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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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个财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税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件一落地,顿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基本原则《办法》中所有的凭证类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与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取得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有哪些种类?《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种是内部凭证,一种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凭证不同的情形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不同的要求,这是《办法》中的精髓部分,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境内应税行为:交易地点在境内,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1)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2)销售方是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可选择:①财税审计机关代开的发票;②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问:什么是零星交易?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里的“个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以下;②未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的零星交易:月销售额3万(按季纳税9万)以下。

政策解读-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重磅!解读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模块一:课程介绍模块二: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模块三: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模块四: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3模块五: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4模块六: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5模块七: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6模块一:课程介绍本报告讲解: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本报告将逐条分析《办法》原文,梳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点。

模块二:逐条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1 《办法》制定背景第一条规定表明了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税法上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级次最低,因此需要引用上位法。

本《办法》引用了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也表明以下19条规定,不能违反上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相关规定。

“扣除凭证”定义第二条规定是对扣除凭证的定义,此条规定参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处强调一点,“实际发生”指的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发生的相关费用。

《办法》适用对象第三条规定参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与是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主要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常设机构的企业,因为如果有常设机构,则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按收入减成本计算,那么就需要扣除凭证。

至于在中国境内没有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无关的话,按10%直接预提所得税,无所谓是否有扣除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

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

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内部凭证
❖二、其表现形式为企业内部自制凭 证,如工资单、材料成本核算表、 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资 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 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
内部凭证
❖三、企业折旧(摊销)费用、制造 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等 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 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 依据和发生过程,并根据税法的规 定进行扣除
征点的情况下,能否代开发票?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一、工资单 ❖以工资表、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
扣缴资料、社保费缴纳资料和相应 的付款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区分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二、差旅费 ❖以交通、住宿费发票作为税前扣除
凭证。发放差旅补助的,需提供出 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和任务等 内容的证明材料 ❖注:差旅费补助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九、利息支出 ❖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
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
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 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利息支出的几个问题
❖一、债资比的影响 ❖二、向自然人借款 ❖三、向股东借款 ❖(一)其他应付款 ❖(二)其他应收款 ❖四、统借统贷
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
❖九、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 ❖以合同、质检报告、责任鉴定报告、法
院文书等和发票(或者收据)以及付款 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十、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应税劳务 ❖如果分公司取得了经济利益,需要向总 公司开具发票,但不影响企业所得税 ❖十一、资产损失
财产行为税清算相关 政策解读
房产税的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
❖截止时间:通常情况下,土地使用 权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地产行业有着特殊规定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工作。

而准确确定税前扣除项目,获取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企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务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定义和种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常见的税前扣除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发票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它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财政票据则是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的收款凭证。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已履行纳税义务的凭证。

收款凭证通常用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个人之间的非经营性款项往来。

分割单则适用于多个企业共同承担一项费用时,由其中一方开具给其他方的费用分摊凭证。

二、税前扣除凭证的获取原则企业在获取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这要求企业在取得凭证时,对其背后的业务进行核实,确保不存在虚构交易、虚开发票等行为。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例如,发票必须由税务机关监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开具。

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企业的支出应当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并且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发生的。

三、不同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要求(一)货物和劳务支出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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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 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
除发票以外 的其他外部
凭证
内部凭证
非应税项目的支出,如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税款、政府性基金、行政 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公益 事业捐赠支出等等,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 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 业对个人的支出项目,凡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例如对个人的赔款),以 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要注意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 “该服务的服务到位”。 28号公告就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内容、不合规凭证处 理、境外费用凭证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使企业在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 控管理时,有的放矢,制定符合税收规定的防范措施,减少纳税风险。
三、条款概览
• 28号公告共二十条,2400余字 • 制定依据(第一条) • 税前扣除凭证概念(第二条) • 适用范围(第三条) •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相关原则(第四条至第七条) •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第八条) • 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第九条至第十二条) • 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 • 执行时间(第二十条)
• “该放的放开”。如28号公告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 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不再要求纳税人必须代开发票, 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 办税负担,又可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
• “该管的管住”。为配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工作, 28号公告规定,交易对方为 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 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体现了在“放”的同时,也加强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增 值税发票风险管理。通过税种联动、发票联动,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一)贿赂等非法支出;(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

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九条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理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理

摘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及凭证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是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进行税务申报的重要依据。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摘要:
1. 税前扣除原则: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2. 扣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费、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

3. 扣除标准:各项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和比例。

4. 凭证管理: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与税前扣除相关的凭证和文件,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5. 凭证要求:所有扣除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且与经济业务直接相关。

6. 扣除时效: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年度内进行税前扣除,逾期不得补扣。

7. 税务审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税前扣除进行审计,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8. 违规处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将责令企业补缴
税款,并可能处以罚款。

9. 税收筹划:企业应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10. 信息化管理: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务管理,提高税前扣除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遵循这些管理办法,企业可以确保其税务申报的合规性,同时合理利用税法规定,优化税务成本。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专题解读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专题解读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专题解读一、制定背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支出种类多样、形式各异,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但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方面,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

•这些规定虽可解决一些日常管理问题,但较为分散,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容易产生认识分歧,带来执行争议。

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制定基础•环境基础。

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管理环境:税务机关审批管理阶段;企业法制意识不断增强阶段;优化营商环境阶段。

•配合基础。

“营改增”全面推开。

实现了对增值税、营业税的统一,实现了发票管理的统一。

•信息基础。

“金税三期”全面投入使用。

实现了申报信息、发票信息、登记信息、认定信息等的全面数据集中。

三、预期目标•增强管理的确定性•实现政策与征管的有效衔接•减少消除税企争议•优化营商环境•多税种聚合管理,加强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打击防范虚开骗税四、起草理念•“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该放的放开”。

如《办法》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个人小额零星交易、境外交易、企业费用分摊等方面,不再要求纳税人必须代开发票,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既可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又可以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负担。

•“该管的管住”。

为配合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工作,《办法》规定,交易对方为增值税登记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体现了在“放”的同时,也加强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讨论稿)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支出项目真实,且确属已经发生。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途径、形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营业常规。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并符合税法规定。

第四条发票是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主要凭证之一,与财政票据、企业内部凭证,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宣传、解释工作,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把加强扣除凭证管理作为企业所得税有效管理手段。

第二章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第六条根据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第七条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主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八条企业发生的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应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九条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十条外部凭证指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取得的用于证明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的凭据。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一条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对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税前扣除的管理方法: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

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

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

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自2021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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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二、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6月6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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