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成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成办发〔2013〕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3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管委由市长任主任,有关市领导任副主任。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医管局等部门组成。
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申请建设单位的报告(内容包括:拟选地点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用地性质、计划工期、投资总额,对市政配套设施的要求等)2、发改委批文(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4、土地权属证明和用地协议,或会议纪要。
5、1:500或1:2000地形图一式3份(原件盖章、刻光盘CAD)6、法人委托书7、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单位营业执照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报建人身份证明及单位介绍信、委托书。
2、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点、用途、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计划工期、造价等。
)3、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4、发改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5、1:500或1:1000地形图、总平图一式五份(CAD图电子图)。
6、经市规划局审核盖章,批准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图及有关图件各一份。
7、发改委的立项批文一份。
8、《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9、土地管理部门对该项目的土地预审意见。
两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告一份。
2、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发改委的立项批文一份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各一份。
5、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查看原件))。
6、建设项目规划图3份,建设项目全套施工图各2份。
7、建(构)筑物(市政管线)建筑设计方案审批资料复印件1份。
8、市政管线综合规划图3份,各种管线单项施工图2份。
9、1/500现势地形图和市政管网各1份。
10、消防建审文件一份。
11、建筑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12交款、领证、施工。
凭规划局的交款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交款,收据作为领取许可证的凭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
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建设项目选址许可(建筑类)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许可(限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2、办理单位:成都市规划管理局3、办理窗口: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4、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6、窗口电话:84524311(锦江)、86927098(青羊)、87705148(金牛)、85066609(武侯)、84312598(成华)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三、办理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建设项目选址许可》要求准备的相关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分局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按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填写并发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并于当日将有关材料转项目管理经办人。
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在承诺期限内,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依法作出同意选址的书面决定;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回复。
四、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窗口索取或网上下载)。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明文件1份。
3、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用蓝笔标注拟建用地范围示意图,并由供地单位或自有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4、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图纸等。
五、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的审批文件1、经审核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行政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份;2、经审核不同意的,分局窗口核发盖有“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技术管理专用章”的规划管理函复意见书1份。
六、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注意事项: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2、建设单位可选择《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并发放,但必备文件依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节收取;如单独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则在下阶段办理时限相应扣除4个工作日。
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一、申请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者重建的,不纳入规划条件变更管理。
成都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类)申请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报建回执编号:(建设单位):你单位在(建设地址)修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为)的规划条件、用地规划申请,我局于年月日时分受理。
按承诺时限,请于年月日时分后到市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收件处:收件人:收件时间:联系电话:备注:1、请妥善保管报建回执,取件时出示该回执原件。
2、在下阶段审批申报过程中,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如因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矛盾、纠纷以及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航空限高控制表局规限高(200 ) 号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审批表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规划条件通知书一、用地位置二、用地规划要求1、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平方米。
2、道路用地面积:平方米,绿化用地面积:平方米,其他用地面积:平方米。
(不参与各项指标计算)。
3、用地使用性质:用地。
4、用地使用强度:。
二、建筑规划要求1、建筑高度:建筑主体高度(含构筑物及设施)不大于航空限高(绝对高程)米,若要突破限高须取得空军书面批复。
2、建筑间距及后退各种城市规划控制线的距离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新建建筑以用地周边永久合法现状建筑为准退够间距。
三、交通规划要求1、交通出入口方位:机动车:。
2、停车数量: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四、绿化环境规划要求1、绿地率:2、主要绿地位置及面积:五、城市设计要求1、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置及景观环境艺术设计。
需报送A3规格建筑渲染图(要求实景嵌入,反映与周边建筑或环境的关系),在建筑渲染图和总平面图说明上,按《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注明建筑主色调号并附色卡。
2、建筑色彩控制要求:主色调色号(色相明度/彩度):,且明度在之间,彩度不大于。
3、空调室外机应统一设置,集中收水,装饰遮挡,外墙管线设置应隐蔽。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成都市2015年本)的通知成府发〔2015〕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5〕26号),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目录。
一、企业在成都市范围内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具有相应权限的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节能审查、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市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三证” 信息集成实施方案
市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三证” 信息集成实施方案市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三证” 信息集成实施方案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全省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证书管理工作会议近期有关工作的函》和《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规划一书三证管理细则的通知》(武规发[201X]56号)的要求,结合我局规划管理工作现状,特制定在全市范围实施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三证图文信息统一管理的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托办公自动化系统、地理空间信息平台和数字武汉规划国土在线网站等信息化工作平台,在全市范围(含中心城区、开发区和远城区)实施城市规划一书三证统一定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公示的四统一管理,实现一书三证图文审批信息的网上流转、查询、公示和统计分析,逐步建立全市规划管理审批一书三证信息的传递、共享、统计、报送、公示和评价机制。
二、工作任务规划管理一书三证信息集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一)完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地理空间信息平台功能,开发证书管理模块,实现全市证书领取、编号和废证注销的统一管理。
加强中心城区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地理空间信息平台的使用,并将其推广应用到开发区和远城区,实施全市域规划管理一书三证的网上审批和集中统一管理。
(二)对中心城区一书三证图文信息进行校核和完善,对开发区和远城区近年来的一书三证图文信息进行清理和录入,建立全市准确、完整的一书三证数据库。
(三)在推行规划一书三证的网上审批和信息集成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书三证信息的传递、共享、统计、报送、公示和评价机制。
三、证书的领取、发放、使用和废证注销信息管理(一)空白证书的领取市局综合处从省建设厅领取空白一书二证或印制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及时将证书印制编号的号段录入到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并通过系统生成每本证书的省(市)核发登记号,建立每本证书的电子档案。
(二)空白证书的发放市局综合处向各区(分)局发放空白一书三证时,同时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将空白证书的号段分配给相应的区(分)局。
若非首次领取空白证,须通过系统报送上次领取证书的使用情况。
城市规划一书三证管理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
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 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 、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 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 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 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 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 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 ,对其管理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适 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它 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必须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科学高 效合理的一书三证管理制度。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管理依据、适用范围、审批流程、申请 材料、办理时限、救济途径及配套的文 书、表格等是一书三证管理制度中需要 重点明确的内容。
一、一书三证管理制度建设
法律依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 第145号)
第十一条“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 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成办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成都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步伐,以公园城市建设引领城市有机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紧围绕国家中心城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和世界文化名城的战略定位和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结合美丽宜居公园城市规划及导则,将城市有机更新与公园城市建设、TOD综合开发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范围内的城市有机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从而实现房屋使用、市政设施、公建配套等全面完善,产业结构、环境品质、文化传承等全面提升的建设活动。
第五条城市有机更新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产业优先、生态优先。
在挖掘和传承城市文脉的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文态。
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发展新经济、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以生态为引领,将公园城市理念融入城市有机更新,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少拆多改、注重传承。
采取留改建相结合,以保护传承、优化改造为主,拆旧建新为辅。
一书两证发放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书两证发放存在问题及建议一、引言"一书两证"是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中的重要证件,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些证件在城市发展和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一书两证"的发放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改进。
二、问题1.发放流程不规范:部分地区的"一书两证"发放流程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导致流程混乱,证件发放出现延误。
2.证件信息不一致:由于信息核实环节的疏忽,部分证件的信息出现不一致,给相关部门的审核带来困难。
3.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当前对"一书两证"的发放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证件滥用、违规操作等现象时有发生。
4.补办困难,时间周期长:当前证件补办流程复杂,时间周期长,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便。
5.无法适应城市发展需要: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一书两证"的发放政策未能及时调整,无法满足新的发展需求。
6.缺少公开透明度:部分地区的"一书两证"发放过程缺乏公开透明度,导致公众对证件的发放过程不了解,无法进行有效监督。
7.更新换证不及时:部分持证者未能及时更新换证,导致证件失效,影响正常的城市建设活动。
8.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关于"一书两证"发放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无法全面指导和规范证件的发放工作。
9.未能实现信息化管理:尽管信息化管理已逐渐普及,但部分地区仍未能实现"一书两证"的信息化管理,导致管理效率低下。
10.跨部门协调难度大:由于涉及多个部门,"一书两证"的发放过程中跨部门协调难度较大,影响工作效率。
三、建议1.规范发放流程,确保证件准确无误:制定详细的"一书两证"发放操作规范,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证件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信息核实,确保证件信息一致:建立有效的信息核实机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仔细核对,确保证件信息的准确性。
新-“一书两证”办理程序
“一书两证”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制定如下“一书两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办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及申报表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有管理权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申请。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材料清单: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报表;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3、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城乡规划相关图件(需标注项目拟选位置并加盖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章);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地形图,用红色实线标注拟建设用地的四至界线(图纸比例:1/500—1/10000);4、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区域重大建设项目);5、国家及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附图和附件:1)附图应当包括项目拟选场址区域位置图、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的地形图等;(建设用地范围控制地形图)2)附件应当包括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的要求、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审查意见等。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审查意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两证”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其办理程序《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所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测并经审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核发的法定批准文件和证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立项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重要依据。
国家计委、建设部两部委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征用或划拨建设用地的依据,法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规模、体型、立面、造型、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后核发的许可证件,同时也是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办进建筑施工手续和向产权管理部门申报产权的法定证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填报建设项目选址审批表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依据。
3、根据城市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个人建房填报建房审批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界定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确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59号)、《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我市对市级各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决定取消和调整79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其中,取消20项,下放管理层级4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后续监管,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1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市教育局2离休人员护理费核发、退管站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身份认定市人社局3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证明核发市人社局4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市人社局5异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市人社局6对区(市)县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审定市城管局7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市交委8水路运输减少运力备案市交委9水路运输停止审批市交委10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终止营业审批市交委1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市交委1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13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注册登记市水务局14护堤护岸林采伐许可市水务局15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务局16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批市体育局18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市质监局19河道采砂、卤水开采、矿泉水和地热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审查、换证审查)市安监局20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市档案局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42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下放层级备注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市发改委区(市)县发改部门省上新下放到我市项目,我市仅有个别区(市)县有该类生产,为方便申请人,实施属地管理。
办理建设用规划许可证[修改版]
第一篇:办理建设用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布人:发布时间:2009-7-14 [关闭窗口]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规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办理“一书两证”规划行政许可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局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筑工程“一书两证”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过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提供以下资料: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2、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或标准现状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经测管办验审合格);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第六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1、依建设单位申请,正式受理;2、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局领导签批。
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2、《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需提供);3、《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2套(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管网综合,或标准现状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经测管办验审合格)5、项目批准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1、依建设单位申请,正式受理;2、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3、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建筑规划管理处签字,局领导签批。
对手续完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由“一书两证”到“一书三证”,解读我国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变迁
由“一书两证”到“一书三证”,解读我国规划许可证制度的变迁城市规划许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件,依法赋予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自1990年4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的规划建设施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两证”制度。
2008年起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则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新规定,我国的规划许可证制度由此由“一书两证”演变为“一书三证”,这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协调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和方向性的指导作用。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引导、控制的第一道程序,主要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
原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而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二级市场的形成,获得土地除了原有的行政划拨方式以外,还可以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
后者为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要其满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即可,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因此,《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管理所有建设工程到目前的只管理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其主要内容是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以及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如核定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管理要求)。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1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第四条(调整前提)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不得随意调整。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有必要实施调整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办处室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续。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调增容积率指标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的规定办理。
(详见附件1)(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先按中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处办理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一书两证发放工作程序
一书两证发放工作程序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程序(9个工作日)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一)申请建设项目申报人书面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并提交所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申报人的身份证明;(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研;(4)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及意向性选址示意图;(5)有关部门意见(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划审批前需征求涉及部门的意见,包括环保、人防、消防、城建档案、设计审查、交通、水利、电力、电信、文物、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
在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时,涉及到的部门需征求意见的,我局将在受理前一次性告知建设项目申报人)。
对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不能确定的或其它需做规划咨询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持证规划咨询机构进行论证,提交规划咨询报告(规划咨询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二)受理(1个工作日)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对建设项目选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并登记造册、上网传输;不符合要求以书面形式告之补全内容,退回材料。
(三)踏勘与审查(7个工作日)1、窗口预约有关分局,报建咨询中心实地踏勘。
报建咨询中心绘制选址方案图,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局技术鉴审会进行专家审议(专家审议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2、审议同意的建设项目,经分局、市局领导签批后由规划管理科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且整理资料(电子文档)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移交信息中心予以公布(重要地段,大型项目需报规划建筑方案审查领导小组审议)。
(需经省级发改部门批准、核准的项目由局管理科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报省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四)核发(1个工作日)窗口告知申报单位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签发测绘任务通知单,并告知申报单位委托持证测绘单位进行现状图测绘。
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程序(15个工作日)范围: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3]5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3]50号2003年11月25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推进,这一规划已不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进行修编。
目前,我市已被国土资源部列为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城市之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搞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西部率先实现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目标,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全力推进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全市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依法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基本农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贯彻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的方针,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基期和规划目标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02年为基期,2010年为近期,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为便于与政府任期目标挂钩,增加2007年目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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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
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在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原证照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者重建的,不纳入规划条件变更管理。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
二、办理条件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以划拨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承办单位或处室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承办单位或处室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前应依法进行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在重新核发规划条件时,原规划条件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收回,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原卷宗内存档页、审批表、审查工作表、业务办公会记录表及相关图纸加盖注销专用章(蓝章)及局技术专用章。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管理
一、申请前提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理条件
调整方案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
调整方案由承办单位或处室审查。
经市规委会审定的方案有重大修改的,应报市规委会重新审定。
由专家咨询评审的方案有重大修改的,应重新进行专家评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对规划方案的深化,按施工图审查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经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即工程许可证的附图)不得随意修改。
因对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且调整内容导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工程许可证或附图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应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响应变化的;
(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必要调整;
(三)有关部门在技术审查时,发现建筑工程规划方案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且必须调整的;
(四)对原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优化的。
二、办理条件
建筑工程规划方案的调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审定或变更后的建筑工程规划方案。
三、变更程序
承办单位或处室应将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
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其中,经市规委会审定的方案有重大修改的,在公告前应报市规委会重新审定,由专家咨询评审的方案有重大修改的,在公告前应重新进行专家评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变更施工图的,应经市建委审图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
变更后的证载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按局有关注销的程序规定予以注销。
第六章附则
建筑项目“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变更的公示公告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成都市城乡规划公开规定》(成办发〔2009〕58号)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听证工作规定》(成规管[2014]5号)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成都市规划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成规管〔2010〕71号)及《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的补充规定》(成规办[2011]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