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1996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规范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和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对住宅小区完成的各项建设指标和各专业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整体检验过程。
第四条银川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符合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等单位工程全部验收合格,能够正常使用,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安置方案按期落实;(六)《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中约定的其他条件已完成;(七)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物业管理前期管理状况良好。
使用,具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讯、通邮等生活条件,道路工程、绿化工程和排水工程等全部实施且落实了维护人员和措施。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住宅小区分期验收或竣工综合验收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二)《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保证书》;(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文件、竣工图纸;(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委托协议;(六)拆迁安置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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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1993-12-01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监[1993]81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不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部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关于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关于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确保城镇居住小区建设达到规划、设计、管理的各项要求,提高居住小区的综合效益,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居住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的执行,各单项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公建、人防工程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性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设计的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居住小区及组团。
第四条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居住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房屋和设施交付使用。
居住小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的要求。
第五条房山区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居住小区综合验收的受理、初审、—2—协调、备案和对居住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督导等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乡镇政府、供水、供电、邮政、电信、消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综合验收及交接工作,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审查后应编制住宅小区建设方案,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于1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方案指导意见书。
第七条居住小区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全部建成,并达到规定标准,满足使用要求;(二)居住及配套公建、市政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补偿、安置;(六)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2002年9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行为,加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移交的管理,维护交、接双方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内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移交。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以及住宅小区交、接双方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和移交,并协调处理验收、移交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住宅小区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不按规定进行综合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应在综合验收合格前暂停受理开发建设单位其它建设项目的计划、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
第五条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移交方申请验收的书面报告;(二)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规划、用地、设计、施工和缴费等文件、资料;(三)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四)竣工资料(含小区总平面、游园、绿化、管网、管线综合设计图,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图纸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五)单位工程明细表;(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计划、规划、土地、房管、公安、消防、民政、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供电、供热、供气、电讯、邮政、地名等部门及辖区政府成立验收小组,听取移交方汇报,审核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查验,制作查验笔录。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无锡市市政府令29号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正文:---------------------------------------------------------------------------------------------------------------------------------------------------- 无锡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7年1月6日无锡市市政府令29号)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安、教育、环保、财贸、供电、绿化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竣工的综合验收,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建配套项目等组织全面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领取《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各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审核申请表;(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定点图、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资料和分项验收报告;(四)竣工资料和技术档案资料,包括住宅小区实测竣工总平面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五)其他须提供的文件资料。
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试行办法-

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试行办法正文:---------------------------------------------------------------------------------------------------------------------------------------------------- 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试行办法(1994年8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建设按照规划设计的实施,检查开发投资形成的实际成果,提高工程质量和小区的整体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区,是指通过城市综合开发,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或住宅组团,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整个开发项目。
第三条综合验收的程序;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以承建的开发公司为主,组织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建行,质量监督等部门,进行初验合格后,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市城乡建委经审查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后,及时组织计委、建行、规划、设计、施工、消防、环保、园林、房管、城建档案馆和城市建设管理各有关部门等进行综合验收,各有关部门接管后,签证验收报告。
正式移交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按照“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小区综合验收的依据:1、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定点、拨地和年度开发计划的批准文件。
2、市城乡建委和市规划土地局共同审定批准的小区规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意见的文件。
3、国家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4、兰州市城市综合开发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五条小区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1、小区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完善程度。
全部建成竣工后与批准的实施规划方案的一致性。
2、工程建设规范、建筑面积、结构装饰、设备等与批准文件。
施工图纸的内容,标准的一致。
3、竣工资料完整性和合格程度以及单项工程已验收移交的验收单。
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66号《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管理工作,保障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建设整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活动。
第三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对新建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等配套设施建设的综合性验收。
第四条温州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进行综合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温州市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发展计划行政部门立项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由本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应当成立综合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建设、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教育、卫生、公安、市政园林、环保、电力、电信、邮政、消防、交警、人防、河道管理等部门、单位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基层群众代表参加。
各部门与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工作。
第七条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住宅建设情况及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市政公用设施包括道路与标志标识、停车场(库)、室外公共照明、环卫设施、各类公用管线(供水、电力、电信、煤气、供热、有线电视、雨水、污水等)及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阳府〔2008〕77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08〕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是指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出租、销售的商住房屋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是指对已完成了专业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公用设施建设配套情况所作的认定。
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专业验收是指建设、规划、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落实工程报建审批事项情况所作的检验和认可。
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按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事项建成后,依照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房屋建筑以及按规定配套建设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质量的认定。
第四条 阳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阳江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具体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实施综合验收工作,应当组成由建设、规划、市政、人防、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商品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并由开发企业邀请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参加。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1•【字号】第121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现发布《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3月1日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的管理,为小区居民创造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各县(市)建委(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领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小区实施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标准规范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彩符合规划要求;(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五)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质量负责。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业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工程承发包合同;(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10月1日起将实施今年10月1日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将正式实施,新办法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准业主们拿到的商品房质量及配套也将更有保障。
据了解,目前小区交房只能保证前两者:专业验收只对楼宇是否具备水、电等项目进行验收,不包括永久水电、配套等;而竣工验收则是对房屋质量的验收。
一般来说,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子,交房时开发商出具《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就基本符合交房条件。
而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
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明确新建住宅小区经综合查验合格后,才可交付使用。
规定了综合验收的10项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是否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社区管理用房建设”等。
如果没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就视为验收不过关。
新办法还规定,对于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小区需整改,改正后相关部门将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
而不合格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不予全额解控。
由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一旦业主起诉,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查验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办法细则:《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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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9日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住宅小区综合查验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是指新建住宅小区在交付使用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以及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组织开展对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指标、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核查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消防、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城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管理办法①《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3日建设部建法字[1999]第113号文发布执行)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接管验收工作的通知》(1991年11月26日建房管字第57号)③《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⑨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消防安全方面①《消防法》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设部发布的国家标准(GB50222-95)③《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发布)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环境管理方面①《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通知》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④《城市绿化条例》⑤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地方性法规、条例★保洁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方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③《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④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⑤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⑥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⑦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维护修缮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④《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⑥《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⑦《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⑨《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⑩地方性法规、条例★设备管理方面①《建设部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②《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③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④《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⑤《房屋接管验收标准》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⑦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⑨《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⑩地方性法规、条例★物业管理费管理方面①《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②《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③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④《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6月15日建设部令第19号发布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⑥《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⑦《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考试大物业管理师编辑整理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⑧地方性法规、条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方面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②《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③《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④《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令33号发布)⑤《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大厦、工业区)》达标办法的通知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⑧地方性法规、条例。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

湘潭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移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方针,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开发建设形成的以住宅为主体、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居民生活区或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旧城改造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新区开发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
第四条小区建设要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设施配套,小区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以创建“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
规划控制原则上要求:多层住宅七层以下,建筑间距不小于1:1H,绿地率大于或等于35%,全面提高住户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水平,达到功能齐、环境美、管理优“的小康住宅标准。
小区选址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城郊结合部为主。
栋号设计要依据住宅群体规划实际情况,具有鲜明的建筑特征和明显的识别性;设计方案要新颖,户型设计以80-100平方米为主,户型设计应具有多样性和可改性。
墙面安装物不破坏建筑物立面形象,护窗不凸出墙面,空调排列有序。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设置应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划,方便居民日常生活。
绿地的分布应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将公共绿地、宅边绿地、公建绿地与道路绿地有机结合。
住宅群内应安排文化教育、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与交往的场所,为人群社区交往创造活动场地。
小区建设必须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提供80-120平方米的管理工作用房。
小区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光环境应符合规定,保障居民身心健康。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城市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建工、环保、房地、人防、公安、物价、电力、电信、广电、文教、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管理。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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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2011]62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是指所有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填写《许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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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十五)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十六)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十七)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十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住宅小区竣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公用设施等各项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三)住宅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四)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
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住宅小区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经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为综合验收合格:(一)住宅小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色彩等符合规划,小区停车位、出入口设置等符合规定,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小区管线工程符合规定,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定,市规划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燃气管道建设符合规定;工程建设档案符合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符合规定,市建设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到位,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市环保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市供水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市供电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七)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公安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八)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通讯运营商和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九)小区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小区内渣土已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小区内环卫设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小区太阳能、空调位置符合有关规定,市城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十)绿化工程符合有关要求,市园林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十一)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人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十二)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气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十三)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交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方能申请复验。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须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和其他规定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将工程资料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各专业部门应当按规定验收,除国家规定外,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和住宅建设单位未按住宅配套合同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内容一、规划部门验收内容1、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定;2、建筑栋数和层数是否符合规划;3、建筑面积、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等是否符合规定;4、小区出入口设置、小区停车泊位是否符合规定;5、社区物管用房、卫生用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是否符合规定;6、邮政信报箱设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7、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定;8、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二、建设部门验收内容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2、市政设施、小区道路及小区排水是否符合规定;3、小区燃气管网建设是否符合规定;4、小区物业管理是否符合规定;5、小区建设档案是否符合规定;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内容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规定;2、小区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3、消防设施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四、环保部门验收内容1、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2、周围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情况;3、设置餐饮功能的楼宇废气排放烟道的设置情况;4、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5、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内容1、小区的路灯设计安装及亮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定;2、小区是否已做到场清地平,渣土是否清运完毕;3、小区的环卫设施是否符合规定;4、小区的太阳能、空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5、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六、园林部门验收内容1、绿化工程是否已按专项规划方案建设完成;2、绿化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七、供水部门验收内容1、生活用水是否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2、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3、住宅小区给水量是否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需要;4、水箱、给水管道、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5、二次供水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八、供电部门验收内容1、居民用电是否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电压、电量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供电方式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2、供电线路、变电所、配电室等供电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3、独立产权用户是否按规定设置单独计量表;公共用电,包括照明、水泵、中央空调等是否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九、公安部门验收内容1、安全技防和智能化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2、小区的交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电信通信、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系统管理部门验收内容1、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完成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2、建设单位是否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是否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3、所有弱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预留预埋线路是否有详细图纸资料;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一、人防工程验收内容1、小区内人防工程是否竣工,是否能正常使用。
2、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二、房屋幢号标识验收内容1、住宅小区的命名和幢号编制是否符合规定;2、房屋幢号标识、单元号、户室号、层号标识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第二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