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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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一、引言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安全、便利和美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品质,保护环境,本文档制定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和环境质量。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城市地区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管理机构。

三、基本原则1.合理节能:城市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合理配置照明设施,减少能源消耗。

2.规范亮度:照明设施的亮度应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亮度过高或过低。

3.保护环境:照明设施的光污染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对动植物的干扰。

4.提高品质:城市照明应追求艺术性和美观性,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四、照明设施管理1.照明设施分类:根据功能和位置,将照明设施分为道路照明、建筑照明、广场照明等不同类型。

2.设施维护: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3.故障处理: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4.节能改造:对老旧照明设施,应进行节能改造,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安全防护:照明设施应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照明设施布局1.道路照明:道路照明设施应根据道路等级和交通流量合理布局,确保夜间行车安全。

2.建筑照明:建筑照明应突出建筑物的特色和美感,提高城市夜景的品质。

3.广场照明:广场照明应注重环境美观和人文氛围的营造,提供安全明亮的休闲场所。

4.公园照明:公园照明应注重景观效果和夜间活动需求,提供舒适和安全的环境。

六、照明节能措施1.使用LED灯具:逐步替换传统灯具为LED灯具,提高照明效果和节能效果。

2.智能控制系统:采用智能控制系统,根据光照需求自动调整照明亮度和时间。

3.定时开关:合理设置照明设施的开关时间,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

4.光线感应:利用光线感应器,根据周围环境光线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5.宣传教育:加强照明节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意识。

工业照明管理规定(3篇)

工业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业生产安全,提高照明质量,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业照明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工业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合理,节能环保;(三)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四)持续改进,确保质量。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照明管理制度,明确照明管理职责,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置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六条照明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足够的亮度,满足生产作业需求;(二)具有良好的照度均匀性;(三)光源寿命长,节能环保;(四)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七条照明设施安装、维修、更换等作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照明设施损坏、故障应及时修复,防止因照明设施故障导致生产事故。

第十条照明设施报废时,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第三章照明作业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照明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照明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照明作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照明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无影响照明作业的疾病。

第十三条照明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照明作业前,应检查照明设施是否正常,确认作业环境安全。

第十五条照明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照明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章照明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照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照明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照明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

物业管理制度中的夜间照明规定在现代社会,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夜间照明管理是保障小区居民生活安全与舒适的关键环节之一。

合理的夜间照明规定不仅能够提供良好的照明环境,还能有效节约能源、降低成本,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光污染。

以下将详细阐述物业管理制度中关于夜间照明的相关规定。

一、照明设施的设置与布局(一)公共区域1、小区出入口:应设置亮度充足、光照范围广的照明灯具,确保车辆和行人在进出小区时能够清晰看到道路和周围环境。

2、道路:道路两侧应均匀布置路灯,灯杆高度和间距要根据道路宽度和照明需求合理设定,保证路面亮度均匀,无明显暗区。

3、停车场:停车场内的照明要保证车辆停放和行驶的安全,车位上方和通道处都应有足够的照明。

4、休闲广场和花园:设置景观照明,营造温馨舒适的氛围,但要避免强光对居民造成不适。

(二)楼道和楼梯间1、每层楼道应安装感应式灯具,在有人经过时自动亮起,一段时间后自动熄灭,以节约能源。

2、楼梯间应保证每级台阶都有足够的光照,防止居民上下楼梯时发生意外。

(三)特殊区域1、小区内的配电室、泵房等重要设施区域,应设置专用照明,确保设备维护和紧急情况时的照明需求。

2、垃圾收集点应配备照明设施,方便居民投放垃圾。

二、照明时间的规定(一)日常照明时间1、冬季(具体时间区间 1):路灯和公共区域照明应在日落前X分钟开启,至日出后X分钟关闭。

2、夏季(具体时间区间 2):由于日照时间较长,照明开启时间相应推迟,关闭时间提前,具体时间根据当地实际日落和日出时间调整。

(二)节假日和特殊活动期间1、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等,照明时间可适当延长,营造节日氛围。

2、小区内举办特殊活动时,如晚会、运动会等,应根据活动时间和需求提前安排好照明设施的开启和关闭。

三、照明亮度和色温的要求(一)亮度1、道路照明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主干道的平均照度不低于X勒克斯,次干道不低于X勒克斯。

2、公共区域如广场、花园的照明亮度要适中,既能满足活动需求,又不会造成刺眼的感觉。

厂房用灯管理规定(3篇)

厂房用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房照明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厂房及其附属设施中的照明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节约能源、安全可靠、便于维护的原则。

第二章照明设备管理第四条照明设备的选择1. 照明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安全、可靠的灯具。

2. 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3.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作业需求,选择合适的照明设备。

第五条照明设备的安装1. 照明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

2. 安装时应注意安全,避免对电线、电缆等造成损害。

3. 照明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实际需求,便于操作和维护。

第六条照明设备的维护1. 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2. 定期清洁灯具,确保照明效果。

3. 照明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七条照明设备的更换1. 照明设备达到使用寿命后,应及时更换。

2. 更换时应选用同等性能或更高性能的照明设备。

3. 更换后的照明设备应经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照明用电管理第八条照明用电负荷1. 照明用电负荷应合理分配,避免超负荷运行。

2. 严禁私拉乱接照明线路,确保用电安全。

第九条照明用电计量1. 照明用电应实行分区域计量,便于管理。

2. 定期对照明用电进行统计和分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照明用电节电1. 根据生产需求,合理调整照明设备开关时间,避免浪费。

2. 在非生产时间,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备。

3.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照明设备的能耗。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照明设备的安全使用1. 操作人员应熟悉照明设备的使用方法,遵守操作规程。

2. 严禁使用损坏、老化、不安全的照明设备。

3. 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电气线路安全1. 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严禁在照明线路附近进行动火作业,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3. 照明线路的维修、更换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小区照明监控管理规定(3篇)

小区照明监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提高小区治安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由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第四条照明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照明、公共区域照明、停车场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等。

第五条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二)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三)对损坏的照明设施进行修复或更换;(四)对新建或改建的照明设施进行验收;(五)制定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规范,并监督执行。

第六条照明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费用来源包括:(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物业管理服务费;(三)其他合法渠道。

第七条小区居民应爱护照明设施,不得损坏、擅自改动或拆除照明设施。

第八条禁止以下行为:(一)在照明设施上悬挂、晾晒衣物或其他物品;(二)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影响照明设施的使用;(三)擅自改动照明设施的结构或功能;(四)损坏、盗窃照明设施。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监控设施管理第十条为提高小区安全管理水平,小区内设置监控设施,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监控设施的安装、调试和维护;(二)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数据安全;(三)对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四)制定监控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监控设施的使用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公开;(二)保护个人隐私;(三)确保监控数据安全。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灯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灯光设施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提高城市景观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灯光设施的管理,包括公共照明、景观照明、广告照明、夜景照明等。

第三条灯光设施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规范管理,科学布局;3. 保护环境,节约能源;4. 公众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灯光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灯光设施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灯光设施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2. 负责灯光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日常维护;3. 监督检查灯光设施的使用情况,确保其符合安全、环保和景观要求;4. 处理灯光设施相关的投诉和纠纷;5. 组织开展灯光设施的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第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灯光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灯光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第三章设计要求第七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环保、节能和美观。

第八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城市规划要求;2. 周边环境特征;3. 使用功能需求;4. 节能环保要求;5. 公众审美需求。

第九条灯光设施的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灯光设施的类型、数量、位置、高度、亮度等;2. 照明方式、灯具选型、控制系统等;3. 安全防护措施;4. 环保要求;5. 能耗指标。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条灯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并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2.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3. 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等污染;4.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记录和资料归档。

工厂灯光管理的规定(3篇)

工厂灯光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厂灯光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生产安全,降低生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车间、办公区域、生活区等区域的灯光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节约能源、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灯光设施第四条灯光设施应选用高效节能、性能稳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灯具。

第五条灯具安装应确保照明效果,避免光线直射人眼,减少眩光。

第六条灯具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第七条禁止使用淘汰、不合格、损坏的灯具。

第八条灯具功率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生产车间:一般照度为200-300勒克斯,特殊要求照度可适当调整。

(二)办公区域:一般照度为300-500勒克斯。

(三)生活区:一般照度为200-300勒克斯。

第三章灯光控制第九条灯光控制应采用分时控制、分区控制、按需控制等多种方式。

第十条分时控制:根据生产班次、工作时间,合理设置灯光开启和关闭时间。

第十一条分区控制:根据各区域的功能和照度要求,合理划分照明区域,实现分区控制。

第十二条按需控制: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调节灯光亮度、开关灯具等方式,实现按需控制。

第十三条灯光控制应使用智能化控制系统,提高控制精度和效率。

第四章照明设施维护第十四条照明设施维护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定期检查照明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二)及时更换损坏、老化、不合格的照明设施。

(三)加强照明设施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四)建立健全照明设施维护记录,确保维护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厂部应设立专门的灯光管理小组,负责全厂灯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灯光管理小组职责:(一)制定灯光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灯光设施安装、使用、维护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节能意识。

(四)定期检查灯光设施运行情况,确保照明质量。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灯光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灯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护环境,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物外墙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管理。

第三条照明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居民需求等情况制定具体的照明方案。

第二章照明设备和材料第六条室外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产品,保证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第七条室内照明设备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照明效果、节能环保。

第八条照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应当公开、公正,不得有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条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使用安全。

第三章照明能效管理第十一条照明能效管理应当推广节能灯具、LED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第十二条照明设备的使用应当合理,避免不必要的照明浪费。

第十三条照明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避免能源的浪费。

第十四条照明设备的运行管理应当合理,避免长时间无人使用。

第十五条照明设备的亮度应当适宜,根据具体需要调整亮度。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的控制和调节应当方便,方便进行节能管理。

第四章照明管理监督第十七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设备和材料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或撤销使用。

第十九条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照明施工和维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条公众可以举报照明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照明管理行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标准的照明设备和材料,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下架。

第二十三条对于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照明设备和材料的单位或个人,照明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4年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照明使用行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增强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照明设备和照明方式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照明使用应秉持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

第二章设备要求第四条施工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对照明设备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施工照明设备应具备高效节能、安全可靠、易操作、易维护的特点。

第六条施工照明设备的选购、安装和维护应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照明方式第七条施工照明可以采用人工照明或者自动照明,具体选用哪种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第八条人工照明应保证灯光明亮、无阴影、无眩光,并符合相关标准。

第九条自动照明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工作情况和人员流动情况,进行合理的灯光调节和控制。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光线充足、布局合理的照明设施,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减少事故发生。

第四章能源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照明应尽量采用节能灯、LED灯等高效节能照明设备。

第十二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应遵循合理使用、节约能源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三条施工照明设备的定时开关、感应开关等应得到充分利用,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第十四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避免不必要的长时间使用。

第五章管理措施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施工照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照明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施工照明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设备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建设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照明管理,提高城市照明质量,保障居民生活和城市形象的整体美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照明管理应当遵循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技术研发,指导照明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照明质量和能效。

第二章照明设施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遵循城市景观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照明设施的选材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质量安全。

第八条城市照明设施的布置和布灯应当考虑到道路、建筑物、公共空间等不同场所的照明需求,提供合理的照明效果。

第九条城市照明设施的亮度和色彩应当符合安全、功能和美观的要求,不能产生过度亮瞎、过度夺目的现象。

第十条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及时、有效,保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照明系统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照明系统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智能化管理,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测和控制。

第十二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运行应当具备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满足居民和交通的照明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应当落实到人,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照明系统的能源管理应当注重节能和减排,优化系统的能效。

第十五条城市照明系统的故障处理应当及时、有效,保障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照明设施的检查和监管。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照明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居民和单位有权向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城市照明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学校照明管理规定(3篇)

学校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照明管理,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提高照明使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教学、办公、生活等场所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学校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节能降耗:合理设计照明系统,采用节能灯具,降低能源消耗。

3. 环境友好:选用环保型照明产品,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 便于维护:照明设施应便于操作和维护,确保照明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照明设施第四条学校照明设施包括室内照明、室外照明、应急照明等。

第五条室内照明:1. 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教学办公场所,应采用高效、舒适的照明设备。

2. 宿舍、食堂等生活场所,应满足基本照明需求,并保证照明质量。

3. 照明设备应安装牢固,防止坠落和损坏。

第六条室外照明:1. 校园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室外场所,应设置必要的照明设施,保证夜间安全通行。

2. 照明设备应采用节能、环保型灯具,降低能耗和污染。

3. 室外照明设施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应急照明:1. 应急照明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确保在停电等紧急情况下,师生员工的安全。

2. 应急照明设施应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

第三章照明使用第八条学校师生员工应遵守以下照明使用规定:1. 非工作时间,应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施,节约能源。

2. 使用照明设备时,应注意节约用电,避免长时间空载运行。

3. 发现照明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私自更换或修理。

第九条照明设备的使用和维护:1. 照明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或改装。

2. 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四章节能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制定节能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节能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应采用以下节能措施:1. 采用高效节能灯具,提高照明效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4篇)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保障道路照明的安全、稳定和有效运行,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道路和相关区域提供照明的设施,包括道路灯、路缘石灯、交通信号灯等。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设计与施工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根据道路的功能和等级合理确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和布局;(二)根据道路照明的需要,选择适当的照明设备和灯具;(三)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亮度、照度和色温满足交通和行人的需要;(四)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外观美观、结构牢固和耐久可靠;(五)配备完善的智能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设施的远程监控和自动调节。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少照明设施的数量和布局;(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三)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人和行人的安全;(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维护与保养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清洁灯具和更换灯泡,确保灯具的正常亮度;(二)定期检测和维修电线、电缆和控制系统,确保电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三)定期检查和维修支架和灯杆,确保灯具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四)定期检查和维修智能控制系统,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控制。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和损坏应及时报修和处理,不得拖延或忽视。

第四章管理与执法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照明安装安全管理规定(3篇)

照明安装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照明安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照明安装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照明安装工程,包括室内外照明、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照明安装工程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照明安装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照明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施工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用电、用火、高空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随时可用。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应急处置等内容。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4篇)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4篇)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是指对公共空间或私人领域中的景观照明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景观照明管理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 设计要求:规定景观照明设计的要求,包括照明效果、节能要求、光污染控制等。

2. 设备选型:规定景观照明设备的选型要求,包括灯具类型、功率、色温、亮度等。

3. 安装要求:规定景观照明设备的安装要求,包括安装位置、高度、固定方式等。

4. 使用限制:规定景观照明的使用限制,包括使用时间、亮度调节等。

5. 维护要求:规定景观照明设备的维护要求,包括定期维护、清洁、更换等。

6. 管理责任:规定景观照明管理的责任分工,包括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7. 执法监督:规定对景观照明管理的执法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执法、巡查、检测等。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环境的景观照明效果,保护环境资源,提高照明效率,减少光污染,同时规范景观照明管理,确保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

景观照明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惠城中心区(下简称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园林、城监、教育、卫生、经贸、国资、体育、工商、公路、供电等部门,惠城区政府及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数码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计、安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落实节能降耗、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第二章规划、设计及建设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区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一)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绿化带,非主干道路两侧的高层建筑物及构筑物。

厂房照明管理规定(3篇)

厂房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厂房照明安全、合理、高效,提高照明质量,保障员工身体健康,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照明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厂房照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确保照明设备、线路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2. 节能降耗:采用节能灯具,合理调整照明设计,降低照明能耗。

3. 舒适美观:满足生产需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升企业形象。

4. 合理分配:根据生产需要,合理分配照明资源,避免浪费。

第二章照明设施与设备第四条厂房照明设施与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 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有可靠的防护等级。

2. 照明线路应采用合格电缆,符合电气安全规范。

3. 照明设备应具有节能、环保、安全、耐用等特点。

4. 照明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五条厂房照明设施与设备的采购、安装、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 采购:照明设备、灯具、电缆等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2. 安装:照明设备、灯具、电缆等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

3. 验收:安装完成后,应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确保照明设施与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照明设计第六条厂房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生产需求:根据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因素,合理设计照明系统。

2. 照明等级:按照国家标准,确定厂房照明的照度等级。

3. 照明均匀度:保证照明均匀,避免产生眩光、阴影等不良现象。

4. 照明控制: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照明控制系统,实现照明自动化、智能化。

第七条厂房照明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 节能原则:采用高效节能灯具,降低照明能耗。

2. 舒适原则: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满足员工视觉需求。

3. 安全原则:确保照明设施与设备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发生。

4. 美观原则:照明设计应与厂房整体风格相协调,提升企业形象。

第四章照明运行与管理第八条厂房照明系统应实行专人负责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人职责。

办公室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办公室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办公室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1. 规定目的
为了合理、科学地使用办公室照明,保证工作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能源管理,制定本办公室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办公室、会议室、工作间等场所的照明使用和管理。

3. 照明设施保养
- 定期清洗照明设施,保持清洁,避免影响照明效果。

- 发现故障及时进行修理和更换,确保照明设施正常使用。

4. 照明设施使用
- 尽可能利用自然光线,减少人为照明。

- 在使用人工照明时,应根据照明需求,选择适度的照明亮度和光源颜色,避免乱开灯和浪费能源。

- 在办公室空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照明设施,节约能源。

5. 能源管理
- 加强能源管理,推进能效技术升级,降低电费开支。

- 定期开展能源监测与评估,为减少能源消耗提供依据。

- 鼓励员工节能,形成节约用能的企业文化。

6. 知识宣传
- 加强对照明需求、照明节能技术、节能效果等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 定期组织照明使用相关的培训和讲座,提高员工照明节能意识和技能。

7. 督查管理
- 设立照明使用督查组,定期对公司内的照明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

8. 其他事项
-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照明使用管理事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工厂环境照明管理规定(3篇)

工厂环境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厂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照明工程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所有生产、办公区域以及辅助设施等场所的照明管理工作。

第三条厂部应建立健全照明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照明管理职责,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厂部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照明设施要求第五条照明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备足够的照度、色温、显色性等指标。

第六条厂部应按照生产需求、工作性质和场所特点,合理选择照明设备,确保满足以下要求:1. 生产车间:照度不低于300lx,色温为4000K左右,显色性大于80;2. 办公室:照度不低于300lx,色温为3000K左右,显色性大于80;3. 储存仓库:照度不低于200lx,色温为4000K左右,显色性大于80;4. 辅助设施:根据实际需求确定照度、色温、显色性等指标。

第七条照明设备应选用节能环保型产品,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第八条照明线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第三章照明设施管理第九条厂部应设立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全厂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照明设施档案,详细记录照明设施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更换损坏的照明设备,确保照明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照明设施故障处理机制,确保故障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四条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厂部,确保照明设施符合要求。

第四章照明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厂部应建立健全照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照明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照明安全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拆卸、改动照明设施。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照明使用,保障工人劳动安全和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照明是指在建筑工地、道路施工现场等地进行夜间施工时,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施工照明使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照明使用管理应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五条施工照明使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章施工照明设备和设施要求第六条施工照明设备和设施应具备良好的亮度和照明范围,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能够清晰、准确地进行作业。

第七条施工照明设备和设施应具备一定的防水、防尘能力,适应施工现场的特殊环境。

第八条施工照明设备和设施应具备良好的耐用性和可靠性,经受得住长时间的使用和运输。

第九条施工照明设备和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要求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照明设备和设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照明设备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组织实施施工照明使用计划,确定照明设备的使用时间、方式和地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照明管理岗位,负责照明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照明设施使用区域,标明照明设备和设施的使用范围。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照明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照明设备和设施的使用人员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正确操作和使用。

第十七条照明设备和设施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施工照明使用安全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组织实施照明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使用规程,加强对施工现场照明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对照明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照明设备和设施的安全使用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照明使用过程中,禁止使用损坏、老化或不合格的照明设备和设施。

单位公共照明管理规定(3篇)

单位公共照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公共照明管理,节约能源,保障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照明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共照明设施,包括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道路、停车场等区域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本单位公共照明管理遵循节约能源、安全可靠、合理使用、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照明设施管理第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

第五条公共照明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确保照明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公共照明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公共照明设施的使用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公共照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照明设计应合理,避免过度照明和浪费能源;(二)照明设施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光源;(三)照明设施应具备调光功能,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照明强度;(四)照明设施应具备自动控制功能,根据自然光照条件自动调节照明;(五)照明设施应具备故障报警和自动切换备用电源功能。

第九条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定期检查照明设施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定期清洁照明设施,保持其清洁和美观;(三)定期检查照明线路和设备,确保安全可靠;(四)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条公共照明设施的更新改造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更新改造计划应根据照明设施的实际运行状况和能源消耗情况制定;(二)更新改造方案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三)更新改造过程中应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四)更新改造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改造效果。

第三章照明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制定公共照明使用规范,明确照明使用时间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避免浪费;(二)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照明强度;(三)非工作时间应关闭不必要的照明设施;(四)夜间非必要区域应关闭照明设施。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是指在建筑施工及现场作业过程中对照明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
1. 照明设施选择: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选择适当的照明设施,确保施工区域的照明充足。

2. 设施安装:照明设施的安装必须按照相关的安全规范进行,确保设施稳固、牢固。

3. 供电管理:照明设施的供电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防止电气事故发生。

4. 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照明设施使用应尽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如使用低能耗的照明设备、合理利用光线等。

5. 日常维护:施工照明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6. 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的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设施需要符合防水、防爆、防护等要求。

7. 用电安全:施工人员在使用照明设施时必须遵循安全操作规程,防止电器短路、漏电等事故的发生。

8. 救援预案:在照明设施发生故障或事故时,施工方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现场的照明需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规定可以根据施工现场的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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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照明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节约用电,降低生产成本,特制订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三、职责
3.1设备能源部负责照明灯、应急灯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主管领导对照明灯、应急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各部门(车间)主任指定专人根据生产需要或天气变化,开关所属区域内照明灯。

3.4 设备能源部负责检查落实工作,监督《车间照明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四、规定
4.1 开灯时间:
4.1.1各办公室照明灯开启时间夏季18:00以后,冬季17:00以后,加班结束后最后一人负责关闭照明灯。

4.1.2车间照明灯开启时间夏季18:00以后,冬季17:00以后,每层车间中间两跨视情况开灯,加班结束后及时关闭照明灯。

4.2各部门、车间必须指定区域负责人,由专人开关照明灯(车间照明灯为金卤灯,不要频繁开关,间隔时间半小时)。

4.3办公楼走廊、无人工作场所等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不能开长明灯。

4.4 如遇天气变化及车间内明暗变化等情况,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可根据实际情
况酌情开关灯。

4.5 无关人员不准随意开关车间照明灯。

4.6没有员工操作的区域,少开或不开启照明灯。

4.7 发现灯不亮或忽明忽暗等情况,当班长/组长需及时向设备能源部维修人员报告进行维修或更换灯管。

4.8设备能源部设备管理员做好所有灯具的周期维护检查工作,确保灯具和开关完好。

4.9车间安排临时加班时,必须明确关灯负责人。

五、检查与考核
5.1各办公室区域照明负责人不按规定时间开关照明灯,对照明负责人每次考核50元。

5.2下班后忘记关闭照明灯,对部门负责人、工作区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50元的罚款;
5.3不按照正确方式使用、不经允许私自安装照明灯存在安全隐患的,对部门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5.4车间晚上9点后有加班的,必须保证加班结束后照明灯关闭,设备能源部与行政办公室会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彻夜不关灯的,每发现一次考核部门负责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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