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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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批表
•三、立案(《程序规定》第十七至
十九条)
•三、立案(《程序规定》第十七至
十九条)
立案时须注意回避问 题,如是本案的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 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 回避,所以虽然3号令 及新的文规范里没有要 求立案通知书,但全市 要求仍然使用立案通知 书。
•二、简易程序(《程序规定》第四
十二至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 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填写违法情形时应简单明了,填写适 用法律法规时应准确详细,并明确到条、款、项,因为其不同于 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 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当场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 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即局法制部门或办公室)备案。既然当场 处罚属行政处罚的一种,那么在作出当场处罚时,至少应该收集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如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从业许可 证等复印件,与处罚决定书一同存档备查,同时还要写写现场检查 笔录,尽可能固定证据。
视听材料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视听材料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视听材料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视听资料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2.检验报告类。检验报告类证据主要指药品 检验报告书、食品检测报告等。该类证据一般 由检测机构出具,是结论性证据。其中最重要 的是要注意送达要求及告知要求。
送达回执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3.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活动的现场
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日 常监督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录,其性质是属证据类法 律文书。现场检查笔录既记录现场看到的,又要记录 现场所做的,但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 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现场检查的手段必须合 法,制作笔录、录像、拍照等都应该公开进行,不能 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更不能伪造现场进行 拍照和录像。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首要的一点的是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 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第二十条还 规定“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 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如果在第一次检查时,应当在现场检查记录和 询问笔录中载明告知其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 权利等格式化内容和记录。因为现场检查记录 也是证据的一种。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简易程序(《程序规定》第四
十二至四十四条)
•三、立案(《程序规定》第十七至
十九条)
案件线索来源一般有:在检查或抽验中发现、从投 诉举报发现、上级机关交办或下级机关报请查处、有 关部门移送或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等。
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有违法事实 、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属于本部 门管辖,应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并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同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是符合上 述条件才有7日期限,但调查过程没有期限。)市局按 照《案件主办人制度》同时确定了案件主办人。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
2020年4月30日星期四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指导我们 办案的灵魂,作为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人员,打 牢基本功,首要任务就是要熟练掌握《程序规 定》。
•一、《程序规定》的历史沿革
第一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颁布 实施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第8号令);
•现场检查笔录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一)证据类型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 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四、调查取证(《程序规定》第二十 至三十四条)
1.视听资料类。所谓视听资料主要指相片和录像。 一组完整的照片证据基本应包含以下几方面:(1)违 法行为发生地场所外观照片,如药房、餐馆等的店招 店面,要有参照物;(2)执法人员现场亮证介绍照片 ,其要素包括执法人员及当事人;(3)执法人员检查 的照片,其要素包括执法人员、当事人、涉案物品或 违法行为;(4)涉案物品照片,包括现场摆放位置、 物品外观等。录像资料要求与照片资料基本一致。(5 )现场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的照片。
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 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 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 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并条件作出 了严格的规定,即(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 罚的程度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 序。
第二次: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监督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 );
第三次:2012年10月17日公布施行的《卫生部关 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8号)
•一、《程序规定》的历史沿革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8号)
•一、《程序规定》的历史沿革
第四次: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药品行政 处Baidu Nhomakorabea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
•二、简易程序(《程序规定》第四
十二至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 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 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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