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各类侵权责任【圣才出品】
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概述: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责任 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及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概念认定:产品有缺陷、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免责事由:未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或不能发现 形式: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警示、召回,惩罚性赔偿 诉讼时效:2年、10年责任竞合高度危险责任:概念、认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诉讼时效:3年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概念、认定、归责原则概念物件损害责任 认定:不同物件致人损害采不同归责原则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概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侵权行为的认定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监护人责任医疗侵权行为的概念医疗侵权行为的认定:行为、损失、过错、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义务医疗产品侵权行为医疗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的概念、类型、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的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类型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与性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内容:主体、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承担 校园伤害侵权行为的概念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所承担义务的性质 校园伤害责任 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监护人的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概念、责任承担网络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认定、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各类侵权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特殊侵权行为,是指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
本章所述14类侵权责任,除特殊侵权责任外,还有一些构成要件上没有特殊性、新出现的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故称各类侵权责任。
魏振瀛《民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七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25.1复习笔记一、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1.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概念(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3)合同解除的分类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a.单方解除,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b.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a.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在法定解除中,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一般法定解除;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b.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者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约定解除与协议解除相似,都是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
但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2.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1)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①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②合同内容发生变化;③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解除的条件①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
②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因合同的性质不同,对迟延履行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与否有不同的限定:a.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的,原则上不允许在迟延履行时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债务人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b.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侵权责任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侵权责任法概述(见表41-1) ★★表41-1 侵权责任法概述概念和调整对象体系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体系和功能 保护范围功能 责任重合概述:概念、特征、相关法规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 侵权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归责原则概述:概念、体系、意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概述考点二: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见表41-2)★★★表41-2 责任重合与侵权赔偿责任优先考点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概述(见表41-3)表41-3 归责原则概述2.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4)表41-4 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见表41-5)表41-5 无过错责任原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见表41-6)表41-6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异同(1)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如下:①都是民事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②就其性质来说,均具有明确的补偿性;③均为救济损害的主要方法;④均具有制裁性(2)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见表41-7)表41-7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41.2 课后习题详解1.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答: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具体而言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第2款则对其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作出了带有开放性的列举性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圣才出品】
是分离的。
c.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
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
①合伙企业
2006 年 8 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总则一章,对合伙企业的基本法律问题作了明确
的规定,从民事主体方面看,其主要内容有:
a.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合伙有两种: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又有
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还有隐名合伙。
②合伙的法律地位。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这主要表现为:
a.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
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b.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即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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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伙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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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伙财产的构成:a.合伙人的出资;b.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c.依法从
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②合伙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的财来自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③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需要对合伙人
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a.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不
包括退伙的情况在内),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
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其民事主体性地位在民法学界得到了普遍认同。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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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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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确定
a.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b.规定法律关系的客体
c.拟制
②范导
是为当事人可能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的民法调整方法,最典型地体现为法律行为制度。
(3)事后调整
①修补
就是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民法调整方法,设立补充性规定也是民法
独有的特征。
②保障
就是通过适用民事救济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圆满状态的民法调整方法。
③惩罚
就是在行为人没有按照法律要求行为的情况下,使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民法调整方
法。惩罚有失权、强令生效、价格制裁和证据规则等形式。
3.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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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账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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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与经济法
(1)什么是经济法
①国外的观点
a.大经济法
大经济法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各部门、各类别、各领域的经济关系的法,换言之,
经济法是调整全部社会经济生活的法规。依这种观点,民法、商法当然为经济法的分支,与
(2)什么叫商法 企业做出的赢利性行为才由商法调整。
(3)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①联系。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a.商法调整的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 b.商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c.民法中的各种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如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等; d.民法的许多基本制度都适用于商法,如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制度等。 ②区别 a.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一般的人;商法的主体必须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人(商自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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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NEW)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目 录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 法 人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 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 物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 民事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 代 理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 期限与诉讼时效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 人格权第十二章 人格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 一般人格权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 具体人格权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五章 人格权的保护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 物 权第十六章 物权概述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 物权变动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 所有权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章 相邻关系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 共 有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用益物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 占 有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 债权总论第二十五章 债的概述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 债的履行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七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7.1 复习笔记27.2 课后习题详解2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28.1 复习笔记28.2 课后习题详解2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 债权分论第二十九章 合同概述29.1 复习笔记29.2 课后习题详解2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 合同的订立30.1 复习笔记30.2 课后习题详解3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一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31.1 复习笔记31.2 课后习题详解3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二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32.1 复习笔记32.2 课后习题详解3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三章 违约责任33.1 复习笔记33.2 课后习题详解3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合同分则34.1 复习笔记34.2 课后习题详解3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五章 不当得利之债35.1 复习笔记35.2 课后习题详解3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六章 无因管理之债36.1 复习笔记36.2 课后习题详解3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 继承权第三十七章 继承权概述37.1 复习笔记37.2 课后习题详解3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八章 法定继承38.1 复习笔记38.2 课后习题详解3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九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39.1 复习笔记39.2 课后习题详解3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章 继承程序40.1 复习笔记40.2 课后习题详解4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四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概述41.1 复习笔记41.2 课后习题详解4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二章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2.1 复习笔记42.2 课后习题详解4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三章 数人的侵权责任43.1 复习笔记43.2 课后习题详解4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44.1 复习笔记44.2 课后习题详解4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五章 不承担侵权责任和减轻侵权责任的事由45.1 复习笔记45.2 课后习题详解4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六章 特殊责任主体对他人致害的责任46.1 复习笔记46.2 课后习题详解4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七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上):过错与过错推定47.1 复习笔记47.2 课后习题详解4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十八章 法律列举的侵权责任(下):无过错责任48.1 复习笔记48.2 课后习题详解4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 民法的概念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圣才出品】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我国
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的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
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①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 能力为基础。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概念:住所与居所、住所与户籍
自然人的住所 法律意义
自
确定住所的标准
然
人
种类: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拟制住所
概念与目的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条件与程序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的撤销:撤销情形、程序、效力
概念与目的
条件与程序
②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
③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但实务中一般予以支持。
④对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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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法律意义: ①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要求胎儿的生母 返还胎儿的应继份。 ②接受赠与的财产,如已占有或控制的,应予返还,赠与人也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未转移的,不享有赠与财产的请求权。 ③对胎儿人身受害所获人身伤害赔偿金及抚慰金,视情况处理,存有争议。对胎儿是否 受害无法查明,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应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胎儿因父亲受害死亡所获抚养费和抚慰金,支付人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3)受胎期间的确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062 条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 302 日止为受胎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 302 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 期间。此规定可供参考。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生理死亡 ①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真实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②对于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有不同的学说。我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 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的发展,已有较多的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 (脑死亡)为标准。 《民法总则》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 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十章 继承权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继承权概述 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权的特征继承的本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接受继承权的接受、 放弃:概念、特征放弃、丧失与保护 丧失:概念、效力、法定理由 保护:回复请求权的概念、性质、主体、行使期间 继承权概述(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3.继承的本质继承是基于人类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的两种生产的社会需要而产生的,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更替。
对于继承的本质应从以下方面理解:(1)继承是历史的产物,它以个人财产的存在为存在前提。
(2)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
(3)继承制度决定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
(4)继承受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尤其是婚姻家庭制度和宗教制度的影响。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一方面,要求法律确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要求在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法律上的救济。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的表现主要有:(1)凡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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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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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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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债 权
第一分编 债 权总论
第二分编 债 权分论
第十七章 债 1
的概述
2
第十八章 债 的类型
3
第十九章 债 的履行
4 第二十章 债
的保全与担保
5 第二十一章
债的转移与消 灭
第二十二章 合同 概述
第二十三章 合同 的订立
期限
第二编 物 权
01
第十一章 物权总论
02
第十二章 所有权
03
第十三章 共有
04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Fra bibliotek06第十六章 占有
05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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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编 人身权
第三十五章 人 格权
第三十四章 人 身权概述
第三十六章 身 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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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 民法 第 7版 笔记和考研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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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民法概述)【圣才出品】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概念题1.民法(浙江工商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
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
2.民法学与民法典(中南财大2005年研)、民法典(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答: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
民法典的规定涵盖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属于民事基本法。
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法学中的一门分支学科。
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特别民法规范,以及以习惯、判例、学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补充性民法规范。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学就是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民法典是民法学的表现形式。
3.财产(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民法上的财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属于狭义的财产。
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总财产在特定的时间体现为金钱价值时,可能是正数,可能是零,也可能是负数。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
具有精神、文化或者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手稿和录音等,可以用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中有些也可以成为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
4.财产流转关系(北邮2009年研)答: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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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与担保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债的保全的概念概念与性质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债的保全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行使的效力、效果归属、费用负担 概念与性质成立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行使的效果:行使的效力、效果归属、费用负担 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概述 债的担保与反担保 保证概述:概念与法律性质 保证合同:概念、特征、当事人、内容与形式、效力 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担保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权利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的追偿权、代位权 保证责任的免除定金概述:概念、性质、与预付款和押金的区别定金的种类: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立约定金 定金 定金的成立:书面定金合同、交付定金的效力 债的保全与担保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2.债权人的代位权(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性质:①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
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固有意义上的形成权,不是依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的效力,只是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
因而,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④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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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法学真题版)[民法学考点归纳及历年试题分析]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大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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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1.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语源
民法的概念与意义 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商法
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民法的沿革 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 我国的民事立法
财产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概念与种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私法
民法的性质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法律的本位的概念及分类
民法的本位 新的权利本位理论
民法的本位的概念 权利本位的意义
民法的渊源: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理
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民法的效力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
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失效的时间
民法的溯及力 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语源
从语源来看,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市民法;结合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源于中世纪后期市民国家的市民法。
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成“公民”。
所谓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3.民法与民法典
(1)民法一般是成文法,包括民事法律、法规等。
(2)从民事立法的体例上看,有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之分。
①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的称谓,属于民事基本法。
②按照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分类,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为特别法。
4.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词有时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有时指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学。
(1)民法学
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①狭义的民法学,是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
②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
(2)民法与民法学的关系
民法与民法学的性质不同。
民法是由国家制定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民法学是一
种学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明确规定法理作为民法渊源的是为例外)。
民法与民法学互有联系、互有影响。
5.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各国关于民法与商法的编纂体例有两种:
(1)民法与商法分立制度(简称民商分立)
民商分立是将民法与商法分开,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既有民法典,又有商法典。
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日本等。
(2)民法与商法合一制度(简称民商合一)
民商合一是将民法和商法合为一体,其表现形式是只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
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有瑞士、意大利、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和新的荷兰民法典等。
无论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民法均为基本法。
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
二、民法的沿革
1.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1)罗马法的编纂
①公元前8世纪,罗马形成了市民法。
罗马法是诸法合体,没有法律部门的划分,但在学理上区分了公法与私法。
②罗马法发展的顶峰是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一个时期的法律编纂。
先后编纂了《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为《民法大全》或者《罗马法大全》),它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③按照内容,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这是《法学阶梯》的体系)。
(2)罗马法的影响
①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许多国家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几乎被整个欧洲所接受。
②罗马法和在罗马法基础上形成的中世纪后期的市民法成为反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的渊源。
2.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1)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一个典型,是对一个部门法全面系统的编纂。
①在体系上参考了罗马法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②《法国民法典》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③《法国民法典》巩固了大革命的重要成果,对许多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1896年《德国民法典》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其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①从学理上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其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进步。
②《德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原则作了一些限制,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
“善良风俗”,这些规定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灵活适用法律的积极作用。
③《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制定的,语言艰深晦涩,有些规定苛细难懂。
3.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1)《瑞士民法典》
①《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②法典中明确规定“如本法无相应规定时,法官应依据惯例;无惯例时,依据自己作为立法者所提出的规则裁判”,并把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提高到基本原则的地位。
③《瑞士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编制体例和风格方面对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有重大影响,它保持了一种民族化的生动语言,具有通俗清晰、相对有余地的体系。
(2)荷兰新民法典
①该法典从1947年开始制定,按计划最后确定为10编。
②这部新民法典取代1838年颁布的荷兰民法典和商法典,由民商分立转变为民商合一。
(3)《苏俄民法典》
①1922年《苏俄民法典》。
这部法典是在列宁指导下制定的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其体系基本上是参考《德国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个部分,婚姻家庭关系没有规定在其中。
②1964年《苏俄民法典》。
这部法典颁布于1964年,以1961年公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为根据,共569条,分为8章。
4.我国的民事立法
(1)西周是我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债务、侵权行为的认定等均在典籍中有不少记载。
民事法律的主要渊源为“礼”。
(2)唐代,农业复兴,手工业和商业繁荣,多种契约关系都有发展,并出现了契约“样文”,立约便捷,但有关契约的法律规定却很少。
(3)宋代商品经济空前发展,宋朝政府对民间借贷采取“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政策。
(4)1907年,我国历史上首次编纂民法,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公布,清王朝即覆灭。
(5)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即着手制定民法。
民法的各编于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名为《中华民国民法》。
该法典采民商合一制,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6)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作为六法全书组成部分的民法在大陆地区失去效力。
新中国长期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在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在经济领域里主要适用行政法,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调整民事关系的法规。
(7)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民法,1956年完成草案;1962年第二次组织起草民法,至1964年7月完成三编;1979年第三次组织起草,1982年5月完成草案第四稿。
这三个草案均被搁浅。
(8)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重要的里程碑;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合同法》表明我国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立法机关首次审议民法草案,但因草案不够成熟,没有通过。
(9)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