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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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1 条:电工是特种作业人员。凡独立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作业者,必须掌握必要的电气知识,熟知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掌握触电急救技能和电气灭火方法,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取得电工操作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在正式电工的指导下,进行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第2 条:桥梁工程施工中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3 条:电工用电气安全用具须按有关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严格遵守规程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气安全用具,禁止电气安全用具与其它工具混在一起,严禁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亦不许用其它工具代替电气安全用具。
第4 条:在高压电气设备、变配电所的变配电设备及架空线路、电缆线路上工作,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5 条:雷电天气,禁止在室外变电所或室内的架空引入线上进行检修和试验,禁止进行倒闸操作及更换跌落保险丝,严禁测量线路绝缘。
第6 条: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带安全带。如有上、下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
第7 条: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如电源开关离事故地点太远,可用绝缘的利器切断电源线,或用绝缘物如干燥的木棍等将人与电源脱离,尽快进行抢救。
第8 条:电气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灭火机或干砂灭火。严禁使用泡沫灭火机或水扑救电气火灾。
二.发、变、配电所
第9 条: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部供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发电机组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有可靠的接地。
第10条:电机组周围 4米内不得使用火炉、喷灯和气焊设备,不得存放易燃物。
第11条:对规模和容量较大的变、配电所,应设专人值班,并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交由专人保管备查。
第12条:现场变配电高压设备,不论带电与否,单人值班不准超越遮栏和从事修理工作。
第13条:凡对变、配电所中的变、配电设备进行倒闸操作,应按规程规定填写操作票(事故处理除外)。
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对于室外或车间动力配电箱的倒闸操作,亦应遵守本条规定。
第14条:在变、配电所配出线路上进行工作时,应办理工作票,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条:在高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分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安全距离如下表:
第16条: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停电工作时应做到:
1.切断有关电源,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2.验电时应带绝缘手套,按电压等级使用验电器,在设备两端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
3.验明设备或线路确认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4.装设接地线,应由二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拆、接均应穿带绝缘防护用品。
5.接地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多股软裸铜线和专用线夹。•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和短路。
6.设备或线路检修完毕,应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短路接地线。
第17条:安装高压油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等有返回弹簧的开关设备时,应将开关置于断开位置。
第18条:多台配电箱(盘)并列安装时,手指不得放在两盘的接合处,也不得触摸连接螺孔。
三.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室内配线
第19条:电杆用小车推运时,应捆绑牢固。人抬时,动作一致,电杆不得离地过高。
第20条:人工立、撤杆,所用叉木应坚固完好,操作时,互相配合,用力均衡。机械立、撤杆,两侧应设溜绳。
立杆时坑内不得有人,基坑夯实后,方准拆去叉木或拖拉绳。
第21条:登杆前,杆根应夯实牢固。旧木杆杆根单侧磨朽深度超过杆根直径八分之一以上时,应经加固后,方能登杆。
第22条:攀登水泥杆时,要选用适当脚扣,杆上有覆冰或积雪时,应用脚踏板。使用脚踏板,钩子应向上。安全带应拴于安全可靠处,将扣环扣牢,不准拴于瓷瓶或横担上。
登杆时,禁止两人同时攀登,登后两人不要站立同一侧或将安全带绑在一起,以防解错。
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禁止上下抛扔。
第23条:杆上紧线应侧向紧线,并将夹紧螺栓拧紧。紧有角度的导线,应在外侧作业。调整拉线时,杆上不得有人。松线时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做法。
第24条:紧线用的铁丝或钢丝绳,应能承受全部拉力,与导线的连接必须牢固。紧线时,导线下方不得有人。单方向紧线时,反方向应设置临时拉线。
第25 条:架线在线路的每2~3公里处,应接地一次,送电前必须拆除。如遇雷雨,停止工作。
第26 条:在10KV及其以下的带电杆塔上进行工作,工作人员距离下层高压带电导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27条:电缆盘上的电缆端头,应绑扎牢固,电缆盘支架必须采用有底平面的专用支架,并设置平稳,不得使用千斤顶代替。
第28条:敷设电缆时,电缆应从盘架上端引出。电缆盘应缓慢转动,防止脱杠或倾倒。
在电缆转弯处,施工人员应站立在转弯的外侧,以防止挤伤事故。电缆过管处的人员,送电缆的手不可离管口太近,防止挤伤;接迎电缆时,眼及身体不可直对管口,防止挫伤。
第29条:熔化焊锡、锡块,工具要干燥,防止爆溅。配制环氧树脂及沥青电缆胶时,操作地点应通风良好。操作人员应穿长衣长裤,带好防护用品。不得使用锡焊容器盛装热电缆胶。高空浇注时,下方不得有人。搅拌和舀取熔化剂料时,必须使用预先加热过的金属棒或金属勺子,防止带水进入,发生爆溅烫伤。
第30条:使用喷灯时,向喷灯内注油不应大于其容积的四分之三。注油后拧紧注油栓。
喷灯点燃前不应打气,点燃时,节油阀应逐渐拧开。喷灯未冷却前严禁灌入燃料、倒出燃料、拆卸或靠近明火。喷灯用毕,应先灭火,待完全冷却后才可泄压。
喷灯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点火使用。
第31条:用兆欧表测定绝缘电阻时,应防止有人触及正在测定的线路和设备。
第32条:剔槽打眼时,锤头不得松动,铲子应无卷边、裂纹,戴好防护眼镜。楼板、砖墙打透眼时,板下、墙后不得有人靠近。
第33条:人力弯管器弯管,应选好场地,防止滑倒和坠落,操作时面部要避开。
管子煨弯砂子必须烘干,装砂架子搭设牢固,并设栏杆。用机械敲打时,下面不得站人;人工敲打时,上下要错开。管子加热时,管口前不得站人。
管子穿带线时,不得对管口呼吸、吹气,防止带线弹力勾眼。穿导线时,应互相配合,防止挤手。
第34条:安装照明线路不准在条板天棚或隔音板上通行及堆放材料。必须通行时应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
四.接地、接零和防雷
第 35 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
第36条:桥梁施工现场中性点直接接地供电线路,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当采用TN-S系统确有困难,而采用TN-C或TN-C-S系统时,应满足对接地系统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 37 条:保护零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第38条:接引至移动式电动工具或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必须采用多股铜芯软线,其截面不宜小于相线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39条:在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第40条:保护地线或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它可靠方法连接。严禁缠绕或钩挂。
第 41 条:用电设备的保护地线或零线应并联接地或接零,严禁串联接地或接零。
第42条: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引入车间或建筑物处做好重复接地。
五.常用电气设备
第43条: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片)的额定电流应与其负荷相适应。禁止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