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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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工作或经营需要,自愿租赁甲方所拥有的车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租用车辆基本情况4.2米纯电动箱式货车第二条租车期限及交付地点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赁期限共计个月。在双方约定的交付地点(深圳),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和钥匙。
第三条租金、定金、保险费标准及交付期限
1、租赁数量:台,车牌号码:粤B 。
2、租金RMB: 元/ 月/车。不包电。
3、押金RMB :元/车在车辆押金支付到帐后立即安排将车辆送达乙方指定地点,或乙方到甲方车辆停放地点自行提车。
4、车辆正式启租日:年月日,每月付租日:每月日之前。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拥有车辆的经营权。且保证无第三方主张权利,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辆的使用没有障碍。
2、按期、足额收取双方认定的租赁费和相关押金。第五条、甲方义务:
1、甲方享有租赁车辆的转租权和支配权,并且保留车辆车身广告权。
2、向乙方提供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的车辆。4、租赁前,甲方除了要保证车辆的电动发动机、仪表盘等技术状况良好外,还需保证车辆随车物件配备齐全。
5、甲方负有对乙方承租车辆驾驶员的定期培训义务。
6、对所获得的承租方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拥有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车辆送抵后,车辆通过性能验收合格。
第七条、乙方义务:
1、如实向甲方提供公司证明的相关资质资料。
2、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若发现异常及时联系甲方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及保养。
4、乙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内的车辆易损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玻璃制品、橡胶制品、针织制品、后视镜、保险丝、继电器、漆面、灯泡、雨刮片等易损及易耗件。
5、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并将所租车辆转租、转让、转借、转卖、抵押、质押、典当。如有上述情况发生甲方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6、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
7、乙方有义务确保驾驶人符合相应车辆的驾驶资格,须是驾驶技术熟练,路况熟悉、责任心强、驾龄不低于1 年者。
8、甲方承担车辆租赁期内的交强险,对于超出保险理赔范围部分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可根据自身需求自行增加车辆商业险种类和额度,费用由乙方承担。
9、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八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乙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未能履行向乙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 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相关使用标准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不能按约定提供救援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
3.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甲方应提供相当车型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十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养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缴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总额的3%交滞纳金,逾期10 日以上,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并按照双倍押金金额向乙方收取违约罚款。
2、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照租金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逾期10 日以上,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车辆,乙方应当支付未付款项的30%做为滞纳金;如果乙方逾期15 日未付款,乙方除应支付未付款项及相应滞纳金外,同时没收全部押金,并按照双倍押金金额赔偿甲方。
3、该合同为非撤消合同,若非因甲方车辆性能问题而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指定地点归还租赁车辆,同时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
(1)提供虚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
(3)转卖、转租、抵押、质押、转借、典当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
(4)确有证据证明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的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