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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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说:“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他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至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个人的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
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恩格斯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毛泽东同志说:“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
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该法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还有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必须自行回避。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的亲属代为诉讼。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取得公婆或岳母的遗产。
以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男系亲是指以男子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
在我国,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女婿和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叔、舅、堂兄妹等
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83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人呢,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分别对待。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属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人民政府不主动追究。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依法处理,并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春秋时期的越国规定“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长吏配之。”
1980年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凡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
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
凡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的,应视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除,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
我国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包括并无血缘关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
违法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
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到当事人双方的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均可。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申请必须由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既不能由一方单独提出,也不能委托代理或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申请时必须持有法定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许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鉴于实际生活中确有少数干涉婚姻自由、扣押有关证件或拒绝出具证明等情况,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
《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交男女当事人分别收执。如当事
人的结婚证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它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离婚时,结婚证书应予收回。
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
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这种结
合包括两种情况:一、双方本人及其关系均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合法登记手续;二、既缺乏结婚行式要件,又
不完全具备实质要件。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是以配偶相待的,他们之间有夫妻生
活的全部内容。姘居的男女双方并不具有永久的共同生活
的目的,他们虽在一段时间内同居共处,但并不以夫妻相
待,其关系随时可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结束。
在我国,有关事实婚姻的处理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一切事实婚姻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第二,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第三,即使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办登记手续,原则上也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在补充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和保护。
第四,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对于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