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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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它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 合同主体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 意思表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真实、明确地表达了各自的意愿,即甲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出售货物。

3. 合同内容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包括货物种类、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

4. 合同形式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要求。

5. 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违约行为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 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2. 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 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有效合同。

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知名电子产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乙公司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甲公司主张,其研发的某款电子产品具有独特的核心技术,该技术为公司保密,属于商业秘密。

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使用该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则辩称,其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审理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该技术为公司保密,不属于公开信息;(2)研发人员签订的保密协议,证明研发人员知晓并承诺保守该技术秘密;(3)产品宣传资料,证明该技术为公司独特核心技术;(4)乙公司员工曾任职于甲公司,离职后未经允许获取并使用该技术。

乙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乙公司员工与甲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乙公司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2)乙公司曾与甲公司进行过合作,但合作过程中并未获取该技术。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虽辩称获取该技术是通过合法途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中,甲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启示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

2. 商业秘密保护需多方协作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企业内部管理、员工行为、外部竞争等多个方面。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合作,共同维护商业秘密安全。

3. 法律法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保障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法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行为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行为法作为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纠纷为切入点,分析民事法律行为法的适用,旨在提高对民事法律行为法的理解和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6月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承包给乙公司,乙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项目建设,但甲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抗辩,认为乙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故不同意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违约在先,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四、案例分析(一)关于《合作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可以认定《合作协议》有效。

(二)关于甲公司违约责任1. 关于乙公司存在的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2. 关于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3篇)

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仍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即为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 意志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首先要求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真实。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均表示真实意愿,合同内容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2. 主体合格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合法成立的法人,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3. 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4. 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合同成立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2. 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责任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且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前办理完毕所有权证。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余款待房屋交付时支付。

然而,到了2020年5月31日,张某发现房屋尚未交付,经查询得知,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完成房屋建设。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张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交付房屋,且未能办理完毕所有权证,已经构成违约。

2. 张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张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购房款损失:张某已支付首付款30万元,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其购房款损失。

(2)利息损失:张某在开发商违约期间,需支付租房费用,因此产生利息损失。

(3)其他损失:张某因房屋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其装修、搬家等费用增加。

具体损失计算如下:(1)购房款损失:30万元(2)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5月31日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3)其他损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判决如下:(1)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完毕所有权证。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丙公司第三人:丁公司甲公司原为一家国有企业,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丙公司。

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受让甲公司30%和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

2011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再次进行股权转让。

甲公司向乙公司、丙公司发出股权转让通知,要求其按原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乙公司、丙公司以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拒绝履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丙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乙公司、丙公司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三、案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和履行期限。

乙公司、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公司也向乙公司、丙公司出具了股权转让证明,双方履行了合同义务。

3.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甲公司辩称,其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因为经营不善。

然而,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与股权转让款支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4.乙公司、丙公司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乙公司、丙公司辩称,其拒绝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是因为甲公司未按原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及分析(3篇)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行为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和适用。

二、案例描述(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某项目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亿元。

协议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乙方,但乙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过程中出现违约,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

2011年,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乙方辩称,由于市场行情变化,项目前景不佳,故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

乙方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方支付甲方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1.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2.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意思表示一致性。

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双方均明确表示同意股权转让事宜,意思表示一致。

3.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相对性。

民事法律行为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合作协议》仅对甲方和乙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其他第三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适用1. 民事法律行为在合同纠纷中的应用。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合同纠纷范畴。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设备交付给A公司,A公司应在收到设备后一个月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设备交付给了A公司。

然而,A公司在收到设备后一个月内并未支付货款,而是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B公司经调查发现,设备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但问题并不严重,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

于是,B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A公司仍然拒绝支付。

二、案例分析1.合同有效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符合上述原则,且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违约责任(1)A公司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2)B公司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虽然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但仍然构成违约。

3.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此,A公司应当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

4.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本案例分析以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为例,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及效力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乙,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并要求乙返还定金。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 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2. 合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三)关于定金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它既是民事主体实现自身意志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民事秩序、促进社会经济交易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判决依据,以期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问题并非自己的责任,且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因此不应退还定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关系。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侵权关系。

2.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2)甲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乙公司定金。

(3)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3. 法院判决依据(1)关于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后,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2)关于甲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乙公司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甲公司已支付定金,乙公司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案例(3篇)

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法律行为无处不在,涉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经济活动等各个方面。

以下是一个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甲、乙两人在2018年相识,甲因急需用钱,向乙借款5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甲应向乙支付本金及利息。

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归还借款,乙多次催促,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因此,该合同有效。

(二)甲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应承担还款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甲应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

五、案例启示本案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问题,以下是对该案例的启示:1.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报告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报告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报告课程名称:经济法组号:第六组撰写人:郑静张林庞琳杨丹蒲芸梦刘帅刘雨声蒲潞瑞张丹蔓班级:12级本科会计01班行课时间:周三下午8、9、10节日期:2015 年 4 月25 日摘要本篇论文主要内容是介绍2006年发生的“孙震上诉邢良坤悬赏广告”纠纷一案,由于对悬赏广告有着不同的判定,致使纠纷案件难以解决,从而扩展了两个案件,分别是快餐店事件和合同纠纷事件,都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本篇论文分别描述了三个案例的案情介绍,结果分析以及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其中,主要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包括:戏谑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的要素;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内容;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

【关键词】戏谑行为邀约与承诺真实性合同法AbstractThe main content of this paper is to introduce the 2006 case of "Sun Zhen Xing Liang kun appeal reward advertising" dispute case, because of the advertisement offering a reward have different judgment, resulting in difficult to resolve disputes, thereby expanding the two cases, which are fast-food restaurants Event and contract disputes event, are of the category of civil legal 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ree cases were case reports, the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and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among involved. Among them, the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mainly covered include: the definition of joking behavior and elements of composition; the basic contents of the offer and commitments;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e relevant knowledge of contract law.Key words:Joking behavior Solicitation and commitment Truth Contract law目录一、邢良坤案件 (5)(一)、案件介绍 (5)(二)、相关法律知识 (5)1、戏谑行为的特征 (5)2、构成戏谑行为的要素 (6)3、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内容 (6)(三)、要约承诺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7)(四)、案件总结 (8)二、快餐店事件 (8)(一)、案件介绍 (8)(二)、相关法律知识 (9)三、合同纠纷事件 (10)(一)、案件介绍 (10)(二)、相关法律知识 (10)(三)、案件结果 (11)一、邢良坤案件(一)、案件介绍2006年4月1日,被告刑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节目的访谈中,将自己被称为“世界之谜”的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发出要约,并在节目中明确宣称:我已经挑战十年了,直到现在还没有人琢磨出来,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并且扬言“不用一样,差不多就行,只要一层一层搁进去,能吊起来,就算偏一点,斜一点都可以”,即可获得刑良坤楼盘及楼内所有财产。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范文3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的资料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有关民事经济法案例(1)案例1:服装厂能否解除合同?案情介绍:甲服装厂2002年6月31日接受外商棉睡衣5000件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日期为8月15日,并约定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总货款30%的违约金。

为完成任务,7月1日,服装厂与乙棉纺厂签订了一份棉布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在7月8日,棉纺厂向服装厂交1.8万米棉布,并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向对方支付总货款10%的违约金。

7月6日,棉纺厂向服装厂表示,原订8日交货有困难,请求20日交货。

服装厂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7月8日棉纺厂未按时交货,7月9日服装厂四处联系棉布供应。

当日,服装厂得知某纺织品商店存有棉布,前去购回1.8万米,因此,比原计划购买棉纺厂棉布多支付1.8万元。

随即服装厂通知棉纺厂解除合同,棉纺厂不同意,于7月20日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服装厂拒收,并要求棉纺厂支付违约金5000元和赔偿差价损失1.8万元。

因服装厂拒收货物,棉纺厂要求服装厂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以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损失1万元。

分析:1.双方谁的主张有法律依据?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服装厂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其根据是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服装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予支持,因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合同,按约定的期限供货。

服装厂在棉纺厂表示不能按时交货时,已明确表示不能推迟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棉纺厂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直接影响服装厂履行与外商签订的合同。

另外,7月20日棉纺厂将1.8万米棉布送到服装厂对服装厂而言已成为不必要,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服装厂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解除服装厂与棉纺厂的合同关系,应由棉纺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用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3篇)

用案例分析民事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被赋予了极高的地位,是构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对民事法律行为更深入的理解。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即开始备货。

然而,在甲公司收到定金后,乙公司以市场波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三、案例分析1.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民事主体、意思表示、标的和形式。

(1)民事主体: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符合民事主体要件。

(2)意思表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均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意思表示要件。

(3)标的:本案中,标的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的货物,符合标的要件。

(4)形式: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形式要件。

2. 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且双方均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有效。

3. 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

4. 法院判决及启示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本案启示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总结本案通过分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为我们揭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性。

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论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王某应于2010年5月10日前支付房屋首付款5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王某如约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但此后因种种原因,王某未能按时支付剩余款项,房屋过户手续也未能办理。

2011年2月,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支付剩余房款?2. 王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王某是否应支付剩余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王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因此,王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

(二)关于王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即王某未按时支付剩余房款,应向李某支付违约金。

因此,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为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乙方支付了房屋总价款。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隐瞒了房屋存在重大瑕疵的事实,即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1. 合同性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甲方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乙方支付了房屋总价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定义。

2.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二)甲方隐瞒房屋瑕疵的行为认定1. 欺诈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本案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使乙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属于欺诈行为。

2. 欺诈的构成要件(1)甲方有欺诈的故意。

甲方明知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却故意隐瞒,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

(2)乙方因甲方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

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对房屋的实际情况一无所知,完全基于甲方的陈述而签订了合同。

(3)乙方的损失与甲方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

甲方隐瞒房屋瑕疵的行为导致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三)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1.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在经济法领域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开发一项目,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乙方负责提供资金。

协议约定,项目建成后,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双方因收益分配问题发生争议,甲方以乙方未按约定出资为由,要求解除协议。

乙方则认为,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3.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利益。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符合上述条件,故协议成立且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方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但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土地,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未按约定出资,也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1. 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不适用该条件。

2. 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不适用该条件。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民事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案例涉及一起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纠纷,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交付了货物。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了第一笔款项500万元。

然而,乙方在支付第二笔款项时,以资金紧张为由,未按约定支付。

甲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 合同订立程序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订立程序。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成立。

2. 合同形式《货物销售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形式合法。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 合同效力本案中,《货物销售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有效。

2. 合同履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

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支付了第一笔款项,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三)违约责任1. 乙方违约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剩余款项500万元及违约金。

五、案例启示1. 合同订立的重要性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合法有效,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有力依据。

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应重视合同订立,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承担了违约责任。

经济法案例民事法律行为(3篇)

经济法案例民事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公司出资500万元,占丙公司50%的股权,乙方出资500万元,占丙公司50%的股权。

协议约定,丙公司成立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丙公司的债务和收益。

2018年8月1日,丙公司成立。

然而,在丙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亏损严重。

2019年3月,丙公司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甲方与乙方就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发生争议。

甲方认为,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债务,即各自承担250万元。

而乙方则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乙方应承担丙公司全部债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即甲乙双方是否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债务,还是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依据1.《合作经营协议》2.《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案例分析1.关于《合作经营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合作经营协议》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有效。

2.关于甲乙双方对丙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1)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的约定,甲乙双方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债务。

因此,甲方应承担250万元,乙方也应承担250万元。

(2)然而,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作为丙公司的股东,虽然按照出资比例承担债务,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3)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由于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亏损严重,甲乙双方在签订《合作经营协议》时已预见到可能存在债务风险。

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案例以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通过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剖析,旨在探讨经济法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货物购销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生产的某种产品,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货款,乙方按约定生产了货物。

然而,在甲方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甲方遂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认为,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的,不属于其违约责任范围。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经济法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责任认定问题。

具体分析如下: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符合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案中,乙方认为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原材料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的,不属于其违约责任范围。

这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事人因同一行为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合并计算。

本案中,乙方的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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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报告课程名称:经济法组号:第六组撰写人:郑静张林庞琳杨丹蒲芸梦刘帅刘雨声蒲潞瑞张丹蔓班级:12级本科会计01班行课时间:周三下午8、9、10节日期:2015 年 4 月25 日摘要本篇论文主要内容是介绍2006年发生的“孙震上诉邢良坤悬赏广告”纠纷一案,由于对悬赏广告有着不同的判定,致使纠纷案件难以解决,从而扩展了两个案件,分别是快餐店事件和合同纠纷事件,都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本篇论文分别描述了三个案例的案情介绍,结果分析以及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

其中,主要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包括:戏谑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的要素;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内容;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点。

【关键词】戏谑行为邀约与承诺真实性合同法AbstractThe main content of this paper is to introduce the 2006 case of "Sun Zhen Xing Liang kun appeal reward advertising" dispute case, because of the advertisement offering a reward have different judgment, resulting in difficult to resolve disputes, thereby expanding the two cases, which are fast-food restaurants Event and contract disputes event, are of the category of civil legal act. This paper describes three cases were case reports, the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and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among involved. Among them, the relevant legal knowledge mainly covered include: the definition of joking behavior and elements of composition; the basic contents of the offer and commitments;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e relevant knowledge of contract law.Key words:Joking behavior Solicitation and commitment Truth Contract law目录一、邢良坤案件 (5)(一)、案件介绍 (5)(二)、相关法律知识 (5)1、戏谑行为的特征 (5)2、构成戏谑行为的要素 (6)3、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内容 (6)(三)、要约承诺在本案中是否适用 (7)(四)、案件总结 (8)二、快餐店事件 (8)(一)、案件介绍 (8)(二)、相关法律知识 (9)三、合同纠纷事件 (10)(一)、案件介绍 (10)(二)、相关法律知识 (10)(三)、案件结果 (11)一、邢良坤案件(一)、案件介绍2006年4月1日,被告刑良坤在中央电视台七套“乡约”节目的访谈中,将自己被称为“世界之谜”的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发出要约,并在节目中明确宣称:我已经挑战十年了,直到现在还没有人琢磨出来,如果有人能完成五层吊球陶器制作,并且扬言“不用一样,差不多就行,只要一层一层搁进去,能吊起来,就算偏一点,斜一点都可以”,即可获得刑良坤楼盘及楼内所有财产。

原告孙震看到悬赏后,潜心研究,经过多次努力于2007年1月完成了五层吊球陶器。

原告作品完全符合被告要求,但是,被告在没有给予明确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原告的索取要求。

原告于2007年6月8日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自己和被告关于“五层吊球陶器制作悬赏广告合同”成立并生效。

(二)、相关法律知识1、戏谑行为的特征其一,戏谑行为系表意人故意为之, 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戏谑行为人故意造成的。

其二,戏谑行为系意思与表示发生的不一致。

其三,戏谑行为系善意。

其四,戏谑行为系外观可以被相对人识破的行为。

其五,戏谑行为系无效行为。

2、构成戏谑行为的要素其一,行为人的目的意思能够为受领人识破。

换句话说, 正是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迫使表意人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从而使受领人对这些外形上成立但实质缺乏目的意思的法律行为产生了信赖。

如果表意人没有过失, 比如戏谑行为人尽到了合理的谨慎, 那么该意思表示将不会产生法效, 也就不会产生相对的信赖利益。

信赖是以对方责任作为基础的, 从这个意义讲, 是一种过错责任。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

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效果意思, 也就是其行为不受表示行为效果约束。

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追求法律效果产生的意思, 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其三,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意。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 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其四,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不超过自己应负的谨慎义务。

构成戏谑行为, 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必须不得超过自己应负的谨慎义务。

这是因为, 法律否认戏谑行为的法律效果, 虽然保护了表意人的利益, 但很可能会侵犯到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所以,对戏谑行为应给予更为严格的标准。

3、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内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要约应该具有如下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具有如下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只能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三)、要约承诺在本案中是否适用在二审判决中,审判长认为邢良坤从一开始就被主持人幽默风趣的形式带着走,因此说出了许多天马行空、不找边际的话语。

但是我认为,任何节目在开始录之前主持人以及嘉宾都会进行对台本,节目的问题和环节都会在节目开始之前告知嘉宾,所以邢良坤是完全能够知道主持人的提问而有所准备,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能说出一些狂话。

而且节目都是可以剪辑的,在录完到播出是有一定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如果邢良坤认为自己的话说的不恰当是完全有时间让制作组剪掉的。

审判长的第二个观点是按照常理,悬赏广告的要约人发出的要约都是有准备的,都是要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解决某个难题。

而本案的上诉人的挑战语言是与主持人话赶话赶出来的,没有任何准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而我认为就如上面所说,主持这类节目在录制前会有相应的对台本工作,所以并不是能随意的。

(四)、案件总结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戏谑行为,所以法律适用只能依靠对现有法条扩张解释来完成。

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立法者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起作为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归入撤销权制度的管辖合同效力中。

这反映出立法者逐渐将合同效力决定权的主体由国家下放到当事人的思路,虽然不能体现出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保护,但是至少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避免损失。

按照《民法通则》第59条和《合同法》第54条重大误解的规定,戏谑行为人在受领人主张该行为有效时,可以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该行为符合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遵守了相应的谨慎义务,那么将不产生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否则应参照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失的确定方法予以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戏谑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是戏谑行为。

在原告要求其履行所谓的义务时,被告可以反诉行使撤销权,或者法院直接判决不构成悬赏广告,又因被告不存在违反谨慎义务的行为,所以对原告因“轻信”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不予赔偿,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快餐店事件(一)、案件介绍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

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

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

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

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

(二)、相关法律知识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

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

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取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三、合同纠纷事件(一)、案件介绍原告南山支行因与被告富山公司发生用益物权抵押合同纠纷,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讼。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为装修富山地下商贸城,与原告南山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南山支行分别借给富山公司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

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山公司以其对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

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约还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诉讼。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贸城(面积11178平方米),是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修建的地下设施。

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宝有限公司曾投资约5000万元参与建设,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此曾下文件确定:该项设施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富山公司对投入建设部分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富山地下商贸城的长期使用管理权、出租权因现在的权利人不能履行债务而转移给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二)、相关法律知识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

因为富山公司对富山地下商贸城享有长期使用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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