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宪法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以及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 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 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还有的学者把宪法 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 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虽然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 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 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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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 法领导依法执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办事,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
权威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根植于群众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 法治国。 ”因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 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 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 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群众管理国 家事务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其宪法观念,全面提高权力与责任 的认识,提高其宪法意识,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 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领导干部在建 设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就更应该带头学习 宪法,忠实地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比较宪法学复习【】
宪法序言理所当然地与宪法正文一样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描述的历史事实,还是确认的基本原则,他们由序言加以规定,足以说明所有这些内容是不能被更改的。我们知道法律效力的最终体现是司法适用,如果我们认为纯粹的历史事实不可能被违反,因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完全否定宪法序言的效力,不如说这些历史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只因其没有现实的司法适用性而使其效力不能现实化,这样不但不会使人们因此而怀疑宪法序言的效力,而且又保证了宪法序言中其他可被司法适用内容的应有效力。至于基本原则,也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它具有单独的司法适用性,其法律效力不言自明,如果它要与正文相应内容结合才有意义,也不可忽视其所在序言的效力,否则一个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何以有与宪法正文内容的结合而产效力?我国刑法的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也能说明宪法序言具有法律效力。
选举权的概念:
选举权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
选举权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选举制度的宪法基础:
1、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
神权政治世俗化;人民主权为现代国家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解决了现代国家的权力来源问题。
2、对代议民主制的宪法确认。
从直接民主制到代议制民主制的发展,反映了民主制度的进步过程,随着人民主权原则成为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代议制民主制必然成为现代宪政制度的组成部分。
议会的起源:导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等级会议”。
议会的性质
1、委托说;
2、代表说;
3、国家机关说。
议会的组织体制主要有:
1、一院制,产生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国民会议。代表国家有丹麦、芬兰、葡萄牙、突尼斯、瑞典、毛里求斯等国;
2、两院制,起源于英国。欧美各国大都如此,如法国、瑞士、挪威、比利时、意大利、日本、美国等;
比较宪法复习题和答案
比较宪法学考试整理 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5.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如何看待中美人权争论的本质。
复习题:一、简答题(5道题,每题5分,共25分)⏹ 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特点,宪法的分类,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宪政; ⏹ 总统制,内阁制,双元首制;⏹ 国家结构形式,邦联制,联邦制,单一制;⏹ 选举过程;⏹ 人权,公民权,平等权,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
二、判断分析题(5道题,每题5分,共25分)如: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中,内阁成员可以兼任国会议员。
三、论述题(3道题,每题10分,共30分)要求理论联系实际,答案字数在300字以上。
1.宪法的基本原则。
2.内阁制;美国总统与英国首相之间的不同。
3.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关注2010年我国选举法的修改和目前正在进行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
5.我国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如何看待中美人权争论的本质。
答案:一、简答题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的特点宪法首先是法,具有法的共性。
宪法又不同于一般法,它是国家根本法。
(1)宪法的内容不同于一般法。
宪法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的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宪法是一般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
3、宪法的分类(一)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这种分类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这种分类是以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而做的划分。
比较宪法与宪政体制
比较宪法与宪政体制宪法和宪政体制是现代国家政治体系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维护国家法治、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它们进行比较,以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
一、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及其职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国家和政权的组织和运行的基本规范。
宪法的主要作用包括:1. 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合法性和依据。
2. 权力约束:宪法规定了政府机构及其职权的范围和限制,以保障公民权利,避免滥用权力。
3. 社会稳定:宪法确立了基本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团结。
二、宪政体制的定义和特点宪政体制是以宪法为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权力分立来实现国家治理的一种政治体制。
宪政体制的主要特点有:1. 宪法至上:宪政体制确立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政府及其机构的一切行为必须遵从宪法规定。
2. 三权分立:宪政体制通过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权力分立开来,实现相互制约和权力平衡。
3. 民主制度:宪政体制注重民主原则,通过选举、制衡和参与等手段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与宪政体制的关系宪法是宪政体制的基础和前提。
宪政体制通过宪法的规定和保障,实现政府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宪法决定了宪政体制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安排,而宪政体制则对宪法的实施和落实进行监督和保障。
在具体实践中,宪法和宪政体制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宪法通过宪政体制的运行得以实施,宪政体制则通过宪法的规范和约束来保障政治体制的健康发展。
二者的关系可以用“宪法为本、宪政为要”来概括。
四、宪政体制的发展与挑战宪政体制作为一种政治体制,不断发展和演变。
在现代社会中,宪政体制的发展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1. 效力问题:一些国家的宪法存在法律效力不足、执行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宪法的实施和权威性。
2. 权力过分集中:一些国家的宪政体制中,行政权和立法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世界各国宪法比较
世界各国宪法比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世界各国的宪法内容和形式各不相同,反映了各国的历史、文化和政治制度。
本文将就世界各国宪法的主要特点和差异进行比较。
一、宪法的形式与内容1. 法定宪法:法定宪法是指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文件。
例如,美国的《联邦宪法》和德国的《基本法》都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定宪法。
2. 国家宪法:国家宪法是指通过全民公投或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
例如,法国的《宪法》和日本的《日本国宪法》都是通过全民公投决定的国家宪法。
3. 习惯宪法:习惯宪法是指没有明确成文形式的宪法,而是以惯例、传统和案例法为基础的宪法。
例如,英国的宪政体制就是以习惯宪法为基础的。
二、宪法的权力分配和政府结构1. 总统制:在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行使行政权力和一定程度的立法权力。
例如,美国和法国都是总统制国家。
2. 议会制:在议会制国家,政府首脑是由议会选出的,行使行政权力。
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并对政府负责。
例如,英国和日本都是议会制国家。
3. 君主立宪制:在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是象征性的元首,行使仪式性的职权,真正的行政权力由议会和政府负责。
例如,瑞典和荷兰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
三、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保障1.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中普遍保护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自由表达意见和观点的权利。
不同国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
2. 宗教信仰:宪法对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宗教团体的权益进行保护。
有些国家将某一宗教作为国教,有些国家则采取宗教中立的立场。
3. 平等权利:宪法中普遍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禁止种族、性别、宗教等因素对公民进行歧视。
四、宪法修正和解释1. 宪法修正:宪法修正是指对宪法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例如全国公投或议会多数通过。
2. 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和适用,通常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负责。
比较宪法学读书报告3000字
比较宪法学读书报告3000字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学科,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规定国家政治制度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关注宪法的理论基础、宪法的起源与发展、宪法的内容及其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学习宪法学,可以深入理解宪法的意义和价值,培养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为国家的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在宪法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学习了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来源、宪法的特点、宪法的作用和宪法的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基本法,它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组织和运作方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的来源包括宪法的制定过程和宪法的修改过程,宪法的制定过程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如制宪会议、全民公投等,宪法的修改过程则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
宪法的特点包括宪法的权威性、宪法的稳定性、宪法的约束力和宪法的现实性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的权威性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有其他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稳定性是指宪法的内容相对稳定,不容易被频繁修改,这样有助于保障国家制度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宪法的约束力是指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约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宪法的现实性是指宪法应该与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宪法的作用主要有权力的有效制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促进社会进步等方面的内容。
权力的有效制约是指宪法对国家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确保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促进社会进步是指宪法通过对社会制度和运行机制的规定,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促进国家的繁荣和民族的复兴。
宪法的解释是指对宪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解读,以明确宪法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宪法的解释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比较宪法读书笔记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读书笔记第四章第六节关于物质保证的权利一、十八、十九世纪宪法作为反封建的果实,只规定政治权利,无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而无经济上的自由平等,政治上的自由平等很难彻底实现。
二十世纪宪法出现了关于经济、社会、文化的权利。
(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资料由资本家私人占有条件下,这些所谓“经、社、文权利”,有的不过是空头支票甚至是欺骗;有的则是劳动人民为实现政治权利而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所取得的胜利果实。
(二)作者认为,把此项权利称为“物质保证的权利”,更贴切可取。
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公共会场不供穷人享用,报纸纯粹是按资本主义原则出版的。
新闻表面自由,其实完全为新闻托拉斯包办。
(美英日)二、经济生活权利(一)《魏玛宪法》是全世界第一部载有关于经济生活、经济制度、国民经济基本政策条款的文件。
首先注重保护生存权。
之后西方各国效仿。
第151条第1款规定经济自由的两大限度:保护生存权和适合正义,是宪法经济化的基本条文。
第153条第4款规定所有权包含义务。
第155条规定土地的分配和利用。
第156条规定经济企业社会化。
第161条规定社会保险。
这些条文都是改良主义的反映,有三个表现:提出生存权;经济生活合乎正义;经济自由受前两个限制。
其中保护生存权是魏玛宪法有关经济规定的基层,是宪法经济化最明显的标志。
(二)20世纪西方各国共有的另一条款:对私有财产限制。
如现行意大利宪法:国家对劳动权的保护和私有财产的限制。
三、社会生活权利现行意大利宪法第29—32条;现行日本国宪法第25条;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四、文化教育权利(一)魏玛宪法第3、4章首先规定,且置于第5章经济生活之前,表明精神生活的重要。
(宗教和宗教团体、教育和学校)(二)现行意大利宪法:每个人有受教育权利,从事艺术和科学自由、教育自由权利,享有奖学金、家庭补助金和其他资助的权利。
(三)美国权利法案:只规定消极权利,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但最高院有这类权利的判例。
比较宪法读后感
比较宪法读后感读完关于比较宪法的相关内容,那感觉就像是参加了一场宪法界的“环球旅行”。
一打开这方面的知识大门,就发现不同国家的宪法像是性格迥异的人。
美国宪法就像是一个穿着牛仔装的硬汉,充满了开拓性和对权力制衡的执着。
三权分立就像它手里紧紧握着的三把宝剑,互相监督制约,谁也不能独大。
总统、国会、最高法院之间就像在玩一场复杂的权力拔河比赛,虽然有时候也会拉扯出一些混乱局面,但不得不说这种制衡的设计理念确实很独特。
这就好比家里的三兄弟,各自有各自的活儿,互相监督着,谁也不能偷懒,不然其他两个肯定不答应。
再看看英国宪法呢,这个“老绅士”就比较含蓄了。
它没有一部专门写成的法典式宪法,而是由各种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拼凑起来的。
就像一位老裁缝用各种不同的布料精心缝制的一件精美礼服,虽然看起来有点杂烩的感觉,但穿在英国政治体制这个“模特”身上,还挺合身的。
它的君主立宪制也很有趣,君主像是一个有着无上尊荣却又没有多少实际权力的大家长,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就像家里那面古老的、挂在墙上的家族旗帜,虽然不参与具体事务,但代表着一种传承和威严。
而德国宪法呢,它就像是一个从苦难中走出来,然后不断反思成长的智者。
经历了那么多的历史波折,它的宪法里充满了对人权保障的小心翼翼和对民主制度的精心雕琢。
就像一个曾经受过伤的人,在重建家园的时候,把每一块砖、每一片瓦都检查得仔仔细细,确保这个房子足够坚固安全,能保护里面的每一个人。
比较这些宪法之后,我发现宪法就像是每个国家的“政治基因密码”。
它决定了这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模样,如何运行权力,如何对待公民权利。
而且啊,不同国家的宪法之所以有这么多差别,和它们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美国建国时的移民开拓精神、对英国殖民统治的反抗情绪等因素就像一个个特殊的调料,混在一起煮出了它独特的宪法这锅“汤”;英国的悠久君主传统、渐进式的改革历程也像无形的大手,捏出了它那别具一格的宪法“泥人”;德国的历史伤痛则像一个深刻的教训烙印,让它在构建宪法时把防止重蹈覆辙当成重要任务。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第一课1.什么是2.比较什么3.怎么比较仅研究外国的法律不是比较法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统治者的治理工具西方:形而上学,社会契约,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比较:找到不同制度中规律性的东西,可以作为普适性的朗贝尔:基本学科,解释文明中各国立法的基本制度和总的趋势萨法地:独立、、、使得各国联系起来,从各种法律找到共同东西。
政党:西方组织选举,成为执政党我国社会统治者防止:单纯比较脱离了制度所依存的政治主管比较,比较方法上不能过于主观。
不要先入为主。
目的在于寻找差异,促进制度完善。
制度观念的路径依赖英国越权无效原则美国正当程序原则日本信赖利益保护德国比例原则勿以大炮轰小鸟美国独立监管机构美联储洲际贸易委员会香港廉政公署法国行政法院公务法人中国行政复议英国行政裁判第二课:1.宪法具有法律特征,其次具有宪法特征2.社会效力:法律建立以后,命令与服从机制未必就此建立需要认同、信念。
庞德3.实证规范主义(法条主义):价值中立4.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法律就是主权者的命令。
法国行政法一、法国行政法概述(一)法国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二)总体特点1.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体系2.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3.行政判例法发达(引用弗雷尔的名言)二、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治原则所谓行政法治原则,即政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
行政法治作为法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第三,行政机关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均衡原则在法国,均衡原则是为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的。
均衡原则是行政法院在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在无法依据法律条文或其他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情况下,监督、审查、决定是否撤销一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手段。
它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行政决定是否适度,审查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一致。
比较宪法学讲义文本
比较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是现代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比较方法分析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独立的学科。
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国际化与民族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人类将更加珍惜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所积累的经验。
本书的主要内容在于:从宪法理论、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制度、宪法运行等方面对当今世界代表性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比较,既注重于对主要国家宪法中共同内容的介绍,更着力于对有关国家宪法的不同规定及其实践上存在的差异进行对比剖析,突出了不同国家宪法内容的差别及其宪政实践的特色,有助于认识和感悟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多样性,加深对宪法学课程中所学一般知识与理论的理解。
时事分析:附1:美国“9·11”十年附2:微博言论及其界限附3:梅普组合新时代?附4:英国最高法院两周年附5:美国总统为何多是法律人?附6:救援中的日本自卫队附7:悦悦事件的比较思考附8:没有宪法的国家附9:人类性别、公民身份与权利保障附10:残疾人火车票半价的思考附11:居民身份证法修改附12: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附13:从防艾到少数人权利保障附14:普京的选择:权力还是人民?导论一、比较宪法学的概念、性质(一)比较宪法学的概念对于比较宪法学是属于宪法学的一门学科,还是属于比较法学的一门学科?在学术界也是存在着争论的。
1、“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比较宪法学则是从比较对照的角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科学。
2、“比较法学”+宪法→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比较宪法或比较宪法学,是比较法的一个部门,它是对作为各国根本法-----宪法或首要部门法进行双边或多边的研究。
这两种意见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与对象的特点。
总的来看,以研究对象的一致性来看,比较宪法学与宪法学有着很大的关联;从研究的方法与原理来看,比较宪法学又是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要遵循比较法学的基本原理与规则。
中外宪法的比较
中外宪法的比较——中美宪法的差异主要内容: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存在诸多的差异。
除了产生的历史背景条件和政权性质不同外,还有在创立的方式过程、宪法的实效、修改要求和公民权利方面存在很多的差异。
比较两者,可以让我们学习借鉴他山之石。
关键词:宪法创设,宪法实效,宪法修改同样为宪法,各国宪法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差异,当然它们之间同样有着共同性。
首先在于各国宪法,无论是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宪法都是在人民取得政权后,通过制宪程序,把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意志,用宪法形式固定下来。
所以各国的宪法的基点都是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宪法只是这个民主事实的记载和表达。
虽然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和保证书,即各国的立宪基础是一样的。
但是各国的宪法上的差异是存在的,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甚至在表现形式上都存在不同。
例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没有形式上称为宪法的法律,只有实际中起着宪法效力的宪法性文件。
而美国虽然和英国同为英美法系,法律传统源自英国,但美国有成文宪法,而且是世界上首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另外,不同的宪法反映的时代背景、阶级力量对比、和时代主题等等都不同。
1919年的德国的《魏玛宪法》被称为是现代宪法的开端,它是在德国废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国后在魏玛制定的一部反映建立共和,保护人民权利的现代宪法。
这与美国1787年制定的宪法在规定受保护的公民范围上是不同的,美国当时规定的公民范围不包括黑人奴隶。
这是其宪法在人权保护范围方面的缺陷,反映了美国当时的民主和人权发展程度时代局限性。
各国的宪法由于各自的传统、地理环境、历史背景和宪法理念等等的不同,导致不同国家的宪法呈现纷繁多样的情况。
今天、这里、本文主要想探讨和评述的主要是中国和美国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中美两国由于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背景等等的不同,在宪法的制定、内容、实施和修改变迁等等方面都存在差异。
下面本文将作一点试评(一)宪法的产生过程不同。
美国是在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的独立革命过程中诞生的。
比较宪法钱端升读后感
比较宪法钱端升读后感《比较宪法》是钱端升先生的一部重要著作,通过对不同国家宪法进行比较研究,揭示了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感钱端升先生的学术造诣和严谨治学的精神,同时也对比较宪法这一学科领域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一、对比较宪法学科的认识比较宪法是研究不同国家宪法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学科。
通过对不同国家宪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本质和功能,以及不同国家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钱端升先生在《比较宪法》中,通过对不同国家宪法的比较分析,揭示了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为我们认识和理解比较宪法这一学科领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二、对钱端升先生学术造诣的敬佩钱端升先生是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他的学术造诣和严谨治学的精神令人敬佩。
在《比较宪法》中,钱端升先生通过对不同国家宪法的比较研究,揭示了宪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的观点和见解。
同时,他也注重实证研究,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和比较,得出了许多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深厚的学术造诣,让我深感敬佩。
三、对比较宪法学科发展的思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流日益频繁,比较宪法这一学科领域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我认为,未来比较宪法学科的发展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拓展研究领域:目前比较宪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宪法研究相对较少。
未来应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宪法的研究,拓展研究领域,为全球治理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2. 深化研究内容:目前比较宪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宪法的形式和内容方面,对于宪法的实施和效果等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
未来应该加强对宪法的实施和效果等方面的研究,深化研究内容,为各国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3. 加强跨学科研究:比较宪法涉及到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未来应该加强跨学科研究,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为比较宪法学科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思路和方法。
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研究比较
中国宪法和美国宪法的研究比较在这个暑假通过对宪法的学习已经通过网络的便利查找了有关中国和美国的宪法,对这两个国家的宪法有了初步的了解。
对比中美两国的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这其中存在着一些显著的差异。
1.中国宪法的精髓在于集体政治,权利统一,控制人民思想和保障党的绝对领导。
一党执政、维护意识形态,无情专政是中国宪法的主要特色。
相比较美国,区别在于美国是分权治之,美国宪法的精髓在于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的相互制约,防止权利的滥用和独裁的出现。
2.在宪法结构上,美国宪法是“三权分立”原则的具体应用,仅仅对国会、总统、法院的产生和权限做了规定。
加上几条说明性条款,美国宪法总共只有7条,五千言。
美国宪法的《序言》不足100字,精要的体现了美国宪法的精神:“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构建一个完善的城邦,为了树立正义,使人民生活安宁,共同防御外敌,增进全民的福祉,并确保我们及我们的子孙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共同决定制定本部宪法”。
核心关键词为:人民、正义、幸福。
然而中国宪法内容庞杂,不仅具体规定了国家各个机构的产生,还规定了意识形态、经济模式、领导阶级、人民权利等内容。
中国宪法多达138条,一万六千余字。
中国宪法的《序言》将近1800字,描述了1840年以来中国人民的奋斗史。
提到了孙中山、毛泽东、邓小平、阶级斗争、党的领导、台湾问题、民族问题、社会主义建设、外交原则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核心关键词为:革命、斗争、共产党领导。
3.在宪法修改上,200多年来,美国宪法未改一字,仅仅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表明了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建国60多年,制定和施行了四部宪法。
即1954、1975、1978、1982宪法。
1982宪法颁行后,又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度修正宪法。
中国宪法的频繁更改,表明中国宪法文本的不稳定性、不完善性、随意性。
对于中国宪法更改如此频繁有一下几点原因:第一,中国是目前算的上民主的唯一的社会主义国家。
《比较宪法学》复习题A专升本
《比较宪法学》复习题A(专升本)一、名词解释1、二元君主立宪制2、人身保护令3、两院制4、法国权限争议法庭5、明治宪法二、简答题题1、简述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或如何理解英国的宪法惯例“国王不能为非”)。
2、简述法国半总统制的主要内容以及成因。
3、简述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和历史地位。
4、简要分析韩国总统的国民投票附议权。
5、简述日本地方制度中的居民自治和居民的权利(或日本宪法关于公民表现自由的保障制度)。
三、辨析题1、英日议会内阁制的异同。
2、美、法、韩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区别。
四、论述题1、美国联邦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启示(或试述美国权力分立制衡体制的具体内容及其运作原理)。
2、试述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3、试论韩国宪法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或韩国宪法诉愿制度)。
《比较宪法学》复习题B(专升本)一、名词解释1、英王2、君主立宪制3、左右共治4、独立宣言5、内阁二、简答题题1、英国议会与内阁的关系。
2、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
3、《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与历史意义。
4、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性质、组成、运作及职能。
5、德国联邦总理的主要职权。
三、辨析题1、英日议会内阁制的异同。
2、美、法、韩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区别。
四、论述题1、美国联邦宪法第一至第十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启示(或试述美国权力分立制衡体制的具体内容及其运作原理)。
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性质与作用及联邦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方式。
3、试述单一制国家的特征。
比较各国宪法
比较各国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运行的指挥棒,宪法作为母法规定了法律的目的和范围,宪法是否有效的实施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前途。
“宪法”“宪政”,无论是名词概念、理念、基本原则及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
实践表明,我国从西方舶来的宪法,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也代表了人类今天的基本选择。
因此,了解和研究西方宪法、宪政、宪政理念、宪政原则、宪政制度,以及他们形成的土壤、发展演化过程,对于认识宪法、宪政的精髓和本质的不可或缺的。
一、英国宪法1.英国宪法诞生历程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诞生宪法的国家,也是最先实行宪政的国家,其宪法及其制度的形成是在渐进、缓慢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酝酿、积累各种宪法要素的基础上自然而生的。
英国的法治传统实际上可以追溯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450~1066年),至诺曼王朝完成了习惯法向普通法的转变。
英国封建时代实行的是封建领主制度,英王和领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可见英王和各领主之间有着明确的权利与义务,王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的。
而英国宪法的真正产生是从1215年《自由大宪章》开始,直至1688年“光荣革命”颁布《权利法案》才正式诞生。
1204年法国发动对英战争,由于战争国王约翰不顾原有契约关系对贵族横征暴敛,随着战争失败,贵族联合教士和平民发动了起义。
1215年6月15日获胜的贵族集团与约翰相会伦敦外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迫使国王签署已经草拟好的《大宪章》。
《大宪章》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王权有限、法律至上”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世界宪政发展的基石,用梅特兰和波洛克的话说就是,“国王低于法律,而且应该低于法律。
”;《大宪章》奠定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基础,规定除传统捐税以外的所有税收都要召集大会议获得全国公意许可;《大宪章》传递了保护个人权利的理念,提出了“司法公正审判”的法治理念,例如第39条规定“自由人除经其同等者依法判决或遵照王国法律的规定外,不得被处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褫夺法律保护权,或被处以放逐、搜查、伤害或逮捕”。
亚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
亚洲各国宪法文本比较一、宪法名称及有关说明宪法名称数量国名具体名称与其他说明目前为基本法,宪法暂不生效1个巴勒斯坦1)认为目前国土不自由,决定等到国土自由后重新实行1969年宪法;2)《巴勒斯坦基本法》2002年经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阿拉法特签署;基本法3个以色列11部基本法基本法:人性尊严与自由(1992)基本法:工作自由(1994)基本法:耶路撒冷——以色列国首都(1980)基本法:国家总统(1964)基本法:国会(1958)基本法:政府(2001)基本法:国家经济(1975)基本法:军队(1976)基本法:以色列国土地(1960)基本法:司法(1984)基本法:国家审计长(1988)阿曼、沙特阿拉伯1)《阿曼苏丹国国家基本法》、《沙特阿拉伯王国治国基本法》;2)不愿意建立高于宗教圣典的宪法——沙特基本法规定“宪法为《古兰经》和《圣训》”,且实行君主制,君主有实权宪法永久宪法1个卡塔尔《卡塔尔国永久宪法》一般宪法41个略去1)1996年阿联酋联邦最高酋长院决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宪法》成为永久宪法;2)伊拉克《伊拉克共和国宪法》序言第五段“我们……制定本部永久宪法。
”临时宪法1个尼泊尔1)《尼泊尔临时宪法2063》(2007)2)尼共(毛主义)和其他七个主要政党争论不休导致临时宪法迟迟不能变为正式宪法;3)2012年制宪会议被解散,进行新一轮选举,由新一轮制宪会议负责起草宪法;亚洲一共47个国家,以下将收录除巴勒斯坦以外的46国宪法进一步研究。
二、制宪主体或宪法通过形式比较三、宪法结构比较主要通过宪法序言、总纲等部分的存在与否及其内容、人权条款的名称等进行比较:四、分权与制衡比较五、宪法审查制度比较六、一些思考1、国体与宗教传统关系问题:1)46国中15国以伊斯兰为国教——这些国家多为君主立宪制,且大多都是有实权的世袭君主;2)46国中有泰国、不丹等国有佛教传统,但大多是民主共和制或虚位君主制(泰王国);2、国家结构与议会结构关系问题:1)单一制和联邦制与一院制和两院制并没有太过明显的对应关系在亚洲各国表现出来;2)两院制若是发生于单一制国家中,往往是上下院之类结构,两院制若是发生于联邦制国家之中,往往是普选产生一院与联邦主体代表组成一院;3)一院制往往设置常设委员会,两院制往往不设常设委员会;3、宪法审查制度思考:1)宪法法院或专设委员会审查占据半数以上,但是普通法院审查也约占半数,立法机关审查较少;2)出现了(吉尔吉斯斯坦)在普通法院体系中设置宪法庭的过渡做法;3)普通法院审查体系通常是采取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接审宪法性诉讼的规定;4)立法机关审查主要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其法理上的考量主要是立法机关同时是最高权力机关,其他机关从其得到委托行使司法或行政权(与三权分立相异);4、宪法法律效力与宗教传统思考:1)世俗国家宪法法律效力至上;2)政教合一的国家往往以宗教圣典作为立法源泉和基础,高于宪法法律效力;5、政体设计原则与宗教有密切关系:1)伊斯兰教国家大部分为君主主权国家,且君主享有实权;2)佛教国家基本为君主虚位;政体设计原则与历史和意识形态取向的关系:1)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为议会主权制;2)苏联解体后产生的亚洲新国家(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中亚五国等)均为总统制;政体设计原则的影响:1)三权分立的大部分国家首脑与立法机关同为直接选举产生,巴基斯坦除外;2)议会主权的国家,或者总统为名义元首总理对议会负责,或者主要产生在虚位君主制国家;3)除去选举上的合法性外,三权分立与议会主权的界限比较模糊——政治决定权几乎都有。
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
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论述】试论宪法的特征。
2013.4(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在宪法制定方面,一般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起草宪法;通过时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代表或议员的特定多数通过。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修改机关由宪法设定。
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宪议案,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但有些国家还规定宪法某些内容不得修改。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2.▲■【比较辨析】试比较宪法制定主体与宪法制定机关的区别。
2013.4答:宪法制定主体与宪法制定机关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
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具有排他性,所以在理论上只能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
【单选】▲(2)虽然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但是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而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
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
(3)因此,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与制宪权的行使主体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
(4)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
3.▲【比较辨析】试比较制定宪法和制定普通法律的区别。
答: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应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而在制定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两者的区别为:(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的制宪机关。
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则有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不用成立专门的机构,有时虽然普通法律的起草由特定的专门机构进行,但其通过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
(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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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第一讲比较宪法概述一、比较宪法之“比较”1.问学生:比什么?2.如何比?给我出了个难题。
pisa 与大饼、意大利面与面条,但是大家对大饼、面条的的味道一定比中国宪法更熟悉。
怎么办?学吧。
研一:学中国宪法前沿;研二:外国宪法基本理论3.有人说为什么要问我这个问题而不问别人?因为你身份特殊——文科硕士(已当了两年的研二的同学可能已经有了这个感受——有学识渊博的义务:知道赵本山为什么不上春晚,哈文的显赫身世;西餐的吃法左手叉还是右手,怎么切牛排等等,又因为你是宪法学硕士,所以你当然要知道美国大选、德国总理、英国女王、法国总统、俄罗斯的国家杜马等等,要不然怎么称为宪法硕士呢?4.这样一来,我的压力比你们大,因为我是你们老师呀,所谓硕导。
其实。
我也曾企图渊博过,为了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显得有学问,挑灯夜战,可往往看了后面忘了前面,记住前面的后面又变了。
比如,刚搞清楚wifi是怎么回事,又听说还有twitter;刚学会了XP,又变成了WINDOW75,实际上,不是我们这些所谓硕士有很多东西要学,各行各业的人恐怕都是如此。
有人说现代社会人们普遍患上了一种学习焦虑症,要考证、考本、还有毕业论文。
因为,每一个人和这个社会的关系都有一种紧迫感,好像一个没有安全感的女人和魅力四射的丈夫的关系,怕被抛弃,于是兰蔻、雅诗兰黛、高级化妆品拼命涂到脸上,时髦衣服上身。
但还是摆脱不了被抛弃的焦虑。
所以为了对得起硕士身份,求的一份安心,需静下心来学些东西。
另外,简单生活与扩大生活的关系二、课程计划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回顾以宪政体制类型为划分标准君主立宪制国家:英国、日本总统制共和制国家:美国议会制共和制国家:德国半总统制国家:法国上述国家美国宪法是重点说是回顾,也和本科时的要求不同,本科只要求了解是什么,研究生阶段还需知道为什么,有什么依据为此,我们需要补充一些经典的著作和判例。
比如英国宪法的代表作《英宪精义》、美国的《联邦党人文集》的有关内容,另外,对当代的宪法的一些新观点、新变化也要有选择性的介绍一些。
如欧共体法院、人权法院、哈贝马斯、布坎南的宪政观等。
这样第一部分才算掌握的比较完整,同时也为我们教学的第二部分比较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各国宪政体制比较(公权比较)一、各国行政权力的控制由于行政法主要是从司法角度上研究对行政权的控制,为了避免重复,我们主要从立法的角度来解析这个题目二、立法权的制约与分享例如法国的行政与立法的分权、议会的调查权、解散权以及起诉权等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涉及事权(针对事项的权力)和人事上的任免关系。
这里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宪法的作用不同。
单一制国家宪法主要是限制中央的权力;而联邦制国家则主要是授予而非限制。
第三部分公民权利的基础理论比较这部分主要介绍最新的公民权利方面的理论,如果有时间就多介绍一些,时间不够,把一些基础性的提纲介绍给大家,论文的时候,可以有选择的运用。
三、参考书、网站(一)参考书张千帆:比较宪法——案例与评析王广辉:比较宪法韩大元:宪法学专题研究(二)关注网站北大公法网、中国宪政网、南方公法网四、授课方式及要求第一部分,各国宪政体制介绍,以大家讲为主,我做引导和总结。
第二、三部分,以我讲为主,大家共同学习。
大家讲的要求就是到台前来,做展示,就是我们常常说的presentation,而且要做PPT第一讲英国宪法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二、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三、英国宪法渊源四、英国宪政体制一、英国历史上的法治传统(一)古代的法治传统(二)封建法二、标志英国宪法产生的法律文件(一)对《大宪章》的认识(二)《权利法案》的意义三、英国宪法渊源(一)宪法性法律1.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2.1998年的《人权法案》(二)宪法惯例(三)宪法判例(四)国际条约《欧洲人权公约》(五)法学著作1.戴雪的《英宪精义》2.白芝浩的《英国宪法》四、英国宪政体制(一)国王(二)议会1.议会主权思想演变2.欧盟法对议会主权思想的冲击(三)内阁首相(四)法院针对司法系统的宪政改革讨论:1.戴雪的《英宪精义》2.白芝浩的《英国宪法》3.欧盟法对议会主权思想的冲击第二讲日本宪法一、明治宪法(一)明治维新前的日本(二)打开国门(三)明治维新(四)明治宪法二、日本国宪法(一)制宪背景(二)和平条款的含义及政府解释(二)宪政体制第三讲德国基本法一、德国宪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一)1850年普鲁士邦宪法;(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三)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四)1949年5月西德基本法;(五)1990年9月两德统一,对《基本法》某些条款做了适应性修订,10月3日起适应全德国。
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一)内容(二)评价(三)施密特的宪法思想三、德国基本法(一)宪政体制(二)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所谓宪法爱国主义,是指公民对现代民族国家普遍确立的关于平等自由权利的宪法原则的认同和忠诚。
它是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伴随着自由的政治文化而出现的。
[1]宪法爱国主义作为一套信念与倾向,其目的在于确立与支持一种自由民主的统治形式,使得自由平等的公民能够相互证成其正当性。
爱国归属的目标在于建立一种特定的宪政文化,这种宪政文化能够调和普适主义与特殊主义。
[2]宪法爱国主义和民主政治文化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宪政观的两个核心思想。
这二者也是他在思考东、西两德国家统一所产生的民族认同和公民身分问题时的基本著眼点。
哈贝马斯坚持以民主共同政治文化,而不是以民族性为国家统一的基础。
在德国特定的条件下,其理由为:第一、1989年后中、东欧形势和民族国家间的冲突,让人们看到民族国家并非解决之道;第二、民族主义的兴起大大阻碍了经济和民主改革,造成欧洲经济联体的困难,使得民族认同与全球融合对立起来;第三、两德统一后,对来自非、亚、拉移民的排斥,落后於时代的清一色“欧洲”文化堡垒思想再度回潮。
哈贝马斯认为,存在多元文化差异的人类共同体是不能以民族认同来维系的。
作为统一和融合的基础,民族主义缺乏价值规范的基础。
提出现代国家统一的价值规范问题,是哈贝马斯“宪法爱国主义”的精髓。
哈贝马斯在现代国家统一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民族和传统文化所形成的共同体是前政治性的共同体,它的成员的身分不是公民,而是民族或文化竤体成员。
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共同体与民族或者传统文化共同体不同,它的维持框架不是自然的血缘或文化亲情,而是刻意构建,因此也是“非自然”的社会公约。
这个社会公约就是宪法。
社会成员由宪法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分,承担起公民身分也就意味著把与此不同类的民族或文化身分搁置起来。
社会成员对国家的忠诚和热爱应当是一种政治性的归属感,是他在以宪法为象征的政治共同体内的成员身分的表现,哈贝马斯称其为“宪法爱国主义”。
哈贝马斯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对我们思考当前中国面临的统一问题(包括“回归”、“不回不归”和“回而不归”)具有直接的意义。
(三)哈贝马斯的欧盟立宪思想施密特思想:政治关系是敌友关系,政治就是分清敌友。
1.强调人民制宪:宪法是通过拥有政治行动能力的人民的行为制定出来的,人民要想成为制宪主体,必须作为政治统一体而存在,不能是一个个体公民组成的群体。
2.紧急状态理论:《魏玛宪法》第48条是一个临时性规定,局势缓和后应理性的制定《紧急状态法》。
但该法不能约束第48条的行为,即总统不能囿于48条的“合法边界”,相反,总统为恢复秩序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施放毒气。
3.法西斯的国家主义和大民主思想:施密特赞扬法西斯国家,深信法西斯主义可以战胜自由主义。
施密特对法西斯的赞誉和对自由主义的仇恨都是从他敌友区分论的政治神学出发的。
他反对自由的“民主”和“法治”,主张全面、彻底体现国家集中意志的大民主。
这种大民主也称为人民民主,其标准有三:“公开”、“欢呼”、“同质”。
没有公开性就没有人民,人民表示同意应采取鼓掌的方式,匿名投票的民主不是人民民主。
《联邦党人文集》布坎南宪法理论第六讲行政权力的立法控制行政权力必须具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权力不具备适当授权或超越了授权范围,法院应判其越权无效。
一、权力之紧急状态权(一)美国的钢铁公司占用案(二)案例分析1.多数意见:宪法授权的严格解释——总统作为总司令的权力不能扩展到民用领域;2. 赞同意见:私法审查的标准与民主正当性挂钩3. 反对意见:原则与需要之妥协4.内外有别,对外事务之例外(三)法国总统的紧急状态权宪法第16条规定了总统享有广泛的紧急状态权,哪国法院都管不了总统。
1.司法对总统权力的控制——有限2.立法对总统权力的控制—未落实紧急状态期间,总统不能解散议会。
如果议会不同意总统的判断,可撤销紧急状态法令。
但从没此实践(四)非典的考验——宪法权利与紧急状态非典期间措施疑问:地方政府是否有权作出上述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争议甚至诉讼?——哪些部门可以在什么情况采取什么类型和程度的紧急措施?——紧急状态的程序、如何执行——如何决定紧急状态已结束?_损失赔偿?(五)如何权衡紧急状态下的不同权力?法治优先还是需要优先?紧急状态期间,行政发挥主导作用。
但法院应如何做?立法机关应如何做?二、立法授权(一)授权理论的历史与依据(二)法国历史上的立法授权(三)中国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及其法律控制三、立法否决(一)美国的立法否决制度(二)我国的立法否决情况第七讲立法权的制约和分享一、法国行政与立法的分权(一)法国宪法第34条和37条分别界定了议会和内阁的立法权。
(二)分权与授权法国立法与行政分权格式表现为:几乎对于任何实体领域,议会的权力仅限于决定该领域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框架,剩下的细节便是属于内阁规章的范畴。
在议会决定基本原则之后,把剩余权力交给内阁,其根据议会精神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
(三)如果议会立法规定了过多细节,就侵入了属于行政立法领域,同样行政也不能规定基本原则问题,否则就侵入了立法领域。
二、我国立法与行政分权(一)国家主席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二)人大和政府的关系(三)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立法法与法国宪法第34条之比较1.出发点不同立法法:保证立法权行使34条:限制议会立法权2.调控方向不同立法法:隐含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属于纵向分权34条:立法与执法全能分离,是典型的横向分权3.产生上述不同的原因:制宪背景、宪政体制均不同(四)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人大常委会有可能侵犯国务院的立法权三、预算权——总统则项否决权美国宪法第1条7款授权总统否决过很多整个议案,但对于夹杂在国防、社会福利、公务员工资、重大工程等必要项目之中的林林总总的地方利益开支,总统面临着困难选择,或者否决整个预算,或者保留整个预算,因为宪法和法律都没有授权他选择性否决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