖果胶基糖果16第三条 SB/T 10022-2008 糖果奶糖糖果16第四条 SB/T 10021-2008 糖果凝胶糖果16第五条 SB/T 10018-2008 糖果硬质糖果16第六条 GB 9678.2-2014 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17第七条 GB 19883- 2005 果冻 17第二节饼干糕点类17第一条 GB/T 20980-2007 饼干17第二条 GB/T 22475-2008沙琪玛18第三条 SB/T 10403-2006蛋类芯饼(蛋黄派)18 第三节小食品类18第一条 GB/T 23969-2009肉干18第二条 GB 17401-2014 膨化食品19第三条 GB/T 22699-2008膨化食品19第四条 GB/T 2686-2005马铃薯片 19第五条 GB/T 20980-2007 饼干19第六条SB/T 10553-2009 熟制葵花籽和仁 20第七条SB/T 10554熟制南瓜籽和仁20第八条SB/T 10556-2009熟制核桃和仁20第九条GB/T 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20第十条 GB/T 23596-2009 海苔20第十一条 GB/T 23497-2009鱿鱼丝21第十二条 SC/T 3302-2010烤鱼片 21第十三条 GB/T 5835-2009 干制红枣21第十四条 GB/T 22345-2008 鲜枣质量等级21第十五条 GB/T 26150-2010 免洗红枣 21第十六条 GB/T 10782-2006 蜜饯通则 22第十七条NY/T 705-2003 无核葡萄22第十八条NY/T 436-2009 绿色食品蜜饯22第七章冷冻类 23第一条 GB/T31119-2014 雪糕 23第二条 SB/T 10015-2008 冷冻饮品雪糕23第三条SB/T 10014-2008 冷冻饮品雪泥23第四条SB/T 10013-2008 冷冻饮品冰淇淋23第五条 GB/T23786-2009 速冻饺子24第六条 GB 19295—2011 速冻面米制品24第七条 SB/T 10423-2007 速冻汤圆24第八条 SB/T 10635-2011 速冻春卷24第九条SB/T 10610-2011 肉丸25第十条SB/T 10379-2012 速冻调制食品25第十一条 GBT 21672-2014 冻裹面包屑虾25第八章冷藏大类26第一节乳品类26第一条 GB 13102-2010 炼乳26第二条 GB 25190—2010 灭菌乳26第三条GB 19302-2010发酵乳 26第四条GB 19645-2010 巴氏杀菌乳27第五条GB 25191-2010 调制乳27第六条GB/T 21732-2008含乳饮料27第七条GB 25192-2010 再制干酪28第二节其他冷藏类28第一条 GB 2712-2014 豆制品 28第二条 GB/T 22106-2008 非发酵豆制品28第三条 GB/T 23494-2009豆腐干29第四条 SB/T 10649-2012大豆蛋白制品29 第三节低温熟食类29第一条 GB/T 20712-2006 火腿肠29第二条 SB/T 10279-2008 熏煮香肠29第三条 GB/T 20711-2006熏煮火腿30第四条 GB/T 23586-2009 酱卤肉制品 30第五条SB/T 10507-2008 年糕30第六条 DB31/ 442-2009湿制粉类制成品卫生要求 30 第九章粮油大类31第一节粮食类31第一条 GB/T19266—2008 五常大米31第二条GB/T 18824-2008地理标志产品盘锦大米31第三条 GB/T 11766-2008 小米32第四条 LS/T 3214-1992《手工面》32第五条 LS/T 3213-1992《花色挂面》 32第六条 LS/T 3212-1992《挂面》33第七条 LS/T 3207-1993 蛋糕用小麦粉33第八条 LS/T 3203-1993 饺子用小麦粉33第九条 GB/T 8608-1988 低筋小麦粉33第十条 GB/T 8607-1988 高筋小麦粉34第十一条 GB/T 10463-2008玉米粉34第十二条 GB 1355-1986 小麦粉标准34第十三条 GBT 18824-2008 地理标志产品盘锦大米34第二节食用油类34第一条 GB1535-2003 大豆油34第二条 GB 19111- 2003 玉米油35第三条 SB/T 10292-1998 食用调和油 35第四条 GB/T 8235-2008 亚麻籽油35第五条 GB/T 22478-2008 葡萄籽油35第六条 GB/T 22327-2008 核桃油36第七条 GB 10464-2003 葵花籽油36第八条GB 1534-2003花生油36第九条GB 1536-2004 菜籽油37第十条GB 23347-2009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37第十一条GB 8233-2008 芝麻油37第三节方便食品类38第一条 GB 17400-2003 方便面38第二条 GB/T 31116-2014 八宝粥罐头 38第四节罐头类38第一条QB/T 4631-2014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2014-10-1实施)38第二条QB/T 1406-2014 竹笋罐头(2014-10-1实施) 39第三条QB/T 1382-2014葡萄罐头(2014-10-1实施)39第四条QB/T 1381-2014山楂罐头(2014-10-1实施)39第五条QB/T 1117-2014混合水果罐头(2014-10-1实施) 39第六条QB/T 1380-2014热带、亚热带水果罐头(2014-10-1实施)40第七条GB/T 13210-2014 柑橘罐头(2014-12-1实施)40第八条 QB/T 1379-2014梨罐头(2014-10-1实施)40第九条 QB/T 1611-2014杏罐头(2014-10-1实施)40第十条 QB/T 1688-2014樱桃罐头(2014-10-1实施) 41第十一条 QB/T 1392-2014 苹果罐头(2014-10-1实施)41第十二条 QB/T 1394-2014番茄罐头(2014-10-1实施)41第十四条GB/T 13213-2006 猪肉糜类罐头 41第十五条QB/T 1354-2014卤猪杂罐头(2014-10-1实施) 42第十六条 QB/T 1361-2014红烧猪肉类罐头(2014-10-1实施)42第十七条QB/T 1355-2014回锅肉罐头(2014-10-1实施) 42第十八条 QB/T1360-2014排骨罐头(2014-10-1实施)42第十九条 QB/T1364-2014禽类罐头(2014-10-1实施)43第二十条QB/T1359-2014五香肉丁罐头(2014-10-1实施)43第二十一条DB51/T 391-2006豆豉技术要求43第五节调味品类43第一条 GB 18186-2000 酿造酱油43第二条 GB 18187-2000 酿造食醋44第三条SB 10337-2000《配制食醋》44第四条SB 10336-2000《配制酱油》44第五条GBT 19777-2013地理标志产品山西老陈醋44第六条 GB/T 21999-2008 蚝油45第七条 SB/T 10371—2003 鸡精调味料45第八条SB/T 10484-2008 菇精调味料45第九条DB37/T 1004-2008 固态香辛调味料通用技术条件45第十条NY/T 1073-2006 脱水姜片和姜粉46第十一条GB/T 7652-2006八角46第十二条 GB/T 22267-2008 整孜然46第十三条 GB/T 7901-2008 黑胡椒46第十四条GB/T 12729.1-2008 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47第十五条GB/T 20293-2006油辣椒47第十六条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47第十七条GB 1887-2007 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47第十八条GB 1886-2008 食品添加剂碳酸钠48第十九条GB 5461-2000食用盐48第二十条NY/T 1039-2014绿色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2015年1月1日执行48第二十一条GB 25591-2010 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49第二十二条GB/T 8885-2008 食用玉米淀粉49第二十三条GB/T 8884-2007马铃薯淀粉49第二十五条QB/T 4561-2013红糖50第二十六条QB/T 2343.1-1997红糖50第二十七条QB/T 1174-2002多晶体冰糖50第二十八条QB/T 1173-2002单晶体冰糖51第二十九条GB 13509-2005食品添加剂木糖醇51第三十条GB 1445-2000 绵白糖52第三十一条GB 317-2006 白砂糖52第三十二条GB/T 20880-2007食用葡萄糖52第三十三条SB/T 10753-2012 沙拉酱53第三十四条SB/T 10612-2011 黄豆复合调味酱53第三十五条SB/T 10309-1999《黄豆酱》53第三十六条SB/T 10459-2008 番茄调味酱 53第三十七条SB/T 10296-1999《甜面酱》53第三十八条NY/T 1070-2006辣椒酱54第三十九条GB 2718-2014 酿造酱 54第四十条SB/T 10416-2007调味料酒54第四十一条DB51/T 975-2009四川泡菜54第四十二条SB/T 10756-2012 泡菜55第四十三条SB/T 10439-2007 酱腌菜55第四十四条SB/T 10170-2007腐乳55第四十五条 GBT 30384-2013 脱水绿胡椒55第四十六条 GBT 20560-2006 地理标志产品郫县豆瓣 55 第六节南北干货类56第一条GB/T 6192-2008黑木耳56第二条GB/T 18672-2014枸杞(2014-10-27实施)56第三条NY/T 749-2012绿色食品食用菌56第四条GB 7096-2014 食用菌及其制品(2015-5-24实施)57第五条 GB/T 19048-2008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 57第六条 GB/T 23783-2009 方便粉丝57第七条 GB/T 23587-2009粉条57第十章水产大类57第一条 GBT 30894-2014 咸鱼 57第二条 GBT 18108-2008 鲜海水鱼58第三条 GB/T 18109-2011冻鱼58第四条 SC/T 3111-2006 冻扇贝58第五条 SC/T 3110-1996 冻虾仁59第六条 SC/T 3901-2000 虾片 59第七条 SC/T 3205-2000虾皮59第十一章鲜肉大类60第一节猪肉类60第一条 GB 9959.1-2001鲜、冻片猪肉60第二条GB/T 23492-2009 培根60第二节牛肉类61第一条 GB/T 17238-2008 鲜、冻分割牛肉61第二条 DB15/432-2006风干牛肉内蒙古地方标准61 第三节羊肉类61第一条GB/T 9961-2008鲜、冻胴体羊肉61第四节禽肉类62第一条 GB 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 62第五节蛋类62第一条 GB 2749-2003 蛋制品卫生标准62第二条 GB9694-1988 皮蛋63第三条 GBT 23970-2009 卤蛋63第四条SB/T 10369-2012 真空软包装卤蛋制品63第五条 GB 2748-2003 鲜蛋卫生标准64 第十二章蔬菜、水果大类64第一条 NY/T 960-2006 脱水蔬菜叶菜类64第二条NY/T 959-2006脱水蔬菜根菜类64第三条NY/T 1048-2012绿色食品笋及笋制品 64第四条NY/T 948-2006香蕉脆片64第五条 GB 30383-2013 生姜64第十三章熟食类65第一条 GB 2726—2005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65 第十四章糕点大类65第一条 GBT 20981-2007 面包 65第二条 GB 19855-2005 月饼66第三部分酒类67第一节白酒67第一条 GB 2758-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67第二条 GB/T 26760-2011 酱香型白酒 67第三条GB/T 20825-2007 老白干香型白酒 67第四条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68第五条GB/T 20821-2007液体法白酒68第六条GB/T 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68第七条GB/T 10781.1-2006 浓香型白酒68第八条 GB/T 18356-2007 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68第二节啤酒69第一条GB 4927-2008 啤酒69第三节红酒69第一条 GB/T 27586-2011 山葡萄酒69第二条 GB/T 27588-2011露酒69第三条 GB/T 25504-2010冰葡萄酒69第四条 GB 15037-2006 葡萄酒70第四节其他酒70第一条DB42/T 279-2009孝感米酒70第二条GB/T 11858-2008 伏特加(俄得克) 70第三条GB/T 11856-2008白兰地70第四条GB/T 17946-2008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71 第五条 GB/T 13662-2008 黄酒71第一部分前文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酒类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酒类销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酒类销售商资质要求2.1 从事酒类销售的商家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2.2 商家应具备符合酒类储存条件的设施,确保酒类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酒类产品质量管理3.1 酒类销售商必须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货,并确保所销售的酒类产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
3.2 销售商应建立酒类产品的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记录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进货日期、销售数量等信息。
3.3 销售商应定期对库存的酒类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酒类销售环境管理4.1 销售商应保持销售场所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4.2 销售商应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3 销售商应提供适宜的销售环境,确保酒类产品在适宜的温度和湿度条件下储存。
第五条酒类产品标识管理5.1 销售商应确保所销售的酒类产品标识清晰、完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酒精度数、净含量等信息。
5.2 销售商不得销售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产品广告宣传管理6.1 销售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
6.2 销售商应在广告宣传中真实、准确地表述酒类产品的质量和特点。
第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7.1 销售商应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7.2 销售商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的投诉和退货请求及时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规行为的处理8.1 销售商违反本制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8.2 销售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制度的修订和解释9.1 本制度由销售商负责修订和解释。
9.2 本制度的修订应经销售商董事会批准。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酒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流通、销售酒类产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酒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酒类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生产酒类产品。
第六条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确保酒类食品安全。
第七条酒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酒类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酒类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八条酒类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变质的原料生产酒类产品。
第三章酒类食品流通管理第九条酒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范围经营酒类产品。
第十条酒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验明酒类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
第十一条酒类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标识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酒类产品。
第十二条酒类食品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酒类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酒类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三条酒类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确定的范围销售酒类产品。
第十四条酒类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酒类产品的销售情况。
第十五条酒类食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标识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酒类产品。
第十六条酒类食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注酒类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酒类执行标准
酒类执行标准酒类产品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品,而酒类执行标准是保障酒类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酒类执行标准是指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对酒类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所做出的规定和要求。
它不仅对酒类生产企业具有指导意义,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保障和依据。
下面将对酒类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酒类执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准、标识标准等。
其中,产品质量标准是酒类执行标准的核心内容,它包括了酒类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而生产工艺标准则规定了酒类产品的生产流程、设备要求、卫生条件等方面的标准。
卫生标准则是针对酒类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包括了生产场所、生产人员、生产设备等方面的卫生标准。
包装标准和标识标准则是对酒类产品包装和标识的要求,包括了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标识内容、标识位置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酒类执行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通过严格执行酒类执行标准,可以有效地防止酒类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酒类执行标准也可以规范酒类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促进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
只有严格执行酒类执行标准,才能够保证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增强消费者对酒类产品的信心,促进酒类市场的繁荣。
再次,酒类执行标准的执行是酒类生产企业的责任。
酒类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酒类生产企业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只有这样,才能够生产出高质量、安全的酒类产品,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支持。
最后,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当加强对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的关注,选择正规、有信誉的酒类品牌,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监督和促进酒类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酒类执行标准,为酒类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于酒类食品安全知识
关于酒类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是与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那么你对酒类食品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酒类食品安全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我国现有的酒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国于2012年发布了修订后的《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其中对涉及的各类酒均有明确的定义,例如:蒸馏酒——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
蒸馏酒的配制酒——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发酵酒——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发酵酒的配制酒——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因此,蒸馏酒的配制酒允许利用食用酒精、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允许使用的相应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有关酒类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中允许在酒类中使用的添加剂主要包括着色剂(如β-胡萝卜素、焦糖色)、防腐剂(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甲酸及其钠盐)等,标准对不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均有详细要求。
另外,标准规定根据工艺目的可以适量使用香料(包括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
拓展:酒类小知识什么是勾兑工艺?在《白酒工业术语》(GB/T 15109-2008)中,对“勾兑调味”的说明如下:把具有不同香气、口味、风格的酒,按不同比例进行调配,使之符合一定标准,保持成品酒特定风格的专门技术。
什么是食用酒精?国家标准《食用酒精》(GB10343-2008):食用酒精是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含水酒精。
酒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酒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业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酒类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酒类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酒类生产、销售、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酒类产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酒类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章原料采购与管理第七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制度,选择具有合格资质的供应商,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原料质量安全。
第八条原料进货时,应当查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不得使用。
第九条原料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储存要求,实行分区、分类、分批存放,定期检查原料质量,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原料。
第四章生产过程控制第十条酒类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积极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实现生产加工过程控制。
第十二条酒类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生产设备,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确保设备符合生产要求。
第五章产品质量检验与控制第十三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检验制度,对原料、半成品、成品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标识、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食品安全自查与风险管控第十六条酒类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