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中储粮熏蒸管理制度
中储粮熏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储粮熏蒸工作的管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储粮各类粮食储备库熏蒸工作,包括谷物、油料、棉花等粮食及其副产品。
第三条中储粮熏蒸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防止事故发生,确保熏蒸效果。
第四条中储粮应建立健全熏蒸岗位操作规程、安全操作手册等规范文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手册执行。
第五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熏蒸作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其了解熏蒸工艺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熏蒸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熏蒸作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熏蒸作业进行检查。
第八条中储粮熏蒸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稳妥处理。
第二章熏蒸作业准备第九条中储粮熏蒸作业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熏蒸计划的制定、熏蒸设备的检查、熏蒸药剂的准备等。
第十条熏蒸计划的制定应考虑粮食储量、熏蒸方式、熏蒸时间等因素,确保熏蒸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熏蒸设备的检查应包括熏蒸室、熏蒸机、排气系统等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熏蒸药剂的准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使用正确、剂量正确。
第十三条熏蒸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的防护服和防护装备,准备好相关工具。
第十四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接受指挥者指挥,听从指挥者安排。
第十五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现场的安全,禁止在熏蒸作业现场吸烟、随地吐痰等行为。
第十六条熏蒸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避免熏蒸药剂直接接触皮肤和呼吸道。
第三章熏蒸作业操作第十七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按照熏蒸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格按照熏蒸时长和温度控制。
第十八条熏蒸作业人员应确保熏蒸设备运转正常,及时排除设备故障。
第十九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现场的通风情况,及时调整熏蒸机的速度和温度。
第二十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作业现场的安全,定期检查熏蒸设备和通风系统。
第二十一条熏蒸作业人员应注意熏蒸药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剂量要求进行使用,避免过量使用。
粮食行业熏蒸管理制度
粮食行业熏蒸管理制度一、熏蒸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粮食行业熏蒸管理制度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熏蒸作业,确保熏蒸操作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粮食熏蒸工作如果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容易出现化学药剂残留超标、操作不当导致事故等问题,影响粮食质量和安全。
2.熏蒸管理制度可以明确熏蒸作业的流程和要求,规范操作人员的行为,保证操作的标准化和科学化。
只有有了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熏蒸作业才能有章有法,有据可依。
3.通过熏蒸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提高熏蒸作业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粮食行业的经济效益。
二、熏蒸管理制度的内容1.熏蒸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除粮食堆周围的杂草杂物,检查熏蒸设备的功能是否正常,测定粮食的水分含量和温度,确定熏蒸药剂的种类和用量等。
2.熏蒸药剂的选择和使用:根据粮食堆的大小、害虫的种类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熏蒸药剂,并按照标准的用量进行使用,不得随意增减剂量。
3.熏蒸操作程序:包括药剂的混合配制、设备的调试运行、熏蒸作业的实施等步骤,每一步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确保熏蒸作业的安全和有效进行。
4.熏蒸后的处理:熏蒸作业完成后,要及时清理设备和场地,处理药剂的废弃物,监测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情况,并记录相关数据,以备查档。
5.熏蒸作业的质量控制:建立熏蒸作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熏蒸设备和药剂的检查和维护,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熏蒸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6.熏蒸作业的安全防护:制定熏蒸作业的安全防护规定,包括操作人员的防护服戴口罩、手套等安全措施,设备的防漏漏气检查,应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确保熏蒸作业的安全进行。
7.熏蒸作业的污染防控:建立熏蒸作业的环境污染监测和防控制度,严格控制熏蒸药剂的使用量,防止药剂残留对环境造成污染,确保粮食的安全和质量。
三、熏蒸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制定并实施熏蒸管理制度是企业的基本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搞形式主义,确保熏蒸工作的规范和科学进行。
2.通过定期的内部审核和外部检查,检查熏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熏蒸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一、使用杀虫药剂的要求⒈虫粮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对长期储存的粮食、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的粮食应从严掌握。
⒉虫粮的处理要求: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须在15天以内除治;严重虫粮,必须在7天内除治;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仓熏蒸。
⒊各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
⒋储粮进行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
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再感染。
每次熏蒸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
二、熏蒸前的准备⒈仔细检查粮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
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
表面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
埋藏施----------------------------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 g,粉剂不超过20 g。
⒊熏蒸前的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准备用具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确保熏蒸安全、有效。
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练,了解、熟悉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救护、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分工协作。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一、储粮熏蒸作业管控体系1.组织机构:建立储粮熏蒸作业管理领导小组,由领导班子成员担任组长,包括综合部、技术部、质检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负责协调、指导和推动储粮熏蒸作业的管理工作。
2.人员培训:制定相关岗位人员培训计划,确保所有参与储粮熏蒸作业的人员都接受过专业的培训,掌握相关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要求和急救措施。
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储粮熏蒸作业技术的学习和培训。
3.作业规程:编制储粮熏蒸作业规程,明确熏蒸作业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储粮堆放要求、通风条件、储粮控温要求等;熏蒸前的处理工作,包括害虫检查和清理、温度、湿度检测等;以及熏蒸后的检查与消毒工作。
4.安全防护:制定储粮熏蒸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人员着装要求、防护设备使用要求、通风和排气系统要求等。
确保参与熏蒸作业的人员的身体和生命安全。
二、储粮熏蒸操作流程1.储粮准备:选择储粮库,确保仓房、设备和辅助设施的完好性,检查仓储环境是否符合熏蒸要求。
2.害虫调查:对储粮堆进行害虫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结果选择合适的熏蒸剂和剂量。
3.熏蒸准备:制定熏蒸剂使用计划,包括剂量计算、熏蒸剂的配制与稀释、防护装备准备等。
4.作业实施:按照熏蒸剂使用计划进行作业,包括导入剂量、熏蒸剂的化学反应控制、操作规程的执行等。
5.熏蒸结果检查:熏蒸结束后进行熏蒸结果的检查,包括害虫死亡情况、储粮温度与湿度控制情况等;同时进行熏蒸后的检查消毒工作。
6.数据记录:对储粮熏蒸作业过程中的关键数据进行记录,包括害虫检查记录、熏蒸剂使用记录、熏蒸结果记录等。
三、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要点1.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熏蒸作业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
2.制定科学的熏蒸剂使用剂量计算方法,确保熏蒸剂的使用合理有效,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对参与储粮熏蒸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体检和职业健康评估,确保其身体健康,提高对熏蒸作业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意识。
4.加强对储粮堆放和通风条件的管理,确保熏蒸剂能够均匀分布储粮堆中,提高熏蒸效果。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三篇.doc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储粮熏蒸管理系统储粮熏蒸管理系统 1 、杀虫剂使用要求1。
虫害粮食的处理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并遵循“安全、经济、效益”的原则。
全仓感染、全仓治疗,局部感染、局部治疗。
长期储存的食物、严重昆虫食物、危险昆虫食物,高温季节储存的食物应严格控制。
2.昆虫性食物的处理基本上不需要昆虫性食物或普通昆虫性食物,并且食物的温度低于15℃,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消除和处理,但有必要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
粮温在15℃以上,一般昆虫食物必须在15天内清除;严重的昆虫食物必须在7天内清除。
危险的昆虫食物必须立即密封和熏蒸。
3.严禁各种固体或液体制剂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保护剂除外)。
4.储存的谷物应按常规进行熏蒸和除虫。
同一批谷物一年只能熏蒸一次。
熏蒸后应进行保护,以防再次感染。
每次熏蒸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
2 、熏蒸前的准备。
1.仔细检查谷物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位置、谷物温度(害虫活动位置)、储存谷物水分。
2.制定熏蒸杀虫计划,计算剂量,确定施药点。
对于表面应用,磷化铝片、丸不得超过150克,粉末不得超过100克。
埋药:磷化铝片、丸,每点不得超过30g,粉末不得超过XXXX 年,用于定期健康检查。
心脏病、肝病、肺病、贫血、精神异常、紧张、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风患者、妊娠、哺乳、月经妇女、18岁以下的青少年以及那些不能使用防毒面具或被医生诊断为不适合暴露在气体中的人不允许参加用药或暴露在气体中。
3.作业过程中出现头痛、头晕、咳嗽、恶心等现象时,施药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向风方向摘下口罩休息。
严禁在有毒气体中勉强坚持作业。
如发生严重中毒,应立即送医院抢救。
4.熏蒸人员在熏蒸前不允许饮酒,熏蒸或配药时不允许吸烟和进食。
采用磷化氢熏蒸时,禁止操作人员食用牛奶、鸡蛋和其他高含油量的食品。
⒌在配药过程中、加药、放气和处理药物残留,参与熏蒸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毒性能好的防毒面具、型号,穿长袖、裤工作服,戴手套,穿防滑鞋或胶鞋。
粮库自制熏蒸管理制度
粮库自制熏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粮库的粮食质量和安全,保障粮食的储存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粮库包括所有粮库的仓房、设施和设备等。
二、熏蒸管理要求1、各粮库应建立熏蒸管理台账,每次熏蒸应填写熏蒸记录,确保熏蒸质量和安全。
2、粮库熏蒸工作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应了解熏蒸药剂的成分、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3、熏蒸操作前应对熏蒸设备和仓房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密封性好,并清理仓房内的异物。
4、在熏蒸前,应将粮库内的粮食储存情况、粮食粮虫种类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定熏蒸药剂的使用量和浓度。
5、熏蒸操作中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熏蒸药剂对人员造成伤害。
6、熏蒸后,应及时进行通风排气,确保粮库内气体达到安全标准,并对残留在粮食中的熏蒸药剂进行检测。
7、熏蒸后,应进行熏蒸药剂残留检测,确保粮食不含有有害物质。
8、熏蒸后,应及时清理粮库内部环境,保持粮库内的卫生和干燥。
三、熏蒸药剂管理1、熏蒸药剂应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远离火源和烈日,防止高温和潮湿。
2、熏蒸药剂应定期检查,对失效的药剂应及时淘汰,不得使用。
3、对熏蒸药剂的采购、使用和管理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确保安全性和合理用量。
4、制定熏蒸药剂的使用方案,包括使用量、浓度、使用时机等,确保熏蒸效果。
5、熏蒸药剂的使用量应根据熏蒸对象、熏蒸器具和熏蒸设备进行调整,确保熏蒸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6、熏蒸药剂的残留检测应定期进行,确保粮食的安全和卫生。
四、熏蒸安全管理1、熏蒸作业应穿着防护服、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避免熏蒸药剂对人员造成伤害。
2、在熏蒸过程中,严禁吸烟、饮食,以及将熏蒸药剂溅到皮肤或口腔等部位。
3、熏蒸操作应有专人负责监督,确保熏蒸过程中的安全和效果。
4、对熏蒸设备和器具应定期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安全。
5、熏蒸结束后,要进行通风排气,确保粮库内的空气达到安全标准。
五、熏蒸应急处理1、如熏蒸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及时停止熏蒸作业,转移人员,通风排气,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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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储粮熏蒸管理系统储粮熏蒸管理系统 1 、杀虫剂使用要求1。
虫害粮食的处理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并遵循“安全、经济、效益”的原则。
全仓感染、全仓治疗,局部感染、局部治疗。
长期储存的食物、严重昆虫食物、危险昆虫食物,高温季节储存的食物应严格控制。
2.昆虫性食物的处理基本上不需要昆虫性食物或普通昆虫性食物,并且食物的温度低于15℃,因此没有必要对其进行消除和处理,但有必要做好预防和控制工作。
粮温在15℃以上,一般昆虫食物必须在15天内清除;严重的昆虫食物必须在7天内清除。
危险的昆虫食物必须立即密封和熏蒸。
3.严禁各种固体或液体制剂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保护剂除外)。
4.储存的谷物应按常规进行熏蒸和除虫。
同一批谷物一年只能熏蒸一次。
熏蒸后应进行保护,以防再次感染。
每次熏蒸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
2 、熏蒸前的准备。
1.仔细检查谷物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位置、谷物温度(害虫活动位置)、储存谷物水分。
2.制定熏蒸杀虫计划,计算剂量,确定施药点。
对于表面应用,磷化铝片、丸不得超过150克,粉末不得超过100克。
埋药:磷化铝片、丸,每点不得超过30g,粉末不得超过XXXX 年,用于定期健康检查。
心脏病、肝病、肺病、贫血、精神异常、紧张、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风患者、妊娠、哺乳、月经妇女、18岁以下的青少年以及那些不能使用防毒面具或被医生诊断为不适合暴露在气体中的人不允许参加用药或暴露在气体中。
3.作业过程中出现头痛、头晕、咳嗽、恶心等现象时,施药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向风方向摘下口罩休息。
严禁在有毒气体中勉强坚持作业。
如发生严重中毒,应立即送医院抢救。
4.熏蒸人员在熏蒸前不允许饮酒,熏蒸或配药时不允许吸烟和进食。
采用磷化氢熏蒸时,禁止操作人员食用牛奶、鸡蛋和其他高含油量的食品。
⒌在配药过程中、加药、放气和处理药物残留,参与熏蒸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毒性能好的防毒面具、型号,穿长袖、裤工作服,戴手套,穿防滑鞋或胶鞋。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
粮油熏蒸管理制度1、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坚持“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
2、粮油及仓库熏蒸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登记的储粮熏蒸剂。
3、粮油及仓库熏蒸前防化员要全面了解粮情(包括粮温、粮食水分、虫害密度、杂质聚集区分布等),以及仓库密闭性能。
4、防化员要认真制定详细《熏蒸方案》,《熏蒸方案》须报经仓储部经理批准,大型熏蒸要同时报告分管副主任批准。
5、熏蒸必须指定熏蒸负责人。
熏蒸负责人组织并现场参与、指挥熏蒸。
熏蒸出现任何意外或事故,要及时报告库主任并按《熏蒸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6、熏蒸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严格按照LS/T1201和LS/T1212的规定进行操作。
7、进行磷化氢熏蒸杀虫时,应根据害虫的耐药性和粮温,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设定磷化氢最低有效浓度和密闭时间;根据设定的磷化氢浓度,选定单位用药量。
需要补充施药时,根据实际测定的最低浓度与设定浓度的差值,确定补充用药量8、熏蒸作业前,熏蒸指挥人员要对参加熏蒸人员周密部署,合理分工,并指导他们严格执行熏蒸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认真做好防护工作。
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人数,封门测漏,所有参加熏蒸人员都要认真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时间。
要及时在仓库四周设立警戒标志,熏后24小时内安排2人以上专人值班;要做好渗漏检查和有毒气体浓度的检测工作。
9、经常参加熏蒸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精神不正常、神经过敏、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妇女、未满18岁少年、以及戴上面具不能工作和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接触毒气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10、熏蒸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残渣等过程中,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工作服、戴手套。
空仓和器材、工具杀虫,喷防虫线和喷防护剂时要穿工作服、胶鞋、戴橡胶手套、戴风镜和口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11、熏蒸时每人每次接触毒气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接触毒气不得超过一小时。
熏蒸仓库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粮库粮油熏蒸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防止虫害传播,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粮油仓库的熏蒸作业。
三、熏蒸原则1. 熏蒸作业必须坚持“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
2. 熏蒸作业应优先选用环保、低毒、高效的熏蒸剂。
3. 熏蒸作业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四、熏蒸剂及设备管理1. 熏蒸剂:必须使用经过国家农药管理部门农药登记的储粮熏蒸剂。
2. 熏蒸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熏蒸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防化员需全面了解粮情(包括粮温、粮食水分、虫害密度、杂质聚集区分布等),以及仓库密闭性能。
2. 制定详细《熏蒸方案》,经仓储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3. 指定熏蒸负责人,负责组织并现场指挥熏蒸作业。
4. 熏蒸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六、熏蒸作业过程1. 熏蒸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LS/T1201和LS/T1212的规定进行操作。
2. 根据害虫的耐药性和粮温,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设定磷化氢最低有效浓度和密闭时间。
3. 根据设定的磷化氢浓度,选定单位用药量。
4. 需要补充施药时,根据实际测定的最低浓度与设定浓度的差值,确定补充用药量。
5. 熏蒸作业前,熏蒸指挥人员要对参加熏蒸人员进行周密部署,合理分工,并指导他们严格执行熏蒸操作规程,规范操作,认真做好防护工作。
6. 作业结束后,认真清点人数,封门测漏,所有参加熏蒸人员都要认真记录滤毒罐的使用时间。
7. 及时在仓库四周设置安全警卫线,设置警示牌,并安排专人值班,确保人畜安全。
七、应急处理1. 熏蒸作业出现任何意外或事故,要及时报告库主任,并按《熏蒸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熏蒸作业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1小时。
八、药剂残渣处理1. 处理药剂残渣要在库区或生活区50米以外的无水源地带挖坑深埋。
2. 药品库管理:实行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和三双(双门、双人、双锁)管理。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范文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范文粮食熏蒸是粮食储存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技术,可以有效地消灭害虫、霉菌等储粮害虫及储粮霉变菌,保障粮食储存安全。
为了保证粮食熏蒸作业的高效、安全进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下面是一份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一、总则为了规范粮食熏蒸作业,提高储粮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粮食熏蒸作业的组织、进行、管理及各相关责任人员。
二、工作职责1. 粮食熏蒸作业组织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安排粮食熏蒸作业。
2. 粮食熏蒸作业操作人员负责实施粮食熏蒸作业,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3. 监督人员负责对粮食熏蒸作业的各项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作业符合规定。
三、作业前准备1. 确定熏蒸方式和熏蒸药剂,并进行试验和验证。
2. 制定熏蒸作业计划,包括熏蒸时间、药剂使用量、注意事项等。
3. 安排熏蒸作业人员,并进行培训,要求其熟悉操作规程、了解作业注意事项等。
四、熏蒸作业操作1. 熏蒸作业操作人员在进行熏蒸作业前,要全面检查设备和仪器是否正常,药剂数量是否足够。
2. 操作人员必须穿着合格的劳动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帽、口罩、手套等。
3.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熏蒸作业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4. 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熏蒸仓门紧闭,严禁随意打开。
5. 在熏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要定时记录仓温、湿度、药剂使用量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监测和分析。
6. 在熏蒸作业结束后,要进行仓内通风处理,使药剂残留浓度降至安全标准以下,确保粮食质量。
五、安全防护1. 操作人员在进行粮食熏蒸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2. 操作人员在接触药剂时,要注意避免吸入和接触皮肤、眼睛等,如有接触,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3. 药剂应储放在通风干燥、孩子无法触及的地方,防止药剂被误食或误用。
4. 熏蒸作业现场应设立警示标识,明确禁止他人进入,并配备相应的紧急救援设备。
粮食熏蒸工厂管理制度范本
粮食熏蒸工厂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熏蒸工作的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储存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粮食熏蒸工厂的各项工作,包括粮食熏蒸、化学药剂使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粮食熏蒸工厂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粮食熏蒸工作的安全、有效、环保。
第二章粮食熏蒸管理第四条粮食熏蒸前必须认真计算用药量,详细填写粮食熏蒸方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领取熏蒸药剂,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双人领用记录。
如因特殊情况,未用完熏蒸药剂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及时退回药品库。
第六条在施药期间,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进行熏蒸或放气。
第七条熏蒸药剂由上级单位统一购买、统一存放,并设专用药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不准私白购买、存放。
第八条被熏蒸的粮食在没有彻底放气前,必须在仓外10米设安全警卫线,设置警示牌,并安排专人值班,确保人畜安全。
第九条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半个小时,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1小时。
第十条处理药剂残渣要在库区或生活区50米以外的无水源地带挖坑深埋。
第三章化学药剂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药品库实行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和三双(双门、双人、双锁)管理。
药品摆放整齐、美观,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库区内外干净、无污染。
做好药品库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药品入库手续,药品购进由专管员两名验收入库,并申报仓储部核实量。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出库手续,药品出库由仓库保管员提出用药申请,报仓储部经理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出库。
第四章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第十四条粮食熏蒸工厂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粮食熏蒸工厂应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化学药剂的使用量和排放量,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第十六条粮食熏蒸工厂应定期对粮食熏蒸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
储粮熏蒸安全作业制度
储粮熏蒸安全作业制度
一、严格执行《储粮化学药剂保管和领用制度》和《广昌县储粮化学药剂熏蒸安全操作规程》。
二、熏蒸施药前,必须做好所有仓库门窗等部位的密闭工作,做好施药工具、器材的全面准备工作,书面制定操作方案,按方案有步骤实施。
三、所有参加施药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做到有组织、有指挥、有详细分工、有序作业。
必须佩戴有效专用防毒面具进行操作。
四、仓内施药人员4人以上,从仓内到检测门循序开展。
空间、仓门、风口等最后投药。
仓外设立一人警戒把守,防止他人突然闯入作业仓内。
五、施药作业前后必须清点人数,熏蒸施药作业完成后,确认全部人员退出仓外后方能封闭检测门。
六、熏蒸仓库必须密闭14天以上。
没有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进入仓内开展其他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仓,必须组织4人以上人员分两组轮换进仓,轮换警戒。
仓内滞留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满足密闭时间的熏蒸仓库,在开窗对流散气2天后,工作人员才能进入仓内。
七、在已熏蒸杀虫仓库区域贴放“仓内有毒,严禁靠近”警示标识。
八、精神不正常、皮肤病、慢性病、孕妇、哺乳和月经期妇女不能参加熏蒸施药作业。
作业期间出现头昏、刺眼、流泪、咳嗽、嗅到药味等不适感觉的人员,立即报告情况,退出作业到上风口休息。
不能在毒气中勉强坚持。
九、熏蒸施药结束后,尽快洗澡换衣,做好防毒面具清洗、干燥、保洁。
就餐时不要饮酒,少吃脂肪含量较高的食物,应喝糖水帮助解毒。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关键信息项:1、熏蒸作业的目的和范围2、熏蒸作业的责任人员及职责3、熏蒸药剂的选择和管理4、熏蒸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5、熏蒸作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6、熏蒸作业后的处理和效果评估7、熏蒸作业的记录和档案管理11 目的和范围1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储粮熏蒸作业,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减少粮食损失,防止病虫害的滋生和传播。
112 适用于各类粮食储存场所的熏蒸作业,包括粮仓、粮库等。
12 责任人员及职责121 设立熏蒸作业负责人,全面负责熏蒸作业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
122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熏蒸药剂的特性、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123 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熏蒸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13 熏蒸药剂的选择和管理131 根据储粮的种类、病虫害的类型和程度,选择合适的熏蒸药剂,并确保药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132 熏蒸药剂应存放在专用仓库,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制度。
133 定期对熏蒸药剂进行检查,确保药剂的质量和有效性。
14 熏蒸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141 对储粮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密封性良好,无明显的漏洞和缝隙。
142 清理储粮场所内的杂物、垃圾等,保持环境整洁。
143 准备好熏蒸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如熏蒸剂投放装置、检测仪器、防护用品等。
144 张贴警示标识,告知周边人员熏蒸作业的时间、范围和注意事项。
15 熏蒸作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151 按照规定的剂量和方法准确投放熏蒸药剂,确保药剂均匀分布。
152 在熏蒸作业过程中,定时对熏蒸场所内的气体浓度进行检测,确保达到有效熏蒸浓度。
153 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等。
154 设立专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域。
16 熏蒸作业后的处理和效果评估161 熏蒸作业结束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通风散气,确保场所内的熏蒸气体浓度降至安全标准以下。
储粮熏蒸作业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确保储粮熏蒸作业的安全、有效和环保,保障储粮质量,防止粮食害虫的传播和蔓延,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储粮熏蒸作业,包括粮食、油料、饲料等。
三、作业准备1. 人员准备:熏蒸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熏蒸作业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关证书。
2. 药剂准备:根据熏蒸作业要求,选择合适的熏蒸药剂,并确保药剂质量合格。
3. 设备准备:检查熏蒸设备是否完好,包括熏蒸机、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等。
4. 环境准备:确保熏蒸作业现场环境安全,无易燃、易爆物品,无人员活动。
四、作业流程1. 熏蒸前检查:对粮堆进行检查,确保无水分、无霉变,并排除一切安全隐患。
2. 制定熏蒸方案:根据粮情、药剂性能、熏蒸设备等因素,制定合理的熏蒸方案。
3. 设施布置:将熏蒸设备安装在粮堆上方,并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4. 施药:按照熏蒸方案,将药剂均匀撒入粮堆中,并确保药剂覆盖全面。
5. 熏蒸:启动熏蒸设备,使药剂在粮堆中充分扩散,达到杀虫目的。
6. 熏蒸效果检测:在熏蒸过程中,对熏蒸效果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熏蒸效果达到要求。
7. 熏蒸结束:熏蒸结束后,关闭熏蒸设备,等待药剂挥发。
8. 通风处理:在药剂挥发后,开启通风设备,确保粮堆内空气质量达标。
五、安全防护1. 熏蒸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毒面具、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2. 严禁熏蒸作业人员在熏蒸现场吸烟、进食、饮水。
3. 熏蒸作业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 熏蒸作业结束后,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无药剂残留。
六、记录与报告1. 熏蒸作业人员应详细记录作业过程,包括药剂种类、用量、熏蒸时间、效果检测等。
2. 熏蒸结束后,向相关部门提交熏蒸报告,内容包括熏蒸方案、作业过程、效果检测、安全防护等。
七、附则1. 本规程由XX单位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规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一、目的和意义为有效防治储粮害虫,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13、粮食熏蒸安全作业制度
13、粮食熏蒸安全作业制度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粮食熏蒸安全作业制度为了做好粮食安全储存,确保重要熏蒸杀虫效果和人生安全,在熏蒸前要熏蒸杀虫方案,内容包括:一、熏蒸前准备工作:1、熏蒸作业由防化员根据粮情情况提出,经科长同意后,由仓库主任决定方可进行。
2、做好现场调查,了解粮堆内储粮害虫的种类、密度及分布,考察仓房内外情况,了解仓房的气密性和粮堆以及空间体积。
3、准备熏蒸器具和器材。
4、布置磷化氢气体取样管,在粮堆或仓房四个角和中心布置5个取样5、熏蒸作业必须有一人统一指挥,组织人员实施。
二、熏蒸施药:1、入仓前,必须要清点人数,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再次检查仓房的密闭情况。
2、采用粮面施药,确定粮面施药点,在粮堆或粮面表面布置施药点。
3、指挥人统一分配药品,确认药品数量。
统一戴防毒面具及防护用品,统一开始施药。
4、施药完成后,人员有序出仓,指挥人员清点人数,确定所有人员出仓后,关闭并密封仓门,悬挂警示标志。
三、熏蒸后:1、熏蒸后应检查仓外有无异常,对仓房四周进行测漏,如有毒气外漏,应采取补漏措施。
2、熏蒸期间的毒气浓度的检测:在熏蒸后第二天开始测定粮堆内的毒气浓度,侍浓度基本稳定后(环流熏蒸时各气体取样点最高低与最高浓度比在0.6以上,非环流熏蒸最低与最高浓度比在0.25以上为基本稳定),改为每天定时检测一次,做好浓度检测记3、熏蒸密闭时间达到设定时间和预期效果后,即可散气,散气时间开启门窗为5-7天,用风机散气时间为3-5天。
散气后监测仓内毒气浓度,当浓度降到0.2mL/m3,以下时,人员方可进仓。
去掉警示标志。
4、取出残渣,放入药渣池。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熏蒸作业,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环境,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粮食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粮食熏蒸生产、加工企业,以及相关管理机构。
第三条粮食熏蒸作业应遵循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原则,提高熏蒸作业管理水平。
第四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粮食熏蒸作业。
第五条各级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粮食熏蒸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粮食熏蒸作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七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工作。
第八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技术标准,指导和监督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工作。
第九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并批准粮食熏蒸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对粮食熏蒸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熏蒸作业进行抽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信息系统,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十三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负责对熏蒸作业安全进行评估,及时发布熏蒸作业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熏蒸作业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定,依法进行熏蒸作业,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熏蒸作业运行情况进行记录,便于监管和查询。
第十九条粮食熏蒸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对重大事故和不安全行为进行整改和查处。
第三章许可和审批第二十条从事粮食熏蒸作业的单位,须经粮食熏蒸作业管理机构审核并批准,方可进行熏蒸作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通用5篇)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通用5篇)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篇1一、原理我库采用磷化铝片剂自然潮解产生磷化氢气体,然后通过环流熏蒸设备,强制气流循环,促使磷化氢气体在粮堆内均匀分布,达到有效杀虫的目的。
二、磷化氢环流熏蒸作业流程熏蒸准备→施药→磷化氢浓度检测→补药→磷化氢浓度检测→散气→熏蒸效果检查。
三、熏蒸准备熏蒸准备包括:人员组织、粮情检查、制定方案、设置气体取样点、施药装置及药剂检查、环流装置检查、磷化氢浓度检测与报警装置检查和安全防护器具检查等。
(一)熏蒸人员: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储粮害虫防治专业技能,掌握磷化氢熏蒸的基础理论知识,受过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同时要配备2名以上安全防护人员,负责安全防护和各项服务工作。
(二)粮情检查:在熏蒸前,保管员对粮情进行检查,并根据粮情检查结果,向仓储科长提出合理的熏蒸申请及建议。
(三)制定方案根据粮情检查分析报告,仓储组长进行综合分析,本着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确定熏蒸方式、浓度、密闭时间等方案。
熏蒸方案经仓储科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1、投药方式:(1)从粮面分设多个投药点,可利用盘碟或铺一块塑料薄膜盛放磷化铝片剂。
根据施药点数平均分配药剂用量。
(2)从通风口内投药,根据用药量、通风口数量,平均分配,平摊均匀。
2、熏蒸方式:连续熏蒸方式:根据仓温、粮温、虫种及虫种抗性,连续或断续施药,使粮堆内磷化氢浓度始终保持在有效熏蒸浓度范围,密闭熏蒸14天至21天或28天。
间歇熏蒸方式:根据仓温、粮温、虫种及虫种抗性和害虫卵、蛹的孵化、羽化周期等条件,先施药维持粮堆内磷化氢的有效熏蒸浓度7天至10天后,停止施药5~7天,然后再施药维持粮堆内磷化氢的有效熏蒸浓度7天至10天。
可根据虫害情况,间隔施药2~3次。
3、熏蒸浓度:当平均粮温在25℃以上且无抗性虫种存在时,粮堆内磷化氢最低浓度要保持在70ml/m(ppm)以上;平均粮温在25℃以下或有谷蠹虫种或有抗性虫种品系存在时,粮堆内磷化氢最低浓度要保持在100ml/m(ppm)以上。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一、使用杀虫药剂的要求⒈虫粮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对长期储存的粮食、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的粮食应从严掌握。
⒉虫粮的处理要求: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须在15天以内除治;严重虫粮,必须在7天内除治;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仓熏蒸。
⒊各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
⒋储粮进行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
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再感染。
每次熏蒸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
二、熏蒸前的准备⒈仔细检查粮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
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
表面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
埋藏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g,粉剂不超过20g。
⒊熏蒸前的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准备用具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确保熏蒸安全、有效。
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练,了解、熟悉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救护、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分工协作。
三、熏蒸施药⒈施药人员要不慌、不乱,从里向外,从远及近,由高向低施药。
指挥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神情。
⒉粮面施药必须使用药盒或不易燃烧的器皿,禁止将磷化铝直接投在粮食中。
每个投药点磷化铝的投放量(片、丸剂)不得超过150g,药片、丸不得重叠堆积,粉剂不超过100g,要均匀摊开;采用低剂量、缓释、间歇熏蒸投药点必须均匀分布。
⒊仓外计时员要掌握时间(一般情况一次为30分钟),超时要提醒。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
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范储粮熏蒸作业行为,提高科学储粮水平,防范熏蒸作业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组织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以下简称“熏蒸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熏蒸作业前,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过程。
熏蒸作业方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在熏蒸作业开始前预先编制的储粮熏蒸作业实施计划或安排。
熏蒸方案应当分仓号(货位)或者按熏蒸作业批次制定。
第五条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油仓储单位熏蒸作业的指导,建立并完善熏蒸作业和药剂存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协调熏蒸防护和应急救援,防范熏蒸事故,保障作业安全。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熏蒸备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省熏蒸备案管理工作。
市、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熏蒸备案工作,指导制定方案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熏蒸备案,无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可向市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进行熏蒸备案的单位,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粮油仓储单位基本条件,并在“XX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内完成网上备案,备案信息需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二)熏蒸作业的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储粮害虫防治专业技能,掌握磷化氢熏蒸基本理论知识,受过磷化氢熏蒸操作培训,能组织和指导磷化铝或磷化氢施药熏蒸作业。
熏蒸操作人员应受过磷化氢熏蒸技术与操作使用培训,能熟练操作有关熏蒸设备和器具。
实施熏蒸及散气操作应2人以上,并至少配备1名负责安全、防护的人员。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粮食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并制定科学周密的工作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
2.严格执行熏蒸作业技术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3.实施空仓杀虫、粮食熏蒸作业人员至少2人同时作业,同时安排1名监督警戒人员在仓门或仓口位置,保证观察到所有作业人员。
熏蒸前、后要做好人数清点、记录。
4.实施熏蒸作业的粮仓四周应保留必要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牌和警戒线(距粮仓四周10-20米),在投药后24小时内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巡视、警戒,注意检测有无漏毒、冒烟、燃爆等现象。
5.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
6.磷化氢熏蒸前后,禁止作业人员食用牛奶、鸡蛋和其它油脂食品;严禁酒后熏蒸作业。
7.禁止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作业。
8.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熏蒸结束后及时将剩余药品回收入库,药物残渣和药品包装物要按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清理药渣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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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熏蒸作业管理制度
一、使用杀虫药剂的要求
⒈虫粮的处理要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符合“安全、经济、有效”的原则,全仓生虫、全仓处理,局部生虫、局部处理。
对长期储存的粮食、严重虫粮、危险虫粮和在高温季节储藏的粮食应从严掌握。
⒉虫粮的处理要求:基本无虫粮或一般虫粮,粮温在15℃以下,可不做除治,但需做好防治工作;粮温在15℃以上,一般虫粮必须在15天以内除治;严重虫粮,必须在7天内除治;危险虫粮必须立即封仓熏蒸。
⒊各种固态或液态药剂严禁与粮食直接接触(储粮防护剂除外)。
⒋储粮进行常规熏蒸杀虫,同批次粮食,每年只能熏蒸一次。
熏蒸后应做好防护工作,防止再感染。
每次熏蒸结束后,应及时填写熏蒸记录。
二、熏蒸前的准备
⒈仔细检查粮堆中的害虫种类、密度、部位、粮温(有害虫活动部位)、储粮水分。
⒉确立熏蒸杀虫方案,计算用药量和确立施药点。
表面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150g,粉剂不超过100g。
埋藏施药,每点磷化铝片、丸剂不超过30 g,粉剂不超过20 g 。
⒊熏蒸前的密闭,仓房和粮堆密闭和气密性测定、检查防毒面具的气密性、准备用具和器材、施药装置、磷化氢浓度检测仪、安全防护器具等,确保熏蒸安全、有效。
⒋成立熏蒸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对参加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演练,了解、熟悉熏蒸点位、进出路线;安排救护、后勤、计时和安全保卫人员的分工协作。
三、熏蒸施药
⒈施药人员要不慌、不乱,从里向外,从远及近,由高向低施药。
指挥人员要密切注意施药人员的动态、神情。
⒉粮面施药必须使用药盒或不易燃烧的器皿,禁止将磷化铝直接投在粮食中。
每个投药点磷化铝的投放量(片、丸剂)不得超过150 g,药片、丸不得重叠堆积,粉剂不超过100 g,要均匀摊开;采用低剂量、缓释、间歇熏蒸投药点必须均匀分布。
⒊仓外计时员要掌握时间(一般情况一次为30分钟),超时要提醒。
待施药结束,人员全部撤出,查清投药人数后,封闭熏蒸出入门,并做好滤毒罐的使用日期和时间记录。
⒋仓内施药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组织检测PH3浓度,测漏、补漏。
环流熏蒸按国家粮食局规定的《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执行。
⒌施药部位应考虑粮堆微气流走向。
当平均粮温高于仓温3℃以上时,应在粮堆下层施药;当平均粮温低于仓温3℃以下时,应在粮面施药;新入仓粮食各部位粮温接近,宜采用均匀埋
藏施药,并在仓门及四角增加施药点。
⒍施药人员按分工进入预定投药部位后,指挥员确认施药人员全部到位就绪后,发出戴防毒面具的讯号;确认施药人员全部戴好防毒面具后,即发开瓶施药的指令,任何人不许提前开瓶施药,一切行动服从统一指挥。
四、熏蒸后的处理
⒈熏蒸密闭时间在到达规定时间后即可放气。
放气时应先开下风方向的门窗、后开上风方向的门窗进行自然通风5-7天,机械通风散气3-5天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收拾药物残渣。
在收集药物残渣时,操作要仔细认真,既不可漏掉一处残渣,又不让一点残渣掉进粮食中污染粮食。
取出的残渣集中深埋于离居住区的水源50米以外的僻静地方。
用过的反应器应清洗干净后妥善保管以备下次再用。
⒉熏蒸散气后,戴上防毒面具进仓检测仓中残毒,检查杀虫效果,确认仓中空气中无残毒后,方可进仓作业。
抽样化验粮食中残毒、粮食水分、发芽率、粮温,并与熏蒸前检测数据作比较。
同时采取措施预防害虫再次感染。
五、熏蒸操作中应注意事项
⒈熏蒸工作必须由技术熟练、有组织能力、了解药剂性能的技术人员负责指挥。
参加操作经过培训,了解药剂性能,掌握熏蒸技术和防毒面具使用方法。
⒉经常参加熏蒸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有心脏病、
肝病、肺病、贫血、精神异常、神经过敏、高血压、皮肤病、皮肤破伤风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十八岁的少年以及戴上防毒面具不能工作或经医生诊断不适合接触毒气的人,均不能参加施药或接触毒气工作。
⒊施药人员在操作中如有头痛、头晕、咳嗽、恶心等现象时,应迅速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摘下面具休息,严禁在毒气中勉强坚持作业,中毒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抢救。
⒋熏蒸作业人员在熏蒸前不准饮酒,在熏蒸或配药中不准吸烟和吃东西;采取磷化氢熏蒸时,作业人员禁止进食牛奶、鸡蛋及其它油脂多的食物。
⒌参加熏蒸工作人员在分药、投药、放气和处理药剂残渣等过程中都必须佩带具有良好防毒性能、型号合适的防毒面具,穿长袖、长裤工作服,戴手套及穿防滑鞋或胶鞋。
⒍投药后,空罐(瓶)及剩余药剂必须统一回收、集中处理,严禁随处乱放,吸附剂必须收回远离居住区和水源50米以外的地方深埋。
⒎熏蒸投药时,如用磷化铝药物,必须备置苏打、干沙或干粉灭火器。
一旦发生自燃,不要慌乱,立即投入苏打并将药袋取出,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严禁用水浇。
救火时,抢救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位于上风方向。
⒏使用磷化铝熏蒸过程中,如遇大风大雨天,须增加人员现场值班,备好防毒面具。
禁止在夜间或大风大雨天进行熏蒸或放
气。
⒐用磷化铝或磷化锌熏蒸前应切断仓内电源;用磷化铝或磷化锌在帐幕内熏蒸时,盛药器皿上应留有一定空间,以利于气体扩散;用磷化铝熏蒸时,要严防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以免水滴滴入药内引起火灾。
⒑熏蒸过程中接触毒气时间,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60分钟。
工作结束后应适当休息。
参加发放药剂、施药、处理残渣和开仓放气等与毒气接触的人员,按规定发给营养津贴,以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接触毒气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洗澡、更换衣服、鞋袜。
换下的污染衣物应送到空旷无人的地方散去毒气后,方可携入室内。
⒒熏蒸从投药开始到处理残渣为止,要在粮仓四周10米左右设警戒线,应有明显标志阻止行人靠近或误进,并在投药后24小时内有专人值班放哨,注意检测观察熏蒸仓有无漏毒气、冒烟、燃烧等现象。
放哨人员必须熟练业务并备有完好防毒面具、消防器材和报警联络讯号。
⒓要配置适合防治人员的防毒面具专人专用,不宜随意转借。
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面具的气密性。
六、化学药剂的管理
⒈化学药剂要有专用库房储存,药库应建在离办公、居住区和其他人员活动较远的僻静地方,并要坚固、干燥、上不漏雨、下不返潮,能通风、备有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排风,禁止在药库内吸烟、
饮食和存放其他物品。
⒉领用药剂,必须有批准手续,建立定期检查盘点制度。
领用和保管药剂必须派工作认真负责、了解药剂性能的人负责担任。
药剂进库要及时登记,做到收有帐、付有据、药帐相符。
⒊药剂存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并要遵循推陈出新的原则,禁止硫酸与磷化铝、磷化锌混存。
⒋装卸、运输、储存药剂时,药箱、药桶、药瓶不得倒放,要轻拿轻放,防止滚动、撞击,发生装置破漏,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运输途中要派了解药剂性能的人员携带防毒面具押运,并防止药剂遭受水浸、雨淋和阳光照射。
⒌在收发、运输、储存、使用药剂时,如发生事故,要迅速组织抢救,事后要找出原因,总结教训,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