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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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
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法规2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法规2实行定点经营制度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法规2生产企业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医疗机构需要使用的应当取得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行政区域内定点批发企业购买
规定3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管理规定》

关于调配和使用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麻醉药品贴剂的, 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 剂收回,并记录收回数量。 医疗机构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的退 方,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应将剩余的药 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销 毁。


《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 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 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 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 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规定1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 使用专用处方。 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 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 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 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使用培训
灵璧县人民医院ICU 李太伟主任
培训分两大部分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根据药品对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或抑制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学习和理解原则:深入学习最新版指导原则,掌握其核心内容和要求。
遵循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最新版指导原则,确保患者安全。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自身实践,根据反馈和经验不断改进,提高应用效果。
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支持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掌握最新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运输规定:需持有相关证明文件,按照规定路线和方式运输,确保药品安全。
特殊情况处理:如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安全和药品质量。
监管措施:国家药监局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和运输实行严格监管,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方和调配
处方审核:药剂师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与医生的处方一致。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使用和管理。
学习最新版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方法和途径
参加培训课程:参加由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深入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阅读权威教材:选择由权威机构出版的最新版指导原则教材,认真阅读并理解其中的重点内容。
参加学术会议:参加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的学术会议,了解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应用经验,拓展自己的知识视野。
参考相关资料:查阅最新的临床研究资料、指南和专家共识,了解最新版指导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版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版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8年最新版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8年最新版”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的支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5年8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受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起草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PPT课件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PPT课件
产妇、婴儿禁用;严重肝肾功能障碍者慎用。
• 不良反应 :同吗啡类似,包括眩晕、呕吐、恶心、便秘等,
但反应较轻;过量使用可引起呼吸中枢抑制;长期连续使 用可产生药物依赖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能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 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
用药期间避免饮酒,尽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枢 抑制剂,以免引起毒性反应。
镇静催眠药物
六、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3、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4、精神分裂症 5、抑郁症 6、双向情感障碍 7、神经症中的各种形式的焦虑障碍
中枢兴奋药物
中枢兴奋剂在精神科使用适应证很有限, 最多用于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成年注 意缺陷多动障碍。此外可以用于发作性睡 病。
• 禁用:急性闭角型青光眼,未治疗的开角型青光
眼、对本药过敏、妊娠期妇女、6个月内的儿童。
毒品
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危害: “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
• 药物依赖性是由药物与机体相互作用造成的一
4、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 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 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
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5、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 次数上应放宽。但使用管理应严格。
6、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 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 解病人的剧痛。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
内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02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其中第一类精神 药品管制更为严格,需在专业医疗机构内使用。
02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焦 虑症、精神分裂症等,需由专业医生根据患者的 病情和医疗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和指导使用。
特殊情况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用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重患者的紧 急抢救、癌症患者的姑息治疗等,可 能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预防和监测
介绍如何预防和监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和成瘾问题,包括加 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和加强监管等措施。
培训与教育的考核与评估
01
02
03
考核方式
可以采用笔试、实际操作 等方式进行考核,确保培 训和教育效果达到预期目 标。
评估标准
制定评估标准,对培训和 教育的质量进行评估,及 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 施。
包括尊重患者权利、保护患者隐私、遵守 医疗道德等。
教育内容与要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危害性
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成瘾性、依赖性和滥用问题,强调其对社 会和个人健康的危害性。
安全使用和管理
介绍如何安全地使用和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储存、保管、 发放等方面的要求。
患者教育
向患者和家属介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不良 反应等,提高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特性
具有镇静、镇痛、致幻等作用,可迅速产生身体依赖性 和精神依赖性,长期使用可能导致药物成瘾和身体损害。
精神药品的定义和特性
01
定义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用于治 疗精神疾病的药物。
02
特性
具有镇静、抗焦虑、抗抑郁等作用,长期使用可 能导致药物成瘾和身体损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最新培训资料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最新培训资料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与管理培训资料概念麻醉药是指能使整个机体或机体局部暂时、可逆性失去知觉及痛觉的药物。

根据其作用范围可分为全身麻醉药及局部麻醉药,如丙泊酚、利多卡因、丁卡因等。

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物质,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等。

如吗啡、哌替啶(杜冷丁)、罂粟壳、美沙酮等。

是麻醉性镇痛药,具有药物依赖性,会成瘾,需要实施特殊管理。

麻醉药≠麻醉药品,麻醉药与麻醉药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

依据精神药品对人体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有氯胺酮、去氧麻黄碱等。

第二类精神药品有地西泮、曲马多、艾司唑仑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中广泛使用,不可缺少,其中有的药品疗效独特,目前尚无其他药品可以替代。

这些药品在防治疾病,维护人们健康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不可否认的医疗和科学价值。

但是这两类药品各有独特的毒副作用,若管理不当,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将会严重影响服用者个人健康,并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特点是具有二重性,使用得当为药品,使用不当为毒品,从而导致管理的特殊性。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收录麻醉药品品种 121个《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收录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 68个收录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81个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医院是麻醉药品使用单位之一,要全面认真贯 彻和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保证正确 使用和安全有效,最大限度地满足疼痛患者缓 解疼痛的需求,实现让患者无痛,让癌症无痛 的理想目标。
谢谢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 定期再评价: 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 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 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 (如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 良反应、情绪变化)及患者的依从性。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 规范化疼痛治疗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治疗带来的 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 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 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 次。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规范的疼痛处理(Good Pain Management , 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 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 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一)明确治疗目的: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包括 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 和改善。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三)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 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使用 止痛药,必须先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 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 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四)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 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 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 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 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选版)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选版)

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主席令45号令,2001年12月1日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2号令,2005年11月1日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53号令,2007年5月1日施行)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麻醉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管理规定。

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1、组成: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部、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门诊部、手术室、麻醉科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

日常管理工作由医务部和药剂科负责。

2、职责:①将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使用专项检查制度。

②建立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③组织讨论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④组织各类医务及药学人员专项培训与考核。

3、人员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4、培训①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②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

③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

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二、麻醉及精神药品采购与储存1、采购与验收:①采购必须凭《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印鉴卡》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②从合法的经营单位购进麻醉药品,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2.1卫医发(2007)39号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4.2.1卫医发(2007)39号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对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的管理,保证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和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编写了《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现予发布施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和中华医学会。

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前 言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药物滥用是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由用药者采用自我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产生松弛和愉快感,从而逐渐产生对药物的渴望和依赖,由于不能自控而发生精神紊乱,并产生一些异常行为,经常会导致严重后果。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静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同时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根据国际《精神药物公约》,对于精神药品的医疗和科学价值给予充分肯定;滥用这些药物会产生公共卫生、社会和经济问题;必须采取严格管制措施,只限于医疗和科研应用;需开展国际合作,以协调有关行动。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限制这类药品的可获得性;需要者必须持有医师处方;对其包装和广告宣传加以控制;建立监督和许可证制度;对其合理医疗和科研应用建立评估和统计制度,限制这类药品的贸易;各国向联合国药品管制机构报送有关资料;加强国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药物滥用。

为加强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培训ppT课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培训ppT课件
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 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
3
常见的麻醉药品
精品课件
4
常见的精神药品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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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 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精区品课域件 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精品课件
一次2片,一天2次*15天
一次1片,一天3次*7天
一次1支,一天6次*3天
一次1支(仅限于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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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
2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药剂科
##
精品课件
1
主要内容
一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精品课件
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用指导原则 三 处方管理
2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 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 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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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
3.药师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
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 化管理的培训。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精品资课件格 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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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专人负责、 专库、专用保险柜保存、双人双锁管理,安 装监控报警装置,保险柜内有储存的药品清 单。对进出专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建立专用账册,入出逐笔记录,做到账精品、课件 物、批号相符。第二类精神药品须设专用区 域集中储存,专人管理,建立专用账册,定 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最新版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在临床应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的使用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指导。

本文将探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最新版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包括其使用范围、适应症、副作用和注意事项等。

首先,我们来讨论麻醉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主要用于手术过程中的麻醉和镇痛,以及其他疼痛管理的情况。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在使用麻醉药品之前,要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

这样可以帮助医生判断患者的麻醉需求和选择合适的麻醉药品。

在选择麻醉药品时,医生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患者的年龄、性别、病情严重程度和手术类型等。

有些麻醉药品对特定年龄段的患者可能更安全,而对其他疾病的患者可能更适用。

所以根据最新版的指导原则,医生应该选择最适合患者的麻醉药品,以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和成功。

此外,麻醉药品的副作用也需要被密切关注。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该充分了解和告知患者麻醉药品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并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意识状态。

如果发现患者有副作用或不良反应,医生应该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减少麻醉药品的剂量或停止使用。

接下来,我们来看精神药品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精神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各种精神障碍,如焦虑症、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等。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在使用精神药品之前,同样需要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

这包括心理评估、病史询问和实验室检查等,以帮助医生确定精神药品的使用需求和方案。

在选择精神药品时,医生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强调,医生应该充分了解精神药品的药理作用和疗效,以便选择最合适的药物和剂量。

此外,医生还应该考虑患者的个人特点,如年龄、性别、体重和其他疾病等。

只有通过全面评估,医生才能制定出符合患者需求的治疗方案。

与麻醉药品一样,精神药品也存在着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最新版的指导原则要求医生要充分了解精神药品的常见副作用,并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和管理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和管理指导原则
1、掌握正确的诊断与评估方法: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临床对疾病的诊断与评价以 及记录,应当客观、准确、直观、便捷。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 (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 (2)既往接受的诊断、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结论以及手术和 药品治疗史。 (3)药物、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 (4)有目的进行体格检查。 (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 疼痛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对疼痛程度的评价应相信病人的主诉,应尊重患者的评 价和表达的自身疼痛程度,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臆断。
(五)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
1、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应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 使用镇痛药。 2、选择给药途径。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
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
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 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 部阻滞疗法。
结合,10%脱甲基为去甲基吗啡,20%为游离型。主要经肾脏排泄, 少量经胆汁和乳汁排泄。普通片剂清除半衰期为1.7~3小时,缓释
片和控释片其达峰效应的时间较长,2~3小时,峰浓度较低,达稳
态时血药浓度波动较小,清除半衰期为3.5~5小时。
一、镇痛:短期用于其他镇痛药无效的急性剧痛,如手术、 创伤、烧伤的剧烈疼痛;晚期癌症病人的三阶梯止痛。 二、心肌梗死:用于血压正常的心肌梗死患者,有镇静和减 轻心脏负荷的作用,缓解恐惧情绪。
关于再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
同要求;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 果与安全性(如主观疼痛评价、功能变化、生活质量、不良反应、 情绪变化)及患者的依从性。凡接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者,还应 观察患者有无异常行为,如多处方、囤积药物等,以防药物不良 应用和非法流失。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与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与指导原则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 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异戊巴比妥* 格鲁米特* 喷他佐辛* 戊巴比妥* 阿普唑仑* 巴比妥* 氯硝西泮* 地西泮* 艾司唑仑* 氟西泮* 劳拉西泮* 甲丙氨酯* 咪达唑仑*
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有依赖性特 性
产生依赖性的条件是不规范连续或 反复大剂量使用
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出台
卫生部关于印发《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的通知 (卫医发[2007]38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的通知 (卫医发[2007]39号)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部分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内容
本指导原则包括:
– 治疗急性疼痛 – 治疗慢性疼痛 – 治疗癌性疼痛时应遵循的原则
致幻剂
麦角二乙胺(LSD)、苯环利定(PCP)等

嗜好品
尼古丁、乙醇等

天拿水、强力胶(含甲苯)、乙醚、汽油、丙酮、
挥发性有机溶剂 二甲苯、苯、四氯化碳、“笑气”(氧化亚氮)
法律法规
国务院于
– 1987年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 1988年颁布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对这类药品的生产、供应、使用、运输和 进出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麻醉药品临床应用与指导原则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 年版)
可卡因* 罂粟浓缩物* 二氢埃托啡* 地芬诺酯* 芬太尼* 氢可酮* 氢吗啡酮* 美沙酮* 吗啡* 阿片* 羟考酮*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 第一类精神药品品种目录( 版)
哌醋甲酯* 司可巴比妥* 丁丙诺啡* γ-羟丁酸* 氯胺酮* 马吲哚* 三唑仑*
中度疼痛: 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 用非甾体类抗炎药;

(整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整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规定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误区绝大多数麻醉药品具有镇痛作用。

目前,将麻醉药品尤其是阿片类药用于癌症患者镇痛是麻醉药品的主要用途之一。

但是,某些地区、单位在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

1.药宜在疼痛剧烈时使用临床实践证明,及时、按时使用镇痛药,不仅可以收到良好的镇痛效果,而且可选择镇痛强度低的镇痛药,使用最小剂量。

如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患者就要遭受疼痛的折磨。

如果长期得不到镇痛治疗,癌症患者容易出现因疼痛导致的与神经病理性疼痛相关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痛觉过敏和异常疼痛等难治性疼痛。

因此,不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

2.镇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临床上,对癌症患者疼痛进行镇痛治疗的目的是消除疼痛,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

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睡眠,是对癌症患者镇痛治疗的最底标准。

理想的镇痛治疗目的是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休息、活动、工作。

绝不能满足于癌症患者疼痛部分缓解,必须追求疼痛完全消除。

3. 用哌替啶镇痛最有效安全现在不提倡将哌替啶用于癌症镇痛治疗,WHO也未将哌替啶列为对癌症疼痛镇痛治疗的药物。

理由是:①哌替啶的镇痛作用强度仅为吗啡的1/10~1/8。

②哌替啶镇痛持续时间仅为吗啡的1/2~2/3。

③哌替啶的代谢物为去甲哌替啶,对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有毒性作用,其半衰期长达3~18h。

④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要达到镇痛效果口服必须增加剂量,此时,去甲哌替啶的量成倍上升。

⑤由于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多采用肌内注射给药,而肌内注射本身会导致疼痛。

总之,哌替啶不宜用于长期疼痛的患者。

临床医药人员必须改变将哌替啶用于癌症疼痛治疗的局面。

4.阿片类药只宜对晚期癌症患者使用最大耐受量,临床实践证明,阿片类镇痛药的用量有较大的个体差异,少数癌症患者镇痛治疗需要高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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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临床应用规定(一)对精神药品的规定1 .每张处方最大量( 1 )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7d 常用量。

( 3 )精神病患者及特殊疾病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可以超过规定的常用量。

2 .应用医师( 1 )执业医师开具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 2 )执业医师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同时要严格掌握第一类精神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住院患者使用精神药品,可由医师开具处方护士取药。

发药部门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患者,在发出第一类精神药品前,应在专用卡中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二)对麻醉药品的规定1 .每张处方最大量( 1 )对普通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2d 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3d 常用量。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每张处方最大量注射剂不得超过 3d 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 7d 用量,控释缓释剂不得超过 15d 用量。

2 .应用医师( 1 )执业医师开麻醉药品处方时,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全名。

( 2 )执业医师不得为自己开麻醉药品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 3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应用麻醉药品时,应遵循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充分满足患者镇痛需求。

同时,要严格掌握麻醉药品适应证,遵守“专用卡”管理的有关规定。

( 4 )执业医师在为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建立完整的存档病历,详细记录患者病情、疼痛控制情况、药品的名称及数量。

3 .应用医疗机构( 1 )医疗机构不得违反癌症患者中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正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 2 )医疗机构应对应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建立随诊制度,并建立随诊记录。

4 .应用时间( 1 )对普通患者:连续使用不得超过 7d 。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可以连续应用。

5 .应用品(即用过品)( 1 )对空安瓿: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给医疗机构。

( 2 )对用过的贴剂:使用麻醉药品贴剂的患者,再次领药时须将用过的贴剂交给医疗机构。

6 .执行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应用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违反癌症患者中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另行制定限制患者止常使用麻醉药品的管理措施。

7 .发药部门( 1 )对所有患者在发出麻醉药品前,均应详细记录麻醉药品处方情况(即进行麻醉药品处方专册登记)。

( 2 )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在发出麻醉药品前,应在专用卡中详细记录发药时间及数量。

8 .应用余品当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并有剩余的麻醉药品时患者亲属或监护人应将剩余的麻醉药品交给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单位。

(三)对个别品种的规定1 .吗啡对领有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使用吗啡(含盐酸吗啡、硫酸吗啡的各种制剂),应由医师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及身体耐受情况决定剂量。

2 .盐酸二氢埃托啡( 1 )医疗机构:限二级(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用。

( 2 )应用诊疗范围:只能应用于住院患者,门诊患者暂不应用。

( 3 )适应证:应用于创伤、手术后及诊断明确的各种剧烈疼痛的止痛,包括以应用吗啡或哌替啶无效者。

不得用于戒毒治疗。

( 4 )应用时间:连续应用不得超过 3d 。

( 5 )其他:禁止凭麻醉药品专用卡应用。

3 .美沙酮不得将盐酸美沙酮片及注射液用于戒毒治疗。

4 .麻黄碱( 1 )个体诊所:不得应用麻黄碱制剂。

( 2 )每张处方最大量:不得超过 7d 常用量。

二、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临床使用误区绝大多数麻醉药品具有镇痛作用。

目前,将麻醉药品尤其是阿片类药用于癌症患者镇痛是麻醉药品的主要用途之一。

但是,某些地区、单位在使用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误区。

1 .镇痛药宜在疼痛剧烈时使用临床实践证明,及时、按时使用镇痛药,不仅可以收到良好的镇痛效果,而且可选择镇痛强度低的镇痛药,使用最小剂量。

如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患者就要遭受疼痛的折磨。

如果长期得不到镇痛治疗,癌症患者容易出现因疼痛导致的与神经病理性疼痛相关的交感神经功能紊乱,表现为痛觉过敏和异常疼痛等难治性疼痛。

因此,不宜等到疼痛剧烈时使用镇痛药。

2 .镇痛治疗能使疼痛部分缓解即可临床上,对癌症患者疼痛进行镇痛治疗的目的是消除疼痛,提高癌症患者的生活质量。

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睡眠,是对癌症患者镇痛治疗的最底标准。

理想的镇痛治疗目的是让癌症患者在不痛的状况下休息、活动、工作。

绝不能满足于癌症患者疼痛部分缓解,必须追求疼痛完全消除。

3. 用哌替啶镇痛最有效最安全现在不提倡将哌替啶用于癌症镇痛治疗, WHO 也未将哌替啶列为对癌症疼痛镇痛治疗的药物。

理由是:① 哌替啶的镇痛作用强度仅为吗啡的1/10 ~ 1/8 。

② 哌替啶镇痛持续时间仅为吗啡的 1/2 ~ 2/3 。

③ 哌替啶的代谢物为去甲哌替啶,对中枢神经系统及肾脏有毒性作用,其半衰期长达 3 ~ 18h 。

④ 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要达到镇痛效果口服必须增加剂量,此时,去甲哌替啶的量成倍上升。

⑤ 由于哌替啶口服生物利用度差,多采用肌内注射给药,而肌内注射本身会导致疼痛。

总之,哌替啶不宜用于长期疼痛的患者。

临床医药人员必须改变将哌替啶用于癌症疼痛治疗的局面。

4 .阿片类药只宜对晚期癌症患者使用最大耐受量临床实践证明,阿片类镇痛药的用量有较大的个体差异,少数癌症患者镇痛治疗需要高剂量。

药理实验提示:阿片类镇痛药无封顶效应。

只要疼痛加剧,就可增加阿片类的用量提高镇痛治疗的效果。

对于任何重度疼痛的患者,无论癌症临床分期早晚、预计生存时间长短,只要镇痛治疗需要,都应及时使用最大耐受量阿片类镇痛药,而不能仅对即将死亡的晚期癌症患者使用最大耐受量。

5 .阿片类药出现不良反应就应及时停用临床实践证明,阿片类药的不良反应除便秘外,大多数是暂时性的,也是可以耐受的。

例如,阿片类药导致呕吐、镇静等不良反应,一般仅出现在用药的最初几日,数日后症状多自行消失。

因此,一见不良反应出现就立即停止使用阿片类药的做法不可取。

临床医务人员必须对阿片类药导致的不良反应进行积极预防性的治疗,以避免不良反应的出现或减轻不良反应的程度。

6 .阿片类药一旦使用就无法停用在医疗实践中,只要癌症患者疼痛病因得到控制、疼痛消除、随时可停用阿片类镇痛药。

当吗啡日用量为 30 ~ 60mg 时,突然停药一般不会发生意外。

对长期大量用药的患者逐渐减量停药也不会发生意外。

逐渐减量停药的具体做法为:在最初的 2d 内减量 25% ~ 50% ,继后每 2d 减量 25% ,直至日用量为 30 ~ 60mg 时停药。

在逐渐减量过程中,应观察癌症患者有无疼痛症状出现。

若出现疼痛症状且评分大于 4 ,应进一步缓慢减量,避免停药太快出现疼痛症状及戒断症状。

7 .阿片类药不能用于肺癌患者临床实践证明,阿片类药能安全有效地用于肺癌患者疼痛的治疗。

认为阿片类药不能用于肺癌患者疼痛治疗的根源在于阿片类药具有呼吸抑制的副作用。

实际上,肺部疾病引起的呼吸困难是外周性病变即肺部病变所致,而阿片类药引起的呼吸抑制是对呼吸中枢抑制的副作用。

阿片类药本身不加重肺部病变。

同时,阿片类药对中枢抑制的副作用,一般仅发生在用药过量时或肾功能不全导致药物蓄积时。

肺癌患者疼痛使用阿片类药镇痛,出现呼吸抑制的副作用极少。

其原因有二:一是疼痛症状可天然拮抗阿片类药导致的呼吸抑制副作用;二是肺癌患者长期使用阿片类药能很快对阿片类药导致的呼吸抑制副作用产生耐受。

8 .阿片类药长期使用会产生精神依赖性临床实践中,长期使用阿片类药为癌症患者进行镇痛治疗,尤其是采取口服或透皮方式给药,癌症患者出现精神依赖性(以往称成瘾)的危险性极微。

中国医学科学院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孙燕院士在长达 40 多年癌症诊治过程中,只见到 4 例患者出现精神依赖性。

平均 10 年才见 1 次。

并且,从 1990 年开展三阶梯止痛疗法以来, 1 例也未见到。

国外 Porter 报道,使用阿片类药出现精神依赖性的危险低于万分之四。

这足已说明癌症患者使用阿片类药导致精神依赖性罕见。

由阿片类药导致的耐受性或躯体依赖性,并不意味已产生精神依赖性。

应将由阿片类药导致的耐受性、躯体依赖性及阿片类药物滥用导致的精神依赖性严格区分,不能等同。

由阿片类药导致的耐受性,临床表现为随着阿片类药使用时间的延长,需要逐渐增加阿片类药的用量。

阿片类药耐受性在癌症患者镇痛治疗中普遍存在,不影响对癌症疼痛患者继续使用阿片类镇痛药。

由阿片类药导致的躯体依赖性,临床表现为突然中断用药则会发生戒断症状。

因此对癌症患者疼痛使用阿片类药镇痛时,不能突然停药。

阿片类药滥用是指阿片类药使用于非医疗目的所需。

与阿片类药用于癌症患者镇痛治疗毫无联系。

阿片类药使用后是否导致精神依赖性与剂型、给药途径及时间有关。

注射剂静脉注射使血药浓度突然升高,容易出现欣快感,易于导致精神依赖性。

控、缓释制剂口服或透皮、按时给药,可避免过高的血药浓度出现,并使血液中的活性药物含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恒定。

这样,可在保证取得对癌症患者镇痛理想效果的同时显著降低出现精神依赖性的危险,直至避免精神依赖性的发生。

9 .阿片类药的广泛使用会导致滥用阿片类药对癌症疼痛患者广泛使用与阿片类药滥用是两码事。

前者是依据癌症患者的病情需要、身体耐受程度及国家对阿片类药的管理规定使用阿片类药,其目的是为了消除癌症患者的疼痛;后者是指阿片类药的非医疗目的所需的使用——吸毒,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欣快感。

临床上,医务人员严格依据癌症三阶梯止痛原则对癌症疼痛患者广泛使用阿片类药,不可能导致阿片类药的滥用。

不能把医疗上阿片类药的广泛使用与阿片类药的滥用混为一谈。

否则,阿片类药的作用就难以发挥,癌症疼痛患者的生活质量也难以提高。

10 .将阿片类药用于癌症患者就是让癌症患者安乐死对癌症疼痛患者使用阿片类药进行镇痛治疗,不是让癌症患者安乐死。

可以说,根据癌症患者的疼痛程度、癌症患者身体对阿片类药的耐受情况及国家对阿片类药的管理规定使用阿片类药进行镇痛治疗,不仅能消除疼痛,而且能降低因剧烈疼痛导致死亡的危险,延长癌症患者的生命。

据调查,身体的疼痛与癌症患者的死亡有关。

Macfartane 报道,对英国西北地区 6569 例癌症患者进行长达 8 年随访的前瞻性疼痛调查发现,患有局部疼痛及广泛疼痛症状的患者与癌症患者死亡有关。

局部疼痛患者与非疼痛患者的病死率比为 1 . 55 : 1 ,全身广泛性疼痛患者与非疼痛患者的病死率比为2.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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