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制度
林木检疫实施方案
林木检疫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林木检疫是指对进出口的木材、木制品及其包装进行检验、检疫,以防止植物病虫害的传播和侵入。
林木检疫工作的实施对于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林木检疫实施方案,对于有效防控植物病虫害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方案1. 制定检疫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木材、木制品及其包装,制定相应的检疫标准,包括检疫对象、检疫要求、检疫方法等内容。
通过明确的检疫标准,可以统一对进出口木材进行检疫,提高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2. 加强检疫设施建设在重点口岸和进出口木材集散地,加强检疫设施的建设,包括检疫站、检疫仓库等。
同时,配备先进的检疫设备和工具,提高检疫工作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3. 完善检疫人员培训加强对检疫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植物病虫害的识别能力和检疫技术水平。
确保检疫人员能够准确判断木材是否存在植物病虫害,并采取相应的检疫措施。
4. 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及时掌握国内外植物病虫害的最新动态和防控措施。
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木材进出口的检疫工作,共同防范植物病虫害的传播和侵入。
5.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木材进出口检疫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违反检疫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检疫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总结林木检疫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检疫工作,才能有效防控植物病虫害的传播和侵入,确保国家森林资源的安全和健康。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林木检疫工作,共同为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贡献力量。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实施日期】2021.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4年5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四次修正)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森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铁路、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配合森检机构作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森检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简称森检员,下同),专司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森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贮木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港口、仓库、车站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林业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森林植物保护工作3年以上,并经省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县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由省森检机构核发兼职森检员证。
第六条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简称检疫对象,下同)进行普查或者专题调查。
县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市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案。
第七条在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疫区边界要道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未设检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基层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七、培训检疫人员,组织交流检疫经验,汇编检疫技术资料;八、办理本省从国外引种的检疫审批手续;九、对可能带有危险性森林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指定试种单位,进行隔离试种观察。
第六条省以下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二、种苗繁殖基地执行产地检疫;三、指导种苗生产单位或种苗专业户,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四、在指定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签发省内调运检疫证书;五、对危险性森林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六、对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情况,进行调查、观察、记载。
森防产地检疫工作制度
森防产地检疫工作制度是为了防止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产地检疫的目的、任务、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产地检疫的目的1. 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
2. 提高造林绿化质量,确保造林成功率和成林率。
3. 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产地检疫的任务1. 开展苗木、种苗产地检疫,确保造林绿化所用苗木、种苗质量。
2. 加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管,防止有害生物通过运输、贸易等途径传播。
3.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的有害生物疫情。
4. 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检疫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三、产地检疫工作程序1. 苗木、种苗产地检疫(1)对苗木、种苗进行现场检疫,检查是否存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2)对检疫合格的苗木、种苗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3)对检疫不合格的苗木、种苗进行处理,确保不符合要求的苗木、种苗不应用于造林绿化。
2.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监管(1)加强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对涉嫌携带有害生物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处理。
(3)对违规经营、运输、使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3. 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1)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调查。
(2)及时发现和报告新的有害生物疫情,采取措施进行防控。
(3)开展有害生物疫情普查,掌握有害生物发生、发展动态。
四、产地检疫工作要求1.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产地检疫工作,将其纳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投入,加强领导,确保产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2. 完善制度,规范操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产地检疫工作制度,明确检疫程序、检疫范围、检疫标准等,确保检疫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 强化培训,提高素质。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为防治和控制森林病虫害,实施森林植物检疫,保护中央森林的资源,维护森
林种植生态平衡,根据《森林法》、《植物保护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央森林植物检疫专业方面相关技术]规程,提出以下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一、进森林植物实行检疫
1、森林生物种子、枝条、根藤、实例植物、秋季移植植物的检疫要求严格。
购买种子、栽培苗应当在实施检疫合格的植物场所购买,完成检疫手续后才能购买。
2、森林植物要坚持溯源管理的原则,溯源可以追溯到被采购的种子、枝条、
根藤、实例植物、或者秋季移植植物的源头,搜集性质、大小、批号等信息,以便实现有效管理。
3、森林植物在安放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检疫要求,经过检疫合
格的植物场所做入场前的检疫。
二、森林植物的定期监测
为保证森林植物的健康生长,森林植物要定期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1、定期检查植物,发现病虫害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防止病虫害
的进一步扩散。
2、定期检查土壤,采取有效的护理措施,例如增加磷酸铵等有机物,以便植
物生长健康,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3、定期对森林植物进行病虫害的监测和检测,给出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病虫害
措施,防止病例蔓延。
三、监管措施
1、建立森林植物检疫审批制度,每一次进森林植物都要经过专业批准,确保
森林植物能够安全进入森林。
2、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实行病虫害检测,定期抽检监督,并进行防治质量
监督,以确保防治工作的质量。
3、建立森林植物检疫数据档案库,定期收集、归类整理各项森林植物的检疫状况,进行有效的。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境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交通、铁路、邮政、民航、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经营、存放等场所,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进行疫情调查、监测等;(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发票、账目、合同、视听材料、原始凭证,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植物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植物检疫员证和行政执法证件。
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调运量大的车站、港口、集贸市场以及果品、蔬菜、花卉批发市场等,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驻人员,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第六条生产、加工、经营种子和苗木等繁殖材料以及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备案。
第七条禁止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在疫情发生区加工、经营未经检疫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农业、林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二十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当交给交通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随贷运寄,由收货人保存备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吉林检〔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吉林检〔2016〕122号各市(州)、县(市)林业(管)局, 省直各国有林业局,龙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及《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疫工作重要意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林业有害生物中极端危险的种类,不仅能造成十分严重的林木经济损失、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甚至还会影响林产品出口贸易、制约地方经济发展。
我省是我国重点林业省份之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林业发展战略将更加注重生态建设,强化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将成为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有效遏制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既是实现风险防范前移、避免灾害损失的现实需要,也是应对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维护经济贸易安全的战略需要。
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为林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严格落实检疫工作保障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部署,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财税﹝2015﹞102号文件,决定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收费项目,包括暂停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
植物防疫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植物防疫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植物防疫工作,提高植物检疫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植物防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植物防疫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植物防疫工作分为植物检疫、植物病虫害防治等内容。
第五条植物防疫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植物检疫第六条植物检疫是指对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疫、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进口植物及其产品应符合国家植物检疫的相关标准,凭有效证明文件办理检疫手续。
第八条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应符合目的国的植物检疫要求,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九条未经检疫合格的植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出口,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第十条植物检疫人员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疫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植物检疫工作必须做到开诚布公,依法公正监督,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植物检疫不得拖延,必须尽快完成检验工作,保证植物安全。
第十三条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植物病虫害防治第十四条植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植物病虫害进行防治、防范、控制的工作。
第十五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包括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等。
第十六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按照农业部门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不得使用禁止的药品或手段。
第十七条植物病虫害防治的负责人应定期对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植物病虫害防治应建立健全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对植物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应公正、公开、透明,保障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严重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维护法律和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
《植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障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进出口植物检疫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设区的市、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植物和森林植物的检疫工作。
交通、铁路、邮电、民航、口岸等部门应当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农业主管部门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药材、牧草、绿肥、食用菌、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材料;来源于上述植物、未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第五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范围。
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干果和其他林产品。
第六条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应当依据国务院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业植物、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及应施检疫的产品名单,以及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补充名单。
农业、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在规定的检疫范围内实施检疫,但应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履行植物检疫职责。
第七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证据;(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黔府[1986]51号
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黔府(1986)51号1986年6月23日)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森林植物检疫,不包括农业及对外植物检疫。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包括乔木、灌木、竹类、野生珍贵花卉、干果类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以及怀疑带有危险病虫的木材、竹材。
第三条省在林业厅设立森林植物检疫站,各地、州(市)建立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并根据任务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检疫员,建立健全检疫实验室和检验室。
各县不设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由所在地的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在各县林业局现有编制内明确专职检疫员二人,经省林业厅按“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考核批准后,统一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内各地、州(市)林业局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省、地、州(市)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执行国家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任务。
其主要职责按“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是执行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可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
检疫人员在现场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
铁路、交通、邮政和有关部分必须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共同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省、地、州(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可根据工作需要,经省林业厅批准,在种子和苗木产地的国营林场、苗圃场、科研教学单位聘请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
1 查 种子 ( . 检 包括 干 果 、 药材 1 仔 生 。
部组织取 下来. 用徒 手 切 片 或 切 片机 切 片。 经透 明染 色 。 于 显微 镜 下鉴 定 。如 置
松 材 线 虫病 。将 可疑 感 病 树 木 锯 开 。 查
本 松 干 蚧 . 可 借 助 放 大 镜 仔 细检 查 松
选 用 清水 和 硝 酸铁 溶液 。 2溶 液 浓 度 的选 择 。 浓 度 越 大 浮 力 . 越 大 。种 粒 较 重 的 选 用 高 浓 度 的溶 液 。
种 粒较 轻 的 选 用浓 度 较低 的 溶液 。
苗 、 树 、 皮 原 木 、 鲜 球 果 度 树 皮 裂 幼 带 新 缝等 隐蔽处有无卵囊 、若虫和成 虫。 再 在 解 剖 镜 下 作进 一步 识 别 。 2检 查 潜 藏 在 森 林 植 物 度 产 品 组 织 .
三、 隔离病原菌。播种 时垫盖 1 厘 05 1 .% %的波尔多液 5 0公斤喷洒苗 07
作 圃地 。容器育 苗除 选 米厚 的红壤 心土或火烧 土 , 或播 种前把 木 , 幼苗外表 形成 一层 保 护膜 , 使 防止 均 好圃地外 , 必须用无病原 种 子加上包衣 , 可以使种 子病 原菌隔 病原菌侵入 。
维普资讯
在 森 林植 物 日常 检 疫 工 作 中 , 用 的检 验 方 法 . 该 实 应
简便 、 速 、 确 。现 简介 几 快 准 种 常 用 检 验 方 法
一
、
直 接 检 验 。利 用 肉 眼
或 借 助放 大镜 来 直 接 识 别 病
虫种 类 。 主要 用 于 产 地 检 疫
蓝 变现 象 。 干 内有 无 松 褐 天 牛 栖 居 的 树
山 心腐 截 通 2检 查 苗 木 、 卉 、 条 、 穗 等 繁 痕 迹 : 杨 白 色- 痛 。 断树 干 。 过 . 花 插 接 日 殖材 料 传 带 的 病 虫 。 注 意 观 察 根 、 茎 、 主 干 心 材 部 分 的 颜 色便 可作 出判 断 : 叶 、 各 个部 位 , 别是 皮 层 的 缝 隙 、 花 特 包 卷 的 叶 片 和 芽苞 。 有 无 溃 疡 、 脂 、 看 流 变 色及 虫 体 依 附 。采 集病 变 组 织 和 虫 体 。 再 进 一步 检 验 鉴 别 。 3检 查 木 材 、 材 。仔 细观 察 原 木 、 . 竹
森林植物检疫安全生产方案
森林植物检疫安全生产方案森林植物检疫安全生产方案旨在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防止有害生物的传播和危害,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森林植物检疫安全生产方案:一、建立检疫制度1.制定明确的森林植物检疫法规和政策,为检疫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建立完善的检疫制度,包括检疫程序、标准、方法和要求,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队伍建设1.吸收和培养一批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检疫人员,提高检疫队伍的整体素质。
2.对检疫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掌握最新的检疫技术和方法,提高检疫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强化现场检疫1.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全面、细致的现场检疫,确保无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传播。
2.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植物进行重点监测和检疫,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四、加强实验室建设1.建立完善的实验室设施,配备先进的检疫设备和技术,提高检疫工作的科技含量。
2.加强实验室管理,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检疫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促进信息化建设1.建立森林植物检疫数据库,实现检疫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和共享化。
2.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检疫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检疫成本。
六、加强宣传教育1.加大对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检疫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组织开展森林植物检疫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检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1.加强与国际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检疫技术和经验。
2.积极参与国际森林植物检疫合作机制,共同应对跨国界的有害生物传播问题。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水平,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取得预期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9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9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施行日期】1988.04.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修正)(1988年4月27日桂政发〔1988〕44号文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防止为害农业、林业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林业生产安全,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植物检疫工作,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站、农林行政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或经审定、授予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书的专职检疫员执行。
各级农业植物检疫站和森林植物检疫站是代表国家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的职能机构,有权派遣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应提供方便和给予协助,任何人不能阻挠。
检疫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携带统一颁发的《植物检疫员证》。
第三条植物检疫工作的重点是产地检疫。
各级农业、林业部门应每隔三至五年,集中技术力量,安排一定资金,对本地区的疫情进行一次普查,并编写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及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作为检疫的依据。
其中农业部分,自治区、地区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县编制分布至村的资料;林业部分,自治区编制分布至县的资料,地、县编制分布至乡的资料。
植物检疫机构,要积极协助国营或集体的种苗繁育单位和专业户,选择种苗基地和制定繁育无检疫对象种苗的技术规程,并具体提供技术指导。
种苗基地一定要选择在非疫区建立,并由植物检疫机构发给《种苗基地合格证》后才能繁育种苗,否则育出的种苗不得销售或由检疫机构限制销售范围。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总则1.1为了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的传播蔓延,确保林业生产安全,使检疫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国外引种审批及疫情监测。
2. 产地检疫2.1种苗繁育基地的建立2.1.1生产单位(个人)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应在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指导下,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设立。
2.1.2种苗繁育基地所用的野生、栽培种子、果实、苗木(含试管苗)、插条、接穗、砧木、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3种苗繁育基地周围定植的植物应与所繁育的材料不传染或不交叉感染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
2.1.4已建的种苗繁育基地发生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要采取措施限期扑灭。
2.1.5种苗繁育集中的区域(单位),应配备兼职森检员负责本区域(单位)的疫情调查、除害处理,并协助当地森检机构工作。
1.1.1种苗繁育基地的检疫调查1.1.1.1检疫调查应根据不同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生物学特性,在病害发病盛期或末期、虫害危害高峰期或某一虫态发生高峰期进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1.1.1.2检疫调查前,森检员(或兼职森检员)应询问种苗繁育基地的种苗来源、栽培管理及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发生情况,确定调查重点和调查方法,做好观察、采集、鉴定用的工具和记录表格等准备。
1.1.1.3检疫调查一般先进行踏查。
踏查要选择有代表性的路线,穿过种苗繁育基地,必要时可采用定点(定株)检查。
a.踏查苗木时,需查看顶梢、叶片、茎干及枝条等有无病变、病害症状、虫体及被害状等,必要时挖取苗木检查根部。
初步确定病虫种类、分布范围、发生面积、发生特点、危害程度。
b.对在踏查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需进一步掌握危害情况的,应设立标准地(或样方)做详细调查。
甘肃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甘政发[1987]38号
甘肃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7年3月23日甘政发〔1987〕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省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执行全省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各地(州、市)和县(市、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分别由同级林业局(处)主管,其执行机构是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
第三条省、地、县各级要建立和健全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设置检疫实验室或检验室,配备专职检疫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
第四条各级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有权派遣专职检疫人员进入辖区车站、机场、仓库、农贸市场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有权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按规定收取检疫费。
第五条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携带省林业厅签发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有关部门应为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提供方便。
林业企、事业局(总场)、林木种子公司(站)、林场、苗圃、种子园、母树林基地和林业院校、科研单位,可设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进行检疫工作,但不得签发检疫证书。
兼职和特邀检疫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分别由所属地、县林业局(处)审核,省属单位由所在地区林业局(处)审核,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二章检疫对象的划定、控制和扑灭第六条林业部制定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和我省制定的《甘肃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由省林业厅制定,并公布执行。
关于加强全镇植物检疫工作通知
成王政发﹝2012﹞102号王磨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镇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各村委会,镇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镇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促进植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防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红脂大小蠹、枣实蝇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蔓延,切实保障我镇森林资源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现就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林业植物检疫是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危害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措施。
切实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危害,既是减少灾害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需要,又是实现风险防控前移,维护我镇经济贸易安全的需要。
近年来,我镇林木种子、苗木等调运频繁,给林业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提供了有利条件,这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重大威胁,同时也给林业经济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
目前,我省已分布有国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7种,省内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15种,林业危险性有害生物94种,外来林业有害生物30种。
特别是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枣实蝇、红脂大小蠹等高度危险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周边四川、陕西、新疆、山西等省已发生,严重威胁着我县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生态安全。
因此,各村和镇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抓检疫就是抓发展,就是抓安全,就是保护林木资源,就是促进和谐稳定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强化举措,把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控以及检疫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生态建设成果,确保生态屏障安全。
二、科学监测,狠抓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各村和镇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针,进一步加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控工作。
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工作。
各村要确定1至2名监测员,密切监测林区树木的生长情况,逐级准确报告监测信息。
赵坝林场王磨站要建立全镇监测网络体系,并要根据监测情况,综合分析,及时预报,做到监测及时、预报准确,全面掌握全镇及周边地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除治。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7.06.30【实施日期】1987.06.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7年6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传播蔓延,保障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林业厅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各市、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省、市、地、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职责范围。
一、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以下简称省森检站)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拟定本省的实施计划和措施;(二)组织调查危险性森林病虫,拟定疫区、保护区方案和封锁、扑灭检疫对象的措施;(三)研究检疫对象的发生、发展规律,搞好潜在性森林病虫的预测;(四)执行出省、入省检疫任务,承办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二、市、地、县检疫机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拟定本地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计划;(二)组织调查危险性森林病虫,编制本地区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扑灭工作;(三)执行辖区内的检疫任务;(四)指导种苗生产单位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苗繁殖基地,并执行产地检疫。
第五条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员,应根据《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名,逐级签署意见,上报省林业厅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人员工作调动时,应收回检疫员证书,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专职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必须穿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
第六条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可在科研单位、林业院校、重点林场和种苗繁殖基地聘请兼职检疫员(或特邀检疫员),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兼职检疫员须由中等林业专业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或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五年以上、熟悉业务的职工担任,并经所在单位同意,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聘书。
植物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1. 适用范围: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分为林业部分和农业部分,分别适用于森林植物
和农业植物检疫。
- 林业部分主要针对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而农业部分则主要针对农业植
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2. 主管部门:
- 林业部分:由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
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 农业部分:由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3. 检疫人员:
- 林业部分:森检员应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
人员或具有中等专业学历、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 农业部分:专职植物检疫员应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或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4. 检疫程序:
-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生产和经营
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申请产地检疫。
- 农业部分则规定了农业植物检疫的范围,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等植物及其
产品。
5. 检疫费用:
- 林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
- 农业部分: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6.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申请复议。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植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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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制度
一、认真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播蔓延。
二、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检疫法律、法规,宣传报检、接受检疫的办理程序及检疫条款中的奖罚规定,提高全社会对森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依法检疫、依法调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三、森防站要把种苗检疫工作作为当前森防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日程,切实抓好种苗检疫工作。
四、依法开展调运检疫,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漏检漏查、重复检疫和擅自扩大检疫范围。
节假日期间,森捡机构必须留有值班人员或值班电话。
五、森检机构都要确定专人保管《植物检疫证书》
六、森检机构要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本施业区的有害生物种类,采取行之有效的检疫措施。
在春季绿化前,森防站要对县、局内各类苗圃及生产经营种苗的单位逐一进行检疫查,检疫率必须达到97%。
七、加大检疫监管力度,严把调入复检关。
对调入我区的种苗要严格复检,决不允许带有任何危险性有害生物的种
苗等繁殖材料调入我区。
准确掌握调入我区的种苗等繁殖材料的种类、数量、来源、批次及复检情况,做好复检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