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法哲学思想

合集下载

9 新康德主义法学 PPT

9 新康德主义法学 PPT

● 马尔堡学派和西南德意志学派
新康德主义学派分为马尔堡学派和以德国西南的巴登市为基地的西南德 意志学派。前者在康德哲学的基础上,认为存在着一些独立于经验的范畴即纯 粹理性的内在逻辑上的法,以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柯亨 (Hermann Cohen,1842-1918)、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 和卡西雷尔(Ernst Cassirer,1874-1945)等为代表。后者则围绕独立的价值 观念,论证文化表现的统一性,包括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2)、 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1845-1915)、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1863-1936)、耶利内克(Georg Jellinek,1851-1911)和拉德布鲁赫 (Gustav Radbruch,1878-1949)等学者。其中,拉德布鲁赫认为,价值观念 是独立存在的和不可证明的,法学所能做的仅仅是促使法律价值观念与一些个 人的、团体的或创造性的主要价值观念的协调发展。但是施塔姆勒却反对这一 法学中的“不可知论”,承认内在于实定法的“正当法”的合法性。施塔姆勒 和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对美国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二十世纪。除此以外,凯尔森 (Hans Kelsen,1881-1973)也建立了自己独特的新康德主义法哲学体系。另 外,意大利法学家乔治奥· 德尔· 韦基奥(Giorgio Del Vecchio, 1878—1970), 尽管其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基于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 多于康德,但也属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的特征
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除了上述特征外,在哲学上还形成 了自己的特色。德国新康德主义法学认为,当为(ought) 和存在(is)属于不同的范畴,当为命题与存在命题是在完 全不同的秩序中成立的,因此在论理上从存在不能推导出当 为。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则认为,当为和存在不是没有联系 的,相反,只有以存在为前提,在与存在的密切联系中,当 为才具有妥当性。换言之,在历史的世界中看不到存在与当 为的矛盾对立,想不到通过实践得以成立的存在与当为的辩 证统一,就不能把握历史世界的本质。日本新康德主义法学 的这一主张,在哲学基础上已经不再停留在德国新康德学派 的学说上了,而是受到了新黑格尔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深刻 影响。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

康德法律思想简述康德(Immanuel Kant)是18世纪德国哲学家,也是德国启蒙思想运动的重要代表之一。

他在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律哲学方面提出了许多深刻的理论,其中涉及到了康德法律思想。

本文将对康德的法律思想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其贡献和影响。

一、康德的伦理学基础康德认为,人类有独立的理性和自由意志,这使得人们能够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善或为恶,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地进行选择。

他强调道德律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意愿或欲望的影响。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道德行为的核心就是符合理性律。

这一基本观点也为康德法律思想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康德法律思想的特点1. 法治原则康德主张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所有人都能自愿接受的普遍规范,而不是某些特权群体的工具。

康德所提倡的法治原则旨在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利,防止政府滥用权力。

2. 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按照康德的观点,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受个人意志的干扰。

法律是客观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规范。

康德认为,人们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摒弃个人利益的考量,以法律的普适性和正义性为目标。

3. 法律的合乎理性在康德的法律思想中,法律应该是符合理性的。

康德认为,法律应该是所有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而不是某些人的专利。

因此,他强调法律应该遵循纯粹理论,而不是仅仅基于个别利益或主观意愿。

三、康德法律思想的影响康德的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的推广康德的法律思想奠定了法治原则在社会中的基础。

现代社会普遍追求法制建设和法治精神,康德的思想对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的重视康德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普适性和客观性,这对法律实施和司法公正起到了指导作用。

现今的法院判决和立法工作都倾向于遵循法律的普适性和正义性。

3. 法律的合乎理性的追求康德的法律思想提出了法律应该合乎理性的要求,对法律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康德权利法哲学中私权思想的现代阐释

康德权利法哲学中私权思想的现代阐释

,28 ,1 普 的基 础 问题 , 尽可 能给 出答 案 。通俗 地说 , 哲学 则 。[3可 见 , 遍 且 必 然 有 效 的 权 利 原 则 不 可 能 并 法
是法 学 家 问 , 学 答 。¨ 由于哲 学 的反 思 功 能 和 终 从 经验 世界 里 的实 证 法 归 纳 出来 , 只 能 是 以 纯 粹 哲 ”】 ] 他
李 新 士
( 南开 大 学 哲 学院 , 津 3 0 7 ) 天 0 0 1
摘 要 : 德 权 利 法哲 学 集 古 典 自然 法 之 大成 , 古 典 哲 理 法 先 河 。他 认 为 , 生 而 为人 就有 选择 的 自由 , 据 一 康 开 人 根
条 普 遍 的权 利 法 则 , 个人 的 自 由都 能 和 谐 并 存 。人 既 是 目的 又 是 手 段 。 有 了这 个 自由 , 有 其 他 权 利 的 获 得 , 中 每 才 其
德 国著名 法哲 学 家阿 图尔 ・ 夫曼认 为 :法 哲 的 , 考 “ 与经 验无 涉 的 。康 德 把 权 利 科 学 与 法 理学 看成
后 学是 哲学 的一 个 分 支 , 不 是 法 学 的 子学 科 …… 法 不 同层 次 的学科 , 者 是 关 于 实 在 权 利 和 实在 的 法 而
康 德从 理 性 引 申 出来 的一个 体 系 。在 康 德 看来 , 权 难 以 明辨 是 非 。
利既 是一 个 纯粹 的 概念 , 也要 考 虑 到把 这 个 概 念 运
从 康德 的哲 学 体 系 来看 , 利 固然 属 于 道德 形 权
用 到 经验 世界 里 , 以这个 有 关 权 利 的体 系 并 不 是 而上 学领 域 , 所 却不 同 于伦理 学 的 内心立 意 , 只是涉 而

康德哲学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

康德哲学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

康德哲学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一、引述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称作“合理内核”。

然而,辩证法毕竟是从属于方法论的。

光凭方法论,马克思是无法创立自己的哲学体系的。

于是,人们又引入了所谓“基本内核”,即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理论。

这样一来,一个叙述马克思哲学思想来源的“神话”也由此而诞生了,马克思哲学是黑格尔的“合理内核”(辩证法)加上费尔巴哈的“基本内核“(唯物主义)。

经过前苏联、东欧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不断的修正、提炼和概括,上述神话已经内化为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结论,甚至变得神圣不可侵犯的了。

马克思的方法论主要来自黑格尔的辩证法,但辩证法的载体并不取自费尔巴哈,而是取自康德,马克思从康德的“实践理性”中剥离出“实践”概念,赋予它以新的含义,并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创立了实践唯物主义。

实践唯物主义的宗旨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自由是受制于物质生产关系的,因而需要通过革命改变这种关系。

其实,不但马克思的自由概念来自康德, 而且他的物质生产关系的概念也是对康德的自在之物秘密的揭示。

尽管马克思哲学在其方法论上更多地受益于黑格尔,但从本体论上看,马克思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如实践、自由、社会生产关系等,却更多地受惠于康德。

康德才是通向马克思的桥梁。

二、康德对马克思影响的方式康德对马克思的影响是不能靠任意引用几段言论来证明的,它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多视角的问题。

也是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马克思对康德本体论的继承与批判在本体论意义上,康德与马克思哲学都不是以否定或确立某种永恒的实在为目标,而是始终将人的存在的价值、意义、根据、追求、理想等为核心。

马克思对于客观世界的理解与人的实践活动不可分割。

这一点同康德把马克思的实践概念和自由概念囚禁在认识论的范围内, 完全撇开其根本性的、本体论的维度,是对马克思哲学的错误理解。

这种失误表明,人们通常是以前康德的方式来解读马克思的哲学文本的。

事实上,只有认真地阅读并消化康德。

康德的法哲学 韩水法

康德的法哲学 韩水法

康德的法哲学韩水法人文与社会人民大学法学院讲演报告德国的政治哲学和英美国家的政治哲学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德国的政治哲学包含了法哲学的内容。

从这个角度才能很好的理解康德的法哲学观点,他的法哲学观点其实是政治哲学观。

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先要了解他的哲学观。

康德是一位对现代哲学、政治理论影响都非常大的一位思想家,尤其是对政治哲学的影响非常大,比如我们大家都知道的罗尔斯,主要是以康德为他研究哲学的基本出发点,当然还有卢梭、洛克。

我早年也是主要研究康德理论的,所以我的学生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的题目都是对康德理论进行研究讨论的,后来又过渡到康德的政治哲学。

德国的法哲学是他哲学体系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我们先看一下德国的法哲学对今天有什么意义,德国一位叫科殷的法学家写了一本书,书的名字叫《法哲学》,这本书大概是六十七年代写的,他在这本书的一开始就引用了康德的一段话,说:“问一问法学家什么是法学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会使他感到为难,他回答可能是这样,并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一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及指出某国家在某个事情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

对于具体的实例指出什么是正确的这是很容易的,例如,指出在一定的地方,一定的时间的法律是怎么说的,或者可能是怎么说的,但是决定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是否正确,并规定出可以被接受的普遍标准以判断是非,弄清什么是法,什么是非法,这就非常困难了。

科殷教授在引用这样一段话的时候就是说,康德这样的一段话表明了,这个法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在哪里,法学家是讲事实或者法律是怎么样的,法学家要讨论这些法律背后的原则是不是对的,或者是不是错的,这些原则是从哪来的。

所以,法哲学关心的问题就是法是什么或者法应当是什么?我引用这样一段话就是要表明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说,康德的法哲学的思想对今天的德国还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要不然像科殷这样比较有影响的现代法学哲学家不会把他的话放在他著作的前面作为一种经典的表述,说明康德指出了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哲学这样一个问题。

康德的法学思想

康德的法学思想

康德的法学思想(一)法的定义康德认为,普遍有效的法权概念不可能从经验而来,而只能来源于先验的永恒的实践理性,是理性的纯粹实践概念。

法是道德的外壳,人对自己的义务,属于道德的范畴,对他人的义务,属于法或政治的范畴。

道德命令采取内在的、自觉的形式,法采取外在的、强制的形式。

道德统制内心动机,法统制外部行为,而不问其动机如何。

即使动机不正确,但能够遵守法,国家也要加以赞许;反之,如果动机正确但不能遵守法,国家也要加以反对。

他对于权利定义为:“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一个人的行为只要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原则(即道德法则或绝对命令)与所有人的外在自由和谐并存,就是合法的,对合法行为予以妨碍、干涉就是非法的。

一方面,保证人人享有自由,确保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将全体公民所享有的自由协调、限制于全体一致的“绝对命令”之内,防止为所欲为的自由。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康德继承古典自然法思想,把法也区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两类。

自然法即理性法,是先验的,是人类理性承认后以绝对命令的形式加给人们作为义务去执行的道德法则。

自然法的核心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的核心是自由。

它既不是经验的,也不是立法机关赋予个体的,而是人与生俱来的实践理性能力,即人自主地、独立地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

自然法的核心是:“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它本身是正确的,或者它依据的准则是正确的,那么,这个行为根据一条普遍法则,能够在行为上和每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并存。

”康德又把实在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公共权利的法则,它包括那些需要外在颁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状态社会所有的法律制度,公法还指民族与民族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为了维护国家生存的与公民政治权利有关的法律,即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刑法、国际法等。

私法是指涉及个人权利,主要是公民财产私有权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哲理法学派(康德和新康德主义)

哲理法学派(康德和新康德主义)

哲理法学派第一节哲理法学派概述一、哲理法学的特点及其在西方法学中的定位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

哲理法学的特点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研究法学课题,在哲学体系之下对法学课题予以重新考察,从而得出了一些哲学化的法学观点,使其更接近“法”这一事物的本质。

这是哲理法学的最大特色。

此外,它在论述其法哲学思想时,又贯穿着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实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经验主义的实证法学;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应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理性主义的非实证法学。

依此标准,哲理法学则归属于非实证法学,其在西方法学流派中的定位可见下图: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学非实证主义法学哲理法学哲理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哲理法学和晚期哲理法学。

二者在时间上间断了近一个世纪,但其哲学基础、研究方法是一脉相承的。

由此也可以看出哲理法学生命力的强大。

二、早期哲理法学早期哲理法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德、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762-1814)、弗里德里希·威廉·约瑟夫·冯·谢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1775-1854)、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和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

早期的哲理法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流派。

其代表人物都首先是哲学家,而后才是法学家。

他们的哲学观自成体系,而其法学观点又是建立在各自的哲学体系之上的,故而有很大的差异性。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

试析从康德的法哲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三、从康德的法哲学角度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综述康德对法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分析,康德在法哲学独有的观念:他用道德哲学批判了法哲学中自然法学,道德哲学事以先天说学为基础的,同时也用实证法学进行了修正。

值得强调的是,他研究开辟了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新的逻辑进路。

按照康德对社会分类的观点,最高层次的社会人的行为完全可以使用道德法则足足够用。

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社会,存在这种理想意志的前提是排除任何外在的干扰。

法律在进行评价时,对非善、不符合道德,甚至完全不道德的意志是否定的,对其在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违法犯罪、不道德但不违法等行为,从而依据行为的程度危害性来对行为人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罚。

同时,作为一个自然人,人类本能的欲望或劣根性,很难排除个人意志的干扰,康德认为人活着的过程就是道德规律与个人意志不断作斗争的过程。

道德规律就是自由规律,其目的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法律具有强制性的,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由,但是两者所处位阶不同。

在理想社会不能达到的情况下,法律是社会安定的最佳保障,因为我们不能完全按照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必须给行为一个限定,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康德认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道德,其方式是制约行为人滥用意志行为。

在实践中道德法则可衍生为两个法则,一个是人的本体作为看作伦理法则来运用;另外一个是包含法律法则法则作为现象法则来运用,又包含个人的道德法则。

区分道德法则做出后,康德进一步讨论道德规则的缺陷理论,如果单独使用道德规则,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生活,使人们的生活自由,有序,同时,康德也提出法律规则是指导人的行为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康德认为:自由的规则是不同自然法则,其本身是道德法则。

伦理法则是自由法则中关涉外在行为的理论,规定为我们行为的原则。

一个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就具有合法性;一个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就具有道德性。

前一种与法律的法则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实践,后一种与伦理的法则相一致行为,可以理解为内心活动,它和意志活动的外部运用一样,都是理性法则所规定的。

康德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探析

康德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探析

文章 编号 : 1 0 0 6 — 2 8 1 5 ( 2 0 1 3 ) 0 4 — 0 0 2 9 — 0 4
A S t u d y o n Ka n t ’ S Th e o r y o f Na t ur a l La w
ZHANG We i
( S c h o o l o fP h i l o s o p h y a n d S o c i e t y , J i l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 C h a n g c h u n 1 3 0 0 1 2 , C h i n a )
Ab s t r a c t :T h e t h e o r y o f n a t u r a l l a w o c c u p i e s a n i mp o r t a n t p o s i t i o n i n t h e p h i l o s o p h y o f k a n t .F r o m t h e b r o a d p e r s p e c t i v e , i t c a n b e d i v i d e d i n t o t wo p a r t s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 o f t h e o r e t i c a l r e a s o n a n d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 o f p r a c t i c a l r e a s o n .T h e f o r me r r e - l f e c t s n a t u r e l a w,t h e l a t t e r r e l f e c t s mo r l a l a w.F r o m t h e n a r r o w p e r s p e c t i v e ,t h e c o r e i s ig r h t s l a w b a s e d o n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o n o f p r a c t i c a l r e a s o n .L e g i s l a t i o n o f p r a c t i c l a r e a s o n d i r e c t l y r e l a t e s t o i n d i v i d u l a f r e e — wi l 1 .T h e i r g h t s l a w c l a i r i f e s t w o u s e s o f  ̄e e d o m ,a n d mo r l a a u t o n o my o f t h e i n d i v i d u l ,a a s w e l l a s t h e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b e t we e n mo r li a t y a n d l a w.T he i r g h t s l a w i s e i r t — i c a l s u mma t i o n o f t h e mo d e l n t h e o y r o f n a t u r l a l a w. Ke y wo r d s :Ka n t ;n a t u r l a l a w;r ig h t s l a w;r e a s o n; ̄ e e d o m

从“自然状态”走向“永久和平”——康德国际法哲学思想刍议

从“自然状态”走向“永久和平”——康德国际法哲学思想刍议

证 主体 的 自由 同时 也能 与他 人 自由共 存 。因 而 , 在制 定 国际法则 过 程 中 , 也必 须 遵 守普 遍 而 有效 的法则 , 在 保证 每个 国家 都充 分 享 有 外在 自由的 同时 , 又能 保证 国家 问实现永 久和平 。第 二 , 始 终 把人 当作 目的 , 而不 能把 人 当作工 具 。 … 道 德普 遍 法则要求 个人 必须 把他人 看成不仅 是 手段而 且 是 目的。同 时 , 个人 的 自由必须 以承认 他 人 的 自 由为前提 , 否则 就是 不道德 的 ; 当个 体把 他者看 成
高扬 了人 的能动 原 则 , 恢 复 了人 的理 性 尊严 与 主
体权威 。在康德看来 , 作为 自然存在 , 人像 自然万 物一样必然要遵循 自然法则 , 然而 , 人之所以称其 为人 , 还在 于人 是一种 理性 存在 , 作 为独立 的 主体 有其选择“ 应该 ” 的 自由。康德以先验 的“ 自由” 作为 连接 “ 自然” 与“ 道德” 两个 世 界 的 “ 拱顶 石” , 成为其整个哲学体 系包括法权哲学 的基础 , 也正是因 为 有了 自由, “ 立法” 才得以可能。在康 德看来 , 自由就 是 理 性 本 身 的 “自律 ” , 是 普 遍 道
自然状态 , 在康德那里 , “ 人” 始终是最终 目的 , 他 试 图通 过对 理 性 的批 判 来 不 断 叩 问 “ 人是什么 ”
这 一根本 问题 , 从 而揭 示 国家 之 间关 系 的 内在 维 度 。 因此 , 从“ 人” 出发 , 追溯“ 立法” 何 以 可能 、 如
何可能以及何以必然可能 , 可 以从根本上廓清康
是 自由的时候 , 就 意 味着 承认 了对 方 是独 立 的权
自由体现个体外在行 为他律。作为道德主体 , 人

康德的自由思想

康德的自由思想

康德的自由思想康德(Immanuel Kant)是德国启蒙时期的哲学家,被誉为现代哲学的巨人之一。

他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等对自由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康德的哲学体系、自由的概念以及自由思想的意义三个方面来探讨康德的自由思想。

一、康德的哲学体系康德的哲学体系以他所称之为“转向”的哲学思路为基础。

在他之前,哲学主要集中在客观世界的研究,而康德则以主体性为出发点,关注人类理性的能力和限度。

他认为人类的理性既具有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也具备道德判断的能力。

康德的哲学体系中,自由是一个核心概念。

他强调人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的重要性,认为自由是理性的体现。

在康德看来,自由是人类理性的一种伦理要求,也是道德行为的基础。

二、自由的概念康德对自由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他独特的理论。

他将自由分为两个层面:自然自由和道义自由。

自然自由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欲望和动机行动的能力。

康德认为,自然自由并不等同于道义上的自由,因为人们的欲望和动机可能是不理性的。

在自然自由中,人们受到各种欲望、动机和冲动的驱动,容易受到外在条件的限制。

而道义自由则是指人们根据理性的原则和道德法则进行行动的能力。

康德认为,道义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只有当人们行动的动机是理性的、合乎道义的,才算是真正地自由。

在康德看来,道义自由是通过遵守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来实现的。

三、自由思想的意义康德的自由思想在当时是一种革命性的思想,对于个体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他认为,人们应当根据理性的原则来行动,而不是受到欲望和动机的驱使。

这种自由思想极大地拓展了人们的思维空间,使他们能够以理性的方式对待和解决问题。

康德的自由思想还对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主张每个人都有一定的个人尊严和自主权,即使受到外在限制,也应当根据道义自由来进行选择和行动。

这种思想对于法治社会的建构和人权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康德的自由思想也引发了对道德自由的思考。

终版康德法哲学思想.ppt

终版康德法哲学思想.ppt

精选整理
5
哲学思想及成就
提出了“三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 批判》、《判断力批判》,发动了一场哲学领域内的哥白 尼革命 ,结合了经验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认识,主要关注认 识论和形而上学问题。在康德之前,唯理论和经验论持续 了几百年的论战,最终无法较好解决知识的来源问题。康 德的先验哲学则调和了经验论与唯理论,结束了这场耗时 长久的哲学之争。,彻底扭转了西方哲学的发展方向,使 哲学深入到了一个新的理论维度。
பைடு நூலகம்精选整理
13
公法理论
宪法上的重要权力: (一)、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除、革命和改革 (二)、土地权、征税权、财政、警察和检查。 (三)、对穷人的救济。 (四)、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权利。 (五)、惩罚和赦免的权利。
精选整理
14
公法理论
民族权力包括:开始作战的权利,战争期间的权利,战争 之后的权利。
精选整理
6
法哲学思想
一、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二、私法理论 三、公法理论
精选整理
7
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完整的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 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 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精选整理
8
私法理论
两种意义的占有:感性的占有:可以由感官领悟的占有, 理解为实物的占有;理性的占有:可以由理智来领悟的占 有,理解为纯粹法律的占有。类似于现代占有权和所有权 的区分。
精选整理
16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反复的思 索, 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 新、 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 康德墓志铭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康德的法哲学思想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摘要】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康德认为由先验理性所决定也存在于实践哲学之中的自由是演绎权利的逻辑起点。

这一切都基于人的理性存在,但由于人具有双重属性因而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所以这种理性存在不是纯粹的,由此建立法治国家就成了实现自由的实践通途。

【关键词】康德法哲学理性自由法治【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康德以三大批判为基石创建的批判哲学体系奠定了其在哲学史上的崇高地位,实现了欧洲乃至整个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巨大转变。

实际上,出于对政治焦灼而密切的关注与深刻而沉着的革命热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故而,有学者将体现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之为“第四批判”。

①恩格斯曾赞誉康德哲学掀开了德国哲学的革命的新篇章。

②理性思想指导下建构的康德法哲学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学史背景。

康德登上哲学舞台之时,以洛克、巴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与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在争鸣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无法自救。

经验论者无法解释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的知识或然性与他们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而唯理论者试图从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识的努力也陷入泥沼。

早年属于唯理论学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谟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独断主义的迷梦”,走上了批判哲学的道路。

康德一面指责独断论的“专制”,一面却又指责怀疑论者不断地对牢固的哲学根基进行破坏,“但幸好他们是少数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构想则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主义一脉相承:为真正的科学清理出一个可靠的地基。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3-1804年)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人类思想天空中的一颗巨星。

在哲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面都有杰出的贡献,其哲学被称为“批判哲学”。

在法律思想方面,主要代表作有《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和《永久和平论》。

康德的法哲学思想是其哲学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充满了哲学和伦理学的名词术语和阐述,在理解上有些艰涩难懂。

一、人的本性与道德律康德认为,人是二重的存在物,既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又是理性的存在物,因而人的行为具有合规律性和合目的的双重特点。

人类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其行为要服从自然的普遍规律和目的。

“当每一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心意并且往往是彼此互相冲突地追求着自己的目标时,他们却不知不觉地是朝向他们自己所不认识的自然目标作为一个引导而在前进着,是为了推进它而在努力着;而且这个自然的目标即使是为他们所认识,也对他们会是无足轻重的。

”——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同样的,历史也是如此,历史是一个合乎规律的、朝着一个目标前进的过程。

历史中的多种多样的国家、民族、不同的政治派别等等,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它们之间的合作和竞争(战争)都是历史进步所采取的手段,只是相对于人了历史的最后目的才有意义。

这样,人类的历史过程就是和规律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人是二重性的存在物,即人既是“自然人”,有自然界其他事物特别是生物同样的本能;又是“道德人”,能辨别善恶和分别是非;既能从善,也能作恶。

因而人必须服从两种规律,即自然律和道德律。

人既要服从自然法则,还要服从理性法则。

这两种规律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自然律对人来说是外在的,是他律;而道德是人的实践理性给人立的法,是自律。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考,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康德对人类社会的理解是以“自由”概念为出发点的,他将之成为他社会理论的“拱心石”。

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德国在哲学领域拥有丰富且重要的历史。

从康德到海德格尔,德国哲学家们在探讨人类存在、道德、意义和社会组织方面取得了深刻的贡献。

与此同时,德国的法哲学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德国的国家哲学可以追溯到18世纪的启蒙时代。

众所周知,康德是德国哲学史上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

他通过提出理性和经验之间的辩证关系来揭示我们如何理解国家的本质。

康德强调了道德和法律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并强调政府的合法性是建立在公民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的。

这些理念对于德国的法治原则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并奠定了德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19世纪,黑格尔的思想对于德国国家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主张个人和社会之间存在动态的、不断演进的相互作用。

他认为国家是“自由实现的现实”,并强调国家的重要性,它是实现道德、自由和社会目标的生机所在。

黑格尔对于德国的法律哲学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他的“法律哲学”思想认为法律应该是符合道德和理性的。

另一个德国哲学家,尼采,提出了一种关于国家哲学的批判性观点。

他对德国国家的现状表示了强烈的不满,并主张要建立一个更加符合个人意志和力量的新型国家。

尽管尼采的思想在当时遭到了德国大众的冷漠和不理解,但他的思想对于20世纪的政治和社会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除了国家哲学,德国的法哲学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19世纪时,德国法学家倍加尔提出了“法的体系学”概念,他认为法律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并提出了一套法律观和法律分类的方法。

倍加尔的观点对于当代法哲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并被广泛引用和讨论。

总之,德国在国家哲学和法哲学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德国哲学家们通过他们对于人类存在、道德和社会组织的思考,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哲学思想和法律观点,对全球范围内的哲学和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康德的人权哲学思想与国际法原则

康德的人权哲学思想与国际法原则

康德的人权哲学思想与国际法原则康德是一位德国哲学家,他的人权哲学思想对于现代国际法体系的构建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康德看来,人权是一种普遍适用的伦理原则,应该成为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和平共处的基础。

康德的人权哲学思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他提出的人类作为自主的理性主体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二是他认为所有人应该受到平等地对待。

这两个方面都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构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康德认为,人类作为自主的理性主体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有权自由地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不应该受到他人的强制或限制。

这个思想对于国际法体系的构建有着深刻的意义。

康德认为,国家之间的交往应该基于理性和合作,而不是武力和威胁。

因此,他主张通过建立一个国际法体系来确保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这个国际法体系应该包括各种国际组织和条约,以保证所有国家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保护。

其次,康德认为,所有人应该受到平等地对待。

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且不应该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控制。

这个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体系的构建中也有着深刻的意义。

康德认为,国际法体系应该确保每个国家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并且不应该受到其他国家的干涉或控制。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每个国家应该有相同的机会和自由,任何一方不应该强制另一方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康德的人权哲学思想还对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些核心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康德认为,国际法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使用武力,而应该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这个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在联合国章程中,就规定了使用武力应该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在所有和平手段都用尽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另外,康德还强调了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

他认为,国际法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应该只是针对某些国家或群体。

这个思想在现代国际法体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了所有国家都应该平等地享有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受到其他国家的不当干涉。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德]康德著读后感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德]康德著读后感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德]康德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康德著读后感权利,一个在现代社会中被频繁提及的词汇,它既充满了各种可能的解释,也引发了许多争论。

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中,德国哲学家康德试图对权利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种权利理论。

我带着对权利的好奇与疑惑,翻开了这本书,试图寻找对权利的答案。

康德在书中首先对权利进行了定义,他认为权利是一种自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不受他人的干预,也不侵犯他人的自由。

康德提出,权利的本质在于人的理性,只有理性的人类才能拥有权利。

这个观点让我深思,因为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权利往往被视为一种简单的赋予,而康德却将其上升到了理性的高度,这无疑是对权利的一种更深入的理解。

康德进一步阐述了权利的来源,他认为权利的来源并不是某种外在的赋予,而是人的理性本身。

康德说:“权利不是他人赠予的,而是自己给予自己的。

”这句话深深地触动了我,它揭示了权利的真正来源,也让我对权利有了更深的理解。

然而,康德的权利理论并非没有争议。

他对权利的定义过于狭窄,只限于自由的行为,这使得一些权利问题无法得到解释。

例如,康德的权利理论无法解释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因此,康德的理论虽然在理性上有着深刻的见解,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书。

康德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对权利的深入理解,使我们能够从理性的角度看待权利,这对于我们理解权利、保护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康德的理论也启发了我们,让我们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权利理论,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第二篇范文:《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康德著读后感权利,一个在现代社会中被频繁提及的词汇,它既充满了各种可能的解释,也引发了许多争论。

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中,德国哲学家康德试图对权利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种权利理论。

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

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作为重要的学术领域,对德国哲学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关键作用。

德国国家哲学主要关注国家和政治的本质,以及它们与社会和个人的关系。

而法哲学则探讨法律的本质、原则和目的,并研究法律与伦理、政治、经济的互动关系。

德国国家哲学深受众多思想家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是康德、黑格尔和尼采等。

康德的政治哲学强调道德自由和国家权力的关系,主张国家应该以民主的形式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

黑格尔则认为国家是自由的现实化,国家制度是实现个体和社会的统一。

尼采的政治哲学则呼吁超越传统的价值观念,重新评估权力和道德。

德国的法哲学主要源自罗马法和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同时也受到众多哲学家如康德、黑格尔和哈贝马斯等的启发。

法哲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来帮助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

同时,它也关注法律与伦理、政治和经济等领域的相互作用,探讨法律如何体现社会价值和公正。

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研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为德国的学术界和法律体系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这些学科的研究成果不仅在德国国内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在国际上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德国学者在国家哲学和法哲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不仅为学术界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法律实践和政策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尽管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学术界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发展,但是这些领域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受到不同的学派和哲学家的影响,这些学科存在一些理论上的分歧和争议。

同时,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社会变革也对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研究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挑战。

总之,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作为重要的学术领域,对德国哲学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建立起到了关键作用。

它们通过研究国家、政治、法律等领域的本质和互动关系,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社会和个人的行为,为学术界和法律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它们的研究成果不仅推动了德国的学术发展,也在国际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然而,这些领域仍然面临挑战和争议,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创新。

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

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

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康德法哲学思想析略康德以三大批判为基石创建的批判哲学体系奠定了其在哲学史上的崇高地位,实现了欧洲乃至整个人类哲学史上的一次巨大转变。

实际上,出于对政治焦灼而密切的关注与深刻而沉着的革命热情,晚年的康德突破了三大批判关注的知、行、意的理性哲学范畴,把目光移向了以人的权利与自由如何可能为主干的政治法律哲学的范畴之中。

故而,有学者将体现这些思想的主要著作,包括《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论永久和平》、《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称之为“第四批判”。

①恩格斯曾赞誉康德哲学掀开了德国哲学的革命的新篇章。

②理性思想指导下建构的康德法哲学康德法治思想的哲学史背景。

康德登上哲学舞台之时,以洛克、巴克莱和休谟为代表的经验论与以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为代表的唯理论在争鸣之后各自都陷入了理论困境而无法自救。

经验论者无法解释建立在感觉经验之上的知识或然性与他们追求的普遍必然性在逻辑上的内在矛盾,而唯理论者试图从理性推演出全部知识的努力也陷入泥沼。

早年属于唯理论学派的康德而后在休谟的“提示之下”打破了他“独断主义的迷梦”,走上了批判哲学的道路。

康德一面指责独断论的“专制”,一面却又指责怀疑论者不断地对牢固的哲学根基进行破坏,“但幸好他们是少数人”③而康德自己的构想则与笛卡尔以来的理性主义一脉相承:为真正的科学清理出一个可靠的地基。

在哲学被视为“科学之科学”的时代,法哲学甚至是法学本身都只能从属于哲学的一般特性。

康德所推崇的理性即是保证这一切的根本所在,在唯一的理性指导下建构的法哲学自然不可能有可以并存的两个或者多个体系。

康德时代法学与哲学关系问题的关节在于何种哲学才能本文由收集整理取得“科学之科学”的合法席位。

康德、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康德、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二、法律的定义及一般原理


(二)权利 康德认为,一项权利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 这项权利有其法律的依据,即“资格”或“权限”; 二是对权利的侵害会导致对侵害者的强制。当然,这 种权利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衡平法,为没有强制的 权利;二是紧急避难权,这是没有权利的强制。 康德把权利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的权利和实在法规 定的权利;二类是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四)国际法与世界法 康德认为,国际法的关系包括一个国家与另一 个国家的关系,一个国家中的个人与另外国家 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另外一个国 家的关系。
三、实在法的理论体系

“永久和平”是康德所追求的理想,永久和平 的构造必须依赖世界法的产生。康德认为,共 和政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第一,每个国家 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第二,国际权利 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第三,世 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所 谓普遍的友好,是指“一个陌生者并不会由于 自己来到另一块土地上而受到敌视”。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研究方法上,康德实行了理性分析与经验实 证的统一。也就是说,他既强调理性分析在演 绎法律基本原理方面的作用,但并不排斥实在 法的具体研究。这种分析方法,开启了后世理 性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学研究模式。
四、康德法律思想的评价

在研究内容上,康德既吸取了古典自然法学派 的理论精华,同时又对之加以合理的改造。正 如马克思所言,“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 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 国所采取的特有形式”。但康德并非满足于对 自然法学派理念的重述。例如,有关社会契约 的观念,康德只是将其作为国家合理性的论证, 而不是国家生成的本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哲学思想及成就
提出了“三大批判” ——《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 批判》、《判断力批判》,发动了一场哲学领域内的哥白 尼革命 ,结合了经验主义和理想主义的认识,主要关注认 识论和形而上学问题。在康德之前,唯理论和经验论持续 了几百年的论战,最终无法较好解决知识的来源问题。康 德的先验哲学则调和了经验论与唯理论,结束了这场耗时 长久的哲学之争。,彻底扭转了西方哲学的发展方向,使 哲学深入到了一个新的理论维度。
私法理论
获得财产的方式:物权、对人权、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 物权:为我和所有其他人共同占有的物,通过原始的或派 生的方式一个人试用该物的权利。 对人权:指占有另外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即通过我的意志, 去规定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去做出某种行为的力量。 有物权性质的对人权:把一外在对象作为一物去占有,而 这个对象是一个人,专门涉及家属和家庭的权利,如婚姻 的权利,父母的权利,家庭成员的权利等。
法哲学思想
一、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二、私法理论 三、公法理论
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完整的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 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 意识的行为相协调。”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私法理论
两种意义的占有:感性的占有:可以由感官领悟的占有, 理解为实物的占有;理性的占有:可以由理智来领悟的占 有,理解为纯粹法律的占有。类似于现代占有权和所有权 的区分。
公法理论
宪法上的重要权力: (一)、最高权力的权利、叛国、废除、革命和改革 (二)、土地权、征税权、财政、警察和检查。 (三)、对穷人的救济。
(四)、委派官吏权和授予荣誉的来自利。(五)、惩罚和赦免的权利。
公法理论
民族权力包括:开始作战的权利,战争期间的权利,战争 之后的权利。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有:第一,要求本国臣民去进行战 争的权利。第二,向敌国宣战的权利。第三,战争期间, 一个被迫作战的国家可以采取各种抵抗方式和防卫手段。 第四,和平的权利。
公法理论
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在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能够公开建立之前,单独的人是不 安全的,因此人们必须离开自然状态,和相互往来的人组 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共同服从公共强制性法律,从而取得 一个强大外部力量对其占有的保证。
公法理论
国家的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立法权只能 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其它一切权力都从此权力中产生。 三者之间是相互协作,相互补充又相互从属的关系。 国家最高权力与人民的关系有三种不同的形式:一人主政 政体,贵族整体和民主政体。一人主政政体是最简单的政 体,也是最危险的政体。真正的共和国是也只能是由人民 代表的系统构成。
它们就愈是给人的心灵灌注了时时翻 新、 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 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 康德墓志铭
谢谢观赏!
公法理论
各民族之间的自然状态,正如各个人之间的自然状态一样, 是一中人民有义务去摆脱的状态,以便进入法律的状态。 当国家与国家联合成一个普通的联合体的时候,这种联合 与一个民族变成一个国家相似。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 以建立一种真正的和平状态,各民族永久和平和最终目标 才能实现。
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是时常反复的思 索,
康德和他的法哲学思想
伊曼努尔·康德(Immanmuel Kant,1742-1804)
目录
人物简介
人物生平
哲学思想及成就 法哲学思想
人物简介
启蒙运动时期 德国著名哲学家,德国古典哲学创始人,开 启了德国唯心主义、康德主义等流派,其哲学被称为“批 判哲学”,著作有“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 《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法的哲学原理》 等,在哲学、宗教、伦理学、天文学等领域都有所贡献, 被认为是继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后,西方最 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之一。
占有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物,行为和相互关系。
私法理论
自然状态和文明社会的角度论述占有制度: 在自然状态下,占有只能是临时的或者暂时的占有; 只有在文明社会中或法律状态中,有了公共立法机关制定 的法规,才能绝对的或有保证的占有。一个单方面的意志 对一个外在的因是偶然的占有,不能对所有人起到强制性 法规的作用,因为这可能侵犯了与普通法则相符合的自由。 所以,只有那种公共的、集体的和权威的意志才能约束每 个人,因为它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安全的保证。
人物生平
1724年4月22日,康德诞生于格尼斯堡 1732年秋季,康德进入腓特烈中学 1740年,在哥尼斯堡大学注册 1755年出版《自然通史与天体理论》,并任哥尼斯堡大学讲师 1781年出版《纯粹理性批判》 1788年出版《实践理性批判》 1790年出版《判断力批判》 1795年出版《永久和评论》 1797年出版《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知识》 1804年去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