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5浙江省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9〕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6号)同时废止。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请各地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于2009年7月20日前将2008年度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

附件: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精神,健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鼓励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政府引导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的补偿对象是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四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是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扶持方式、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年度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并负责资金拨付。

第五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与补偿标准

第六条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

第七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当年为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收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应计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担保机构当年发生代偿损失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从“担保扶持基金”中予以补偿。

第八条担保风险补偿标准以当年该担保机构的小企业贷款担保总额为依据,按不超过1%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户担保机构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已在所在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备案且开展担保业务2年以上;

2.按时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接受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监管;

3.严格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第42号令)等规定,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4.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纪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

5.经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且信用等级达BBB级(含)以上;

6.原则上实收资本在3000万元(含,下同)以上,其中政策性、互助型担保机构和欠发达市县可降低到1000万元(含)以上。年担保贷款总额放大到实收资本的3倍及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全省上年平均水平;

7.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担保费率,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

8.担保费收入占营业收入的50%以上;

9.对单户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且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被担保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第四章申报资料及程序

第十条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须提供下列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见附表1附表1.doc)包括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并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书或相关协作银行的确认件;

2.担保机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审计报告;

3.《备案证》复印件;

4.经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和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

5.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1.每年4月末前,各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自行填报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

2.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前一式2份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见附表2附表2.doc)。

3.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后,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并由省财政厅拨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获得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申报的材料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将已拨付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上缴省财政。被处罚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