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doc 14)
证券行业的交易风险管理
证券行业的交易风险管理在当今全球金融市场中,证券行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证券市场的运作不可避免地与交易风险相伴而生。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稳定市场的运作,证券行业需要有效的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本文将探讨证券行业的交易风险管理,并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一、交易风险的定义与分类交易风险是指在证券市场中进行交易时,可能面临的损失或不确定性。
它可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几个主要方面。
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由证券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价格会受到市场供需关系、宏观经济因素和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投资者资产价值的波动。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方无法按时或完全履行合约义务所带来的风险。
当投资者与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时,对方可能无法偿还债务或提供所约定的服务,从而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3.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技术故障、操作失误或内部失控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例如,交易系统出现故障、人为错误导致操作失误,或者信息泄露等问题都可能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4.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交易活动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法律政策所带来的风险。
政府的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证券市场的运作起着重要的约束作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引发处罚和法律纠纷,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交易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交易风险管理对于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它可以帮助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预见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降低损失的可能性,保护市场的稳定性和投资者的利益。
1. 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的交易风险管理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交易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
例如,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可以更加理性地选择投资标的和交易策略,从而减少损失。
2. 降低系统性风险交易风险管理可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传播和扩大。
如果交易风险得不到有效管理,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增加,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经纪业务第三节证券自营业务第四节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第五节融资融券业务第五章客户资产的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基金、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期货等交易品种,以及其他经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证券的品种。
第三条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组织和管理证券交易活动,促进证券交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证券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资信评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证券投资者,是指依法参与证券交易活动,购买、持有、转让证券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证券交易管理第七条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欺诈、虚假、误导行为。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交易规则,保障证券交易的公正公开,维护市场秩序。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察机构,加强对证券交易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了解风险,按照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履行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证券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科学评估和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章证券承销与发行管理第十四条证券承销人应当依法履行证券承销和发行管理职责,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证券发行管理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证券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发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经营状况有准确了解。
证券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证券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证券融资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应根据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选择合适的证券品种,并进行风险分散和资产配置。
同时,定期跟踪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损失。
2、信用风险:在证券融资中,借款方可能出现违约风险,投资者可通过评估借款方的信用状况来降低风险。
此外,借款方可提供担保物或抵押物作为保证,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错误、信息泄露等。
为减少操作风险,投资者应高度关注交易细节,采取交易前确认、交易录音等操作措施。
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员工操作风险意识,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4、法律风险:证券融资涉及诸多法律规定,投资者应合法合规经营。
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将合规经营纳入企业风控体系。
5、市场信息风险:市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投资者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防止信息外泄。
同时,加强信息收集和研究,提高自身对市场的敏感性和判断能力。
具体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在不同的证券融资操作中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在进行证券融资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投资者也应谨慎选择融资机构,选择具备稳定经营和良好信誉的融资平台进行操作。
浅析证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
强 化中 介机 构监 管。 中介 机构 应 是 风险 防范 的重 要力 量。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 露的 真实 性, 需要 在中 介机 构首 先得 到 验证, 其职业 操守的重要 性不言而喻 。为 此, 政府应完 善并规范涉 及证券业务 的会 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 的法人和个 人行 为准 则, 提高 处罚 等级 , 赋予 规范 监管 检 查和 处理 的相应 权力 , 在法 律的 框架 下, 保证中 介机构的公 证性。■
段, 由此 形成 政府 防范 证券 市场 风险 的 阶段 性的特点。《证券法》颁布前 , 政府 风 险防 范主 要侧 重于 对市 场的 直接 调控 和 制度 的基础建设 。《证 券法》实 施以后, 政 府将 风险 防范 的重 点从 调控 市场 指数 转 移 到完善 制度 体系 , 规 范市 场主 体行 为, 防范 市场风险方 面。
证券风 云 Securi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y
通过政府强 有力的措施 以及合理 的举措能 够有效 地防范 证券市 场的风 险, 使 证券市场更好地发挥出为我国的改革发展与经济建设服务的作用
浅析证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
□符丽
证券 市场中的政 府行为的必 要性 根据 在我 国证 券市 场中 所处 的地 位 和 所起 的作 用的 不同, 对我 国证 券市 场 风 险的 防范 与控制 需要 从 投资者 、管 理 者 两个 不同 的主体 来 考虑, 其中 市场 管 理 者这一 主体 所起 的作 用十 分重 要。 政 府 作为市 场管 理者 , 不 仅要 提供 服务 、制 定 规章 制度 , 更要 对市 场进 行合 理科 学 有 效的 管理 , 包括 加强 对中 介机 构和 机 构 投资 者的 监督 管理 , 改善 并加 强券 商 的行 业自律。这样 , 通过 政府强有力 的措 施 以及合 理的 举措 便能 够有 效地 防范 证 券 市场 的风 险, 使 证券 市场 更好 地发 挥 出 为我 国的改 革发 展与 经济 建设 服务 的 作 用, 并 尽快 地与 世界 发达 先进 的资 本 市 场接轨。 我国证券市 场中政府行 为及其特点 政府防范证 券市场风 险的行 为概 况 。我 国政府防 范风险的行 为特征, 是在 证 券市场 发展 进程 中不 断探 索并 逐步 形 成 的。在 经济 体制 转轨 中诞 生和 发展 的 我 国证 券市 场, 大 多数 上市 公司 治理 结 构 存 在先 天 性“ 缺 陷”, 不 规 范运 作 比 较 普遍 , 证券 市场的风险 防范难度 较大。因 此 , 防 范证 券市场 风 险, 保证 证券 市场 稳 定 发展 , 理所 当然 地成 为我 国证 券监 管 的 首要任务。具体 体现在以下 方面: 一是 规 范上 市公 司行 为; 二 是规 范证 券经 营 机 构行 为; 三是规 范 证券 咨询服 务行 为; 四是 规范投资者 行为。 政府防范证 券市场风 险的行 为特 点 。我国 政府 防范 证券 市场 风险 的行 为 特 点主要有以 下三个特性: 阶段 性的 特点。 我国 证券 市 场主 要 经 历了《证 券法》颁 布前 后两 个不 同的 阶
证券市场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
证券市场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证券市场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是现代金融市场不可避免的现象。
金融风险是指金融市场中可能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金融危机则是指金融体系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可能引发经济严重衰退的局面。
本文将介绍证券市场的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并探讨其影响和防范措施。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承担着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的重要职责。
然而,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金融市场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首先,证券价格的波动是金融市场中最基本的风险因素。
证券市场的价格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公司业绩、政府政策等。
这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其次,信息不对称也是证券市场中的一大金融风险。
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上不同投资者对同一证券的信息掌握程度不同。
这种不对称的信息会使市场出现不公平的情况,导致投资者无法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从而可能面临巨额亏损。
此外,金融市场中的杠杆交易也是一种重要的金融风险因素。
杠杆交易是指借助借款增加自己的投资规模,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然而,高杠杆交易也意味着高风险,一旦市场行情不利,投资者可能面临严重的风险。
以上所述的金融风险都有可能演化成金融危机,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严重影响。
金融危机通常表现为市场恐慌、金融机构破产、资金紧缺等现象。
金融危机一旦发生,往往会引发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衰退,给广大投资者和经济体带来巨大损失。
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各国政府和金融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金融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市场操纵、信息不公开等行为进行打击,能够有效地减少金融风险的发生。
其次,加强市场透明度也是重要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之一。
及时公开市场信息,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了解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能够增加市场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降低金融风险。
此外,建立稳定的金融体系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
证券欺诈行为的特征和防范措施
证券欺诈行为的特征和防范措施证券欺诈行为的特征和防范措施证券欺诈是指企业、机构或个人通过虚假陈述、隐藏重要信息、误导投资者等手段,以获得不正当利益或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还给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了风险。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一、证券欺诈行为的特征1. 虚假陈述:证券欺诈常常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通过发布虚假财务报表、夸大业绩、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欺骗投资者。
这些虚假陈述可能涉及收入、盈利、债务、发展前景等多个方面,旨在误导投资者。
2. 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欺诈的常见形式。
内幕交易是指企业内部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影响。
3. 市场操纵:市场操纵是一种通过操纵证券价格、交易量等方式,以人工干预证券市场的行为。
常见的市场操纵手段包括:拉抬股价、虚构成交、恶意炒作等。
市场操纵行为会导致市场失去公正和公平,损害投资者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4. 不当关联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是指企业或公司董事、高管等关联人员,利用其内部地位,通过与企业和公司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交易可能存在价格不公允、损害公司利益、损害投资者权益等问题。
二、防范措施1. 加强监管:完善严格的法律法规框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监管部门应注重市场监测和风险识别,及时发现和防范证券欺诈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应主动、及时、真实地披露企业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业绩预测、风险提示等。
同时,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审核,减少虚假陈述和操纵性信息的传播。
3. 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明确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
近期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的特点以及防范措施
近期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的特点以及防范措施作者:智志杰来源:《今日财富》2016年第22期伴随着我国经济迅猛的发展,总体资本市场不断的扩大,金融产品的数量和种类也日新月异,证券投资也逐步成为了人们投资理财的主要选择。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国外晚、发展速度快,证券市场的整体基础较为薄弱,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剧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风险种类以及数量也越来越多,同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一、什么是证券?就证券的概念而言,它是各类经济权益凭证的总称,它也可以指特定的金融产品,它同时也是一种从法律的角度来证明证券或者券票的持有人所享有的某些特定得到权益凭证。
从证券的种类来看,主要有货币证券、商品证券以及资本证券等。
狭义的证券主要是指证券市场中做存在的证券产品,它涵盖了债权市场的产品比如债券、产权市场的产品比如股票以及衍生市场的产品比如利率期货、期权、股票期货等等。
二、证券市场的风险就证券市场的风险而言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风险。
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变动的不确定性,主要有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
非系统风险是指由非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率变动的不确定性主要包括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经营风险等。
与此同时证券价格的不确定性、复杂的证券市场运作、投机行为以及证券市场本身具有的危害性都是证券市场风险产生的主要根源。
三、剖析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的现状(一)波云诡异的我国证券市场。
近几年来我国的证券市场表现不同寻常,以股票市场为例,数以千股频繁的涨停以及跌停的现象屡屡发生,可谓是波澜起伏、变幻不定。
比如2015年上半年股票指数突破4000点,日交易总额创历史新高,这使得许多专家学者人为结构转型以及亚投行以及“一带一路”的新政策将带动我国未来数年间股票市场持续的增长。
然而时间来到2015年下半年,我国股票试产出现了大转折,数十次千股跌停的现象使得我国证监会启动了西方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的熔断机制,然而这种机制的推出并未阻止我国股市的下滑,大盘继续逐级走低持续下行,我国的熔断机制自已推出就宣告了彻底的失败。
证券行业市场交易风险防范措施
证券行业市场交易风险防范措施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行业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券市场交易风险也随之增加,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正常交易进行和投资者权益,证券行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市场交易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将对这些措施进行探讨,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
一、信息披露机制的强化信息对证券交易至关重要,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为此,证券行业加强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内幕信息等。
同时,建立了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处罚机制,对于虚假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样的措施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减少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交易风险。
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证券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
首先,建立了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市场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其次,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市场风险进行定期研究和分析,提出风险预警和预防措施。
此外,还完善了交易规则,规范了交易行为,减少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些风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证券行业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证券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和措施。
首先,加强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设立了注册登记制度,要求证券公司进行资本金监管、风险管理和业务合规性监管。
其次,加大了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最后,加强了对交易所的监管,提高了交易所的运行效率和监管水平。
这些监管措施的实施,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证券行业重视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警示工作,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证券市场的市场风险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和防范措施证券市场是指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卖和融资活动的场所,是经济社会中重要的融资渠道和风险管理机制。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面临各种类型的市场风险,包括实施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必须认真认识市场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市场风险的认识市场风险是指在证券市场中,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信息不对称以及机构内部和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损失。
具体包括价格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制度风险等。
1. 价格风险价格风险是指证券价格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经济形势、政策调整等原因而波动带来的风险。
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不仅仅影响到投资者的资产价值,也会对市场整体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买卖证券时,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或市场交易规模有限等原因导致的交易成本提高或无法及时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按照原计划及时买卖证券,从而影响投资效果。
3. 制度风险制度风险是指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指令和政策法规的变化带来的风险。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监管机构会根据市场变化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这些变化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产生重要影响。
二、市场风险的防范措施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市场的稳定,证券市场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管措施以及投资者教育等。
1. 风险管理制度证券市场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等措施。
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及时发现市场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降低投资者的损失。
2. 监管措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对市场交易、信息披露和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监管机构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合作,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投资者教育证券市场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中国证券市场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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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手
金 融 市场 可 以 作 为 经 济 发 展 的 推 动 力 也 可 以 酿造 出 巨 大 的金 融 风 险 自 1 9 8 0 年 以 来 世 界 上 就有 1 3 0 多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发 生 过 严 重 的金 融 危机 并 因 此 引 发 了 经 济 衰 退 社 会危机 等 系 列 严 重 后果 证 券 市场 作 为 金融 市场 重 要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发 展 在 当 今 世 界 经 济 体 系 中具 有举 足 轻 重 的地 位 著 名 经 济 学 家 弗 里 德曼 的研 究 表 明 2 0 世 纪 3 0 年 代大 萧 条 的 发 生 以 至 大 规 模 经 济 危 机 的 爆 发 与 资本市 场 特 别 是 证 券 市 场 有 着 密 切 的关 系 证 券 市场是 个高 风 险 市场 具 有敏 感度高 突 发 性 强 传导 快 影响 面 大 的特 点 中国 也 不 例外 在 金 融全球 化 和 中 国 金 融 开 放 过 程 中 其证 券 市 场 风 险 的 影 响 力 与波 及 范 围要 比 我 们 所 想 象 的 更 为 显著和广泛 风 险 也是 极 为突 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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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是 随 着金 融
来 自国 外 市 场 的 冲 击 逐 步 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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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国 内市 场 自 身 的 缺 陷 不 断 显 现
充 分认 识
证 券 市 场 风 险 和 积 极 防 范 已 经 成 为我 国 证 券
市场 发展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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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重 要 的课 题
溢 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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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市场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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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
(4)香港。 香港对证券业的管理实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港府管理、社会管理三个层次的管理。管理机构有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控证券交易行为是否合乎规范。
3.操纵市场行为的制裁性立法规定
(1)美国。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第9条,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喻为该法的心脏。(注:louis loss: securities regulation.2nd edition(1961)p1549; 转引自沈厚富:《论证券交易市场操作行为及其法律监管》。)该条各款中分类明确禁止洗售股票、禁止连续交易、禁止散布谣言及传播虚假误导资料、禁止违反政令而实施安定操作。而且《证券交易法》和1933年的《证券法》等主要法律中将操纵股市行为定作诈骗罪,并规定可以处最高刑为5年的有期徒刑和1万美元的罚金。并且,国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了特定的目的,将某些操纵股市的行为加以单独规定,且只需证明被告正在从事有关活动就足够了。
(2)日本。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25条有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第197条规定对假装买卖等操纵市场行情的行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3)台湾。除与美、日相似的规定以外,台湾1988 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禁止在集中交易市场报价、业经有人承诺接受而不实际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响秩序的行为。并明确规定:凡有违反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行为人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处25 万元以下的罚金,以此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
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风险及其防范
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本文主要研究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在首先介绍了研究的背景,指出证券经营机构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其次阐明了研究的意义,强调了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的必要性;最后列明了研究目的,即解析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及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正文部分分别对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进行了概述和分析,探讨了主要的经营风险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详细介绍了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和外部监管与监督。
结论部分强调了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提出了建议和展望,并对研究进行了总结。
研究发现,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以及强化外部监管与监督都是保障证券经营机构稳健经营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风险、风险防范、内部控制、外部监管、风险防范重要性、建议、展望、研究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环,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各种风险挑战。
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和国际化,证券市场风险也在不断增加,风险防范成为证券经营机构必须重视的问题。
证券市场的动态和复杂性给证券经营机构带来了诸多挑战,如信息不对称、市场波动、操作风险等。
证券经营机构需要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经营稳健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分析证券经营机构经营风险的特点和主要风险类型,探讨风险防范的策略和措施,为证券经营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防范工作,可以有效提升其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证券经营机构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营风险直接关系到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研究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及其防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深入探讨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金融市场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研究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风险可以促进证券经营机构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6•【字号】川办函[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7]1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我省部分地区非法证券活动(包括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有所抬头,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兜售所谓“原始股”;以“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转让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份;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学习领会并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金融安全和地方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组织,明确职责,完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有效打击各类非法证券活动,省政府决定在原四川省证券期货市场处理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小组基础上调整并充实有关成员单位,成立四川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乔仁毅任协调小组组长,四川证监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并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与风险防范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与风险防范中国证券市场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和风险,需要加以防范和改进。
1.信息不对称:证券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充分或不及时导致的,投资者难以获取准确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为防范这种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2.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风险。
内幕交易指的是股票或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中,交易各方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防范内幕交易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力度,设立举报机制来鼓励公众揭发内幕交易行为。
3.市场操纵:市场操纵是通过人为手段人为改变市场供求关系,推动股价上涨或下跌的行为。
市场操纵增加了市场的不稳定性,对正常交易秩序造成了干扰。
为防范市场操纵风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加大惩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股权分散: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公司治理结构薄弱,容易发生董事会权力被侵占、失信行为和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为防范股权分散风险,应加强公司治理,推动股权多元化,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减少潜在风险。
5.市场监管不力: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监管部门存在监管能力不足、监管手段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市场风险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为加强市场监管,监管部门应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能力,加强监管手段和技术,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存在一些制度缺陷和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改革,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行业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防范措施
证券行业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防范措施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大禁忌,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透明和健康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范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
本文将从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定义入手,分析该问题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以及现有的防范措施,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定义市场操纵是指通过人为、非法手段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人为需求或供给,从而影响证券价格或交易量,获利或使他人受损的行为。
一般来说,市场操纵涉及到恶意炒作、捏造消息、虚假宣传等手法,旨在操纵市场价格,制造人为收益。
内幕交易是指获取了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其所知道的尚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活动,并通过此类活动赚取非法的利润。
内幕交易主要存在于公司收购、重大合同签订、业绩预期等重大信息公布前,会有信息对内幕交易者非常有利的情况下发生,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的原则。
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危害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不可小觑。
首先,它们扭曲了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投资者在面对人为操纵的市场时,无法准确判断证券价格的真实价值,投资决策往往受到干扰。
其次,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市场被操纵后,投资者可能在错误的时机进入或退出市场,导致投资损失。
而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取非公开信息,获得了不公平的交易优势,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再者,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伤害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
当投资者发现市场存在操纵和内幕交易现象时,他们会对市场的公信力产生怀疑,造成投资者的撤离,进而使市场更加不稳定。
三、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不断完善法规并加强监管力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各国应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制度,并加强监管部门的监察能力。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监测和调查,发现并处罚违法者。
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
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防范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资料信息来源:山西监管局一、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
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的行为。
如果是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批准,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变相发行股票。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二、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
试述证券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试述证券融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证券融资是指借助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一种方式,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证券来筹集资金。
虽然证券融资具有很多优势,比如资金规模大、融资成本低等,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就证券融资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证券融资所面临的首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是不可避免的,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时可能会遭受亏损。
为了防范市场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做好市场调研与分析:企业在决定发行证券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市场的需求和发展趋势,避免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发行证券。
2. 多元化投资组合: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不同类型的证券来将风险分散,避免过度集中于某一种证券而导致风险加大。
3.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企业可以制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策略,例如设定止损点,以便在证券价格下跌时及时止损,降低损失。
其次,证券融资还存在财务风险。
企业在发行证券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财务压力,并确保可以按时偿还对投资者的债务。
为了防范财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做好财务规划和预测:企业在决定发行证券前,应进行详细的财务规划和预测,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金需求,确保能够按时偿还债务。
2. 控制财务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建立明确的预算制度、加强财务监控等,有效控制财务风险的发生。
3. 建立稳定的现金流:企业应注重经营现金流的稳定性,通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利用效率来保证现金流的充足。
此外,证券融资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在证券市场上,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企业对外公布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充分,就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为了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信息透明度: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在同等的信息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2.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完整,防止内部员工泄露内幕信息。
什么是政策风险政策风险的防范
什么是政策风险政策风险的防范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那么你对政策风险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政策风险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政策风险的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的影响,各企业争夺市场资源,都希望获得更大的活动自由,因而可能会触犯国家的有关政策,而国家政策又对企业的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
另外,国家在不同时期可以根据宏观环境的变化而改变政策,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
因此,国家与企业之间由于政策的存在和调整,在经济利益上会产生矛盾,从而产生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的防范政策风险防范主要取决于市场参与者对国家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决于投资者对市场趋势的正确判断。
由于政策风险防范的主要对象是政府管理当局,因而有其特殊性。
(1)反向性政策风险的防范。
对于反向性政策风险的防范主要是理顺国家政策与企业资产重组运作内在机制之间的关系。
由于政策风险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及合理的资产重组起着阻碍作用,因而应慎重地制定政策。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在制定政策时应尽量与中央政府保持协调一致,以减少反向性风险。
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其配套的改革政策,以实现资产重组的法制化。
(2)突变性政策风险的防范。
对于突变性政策风险的防范主要取决于国家监管部门,其防范措施为:加强平时的日常监管。
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日常监管,可以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作出判断,对违章事件及时查处,以保持良好的资产重组的市场环境; 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根据市场的运行和变化,运用市场控制手段,把握市场供求结构和行业平衡,完善资本市场,减少突变性风险,使企业的资产重组在一个平衡、协调的市场中进行。
政策风险的管理政策风险管理是现代企业资产流动、产权重组的主要方面,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企业在资产重组中可能会因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抵触而造成损失,因而加强政策风险管理,对于企业资产重组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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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doc 14)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本文分析了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特征,提出了健全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机制的政策建议。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的市场,其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与冲击极大。
各国政府都把风险防范作为证券监管的重要目标。
本文拟对《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业进行分析。
一、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评价我国政府防范风险的行为特征,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形成的。
在经济体制转轨中诞生和发展的我国证券市场,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性“缺陷”,不规范运作比较普遍,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从而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防范难度较大。
因此,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
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证券市场10年的发展历史,也是风险逐步积累与防范、控制、化解不断交替的历史。
以《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线,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行为,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证券市场建立到1999年上半年。
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对二级市场波动程度的直接调控。
具体手段包括行政干预、增加股市供给、借助舆论工具及税收等手段直接调控股市。
如1994年7月底的“三大政策”救市,1995年停止国债期货交易,以及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上半年的一系列政策调控。
这一时期,政府风险防范行为的目标在于建立相对稳定的政策调控机制。
由于政府行为的巨大强制性,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第二阶段,自《证券法》颁布至今。
风险防范的重点已不再局限于二级市场,而是开始注重研究风险的根源,并对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这一时期,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理念已经开始发生转变,并逐步认识到: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是市场的风险主体,主体行为的不规范是市场的风险源。
因此,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便成为政府防范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
具体体现在以下各方面:1.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证券法》实施以来,政府把工作的着力点更多地放在信息披露监管这一基础工作上,逐步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先后制订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一系列规章,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章可循。
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在首解决“一股独大”问题,缓解股权过于集中的现象,使上市公司股东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其次;强化董事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问题上监管作用。
再次,强化监事会作用,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监事会,赋予监事会实际监督权力,尤其是对财务的独立监督;最后实行第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建立中小股东的累积投票权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平等。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机制。
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风险防范的重要举措,不但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而且有利于更新投资理念,降低市场风险。
由于多种因素,在2001年以前,上市公司似乎实行终身制,企业经营的好坏、效益的高低、是否连续亏损与是不是上市公司没有必然联系,即使在《证券法》颁布以后,在一段时间内也未建立退市机制。
这不仅造成市场制度安排的缺陷,而且成为市场潜在风险积累的主要源点。
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程序,在建立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已分别宣布PT水仙和叮粤金曼退市。
2.规范证券公司行为。
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设立净资本最低标准等方面。
一是明确证券市场设立和分类的条件,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增强证券公司的风险应对能力,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二是规范证券公司股票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禁止挪用客户保证金,禁止对客户融资融券;三是严格资产负债比例,提高资产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标准;四是查处违规行为,公布处罚细则。
近年来,我国股票发行制度开始由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度转变。
核准制改变了由政府选择和推荐企业上市的做法,上市企业的培育和选择由承销商决定,使政府行为定位趋向合理,降低了行政审批中市场道德风险和系统风险,也使发行环节利益主体和风险主体一体化,提高了承销商的风险意识,强化了承销商的风险控制机制。
为配合核准制的落实,规定了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人事管理、授权制度、电子信息系统、内部稽核系统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加了核查内容和发行人回访制度,清退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加大了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的责任,从而强化了对证券公司行为的规范。
3.规范投资者行为。
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比例过高,在时效、资金、信息、专业知识、技术设备等方面处于弱势,容易追涨杀跌,盲目跟风,往往是助长股市投机气氛、造成市场风险的重要因素之一。
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量较大,拥有相对的研究分析能力和信息,注重投资的安全性及长期利益,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股价的剧烈波动。
但机构投资者的标准不一,结构不同,因资金量大、操作疯狂、坐庄频繁成为个人投资者追踪的目标,在市场波动的前提下,容易导致对市场投机的推波助澜。
尽管如此,规范投资者行为的基础性工程之一,仍是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
要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开放式投资基金建设,努力探索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公司的多种形式,构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投资者群体。
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对个体投资者行为风险防范的难度大于机构投资者;从各国的实践看,规范投资者行为的主要着力点是:一是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市场氛围。
事实表明,所有证券市场风险的发生都与投资者风险失控行为相关。
这种风险失控的表现形式,就是操纵市场、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行为。
因此,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这三大违规行为,并尽最大力量予以打击,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二是重视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素质。
加强投资者教育是规范投资者行为的重要内容,只有强化灌输投资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使投资者充分认识证券市场的风险,投资行为才会更加理性。
投资者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随其进程的加快和深入,投资者行为的规范将使市场过度投机的风险有所缓解。
二、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特点1.阶段性。
如前所述,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经历《证券法》颁布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由此形成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阶段性特点。
《证券法》颁布前,政府风险防范主要侧重于对市场的直接调控和制度的基础建设,对市场主体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认识,对风险识别能力相对有限,风险防范的效果也不理想,市场运行与政府行为经常出现差异。
《证券法》实施以后,政府将风险防范的重点从调控市场指数转移到完善制度体系,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防范市场系统风险方面。
显然,第二阶段的风险防范行为更具有实质作用。
在风险防范目标方面,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更多地带有试验性质,政府防范风险目标在于严格将风险控制在局部范围,强化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查处违规资金非法流入市场。
社会和经济形势的稳定是风险防范的首要目的。
《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证券市场已逐步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防范系统风险,成为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目标。
与风险防范行为相呼应,风险防范手段也呈阶段性特征。
《证券法》颁布前,政府更多地采用较为简单的行政性手段、舆论手段和直接的市场调控手段。
《证券法》实施后,政府更多地采用多样性的市场调控手段和法律手段。
随着风险防范认识的提高,能力的加强,政府风险防范手段必将进一步多样化。
2.探索性。
我国证券市场是发展中的新兴市场,政府风险防范主要是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进行探索性的实践。
尤其是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政府风险防范的行为实践也是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客观上需要不断充实和完善。
同时,对市场违规行为的防范和监管,由于违规行为本身在不断发生变化,与之相对应的防范行为也需不断改变和提高。
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受到政府防范风险能力的约束,为使证券市场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政府风险防范行为必然从探索性阶段、从被市场风险行为牵着鼻子走的状况,过渡到前瞻性、事前性的制度防范上来。
只有政府风险防范能力超前,才能使证券市场金融创新受到应有的风险控制而得以开展,才能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才能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
3.效果滞后性。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建立时间较短,但在构建风险防范体系方面进行了不懈地努力,特别是近两年出台的针对风险易发主体和易发点位的法规和准则,在相当程度上也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
从风险防范的实际效果来看,事实上的市场重大危机尚未完全显现。
从总体上说,风险防范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但是,引发市场潜在风险的行为仍大量存在,虽然规范这些行为的制度已经出台,但相当一部分的政府行为效果尚不够显著,尤其是针对风险防范的重点和难点,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系统性的防范机制。
这主要是因为:一是风险防范的难度较大。
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以及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等问题,在国际上尤其是亚洲也是长期存在并且难以解决的现象。
中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不高,信用水平较低,有欺诈动机和行为的市场主体缺乏自我道德约束,市场内幕交易和操纵行为的认定难度相当大等。
二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受限,对风险行为主体的监管和处理力度不够,防范风险行为自身不够规范。
三、健全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机制1.完善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虽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市场发育和政府行为的探索性和渐进性特点,政府风险防范仍然存在制度性缺陷,突出表现在:缺乏市场避险机制,退市机制不够完善和投资者保障机制不健全、运行不到位等方面。
因此,我们必须以新的理念,有针对性地强化制度性建设,形成完善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市场避险机制。
国际证券市场的经验表明,释放市场系统风险的有效工具是股指期货。
投资者在股指期货市场上适时建立与股票现货市场相反的交易部位,能够自我预期风险,从而达到回避系统风险的目的。
也就是说,股指期货的产生,为证券市场注入了一个内在稳定机制。
在全球股票市场上,股指期货已经成为市场风险释放必不可少的工具。
纽约、东京、香港等较为成熟的市场中,无不设有股指期货交易。
可以说,没有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市场,是一个不成熟或缺位的证券市场。
在我国证券市场历史上,曾出现大范围股票跌停的局面,说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爆发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值得我们警惕。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有1100余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已经相当于CDP的60%左右。
这样巨大的市场,时时刻刻都面临着风险,也就时时刻刻存在着避险的巨大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