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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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因果关系是指医疗过失是损害的诱发因素、间 接原因或直接原因;无因果关系是指过失与损害结果 之间无因果关系,或只是偶合因素。
❖ 3、鉴定专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在病 人的损害结果中所占的参与度分辩不清
❖ 在过失责任程度的认定中,鉴定专家有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小过失承担大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 1、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 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 事实的依据。 2、第50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来自百度文库 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 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3、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
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4、第60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
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5、第61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 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 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 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6、第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 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 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7、第80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 益依法予以保护。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8、第77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 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 4、 “同行相轻”、“包庇同行”是目前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中存在的第四类问题。
❖ “同行相轻”—多发生在同级医院或上级医院 对下级医院所做的鉴定中,鉴定人为了抬高自己而 贬低他人,做出不利于其它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
❖ “同行包庇”—多发生在“兄弟”医院之间, 鉴定人故意包庇“兄弟”过失,做出对患者不利的鉴 定结果。
什么?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但肯定不能以“协和”或
“301”医院的技术水平为标准,也不能以某个学术刊物的
文献报道为标准,更不能以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为标准。

应该是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标准,法律底线应该
是卫生部的规划教材和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 2、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 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识不清
❖ 由此可以看出《条例》所赋于鉴定结论的法 律地位,一是卫生行政调解医疗事故争议和对医 疗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医患双 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
[2003]20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医疗事故的概念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 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 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 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诠释医疗事故概念
❖ ①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 ②医疗事故的客体—病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 ③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1、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 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 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2、关于鉴定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
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 5、鉴定书内容不规范 ❖ 分析意见过于简单、分析与结论相互矛
盾、“但书”条款等是鉴定书存在的主要问 题,也是被当事人质疑最多的问题,部分还 是医疗机构无端承担赔偿责任的导火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一、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看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条例》第20条规定了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途径—一是卫生行政部门交由鉴定,二是医 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条例》第41条、42条规 定了卫生行政部门要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 ④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病人必须有纯生物学的、
可以检测到的客观损害结果; ❖ ⑤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违法过失行为与病人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的问题

1、把鉴定会当成学术讨论会,对医疗技术本身做评判

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以什么为基本标准?法律底线是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 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 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 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 证人证言。
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
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
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 定处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主 席令(第四十四号)]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 律地位:
❖ 第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 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 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
❖ 四、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看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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