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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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典当制度探析

宋代典当制度探析

宋代典当制度探析作者:常伟来源:《东方教育》2018年第24期摘要:宋代商业经济发达,市民生活活跃,同时也激活和扩大了一些旧有的行业,典当行业作为一个古老的行业,在宋代相对宽松的政治环境的影响下,重新活跃起来,丰富着宋代的商业和市民生活。

关键词:宋代;典当;利润一、典当的名称和分类典当有两层意思,一层是以动产或者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借贷行为,二层意思是专指以经营动产抵押放贷为主的经营机构。

北宋中期称典当为质库或者解库,之后又称抵挡库或者抵当所。

北宋末期又称为质铺和质库。

南宋初,把典当称作质库或者解质库,孝宗时期称为解库,到庆元年间在江西被称为长生库,嘉泰年间和州又称为抵挡库,开平年间在太平州则被称为抵库,度宗时又称为普惠库,南宋基本上都称典当为典库,到南宋末年重新又恢复北宋时期的叫法称其为长生库、质库或者解库。

宋代的典当分为国家,私人,寺院的典当行。

如抵当所和抵挡库,皆属于政府性质的。

典当行是作为国家的机构存在,收益也直接充国库用,无论抵挡库盈亏都直接从属于国家机构。

第二类即私人性质的典当行业。

此典当行皆为私人谋利所有,与政府的典当行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三类属于寺院典当,以寺院作为典当的主体。

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其利谓之长生库。

长生库是寺院典当的主要体现形式。

二、典当行的设置及运行1典当机构设置典当,特别是作为政府性质的典当业的管理也是很精细的,政府制定详细的细则来规范和约束典当行,具体到典当的机构设置,根据某一时的具体情况来相应调整。

典当行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属于军器的货物不允许典当收买。

掌供御辇事。

典御二人,奉御四人,监官一人,正供二百二十人,次供一百三十人,下都一千人,知库二人,典库一十人,局史二人,书吏三人。

以御辇院事厘为尚辇局,增置内臣监官四员为奉御,仍以尚衣裤扇筤厘入。

其正供御、次供御、下都三色人旧亦祗应殿阁使用。

一般的情况下典库的人数应该是十人左右。

凡是在典当行任职的,既有文官,也有武将,使二者相互限制相互监督,典当的人数一般超过十人,有利于工作之便,同时不会造成人员的臃肿和冗员现象。

宋朝的制度与文化传统

宋朝的制度与文化传统

宋朝的制度与文化传统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制度与文化传统对于中国社会影响深远。

宋朝以其健全的制度和丰富多样的文化传统而闻名于世,本文将以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文化传统四个方面来分析宋朝的特点与影响。

一、政治制度宋朝的政治制度以议论文治为核心,结合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特点。

政府设立有中央朝廷和地方行政机构,实行州、府、州、县四级行政管理体系,由宰相、侍郎、知州等官员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而中央朝廷则由皇帝亲政,设置了御史台、三省六部等机构来监督官员的履职。

这一制度的特点在于保持了中央权威的同时,注重地方自治,使得政治制度得以稳定运行。

二、经济制度宋朝的经济制度以农业为基础,商业、手工业也逐渐发展。

政府鼓励农业生产,推行了“保甲法”、“均输法”,提高了农田开垦率,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此外,宋朝还兴办了鱼塘、林场、池塘等水利工程,提高了耕地的利用率。

在商业方面,宋朝的市场繁荣发达,成立了徽商、官府商会等商业组织,推行了近代货币制度,促进了商品交流和经济发展。

三、社会制度宋朝注重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对社会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在农村方面,施行“保甲法”加强了乡村治安和自卫能力,促进了农民阶级的壮大。

在城市方面,官府商会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行业组织形式,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此外,宋朝还积极推行科举制度,提倡文化教育,增加了社会流动性,使社会阶层更加多元化。

四、文化传统宋朝是中国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以儒学为主导,兼容并蓄了多种文化传统。

儒学在宋代得到高度发展,提倡道德伦理和人文教育。

宋代文人雅士比较重视文学创作,出现了许多杰出的诗人、文人、书法家等。

宋朝的艺术和文化有自己的特色,其中以宋代绘画最为著名,以山水画和花鸟画为代表。

此外,宋代还对科学技术、医药学、历史学等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中国文化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宋朝的制度与文化传统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

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

《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摘要:本文拟从典卖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典卖程序、典卖制度中蕴含的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特色对宋代典卖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宋代典卖田宅为例,宋代出典田宅的人,多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并且是田宅的合法所有权人,一,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一旦典权成立,在典权存续期间,钱主就可以收取典产的收益,钱主无须向业主支付使用费,钱主的义务就是向业主支付约定的典价【摘要】典权是我国传统的物权之一,典卖是设定典权的法律事实。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从现有史料来看,典卖有大量文献记载最早出现在宋代,这一时期典权也得到快速发展。

本文拟从典卖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典卖程序、典卖制度中蕴含的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特色对宋代典卖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宋朝典权文化特色一、宋代典卖关系的主体(一)典卖双方据宋代的文献记载,典卖关系中有双方当事人,典卖自己的物品以获取典价的人,被称为“业主”,也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支付典价使用典卖物品并收取所得收益的人,被称为“钱主”。

以宋代典卖田宅为例,宋代出典田宅的人,多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并且是田宅的合法所有权人。

如果没有所有权而典卖他人的田宅,可能受到“杖一百”的刑罚,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无子寡妇无权典卖田宅。

妇女从事田宅交易,北宋时期就出现了。

根据《宋刑统·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的记载,典卖田宅必须由家中的尊长与钱主或钱主的亲信当面署押契帖,妇女业主不可以当面交易,必须隔帘幕商量交易。

没有子孙或者子孙在十六岁以下的妇女无权典卖田宅,否则会受到刑罚处罚。

[1]卑幼典卖田宅被严格限制。

如果是晚辈瞒着家中的长辈,擅自将田宅典卖、质押,或者冒充尊长的姓名为他人做担保的,交易无效,钱财和物业各自返还。

对尊长也有一定的限制,尊长不得任意典卖卑幼田宅。

宋代对卑幼私自典卖田宅严格限制,出于保护卑幼继承权的考虑,宋代对尊长也同样加以限制,如果家中尊长在卑幼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卑幼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田和钱各自退还给业主和钱主,如果卑幼知情,那么钱退还给钱主,等到约定的典期,钱主需要返还田产。

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研究

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研究

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研究
两宋时期,田宅交易十分活跃,尤其是田宅的典卖交易方式在两宋时期更是得到了蓬勃发展。

在人们的实践与政府的积极规范下田宅典卖在两宋时期逐渐制度化,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田宅典卖制度。

本文就从田宅典卖的历史发展、田宅典卖的性质及功能以及两宋关于田宅典卖的法律规范及其评价几个方面来对两宋时期的典卖制度做一个全面的阐述,并在分析典卖制度兴盛原因的基础上就当前社会应当废止还是保留并完善典权制度做一个探索性的思考。

文章在论述田宅典卖的性质时,试图在方法论上寻求突破,跳出仅从权利层面论证典卖(典权)性质的框架,从古代人们的实际生活出发,分别站在出典人和典权人的角度去看典卖真正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典卖给他们真正带来的是怎样的一种便利(便宜)。

通过研究古人(以两宋为例)对典卖的真正看法从而得出典卖的性质。

文章在田宅典卖法律规范进行梳理的过程中还引用了一些案例加以说明,从而反映出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被遵守的情况,也使文章更具有说服力。

最后还归纳评价了两宋法律关于田宅典卖的法律制度规范,主要指出其不完善之处。

文章由三部分组成,即导言、正文和结语。

导言部分交代了文章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并对“典卖”的含义做了界定。

正文部分由四节组成,第一节归纳叙述了田宅典卖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二节论证了田宅典卖的性质是一种附回赎权(条件)的买卖;第三节全面梳理了两宋关于田宅典卖的法律规范并做了简要评价;第四节在总结田宅典卖在两宋兴盛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当今社会的具体情况得出典权在当今社会已经失去市场的结论。

结语部分简要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

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

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
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
2023-11-06
目录
• 引言 • 两宋时期的社会背景 • 两宋时期的田宅典卖制度 • 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的影响 • 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的评价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两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文化、科技高度繁荣的时代, 田宅典卖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制度,对于当时社会经济 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01
02
03
促进经济发展
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 促进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推动了农业、手工业、商 业等产业的发展。
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田宅典卖制度使得政府可 以通过征收土地税、交易 税等增加财政收入。
促进城市发展
随着田宅典卖制度的盛行 ,城市周边地区的土地开 发加速,促进了城市的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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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优点和缺点
缺点
破坏了农村社会结构:田宅典卖制度的实施,使 得农村的土地和房屋买卖频繁,破坏了农村社会 的稳定结构,不利于农村社会的长期发展。
土地兼并严重:随着田宅典卖制度的推行,一些 地主和豪商开始大量收购土地,导致土地兼并日 益严重,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不利于农业发展:由于大量的土地被兼并,导致 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受到阻碍,不利于农 业的发展。
研究目的和方法
研究目的
通过对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揭示其形成、发展、演变的过 程,分析其对当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
研究方法
综合运用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两宋时期田宅典 卖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02
两宋时期的社会背景
政治制度
中央集权
两宋时期,中央政府加强了对地方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控制和管理,形成了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

宋代买卖制度

宋代买卖制度

宋代买卖制度
宋代买卖制度是指在中国宋朝时期,在交易、商品标准、商业税金等
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1.交易制度:宋代推广了“市井作坊制”,即支持小规模的手工作坊
和市场经济。

此外,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包括“禁止商贩恶意藏匿、杂糅,和以次充好等做法”,以及禁止商人进行海外贸易。

2.商品标准:《令》(《徽宗令法志·商货令》),规定了商品的质量
标准。

如丝绸的档次分为“特等、上等、中等、下等、极下等”五种。

此外,还规定了其它物品的标准,如铁器规定铁锤、铁锅的规格等。

3.商业税金:在税种上分别有“关税”“门税”“差役税”“银税”
等具体的税种。

其中,“门税”是指市楼门、城隍庙等地缴纳的税金,而“差役税”则是指商人在路上遇到的各种税收。

银税是宋代推广纸币的一
项税种,商人和百姓都需要缴纳。

总体来说,宋代的买卖制度对于商人来说,缺乏制度之外的助力。


少商人会存在恶意行为,这些制度并不能在该领域完美地发挥作用。

但相
对于前代朝代,比如唐朝,这些制度似乎也有一定的作用。

宋朝典权制度

宋朝典权制度

宋朝典权制度一、典卖契约在宋朝时期,典卖契约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契约形式。

它是指将财物交付给对方,并由对方支付一定的价款,以此达成的一种临时性的买卖关系。

典卖契约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在契约中,需要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回赎与找贴在典卖契约中,回赎和找贴是两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回赎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出典人可以按照原典价赎回自己的财物。

找贴则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内将其财物转让给他人,并由受让人支付一定的价款给原出典人。

如果出典人在典期内没有回赎或转让财物,则视为放弃回赎权,且不能再次要求回赎。

三、租佃关系在宋朝时期,租佃关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关系。

地主将自己的土地出租给佃农,佃农则向地主支付一定的地租。

租佃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需要签订租佃契约。

在契约中,需要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租期、租金、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典权变动在宋朝时期,典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当出典人将财物交付给对方后,财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对方。

但是,出典人仍然保留着回赎权,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赎回自己的财物。

在典期内,如果出典人将财物转让给他人,则需要得到典权人的同意。

如果典权人同意转让,则受让人将取代原出典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典权人。

如果典权人不同意转让,则出典人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五、继承制度在宋朝时期,继承制度采取的是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而庶子只能继承部分财产或从旁系传承中取得财产。

在继承过程中,如果嫡长子先于父亲去世,则由嫡长子的儿子继承。

如果父亲先于嫡长子去世,则由嫡长子的兄弟继承。

如果兄弟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官府裁决。

此外,宋朝还规定了遗嘱继承和养子继承等制度。

宋代典卖制度

宋代典卖制度

宋代典卖制度简单地说,宋代的典卖制度是宋代所实行的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入户交易田土,投卖契书,及争讼界至,无日无之”。

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使宋代对典卖的法律调整有所加强。

自宋代以降,对土地、房屋等的典卖规定须向官府纳税和订立书面契约,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

同时在《宋刑统》和许多皇帝的诏敕中,明确规定严禁一物两典,违犯者“准盗论”,用以维护典权人的利益。

附:两宋时期的典权制度自两宋起,土地的买卖已完全合法化,因而典卖土地至宋代已开始普遍化。

这一点可以从陆游:“新寒换典衣”。

以及戴复“丝未落车图赎典”的诗句中得以证实。

因而对两宋时期典卖关系的研究应是很有价值的。

本文将从三方面对两宋时期有关典权的特点作一概述。

首先,从立法原则上看,宋代有关典权的法律大多以侧重保护典权人的利益,兼顾保护农业生产为宗旨。

比如,《宋刑统》规定只有典契“证验显然者”方许收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难辩真伪者,不在论理收赎之限。

”同时,严禁一物二典,否则“本主、牙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人已钱数,并准盗论,不分受饯者,减三等,仍征钱,还被欺之人。

”如无力偿还,则勒令典契上署名之中人、邻人共同赔偿,而典当物仍归第一典权人。

很明显,无论是在收赎时,对文契真实性的严格要求,还是对重复出典的禁止和赔偿性规定,其最终目的不外乎保护典权人的利益。

这种对典权的保护与宋代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立法宗旨是一致的。

当然对于典权人的保护并不是无任何限制的。

天禧四年就有诏令:“其田庄因平渍吞并典质者,许元主收赎”(《长编》卷九五)。

该诏令的用意便在于保护农业生产。

其次,在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宋代首次规定了典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这一点在典权发展的历史上尤值关注。

因为在宋代以前出于维护宗法宗族制的考虑,历代多规定亲邻的优先购买权。

北宋归纳总结了前世的经验,一方面在《宋刑统·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中规定了亲邻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还规定在典卖后若再绝卖,必须先问典权人。

《宋代的专卖制度》课件

《宋代的专卖制度》课件
宋代专卖制度的演变:宋代专卖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初 期,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对盐、铁、酒等实行垄断管理,并对生产 和销售进行严格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专卖制度逐渐放宽,允 许私人生产和销售,但仍然受到政府的监管和控制。
宋代专卖制度的特点和影响
宋代专卖制度的特点
宋代专卖制度的特点在于其广泛性和多样性 。政府不仅对盐、铁等传统重要物资实行专 卖,还对酒、醋、茶叶等商品实行专卖。此 外,宋代还出现了官商合营的专卖形式,即 政府与商人合作经营专卖商品。
宋代专卖制度的影响
宋代专卖制度对当时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了深 远的影响。首先,专卖制度的实施增加了政 府的财政收入,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 持。其次,专卖制度的实施促进了商品经济 的发展,推动了商品生产和流通的繁荣。此 外,专卖制度的实施还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 了影响,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繁荣

02
部分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收受贿赂,严 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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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聆听
醋专卖
宋代醋专卖制度是宋代专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 过官府垄断醋的生产和销售,控制醋的流通和价格,
以增加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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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卖形式
宋代醋专卖采取了禁榷制,即由官府统一生产和销售 ,严禁私自生产和销售。同时,官府还设立了醋务局 ,负责醋的生产和销售。
醋专卖制度
专卖范围
宋代醋专卖制度的管理非常严格,官府设立了专门的 机构和官员负责醋政管理,同时对醋的产、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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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CT

• 宋代专卖制度概述 • 宋代专卖制度的主要内容 • 宋代专卖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 宋代专卖制度的影响和评价 • 宋代专卖制度的局限性和问题

宋朝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宋朝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典卖制度作为宋朝特有的法律制度之一,对于当时的土地交易、财产流转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宋朝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背景、主要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二、宋朝典卖制度的背景1. 土地制度的变革宋朝时期,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均田制到佃农制的转变。

均田制时期,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通过租佃关系获得土地使用权。

而佃农制时期,土地逐渐私有化,农民通过典卖、买卖等方式进行土地流转。

2. 商品经济的发展宋朝时期,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市场交易频繁。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法律制度也需要进行调整,以规范土地交易、财产流转等方面的行为。

三、宋朝典卖制度的主要内容1. 典卖的定义典卖,又称典当、典赁,是指卖方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典给买方,买方支付一定的典价,取得典物的使用权。

典卖期间,卖方保留典物的所有权,买方不得擅自处分典物。

2. 典卖的条件(1)典卖主体:典卖双方须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典卖标的:典卖标的须为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

(3)典卖价格:典卖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4)典卖期限:典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3. 典卖程序(1)签订典卖合同:典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典卖标的、典卖价格、典卖期限等内容。

(2)过户登记:典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当地官府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支付典价:买方应在典卖合同签订后支付典价。

(4)典物使用:买方在典卖期间享有典物的使用权,但不得擅自处分典物。

4. 典卖解除(1)典卖期满:典卖期满后,卖方有权收回典物。

(2)典卖合同解除:典卖合同可以因双方协商一致、法定事由等原因解除。

四、宋朝典卖制度的法律效力1. 典卖合同的效力典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典物的所有权典卖期间,卖方保留典物的所有权,买方不得擅自处分典物。

宋朝的典卖制度

宋朝的典卖制度

宋朝的典卖制度是一种土地和房产的交易方式,它与现代的房屋或土地的抵押和租赁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宋朝,典卖是一种合法且普遍的土地和房产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通常涉及双方达成协议,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的典价,以获得土地或房产的使用权。

同时,买方也同意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典价和利息,以赎回土地或房产的所有权。

在典卖制度下,买方通常只能获得土地或房产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这意味着,在典当期满并支付所有费用后,买方才能获得所有权。

此外,宋朝的典卖制度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例如,在典卖活动中,家长和买主必须当面署押契帖,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如果家长不在场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签署契帖,则需要呈报州县并获得凭由,才能进行交易。

另外,在典卖财产时,宗族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家庭的财产被典当,那么其他家族成员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总的来说,宋朝的典卖制度是一种复杂的土地和房产交易方式,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

然而,这种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中是非常普遍的,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合法且可行的土地和房产交易方式。

宋朝的商人与商业文化

宋朝的商人与商业文化

宋朝的商人与商业文化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被认为是商业繁荣的黄金时代之一。

在这个时期,商人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不仅推动了经济的繁荣,还对商业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探讨宋朝商人的地位与角色,商业文化的特点以及对中国传统商业思想的影响。

一、商人的地位与角色在宋朝,商人的地位相对较高。

尽管封建统治者一直将农耕阶层视为社会的主体,但商人作为商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获得了尊重和认可。

商人通过经商活动积累了财富,进而得到了社会地位的提升。

他们成为了社会流动性最大的群体之一,有些商人甚至成为了朝廷重要的官员。

商人在宋代的社会经济中具有重要的角色。

他们在农业生产中提供了生产资料,并刺激了商品生产、流通以及贸易的发展。

商人通过经营交易,促进了地区之间的物资交换和文化交流,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商业文化的特点商业文化在宋朝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商人通过商业活动的开展,形成了自己的商业道德和商业观念,逐渐形成了独特的商业文化。

1.诚信与守约:宋朝商人注重信用和守约,讲究信誉以及诚信的经营原则。

商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和进行商业往来,建立了一种商业信用体系,维护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2.家族经营与传承:宋朝商人奉行家族经营的原则,许多商业机构与家族紧密结合。

商人将商业技巧和经验代代相传,形成了世袭商业家族,强化了商业文化的传承。

3.文化熏陶与品位提升:宋朝商人重视文化修养,崇尚文化艺术。

一方面,商人投资经营文化产业,如开办书店、文房雅器店等;另一方面,商人鉴赏和购买艺术品,促进了文化品位的提升。

三、对中国传统商业思想的影响宋朝商人与商业文化的发展对中国传统商业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1.商业道德观念塑造:宋朝商人倡导诚信与守约的商业道德观念,为后来商人的道德意识和商业伦理奠定了基础。

2.商业法制建设:宋代朝廷逐渐建立了商业法律制度,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并为后来商业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宋朝典卖制度

宋朝典卖制度

宋朝的典卖制度是一种将田宅、财物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他人借贷的制度。

在典卖交易中,卖家将物品交付给买家,并约定一定的期限和利息,买家在期限内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赎回原物。

如果买家在期限内无法归还本金或利息,则原物归买家所有。

宋朝的典卖制度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例如,卖家必须在官府进行登记,买家也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此外,典卖的价格也受到限制,防止过高的利息和过低的本金对卖家造成过大的损失。

在宋朝时期,典卖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一方面,由于土地和财产的私有化程度较高,人们更容易将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进行借贷。

另一方面,由于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人们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典卖制度成为了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典卖制度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些卖家在出典物品后无法赎回,导致大量的财产和土地集中在少数买家手中,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贫富分化。

同时,一些买家也利用典卖制度进行欺诈和剥削,损害了卖家的利益。

总的来说,宋朝的典卖制度是一种具有时代特色的经济制度,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人们对融资和财产处理的需求,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宋代经济制度与商业文化研究

宋代经济制度与商业文化研究

宋代经济制度与商业文化研究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一个经济繁荣、商业发展的时期。

在宋代,由于政治稳定、文化繁荣和人口增长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

宋代的经济制度和商业文化对当时的社会和未来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宋代的经济制度1. 农业生产制度宋代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农业生产制度成熟,基本上是由小农经济发展而来。

农业生产逐渐由自给自足向商品经济转变,在这一过程中,耕地面积得到了扩大,劳动力得到了充分利用。

宋代的年景好,粮食生产相对充足,大量的农民也是非常有劳动能力的,这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2. 工商业生产制度宋代的手工业是比较发达的,手工业品种很多,且产量逐渐得到提高,如绸缎、纺织、制瓷等,这些手工业加工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劳动分工逐渐得到细化,产生了很大的规模经济,同时资本主义因素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3. 财政制度在宋代,财政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其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财政制度包括了税收的征收、储蓄的管理、货币的发行等部分。

其中,货币经济的发展是其重要的标志。

在这一时期,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货币发行逐渐得到增长,其繁荣程度前所未有。

二、宋代商业文化虽然宋代整体还是以一种陈旧的封建结构为主,但是宋朝商业上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商业文化。

宋代商业文化不仅体现在商业运作的一些特点上,更体现了一种科技与文化的融合。

下面,我们将从科技与文化两个方面来介绍宋代商业文化的特点。

1. 科技方面的商业文化特点在宋代,科技的进步是推动商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宋代的机械生产技术逐渐得到提高,铁制商用机器也开始得到普及。

例如宋代的船只设计、航海技术和地图测绘等技术的进步,使中国的海上贸易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中海上丝绸之路的开通,对当时的商业往来有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2. 文化方面的商业文化特点宋代的商业文化也体现在了各种文学作品中。

宋代文化特别强调商业的重要性,充分表现了商业带给人们的社会价值。

宋朝的经济与文化特点

宋朝的经济与文化特点

宋朝的经济与文化特点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王朝之一,也是一段经济繁荣与文化繁盛的时期。

本文将对宋朝的经济和文化特点进行探讨。

一、经济特点宋朝经济以农业为基础,但也注重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农业生产在宋朝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通过农业工具的改良和良种的推广,农民的生产效率得到提高,农田的利用率提升。

水稻的种植技术也得到了改进,北方推广了早稻,南方则以粳稻为主要农作物。

这些措施使得农业产量大幅增加,为宋朝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除了农业,宋朝的商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随着交通的便利和市场的繁荣,各地间的贸易活动蓬勃发展。

水运和海运成为重要的交通方式,运河体系的完善促进了商贸活动的繁荣。

丝绸、茶叶、瓷器等商品成为宋朝的重要出口,对外贸易使得宋朝的国际地位得到了巩固。

手工业在宋朝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宋代是中国陶瓷发展的黄金时期,景德镇窑、钧窑等著名瓷窑相继兴起。

宋代的官窑瓷器技术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享有盛誉。

此外,纺织业、造纸业、铁器制造等手工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宋代经济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文化特点宋朝是中国文化史上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在文学、艺术、科学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宋朝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导,注重文人学士的培养和文化教育的发展。

在文学方面,宋代出现了许多优秀的文学家和作品。

代表作家有苏轼、文天祥、辛弃疾等,他们以优美的词章和深刻的思想感染了后世。

苏轼的文学成就尤为突出,他的诗、词、散文皆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此外,宋代还产生了许多重要的文学著作,如《红楼梦》、《水浒传》等,这些作品对中国文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艺术方面,宋代绘画出现了北宗与南宗两种不同的风格。

北宗以韩干、李公麟等为代表,注重意境和线条的表现;南宗以文征明、仇英等为代表,追求写实主义和色彩的丰富。

宋代的绘画作品以山水画最为著名,形成了独特的山水画风格,为后来的绘画奠定了基础。

在科学技术方面,宋朝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成就。

宋朝的制度与文化繁荣

宋朝的制度与文化繁荣

宋朝的制度与文化繁荣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它的制度与文化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以及文化繁荣的原因。

一、政治制度宋朝的政治制度相对稳定且相当强大。

首先,宋朝实行了高度集权的统治体制,皇帝是最高权力的代表。

制度中的某些官职如宰相、参知政事等也对政治运作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次,宋朝在政治上注重中央和地方的分权。

中央政府通过派遣官员到各地监督和管理地方事务,确保皇权的有效扩展。

此外,宋朝还实行了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为官员选拔提供了公平的途径。

这项制度的实行使得人才得以充分发挥,进一步巩固了宋朝的统治。

二、经济制度宋朝的经济制度对于其文化繁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宋朝的农业非常发达,土地所有权相对清晰,农民有较高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

这使得农业产量大幅增长,从而提供了充足的食物供给。

其次,宋朝推行官营的铁路融资政策,大大推动了铁器的生产和销售。

这项政策对于推动宋朝的商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推动了不同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促进了经济繁荣。

另外,宋朝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用于发展手工业,如对工匠的鼓励和保护等。

这些措施使得手工业的生产水平得到提高,为文化繁荣提供了物质基础。

三、文化繁荣的原因宋朝的文化繁荣离不开它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支撑。

首先,政治上的相对稳定使得人们的精力更多地投入到文化创作方面。

在这个时期,文人雅士活动频繁,诗词歌赋开始当红,士人们对书法、绘画、音乐等也有很高的追求。

其次,宋朝繁荣的经济为文化创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相对较富裕的生活让人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追求文化活动。

许多富有文化氛围的城市如东京(今北京)、临安(今杭州)等成为文化的中心,吸引了大量有才华的人士。

最后,科举制度的推行也为文化的繁荣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得人们对教育有了更多的重视,对书法、诗词等文化形式的研究也更加深入。

这增加了文化的多样性和独特性。

宋代时期的商道与商业文化

宋代时期的商道与商业文化

宋代时期的商道与商业文化宋代(960年-1279年)是中国商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商业繁荣成为当时的一种重要现象。

商道在这一时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商业文化也迅速壮大,成为了当时的一种值得研究的现象。

本文将探讨宋代时期的商道与商业文化。

一、宋代商业的特点宋代商业呈现出许多独特的特点。

首先,宋代时期是中国商业发展的黄金时期之一,在此期间,国家工商业的发展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

商业繁荣的一大因素是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物物交换制度渐渐被货币交换制度所代替,商业性交换逐渐扩大。

其次,道路交通和水运交通发展迅速,交通运输变得更加便捷,货物流通逐渐加速。

同时,宋代人还开设了数以千计的市场和商行,商业机构的数量激增,为宋代商业的繁荣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二、宋代商道的发展宋代商道是在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它不仅是一种商业经营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商人们之间一种商贸往来、信任和互帮互助的行为准则。

在宋代商道之中,最为重要的是“商盟”,即商人组建的联盟。

联盟一般分为大小两类,小的联盟主要是针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大的联盟则涵盖更广的范围和更多的商人。

这些联盟的成立,使得商人们可以共同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以保护商业合同的合法性和商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宋代商人还设立了“市民堂”。

“市民堂”是商业联盟的一种组织形式,它的职能是维护商人的利益,处理商业纠纷,制定商业规章制度等。

在商人们与富豪、政治权贵和官府的冲突中,市民堂起到了重要的调解、表达诉求和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三、宋代商业文化的繁荣宋代商业文化的繁荣,一方面在于商人地位的提升和商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

宋代商人多由财主、地主和工商业人士组成,地位较高,他们不仅仅是商人,还兼任政治、经济的职务。

另一方面,在宋代文化的影响下,商业经营方式也得到了创新和改善。

商家之间往来文书、记账明细等也变得更加规范和精细。

官方的相关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文化的繁荣。

例如,富户对于地方政府的捐献可以得到区别于普通商人的优待待遇。

宋朝的制度与文化繁荣

宋朝的制度与文化繁荣

宋朝的制度与文化繁荣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时期,其丰富的制度与繁荣的文化给后世留下了深刻印象。

在这个时期,宋朝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促进国家发展和人民福祉。

同时,宋朝也是文化繁荣的时代,各种文化事业蓬勃发展,为后来的历史奠定了基础。

一、官制建设在宋朝的治理下,国家官制得到了重要的发展和完善。

官员选拔制度中实行了科举制,这是中国历史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科举制度注重考试考核和选拔优秀人才,不分贵贱,使得社会阶层流动更加顺畅。

此外,宋朝还推行土地政策,限制贵族世袭土地,减轻了平民百姓的负担,并增加了社会的稳定性。

二、经济发展宋朝的经济得到了极大的繁荣。

在农业方面,农田水利得到了重视和改善,灌溉和水利工程的发展大大提高了农业产量。

此外,宋朝还大力发展手工业和商业,诞生了许多著名的手工业工坊和商业园区,如汴京的行宫和开封城的瓷窑等,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三、文化繁荣宋朝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鼎盛时期之一。

在文学方面,宋朝涌现了许多优秀的文学家,如苏东坡、黄庭坚等。

他们以自然、豪放的文风和深刻的思想内涵,创作了大量不朽的作品。

此外,宋朝还大力发展了印刷术,加快了古籍的传播和文化的普及。

在绘画方面,宋朝创造了具有独特风格的“南宋画派”,代表作品有“千里江山图”等。

这些文化繁荣的成就为中国文化史上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四、科技进步宋朝对科技的重视也为其繁荣打下了基础。

在农业方面,宋朝推广了多种农业工具和种植技术,如水稻分季栽种以及灌溉设施的发展等,使农业产量大幅增加。

同时,宋朝还在工艺制造、造船、地理测量等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苏州园林的建设,它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园林建筑和艺术的独特风格。

综上所述,宋朝的制度与文化繁荣是中国历史上一段重要的时期。

通过官制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等方面的不懈努力,宋朝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这些成果不仅为宋朝带来了繁荣与富强,同时也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和学术瑰宝。

北宋时期的制度与文化繁荣

北宋时期的制度与文化繁荣

北宋时期的制度与文化繁荣北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而繁荣的时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统一国家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北宋政府采用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使得国家发展繁荣,文化兴盛。

本文将就北宋时期的制度与文化繁荣进行探讨。

一、政治制度北宋政府在政治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得国家的政治环境更加稳定和繁荣。

首先,北宋时期实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人才,提高了官员的整体水平。

这使得社会上有能力和有才华的人有机会参与国家政务,为国家的管理和发展带来了新鲜的血液。

其次,在地方政权方面,北宋时期建立了州县制度,将地方政权分为州和县两个层级,加强了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确保了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此外,北宋时期还加强了中央政府的监督和调控,大力发展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等经济产业,为国家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二、经济制度北宋时期的经济制度得到了全面发展和完善。

在农业方面,北宋政府提倡水利建设,加强对农田的治理和管理,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商业方面,北宋时期出现了一批商业和手工业发达的城市,如开封、杭州等,形成了繁荣的市场和商业网络。

在货币方面,北宋时期发行了一种稳定的纸币,加强了货币流通和商业交易的便利性。

这些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北宋时期的经济繁荣奠定了基础。

三、文化繁荣北宋时期也是中国文化繁荣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文学方面,北宋时期出现了很多杰出的文人墨客,如苏轼、欧阳修、辛弃疾等,他们的诗词歌赋流传至今,成为中国文学史上重要的瑰宝。

在绘画方面,北宋时期出现了以文人画为代表的新的绘画风格,注重笔墨的表现力和艺术性。

在宫廷音乐方面,北宋时期的宫廷乐队主要演奏的是雅乐,雅乐以其高雅的艺术形式和庄重的音乐风格成为当时宫廷文化的代表。

同时,北宋时期的建筑和雕塑艺术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如大相国寺、天安门等建筑物成为中国古代建筑史上的重要遗迹。

综上所述,北宋时期的制度与文化繁荣密不可分。

政治制度的完善使得国家更加稳定和统一,经济制度的发展为国家带来了繁荣和富裕,文化的繁荣使得北宋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

典卖制度的名词解释

典卖制度的名词解释

典卖制度的名词解释典卖制度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由地主、贵族等有钱有势的人士承担经济困难的农民及其他贫困人口的负担,提供各种救济措施,以换取农民或贫困人口的一种状况。

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既体现了社会上层对下层的关怀与慈善心态,又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与争议。

首先,典卖制度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等级制度,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巨大财富、地位和权力差距。

在这种制度下,地主、贵族作为社会上层,扮演着保护和关怀弱者的角色,承担着救助贫困人口的责任。

这种等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避免了贫富分化带来的社会动荡。

然而,典卖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这种制度隐含着对贫困人口的歧视和义务。

农民及其他贫困人口虽然因为经济困难才寻求救助,但是他们在典卖制度下失去了自主权,被视为无助、需要恩惠的弱势群体。

其次,典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农奴制度的特点,地主、贵族可以通过救助弱者来扩大自己的地位和影响力,进一步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

典卖制度的核心是典卖契约,即地主、贵族与贫困人口签订的一种协议。

根据典卖契约,贫困人口可以获取物质或金钱救济,而在回报方面,他们需要为地主或贵族贡献劳动、农田或其他资源。

这种契约形式既体现了典卖制度的基本原则,即救助与回报相互依存,又对依赖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

为了确保典卖契约能够有效履行,地主、贵族往往设立专门的典卖机构,负责管理和执行典卖事务。

这些机构通常由地方官员、地主、贵族组成,他们监督和管理典卖契约的履行情况,以确保救济方和接受救济方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

这种机构既体现了典卖制度的正当性,又为社会上层提供了一个行使慈善义务的平台。

然而,典卖制度并非没有问题。

首先,在实施过程中,典卖契约往往偏向地主、贵族一方,贫困人口在面对权势强大的对方时难以争取到公正的利益。

其次,由于典卖契约是单向约束的,地主、贵族方面往往没有义务对贫困人口进行实质性的帮助和救助,而只借此来增加自己的地位与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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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典卖制度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色作者:李丹阳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摘要】典权是我国传统的物权之一,典卖是设定典权的法律事实。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大发展、大繁荣的时期,从现有史料来看,典卖有大量文献记载最早出现在宋代,这一时期典权也得到快速发展。

本文拟从典卖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义务、典卖程序、典卖制度中蕴含的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特色对宋代典卖制度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宋朝典权文化特色一、宋代典卖关系的主体(一)典卖双方据宋代的文献记载,典卖关系中有双方当事人,典卖自己的物品以获取典价的人,被称为“业主”,也就是物品的所有权人,支付典价使用典卖物品并收取所得收益的人,被称为“钱主”。

以宋代典卖田宅为例,宋代出典田宅的人,多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并且是田宅的合法所有权人。

如果没有所有权而典卖他人的田宅,可能受到“杖一百”的刑罚,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无子寡妇无权典卖田宅。

妇女从事田宅交易,北宋时期就出现了。

根据《宋刑统·户婚·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的记载,典卖田宅必须由家中的尊长与钱主或钱主的亲信当面署押契帖,妇女业主不可以当面交易,必须隔帘幕商量交易。

没有子孙或者子孙在十六岁以下的妇女无权典卖田宅,否则会受到刑罚处罚。

[1]卑幼典卖田宅被严格限制。

如果是晚辈瞒着家中的长辈,擅自将田宅典卖、质押,或者冒充尊长的姓名为他人做担保的,交易无效,钱财和物业各自返还。

对尊长也有一定的限制,尊长不得任意典卖卑幼田宅。

宋代对卑幼私自典卖田宅严格限制,出于保护卑幼继承权的考虑,宋代对尊长也同样加以限制,如果家中尊长在卑幼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卑幼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田和钱各自退还给业主和钱主,如果卑幼知情,那么钱退还给钱主,等到约定的典期,钱主需要返还田产。

(二)牙人牙人是交易环节的中间人。

北宋的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各式各样的行业进入流通领域,商品交易范围和品种也随之扩大,牙人之间的种类和分工也进一步细化,出现了贩卖香料的贩香牙人、买卖牛马的牙人、买卖田地屋宅的中介牙人,除此还有牙婆、米牙、鱼牙等等。

官府也加强了对牙人的管控,当时有两类牙人,一种是由官府直接管理的,被称为“官牙人”,另一种是从事民间交易的牙人,官府采取的是登记注册的管理办法。

北宋后期对牙人的管理更严格和规范,据李元弼讲:交易牙人,“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年七十已上者不得充。

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2],也就是,交易牙人的年龄必须在七十岁以下,有人为其提供担保,并且经主管官司批准,发给记载了基本信息的“身牌”之后,才能从事交易牙人的活动。

二、宋代典卖关系的客体典卖的客体即典卖的对象。

我国古代法律中没有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在宋代,动产与不动产都是可以典卖的,典卖的对象有田宅、六畜,奴婢。

六畜,按传统说法应指马、牛、羊、鸡、犬、豕,各自在财产中的地位是不尽相同的。

后来典卖的对象有所变化。

乾道七年二月一日的诏书云:“所有人戶典卖田宅、船、马、驴、骡......此外尚有牛、驼”。

这些物业均是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

上述物业,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自由典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一,赃物。

宋代的法律规定,盗窃他人的田宅典卖的,杖一百,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论处,牙人知情的与盗窃者同罪;二,共有财产。

“众分田”,即尊长去世后还没有被子孙分割的家庭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宗族公有,法律是禁止典卖的,如果子孙私自典卖,其他继承人可以向钱主追回田宅,但是典卖超过十年的就不能追回田宅,只能返还一定的金钱,如果过十年典卖人已经死亡或者典卖超过二十年,则法律不再管理;三,祭田、墓田也不得典卖。

三、宋代典卖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一,处分权。

典卖不是卖,业主对典卖的物业依然享有所有权,在不损害典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出典人可以在其典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比如,业主可以出卖物业,只是出卖时先问典权人是否购买。

二、赎回权。

双方典卖时会签署一份契约,契约载明回赎期,钱主持有上半部分,业主持有下半部分,回赎期届满后,业主可以随时要求回赎典产,但是如果业主丢失了契约,则会丧失回赎权,如果典期届至,业主无力回赎典产,可以要求业主支付典产价值与典价之间的差额,如果钱主不愿意支付,则视为钱主放弃其先买权,那么业主就可以将典产再卖给别人。

三,禁止业主对典产重复典卖,出典的期限未届满的不得强行收赎,回赎时必须将原典价归还典权人。

(二)钱主的权利和义务一,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一旦典权成立,在典权存续期间,钱主就可以收取典产的收益,钱主无须向业主支付使用费,钱主的义务就是向业主支付约定的典价。

二,除了上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外,钱主还享有“物上请求权”,也可以对典产出租、抵押,但是原则上无权出卖典产。

三,钱主有妥善保管和修缮典产的义务,如果典产毁损灭失,钱主有过错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比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钱主无须赔偿,但是也不可以要求业主提供另一个典产替代毁损灭失死亡典产。

三,如果业主在典卖期间届满无力回赎典产,钱主不能直接取得该典产的所有权,只能把典产再转典给他人。

如果业主放弃回赎权,则钱主有优先购买权。

为了保证钱主的利益,法律规定钱主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亲邻的优先购买权。

(三)牙人的权利和义务宋代牙人主要承担交易居间工作,一方面对沟通买卖需求、促进商品流通、协助官府纳税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牙人常欺行霸市和有欺诈行为,也会产生扰乱市场、阻碍商品流通的消极作用。

宋代统治者在强化市场管理中,对牙人也加强了管理,规定了牙人的诸多义务:一,核清事实。

牙人接受卖主的委托后才能开始中介活动,其重要职责之一是核清交易物业的所有权归属及合法性,如核实是否有重复典当、是否是虚构的产业、是否是家族共有的产业等等情况。

二,促成交易。

牙人的主要职责即是说合买卖,牙人在确定典物的合法性以后,就可以评议交易的参考价格,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依照一定的习俗寻找交易对象,积极促成交易[3]。

三,协助纳税。

牙人的木牌上载有不得将未经印税物货交易的内容,揭示了牙人协助纳税的义务。

除此之外,庄宅牙人还承担为官府记录已经成交但尚未投印割税的交易。

四,担保交易。

法律规定订立契约时牙人必须参与,对交易承担连带责任,有时甚至要在牙人自己的产业上设立物保,以起到担保交易的作用。

牙人的权利主要是根据其居间行为收取一定的“牙钱”,实践中大多是按照交易数额确定收取的比例,具体数额往往是双方约定的。

宋代对牙人的管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府对各种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了客旅的财产权益,对于稳定市场、促进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宋代典卖制度的程序要求宋代的典卖制度对典权的设立规定了与绝卖同样严格的程序。

典权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和手续,只有依照这些手续确立的典权,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一)亲邻批退宋初的立法规定了典卖物业必须先问亲邻的程序,即先问同房、同族的亲属要不要,不要并且在契约上署名放弃优先权的再问四邻,如果房亲和四邻都不要的,业主才可以与其他人进行典卖交易。

但是为了保护出典的业主的利益,宋代法律也规定了,如果房亲的出价低于其他人等的,业主可以和出价高者交易。

(二)立契宋代的土地典卖的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典契是交易凭证,有证明所有权归属的效力,因此十分重要。

典卖田宅,必须先立草契,由双方共同向官府请买“定贴”,即盖章。

典契要写明立契人的姓名、田宅的顷亩、坐落、产业来历、典卖原因、交易数额、契税钱、担保及毁契惩罚等内容。

典契一式四份,由典卖双方当事人、官府和牙人各执一份,防止钱主私改契约,损害业主的利益。

(三)过割、印契过割,指的是交易户主,即几方当事人带着契去官府验明,经官府核对无误后,缴纳典卖的契约钱,官府即时注籍,给付凭证给典卖双方。

印契,指的是当事人缴纳完有关税费后,由官府在契上盖上红印。

因为典卖中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过割和印契主要有两个意义:一是作为公示方法表明典权合法成立了,二是方便官府收取契税。

(四)离业离业是典卖的最后一道程序,是指业主将典物交付给钱主。

法律规定:“诸典卖田宅并须离业”,“田产典卖,须凭印券交业”[4],也就是说,业主不仅要实际交付田宅,也丧失了租赁耕种这块土地的权利。

在宋代,是否离业是官员判断典卖是否有效成立的重要标准。

(五)时效宋法对业主的收赎权规定了严格的时限,典契保存完好的在约定期限赎回原物,但是原主死亡,约定期限则不作数,由原主的子孙和亲属,在官府核验过后可以赎回。

如果超过30年,钱主可以自行处置。

五、宋代典卖制度体现的文化特色典卖的盛行是一件值得一书的事情。

从民法史的角度讲,典卖为我国创立了一种新的物权形式——典权。

业主可以通过让渡物业的用益权,而获得资金的融通,又不致丧失所有权,钱主则可以通过支付典价,获取对他人物业的用益权。

当业主不能按期回赎时,在一定条件之下可能获得对物业的所有权,这样,足以构成对典价偿还的担保。

典权,兼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功能,是我国对近现代民法的一大贡献。

[5]从历史的角度讲,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宋代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表明宋代社会运动的速度比前期封建社会更快,土地及其上的房屋,作为封建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全面进入社会流通领域,对于自然经济起着巨大的瓦解作用。

也应看到,宋代典卖也存在方方面面的不足。

一,从发生原因讲,唐中叶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固然是促进典卖盛行的主要原因,但在宋代,更多地掺进了诸多非经济因素。

朱熹说过,“古者苛剥之法,本朝皆备”,一些人户输纳苗米不办,导致典卖田土抛失家业。

有些地方,“催税公人等,多不等人户输纳,一面强牵耕牛典质....”。

此外,官僚地主等对贫困人家,也是巧取豪夺迫使他们典卖物业。

二,典卖的封建伦理色彩浓厚。

从典卖当事人、典卖对象、问亲邻法、亲邻回赎法看,宋王朝的目的,只有一个,即维护封建大家族的整体利益,重建封建的纲常伦理秩序,借以建立稳固的统治基础。

三,典卖程序繁琐。

应当承认,宋代典卖程序中不无合理因素,比如印契,作为种公示方法,有助于交易安全和权利的保护,但在封建时代,每增加一道程序,就为典卖设置了一道障碍。

简言之,宋代典卖制度,相当保守落后,这也是它的最大特色。

结语“典”产生于民间而后才逐渐被官府认可,其并非产生于唐宋时期,早在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就有了“帖卖”形式的典,并且获得了官府的部分认可。

到了宋代对典的认可度更高了,并且在法律中规定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典权是中国特有的制度,体现了小农经济下中国古代人民卓越的生存智慧,表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特有的性格。

以典之变窥社会之变,从微观问题洞察宏观问题,在处于巨变中的当今社会,依然有着某种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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