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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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87]教学字015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7.05.13
【实施日期】1987.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
([87]教学字015号1987年5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适应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扩大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权限,杜绝不正之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高等学校和地方。这一录取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监督。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如具体实施办法超过本文规定的范围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高等学校
第四条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在录取工作中,高等学校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