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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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管理制度
(WHNYLM/ZD-056-2015)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识别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控制和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评价出重要环境因素,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依据神华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及乌海能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识别的范围、方法、要求和步骤、评价方法、更新及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能够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利民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各部门及各生产厂(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的具体实施,以及削减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安健环部是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业务活动范围内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以及削减、控制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三章控制要求
第七条环境因素识别的范围:
(一)各单位的生产、办公、后勤、服务中及所使用产品、服务中可
控制的环境因素。
(二)各单位厂能够施加影响的的环境因素(如承包方、供应方)。
(三)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因素。
(四)为全面识别环境因素,避免发生遗漏,识别时要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八个方面”。
1.三种时态:
过去:是指过去存在的环境因素,其遗留的环境影响现在依然存在;
现在:是指现在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存在的或潜在的对
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
将来:是指计划中的活动、服务或产品中存在的将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
2.三种状态:
正常状态:指服务或设备无故障运行状态;
异常状态:是指设备开、停、检修等非正常运行时的状态;
紧急状态:是指不可预见的、一旦发生将造成严重环境影
响的,如发生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洪水等特殊情况时的状态。
3.八个方面:
向大气的排放;
向水体的排放;
向土地的排放;
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
能源使用;
释放的能量(如热、辐射、振动等);
废物和副产品;
物理属性,如大小、形状、颜色、外观等。
第八条环境因素识别的方法
采用过程分析法、现场排查法进行识别,各生产单位采用产品生命周期分析思路,结合工艺流程分析,并依据现场观察、面谈、查询文件和记录收集的信息,考虑每一细化过程的输入、输出两大方面,从中识别出能与环境发生作用的因素。
第九条环境因素识别要求和步骤
(一)全员参与,以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方式进行识别。
(二)汇总所识别的环境因素,形成《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
(三)根据《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汇总,补充、完善,根据需要报安健环部备案。
第十条环境因素的评价方法
(一)采用多因子评价法进行环境因素评价,评价时要考虑环境因素的环境影响、环境因素排放频率和排放量、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现有的监控措施、相关方投诉事故等方面。在实际操作中,一般环境污染型环境因素可依据《环境影响评分基准表》进行评分,资源、能源消耗类环境因素采用定性描述法进行评价,然后根据综合分值将环境因素分为A、B、C 三类,其中综合评分为A类的直接列入重要环境因素,B类可经讨论后决定是否列入重要环境因素,C类暂不列入重要环境因素。
评价步骤
(二)采用《环境影响评分基准表》评价时,按两组评价因子分别评分:
1.第一组因子包括:发生的概率m1、发现/预防的可能性m2、影响程度m3,分值为三个因子的乘积m=m1*m2*m3;
2.第二组因子包括:法规的符合性n1、监控措施n2、事故/投诉n3。分值为三个因子的和 n=n1+n2+n3;
3.根据m和n的具体分值,将环境因素分为A、B、C三类。
第十一条评价基准和结果。
(一)《环境影响评分基准表》见附件6。
(二)重要环境因素评价过程应以各厂车间组织的形式进行,根据评价结果形成各厂《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将其上报安健环部备案。
(三)安健环部形成公司级《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公布于公司网站中,发放至各部门及各生产单位。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二条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一)不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重要环境因素,应制定并实施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加以控制,以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其它的重要环境因素,考虑有无改进的可能或需求,可制定相应的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加以改善。
(三)对已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加以改善的重要环境因素,必要时应制定相应的运行控制制度(包括应急制度)对相关的活动或运行制度给予控制。
(四)对未制定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重要环境因素必须制定相应的运行控制制度,对相关的运行活动加以控制。
第十三条为保持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有效控制,安健环部组织各厂需定期(一般为一年一次)对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重新进行评审,需要时应予以更新。
(一)各厂及安健环部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检查,建立《重要环境因素检查表》。
(二)当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识别与评价:
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
2.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
3.生产资质变更、生产规模扩大以及新增项目时;
4.顾客或其他相关方有特殊要求时;
5.内、外部审核发现环境因素遗漏时;
6.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后。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各部门及各单位根据本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安健环部对各单位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流程图
2.WHNYLM/ZD-056-JL01环境因素调查表
3.WHNYLM/ZD-056-JL02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
4.WHNYLM/ZD-056-JL03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5.WHNYLM/ZD-056-JL04重要环境因素检查表
6.环境影响评分基准表
附件1
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管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