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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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ﻫ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ﻫ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ﻫ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ﻫﻫ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建发[2009]15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2.06【实施日期】2009.02.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九年二月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宝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宝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宝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筑市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衽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和各类专业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自学成才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属地分级管理,具体负责实施权限范围内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兵买马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依法监督,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兵买马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工程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并经审查的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陕建发〔2020〕1107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0〕1107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升评标专家综合素质,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住建部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和我省开展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工程建设行业,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较高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并进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聘用人员。

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考评、处理等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本辖区内从事评标的专家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专家评标活动。

四、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履行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1.聘用入库后使用评标专家称号,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随机抽取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活动;2.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3.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代理机构)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漏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工作信息;4.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5.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应及时向招标人、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有权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并书面说明其理由;6.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20〕30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20〕30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陕建发〔2020〕30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不断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承担着重要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责,对保障工程质量具有主导作用。

各市住建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精准把握内涵要求和核心要义,将宣贯落实文件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严格执法,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落实到位。

三、突出工作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要围绕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的主导作用,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全面履行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四、广泛宣传引导,促进品质提升。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作用,拓宽渠道、丰富形式,加大对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政策要求的宣传报道,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发建设单位主动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陕建发〔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招投标监管部门、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场主体:为进一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稳增长促发展,加快项目招标投标进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招标人)在对工程项目招标发包时,应将工程项目所有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发包招标。

专业工程暂时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价格不确定的,以暂估价形式记取。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开展招标活动时,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或加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市场主体对招标行为和招标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招标人)须及时受理并认真进行实质性回复。

三、资格评审阶段在对工程业绩、获奖进行评分时,业绩规模、获奖级别应与招标工程项目实际规模相匹配,不得设置超工程规模过高要求,以及限制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工程业绩和奖项。

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确因重病或重伤(甲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或调离中标单位(社保转出证明)、出现重大管理失误招标人认为不称职或被停职、开除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中标单位持相关证明材料按有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中标单位应在招标人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人员信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我省建设工程领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 〕 号 陕西省住房和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陕建发〔 〕 号 陕西省住房和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5〕22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5年9月25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0月12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地铁和轻轨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全省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建发〔2000〕6号)各市(地)建委、省级各委、办、厅、局(总公司):《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厅务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建设厅二000年元月三日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4.27•【字号】陕建函〔2018〕182号•【施行日期】2018.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陕建函〔2018〕18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工程招投标制度深化改革,我省成立了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和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实行分离,咸阳、延安、安康、杨凌等市先后成立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还有部分市未成立,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模式和监管模式不统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招投标监管机制,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市场,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明确工作职责,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

依据省政府三定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际情况,配齐配强招投标监管队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属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最高限价备案规定

最高限价备案规定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12-11 查看次数:129 次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2014年10月14日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工程,应编制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条各县区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数额为准)以上的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工程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住宅小区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单体工程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在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进行审查备案。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概算;(三)最高投标限价不应上调或下浮;第九条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的相关资料。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宝政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3日宝鸡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箱)、地上地下输电线、变压器、检查井、灯具、灯杆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城市道路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损坏市政设施的行政处罚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

市城管办是市政设施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市政设施管理职责的协调、检查、监督与考核工作。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陕建招发〔2016〕2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和《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杨凌示范区建设工程招标办,西咸新区建设工程招标办,韩城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神木县、府谷县建设工程招标办,各市场主体:现将《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评标活动中应用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16年9月29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为维护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省住建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适用范围土石方工程和技术含量低、施工工艺简单、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它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二)评审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择优;2、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可行;3、价格合理,且不低于成本价;4、禁止不正当竞争。

(三)评审内容1、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后审的,投标人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不合格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一致意见,并以文字形式向投标人说明评审理由。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陕建发〔2020〕1170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20〕117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做好我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工作,通过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现场监管、网络在线监管等方式对以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2.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审批、核准部门的意见;3.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4.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5.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等行为;6.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活动内部约束监督机制,在制定招标方案、组织招标活动,处理异议和配合处理投诉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招标人正常开展招投标活动。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陕建法发〔2014〕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房产局、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市容园林局、园林环卫局、集中供暖和燃气管理办公室),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市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规划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4年11月28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2月10日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全省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监察机关在线监督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服务平台.公共信息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平台。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3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35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9〕3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行为,有效保证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

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1.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适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工程项目。

2.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现行)是从事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依据:它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消耗量定额、价目表及计价费率等。

3.我省现行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的价目表、计价费率是编制最高限价的依据,施工企业可用于投标报价的参考,但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4.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日常管理及解释工作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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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贯彻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宝市建规发〔2010〕88号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监督管理:1、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各县建设局负责管理辖区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局按照统一报建、分级管理原则,负责所管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

2、全市工程总投资额500万(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数额为准,下同)以上的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工程项目、总投资额超过7000万以上住宅小区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0万的单体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均应同时在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进行审查备案,其招投标活动接受市招标办监督指导。

3、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发包活动必须在依法批准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规范招投标行为:1、规范行政审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的组织形式、评标办法等招投标内容,需按照管理职责经项目审批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招投标监管机构按审批意见进行监督。

评标办法分为合理低价评标法和综合评估评标法两种,审批机关只对这两种评标办法的方式予以审批,评标办法的具体内容应随招标文件在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可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进行评标,除此以外的其他工程未经审批均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评标。

2、规范投标报名投标报名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指定地点,由招标办监督进行。

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应设专人接待报名企业,报名采用直接报名或智能卡报名两种方式,报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报名,直接报名时应向招标办交纳一份报名资料备查。

投标报名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可发放资格审查文件。

3、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文件必须在发出前3个工作日由招标人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资格审查文件中必须写明预选投标人的具体方法。

公开招标确定投标人时,可由招标人在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队伍中确定3家施工企业为投标人,其余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施工企业中随机抽取。

三、加强招标控制价的管理:1、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并进行审查。

2、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分为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政策性审查主要是审查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机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审查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执行招标文件、计价文件的严格性。

3、政策性审查由造价管理机构实施,在招标控制价公示前2个工作日,将招标控制价报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并备案。

技术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另行出台。

四、工程造价200万以下结构形式简单功能单一、非公开招标的小型工程招标时可采用以下简易程序:1、工程报建;2、向不少于四家资质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3、编制招标文件;4、发出招标文件;5、投送投标文件;6、开标、评标、定标。

发标到开标时间最短不可少于10天。

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并由计算机辅助评标时,可不成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7、发出中标通知书;8、签订施工合同。

五、完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保证金担保,也可采用商业银行保函担保,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六、实行施工企业业绩加分制度:施工企业投标时其业绩予以加分,加分的办法为:投标人投标时提交加分卡,加分卡密封在投标文件中。

采用综合评估评标法评标时直接将卡上分值加入总分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评标时,在商务标评审排序后,以加分卡分值高低重新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示范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示范区)、县(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中央驻陕及省属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管理;市(示范区)、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市(示范区)、县(市)属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的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按项目归属,在具有相应权限的招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下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且已获得批准;(二)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建筑工程施工招标需要并经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国有单位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建筑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应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建筑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二)内设专门招标机构的基本情况;(三)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自有专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最高投标报价限价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及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

(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实施招标备案;(二)发布经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五)发标;(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八)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具有相应监管职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要求的书面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或受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在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相应媒体和将要交易的有形建筑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三)工程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四)工程承包方式;(五)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六)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和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其中,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12个;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和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投标人资格的确认依其法定的资质(资格)和信誉档案为基本条件,依其所取得的业绩为优先条件。

投标报名、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应在具有相应监管资格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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