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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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项目

依据

1. 互征企业所得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2. 互免企业所得税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

换函

3. 互免个人

所得税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议定书

4. 互免间接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津巴布韦、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美国、乌克兰、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罗马尼亚、秘鲁、阿曼、新西兰、马达加斯加、黎巴嫩、吉尔吉斯、科威特、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加拿大、文莱、比利时、白俄罗斯

减半征收:泰国、马来西亚、孟加拉、

印尼、斯里兰卡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美国、法国、泰国、土耳其、卢森堡、荷兰、芬兰、新加坡、斯里兰卡、巴林

国家(或地区)智利、朝鲜、黎巴嫩

阿根廷

前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希腊、黎巴嫩

韩国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

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

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海运)

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马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

美国、前南斯拉夫(互免海运收入税收协定)、俄罗斯(海运合作协定)、老挝(河运协定)、波兰、斯里兰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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