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工作管理规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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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

办理提案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提案的提出、审查、办理、反馈等环节,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办理提案工作制度适用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

第三条办理提案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提案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代表和委员的主体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提案的提出第五条代表和委员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

第六条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具有事实根据和明确的建议或者要求;(四)字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七条代表和委员提出提案时,应当填写提案表格,并注明提案的类别、编号、标题、主要内容、理由、建议或者要求等。

三、提案的审查第八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九条审查提案时,应当重点审查提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不予立案,并告知代表或者委员。

四、提案的办理第十一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研究提案的内容,提出办理意见,并与代表或者委员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办理提案时,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或者委员的意见,对提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或者委员。

第十四条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推动提案的落实。

五、提案的反馈第十五条代表或者委员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六条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收到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交由办理提案的责任单位研究处理。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效率和质量,规范提案办理流程,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人大常委会的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及时高效的原则,着重强调民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提案办理工作应当遵循服务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意愿、解决人民实际困难的宗旨,切实发挥提案在完善政府决策、促进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提案的提出第五条提案来源广泛,包括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个人等。

第六条提案应当具有建设性和针对性,内容真实可靠,方案明确具体,立意高远;提案杜绝敷衍了事、空泛无凭、无几无价等情况。

第七条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提案中应当清晰标明提案人信息、提案内容、提案要求、提案理由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提案的提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提案系统中登记备案。

第九条提案应当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突出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具有合理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提案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提案的受理第十一条提案的受理应当及时、公开、规范、严格、公正。

第十二条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40天内进行初审,对合法、符合规定的提案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提案进行退回。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提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在提案系统中更新提案状态。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重大事项、重点领域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提案,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转办,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受理部门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份提案,不得轻率对待,更不能置之不理、拖延不办。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第十六条提案的审查应当由提案委员会或者专门机构负责审核。

第十七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履行审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应当认真研究提案内容,分析问题根源,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范本

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提案办理工作,提高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提案,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提出的关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应当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确保提案办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章提案的提出和接收第五条提案人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提出提案。

第六条提案应当围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提案应当一事一议,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提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提案的背景、目的、意义、建议等内容,并对提案的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应当设立提案接收部门,负责提案的接收、登记、编号等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审查和交办第十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应当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提案的条件;(二)是否属于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的职权范围;(三)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提案交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提案办理机关、单位应当对交办的提案进行研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办理责任、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第四章提案的办理和反馈第十三条提案办理机关、单位应当认真办理提案,及时研究解决提案提出的问题,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提案人。

第十四条提案办理机关、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同时报送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由人民代表大会、政协组织向提案人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提案办理机关、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需要提案人提供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人。

最新-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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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文章标题: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简称提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法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办理下列建议、提案:(一)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政协会议及其政协常委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考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信和来访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协商座谈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提案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一)坚持为人民办实事。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解决广大群众最关心的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实际困难。

(二)坚持实事求是。

一切从实际出发。

对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或超出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他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说明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1、属于党委所属部门及群团组织文章版权归第1文秘1作者所有!和下级党委、群团组织工作范围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党委办理。

2、属于政府所属部门或下级政府工作范围的问题,交有关部门或下级政府办理。

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4、需要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决定的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上报审定。

第四条各级党委及其部门包括群团组织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建议、提案的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办理工作,实行检察长领导,办公室统筹协调,各承办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具体组织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注重落实、讲求实效,通过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切实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

第二章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接收和交办第四条每年“两会”后,办公室按照人大和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领取时应逐一核对目录清单。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对接收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针对不同情况向交办机构提出调整意见:(一) 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退回交办机构。

(二) 部分内容不属于检察机关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主要内容提出重新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建议。

(三) 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

(四) 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建议交办机构转为参阅件处理。

调整意见应在领取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构提出,并建议在交办机构召开的协调会上进行调整。

第六条办公室应当根据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内容和各部门职能分工,确定每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承办部门;如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应确定主办部门。

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代表、委员反映集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作为重点办理,并确定承办部门。

第七条各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提出理由,于交办之日起3日内与办公室协商调整。

第三章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的承办第八条各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提案工作制度,实行承办部门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政协提案工作规章制度

政协提案工作规章制度

政协提案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协提案工作,加强政协提案的管理,提高政协提案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政协提案工作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协成员和政协常委会组成员有权向政协提出提案。

第三条政协提案是政协成员就履行政协职能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政府效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准确、独立、客观的原则,具有建设性,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政协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以服务全局、服务人民为宗旨,突出问题导向,关注人民群众利益。

第六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加强政协提案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提案的及时落实和解决。

第七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政协提案工作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切实加强对政协提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政协各级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政协提案工作评估和督导,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促进政协提案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二章提案提交第九条政协成员和政协常委会组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政协提交提案。

第十条政协提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提案主题明确,内容简明扼要,具有明显现实性和建设性;(二)提案陈述清晰、合理,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可靠,符合事实;(三)提案要求明确、可操作,建议措施得当,为促进党和政府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政协提案提交时应当提供提案书、说明、资料等相关材料,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解释,确保政协提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政协提案应当提交给政协行政机关,由政协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政协提案应当注明提案委员会或提案人姓名、单位、职务和联系方式,并签署提案人签名。

第十四条政协成员和政协常委会组成员可以个人、集体或政协履职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五条政协提案应当保护提案人的隐私权,不得将提案人的个人信息向外公开。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政协委员办理提案、建议及办理工作制度为实现政协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工作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履行政协职能中的作用,特制定以下提案工作制度。

1、成立梅硐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落实办理机构,充实办理人员。

2、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部门(各站所,村(居))在接到承办任务后20日内做出答复,两月内落实办理;承办人在接到承办任务后30日内做出答复,三个月内落实办结。

并分别书面报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小组办公室。

3、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针对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提出具体的承办意见,确定承办单位,由办公室转交承办单位或部门。

4、各承办单位和部门要本着认真、优质、高效、务实的原则,把办理工作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和增强执政能力结合起来,改进工作作风,着重加大承办力度和提高办理质量。

5、承办单位或部门要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答复,答复要符合法规、政策。

语气要诚恳、谦逊,称谓要准确,所有答复件必须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并以镇正式文件统一答复。

6、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要定期督查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承办单位和部门要定期反馈承办进度、存在的问题,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和落实办理。

7、承办人大建议每件答复除送交每位代表外,同时抄送市人大联工委和市政府督办室;承办政协提案的每件答复除报市政协提案委两份外,同时抄送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

8、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间的沟通和感情交流,反馈代表、委员对答复和办理的意见,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

对答复办理不满意的,在预留的一个月时间内重新答复办理。

9、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和满意率。

凡能够解决的,要积极主动抓紧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对确因政策法规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的,要诚恳耐心地向代表、委员解释原因,说清情况,征得代表、委员的谅解。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范围1.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提案;2.某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工作时或以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工作责任1.实行领导负责制。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责任科室具体承办。

各承办科室负责本科室办理建议、提案的督办、查办和审核,重要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要参与办理。

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建议、提案科室间要相互主动进行协商。

各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责任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局办公室为办理工作的牵头协调科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

各责任科室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

办结率、满意率必须达到100%。

三、办理程序:(一)接办。

此项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局办公室及时将市政府交办我局的建议、提案,认真清点、核对、整理、登记,并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征求意见。

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

(二)交办。

召开交办会议,局办公室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将建议、提案分派到各责任科室、单位,各责任科室、单位发现确有不属科室职责范围内的,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办理由,经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办理退办手续。

超过规定时间没有按规定退回的视为已经承办分派建议、提案。

(三)办理。

各责任科室、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应尽快落实具体办理人员,经办人员自接办之日起2个月内,必须在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的基础上办理答复,并将由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的书面答复意见交局局办公室。

提案委员工作制度

提案委员工作制度

提案委员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提案委员的工作,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案委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人员,应当具备高度的政治觉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社会实践经验。

第三条提案委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积极提出提案,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

二、提案工作第四条提案委员应当关注国家大事和社会热点问题,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和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提案。

第五条提案委员提出的提案,应当遵循事实求是、客观公正、简明扼要的原则,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六条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并及时告知提案委员。

第七条提案立案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督促办理情况。

第八条提案委员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查阅有关材料,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提案办理结束后,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反馈办理结果,并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十条提案委员应当对提案办理结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提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第十一条提案委员应当积极参与政治协商活动,围绕国家重大决策和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应当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对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提案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职责时,应当坚持原则,敢于直言,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四、参政议政第十四条提案委员应当关注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问题,积极参与参政议政活动。

第十五条提案委员可以通过调研、考察等方式,了解社会实际情况,为提出提案和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六条提案委员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23.11.02•【文号】•【施行日期】2023.11.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_规章制度_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_规章制度_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整改、落实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制度。

责任人为局班子成员,由局长负总责,其他副局长对所分管的业务和部门负责。

人秘科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协调、综合整理、反馈工作,综合整理材料由一名副科长分管。

第三条办理程序:严格按正常办文规则要求进行登记、批办、转递、承办、催办、反馈、归档手续。

(一)来文统一由人秘科保密收发员登记后,送科室分管处理办文副科长提出呈送意见后呈局领导批处,在5个工作日内转递相关业务科室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做到急事急办。

(二)局承办科室、事业单位从接受之日起办理,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人秘科反馈办理结果,经人秘科综合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审核,送责任人审签后,以局的名义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反馈,人秘科负责将原始材料归档。

如有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人秘科通知具体负责的业务科室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办理。

(三)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退回。

第四条办理要求:
(一)对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无论涉及哪个科室、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时限内答复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二)人秘科负责跟踪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2.0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施行日期】1995.02.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现发布《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经济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责任,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规章制度,培训承办工作人员,并在承办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承办工作机构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_规章制度_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_规章制度_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一、建立三级承办制度,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各科室根据主管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由局办公室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清点、登记工作。

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按有关程序退回区委、区政府办。

三、对于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区政协重要提案,在一个月内,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会同会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共同制订办理,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定。

四、对于本单位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局办公室制订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五、办理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要加强与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代表与委员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

六、对区人大代表议案、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和区政协重要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本局答复。

七、答复应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按照《深圳某南山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细则》要求的格式打印,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发。

八、时限要求。

作为主办单位,承办科室应在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在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回复送达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确因问题复杂在二个月内不能答复的,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办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超过四个月。

作为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一、建立三级承办制度,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由局长统一领导,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管理,各科室根据主管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科室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二、由局办公室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清点、登记工作。

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按有关程序退回区委、区政府办。

三、对于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区政协重要提案,在一个月内,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会同会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共同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定。

四、对于本单位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局办公室制订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五、办理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要加强与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代表与委员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

六、对区人大代表议案、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和区政协重要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本局答复。

七、答复应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按照《深圳某南山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细则》要求的格式打印,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发。

八、时限要求。

作为主办单位,承办科室应在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在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回复送达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确因问题复杂在二个月内不能答复的,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办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超过四个月。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促进提案办理,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提案的提出和办理工作。

第三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解释有关提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提案工作规则和程序;(三)组织提案线索的收集和调查研究;(四)审查提案的合法性,决定提案的立案、并案、不予立案或者不予答复;(五)协调、指导提案的办理工作,督促、检查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六)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培训和交流。

第四条提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二)属于政协全国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三)有具体的建议和措施;(四)由提案人亲笔签署或者单位加盖公章。

第五条提案的提出:(一)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可以在提案截止时间前提出;(二)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案可以由提案委员会或者提案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

第六条提案的审查:(一)提案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对于不符合提案条件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答复;(三)对于符合提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决定是否并案处理。

第七条提案的办理:(一)提案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办理工作,并向提案委员会提出报告;(二)提案委员会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提案办理单位应当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提案人,并听取提案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提案的反馈:(一)提案办理单位应当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办理情况;(二)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情况向提案人反馈;(三)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提案委员会提出意见,由提案委员会进行督促、协调。

第九条提案的工作评价:(一)提案委员会应当对提案的提出、办理和反馈情况进行评价;(二)提案委员会应当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提案委员会应当对提案人、办理单位进行表彰或者批评。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张政办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8日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中央、省驻张单位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均有承办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责任。

第三条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途径。

各承办单位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和公仆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原则第四条依法办理原则。

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承办政协提案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本会办公厅)承办提案工作在主管副秘书长领导下进行,由秘书局组织协调,督查落实。

第三条本会办公厅对本会提案委员会交付的提案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承办,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能,搞好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公厅责成秘书局参加提案交办会,接收提案;平时提案随交随收。

核阅后确不属于本会办公厅承办的,在规定时限内退回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接收提案后,秘书局根据各局级单位的职能拟订交办方案,由主管副秘书长召开有关局级单位参加的交办会进行交办。

平时提案及时交办。

第六条各局级单位的承办提案工作,须有领导分管,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认真研究承办。

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由,解释清楚。

要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对提案交办意见有异议的,在一星期内向秘书局提出,不得自行转办。

第七条对重要或疑难提案的答复,承办单位要提出初步答复意见交秘书局汇总,提请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各承办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再作正式答复。

第八条根据提案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由本会办公厅与其他部门会办提案时,本会办公厅作为主办部门,有关局级单位要主动与会办部门联系,汇总意见后办复;作为会办部门,有关局级单位应主动将答复意见交秘书局,由秘书局以本会办公厅名义转送主办部门。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毕府通〔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范围和职责第三章办理程序和要求第四章办理制度第五章附则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1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人大建议审查工作机构审查立案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议案。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界别、小组或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工作机构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在毕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应遵循的原则:(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发区),市直各工作部门,中央、省驻毕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办理建议和提案。

(二)依法办理。

!钟楼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钟楼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钟楼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常办发〔2013〕1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组成政协的各界别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提案,采取走访、座谈、视察、电话、书面等方式,将办理情况和结果答复提案人。

第四条各承办单位必须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与,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对重大、疑难问题,要由领导集体研究办理。

第五条各承办单位要联系实际,不断改进办理方式,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共商解决办法。

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时间及时解决;因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制订计划、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如实向委员说明原由。

第六条政府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和政协提案委员会制定提案办理工作督查考核办法,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办理方式和程序第七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及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政协办公室要及时转至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公室作为交办单位,分别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交办。

第八条根据办理需要,政协提案办理分为主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

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主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九条办理程序:(一)交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校对、签收。

对不属于区职责范围的提案,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上级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对建议退回的提案要以书面形式告知提案人退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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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工作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办理范围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一)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人代会秘书处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二)同级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全体会议秘书处或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全国、省上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它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第七条依法办理的原则。

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

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分类督办的原则。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务求实效的原则。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承办职责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二)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组织领导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

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

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办公室应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

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办理程序第十六条交办。

(一)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以“两会”秘书处的名义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

各承办单位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

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三)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在7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

第十七条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

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交办机关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

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审核。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九条答复。

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一)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如建议或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七)办理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或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政协办公厅。

第二十条复查。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

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

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归档。

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办理制度第二十三条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督办检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级政府所属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

可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

政府办公室还应协助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征询反馈制度。

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同其见面商议(即“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奖惩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页眉.(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五)其它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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