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内容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本计划是用于帮助本船处理意外的排油,目的是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减少排放或减轻其危害,本计划不仅适用于操作性溢油,还包括帮助船长应付船舶发生的事故性排放时所需的指导。
1、报告的要求:报告人应为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
2、报告的方式及向谁报告:通过电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适当的官员或主管机关报告。
3、何时报告:1)实际发生的排放时2)当可能发生的排放时3)A
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结构损坏、进水、货物移动以及船舶故障和结构损坏,舱室进水并危及船舶安全等。
B船舶重要设备,例如主机、舵机、推进器、发电系统、关键的船载导航设备等的故障。
C遇上灾害性天气影响航行安全。
4、事后报告:一旦发生油污染事故,船长根据情况及时、准确、就
近的原则作出报告。
5、报告格式:初始报告和补充报告
6、向谁联系:1)沿海和长江海事机构联系人2)港口相关联系人
3)船舶重要联系人。
控制排放的措施分为操作性溢油和事故性溢油,其中操作性溢油包括:1)管系泄露2)燃油舱柜满溢3)船体泄露。
事故性溢油包括:1)搁浅2)火灾/爆炸3)碰撞4)船壳破损5)严重横倾。
优先措施:保证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升级。
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审批几年
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审批几年引言船舶油污应急预案是指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应急措施、减少环境损害并迅速清除油污的一系列方案和措施。
船舶油污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严重,需要各国制定和执行船舶油污应急预案来应对此类事故。
本文将探讨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审批所需的时间以及相关因素。
背景船舶油污应急预案的审批过程是确保预案合规、科学有效的重要环节。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船舶油污应急预案的审批时间和标准有所不同。
审批时间涉及到诸多因素,如政策法规、环境条件、技术水平等。
油污应急预案审批的主要步骤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审批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 提交预案申请: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需要向相关机构提交预案审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预案书面材料、油污处理设备清单、操作手册等。
2. 审查和评估:相关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包括预案的合规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方面。
3. 修改和补充:如有需要,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和补充预案申请材料。
4. 实地考察:相关机构可能对船舶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油污应急设施和操作流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 审批决策:根据预案的质量和合规性,相关机构将做出审批决策,包括批准、拒绝或要求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6. 监督和检查:一旦通过审批,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将定期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持续有效性和及时更新。
影响审批时间的因素船舶油污应急预案审批所需的时间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法规和政策审批时间可能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规和政策的影响。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船舶油污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标准不同,审批流程和时间也会有所差异。
环境条件船舶油污应急预案的审批也受到所在地区的环境条件的影响。
海洋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将对船舶油污应急预案的审批提出更高的要求,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进行细致的评估和审批。
技术水平船舶油污应急预案的审批还与所涉及的技术水平密切相关。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推荐生申报审批程序一、XX省实验中学、山东师范大学附属中学、XX省济南第一中、XX省济钢高级中学、历城第二中学(历城第二中学参照2010年对市区招生计划相应比例进行测算)将计划内统招部分的10%用于招收初中推荐生,济南外国语学校将招生计划的20%用于招收初中推荐生。
各试点学校的推荐生招生计划的50%按照“定向分配,差额录用”方式分配给给“2011至2012年度XX 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学校”。
其余50%的推荐生招生计划面向市区,凡是综合素养评价优异符合推荐资格的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第三中学、历城第五中学、历城第六中学、历城双语实验学校、济钢鲍山学校、济南高XX县区第一实验学校、济南高XX县区第二实验学校、孙村中学初中优秀毕业生,经毕业学校推荐与招生学校审核考查同意后可免试升入招生学校。
二、推荐条件与程序(1)凡初中三年日常学习成绩均达到a等级,学业水平考试中地理、生物、信息技术考核等级及学生基础性进展目标评价总评等级均为a等级的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及历城第三中学、历城第五中学、历城第六中学、历城双语实验学校、济钢鲍山学校、济南高XX县区第一实验学校、济南高XX县区第二实验学校、孙村中学的优秀初中毕业生,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填写《XX市义务教育阶段优秀毕业生推荐申请表》,提出申请意见,并经初中学校两名初三任课教师联名推荐。
1(2)“2011至2012年度XX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先进学校”须首先在全校范围内确定“定向推荐生”推荐人选,按照1:3的比例,确定人选并填写《XX市义务教育阶段课改先进学校定向推荐生申请表》,经公示后向推荐生试点学校进行推荐。
然后可同意学校风其余符合推荐条件的优秀初中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填写《XX市义务教育阶段优秀毕业生推荐申请表》,提出申请意见,并经初中学校两名初三任课教师联名推荐参与推荐工作。
(3)初中学校须于5月4日前完成推荐工作,并将确定的推荐生名单在本校张榜公示三天。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
发文单位: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1995-2-10执行日期:1995-2-10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溢油污染,便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编报《溢油应急计划》和海洋主管部门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现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请遵照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海上作业的实际情况,按本程序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溢油应急计划》。
在本程序颁布前实施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根据本程序规定对原有《溢油应急计划》进行修改、补充,使之符合本程序要求,并于本程序颁布后180天内报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国家海洋局一九九五年二月十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编报和审批程序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溢油污染,减少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者,应在作业前根据勘探开发规模、作业海域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状况制定溢油应急计划,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和授权实施管理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机构是负责审批《溢油应急计划》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作业者编制的《溢油应急计划》经海洋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作业者编制钻井作业《溢油应急计划》应不少于以下内容:(一)序言1、制定计划的目的;2、海上作业的计划概要;3、应急计划负责人和联系人。
(二)应急联络1、应急组织机构表;2、应急联络表和通讯联系;3、人员职责分工。
(三)溢油风险分析。
对钻井阶段可能产生的井喷及试油等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1、钻井阶段;2、试油阶段。
(四)溢油事故处理1、溢油事故的报告(包括指挥系统的运转);2、溢油数量的估计;3、海面漂油的监视或预测;4、不同溢油类型的处理。
(五)溢油应急能力1、现场应急能力。
设备和器材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反应时间;2、基地应急能力。
国际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完整版)
国际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THIS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WAS DEVELOP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POL 73/78 CONVENTIONS AND THE GUIDELINES OF RESOLUTION MEPC.54(32).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船名NAME OF SHIP国际海事组织编号IMO NO船型TYPE OF SHIP船旗FLAG OF SHIP船籍港PORT OF REGISTRY船东SHIP’S OWNER船舶管理公司MANAGEMENT修改记录Record of Revision3船舶概况SHIP’S PARTICULARS船名:呼号:M/V: CALL SIGN :船籍港:船舶种类:PORT OF REGISTRY KIND OF VESSEL:BULK CARRIER船体材料:建造日期:MATERIAL OF HULL:WHEN BULLT:造船地点:造船厂名:WHERE BUILT:NAME OF BUILDER:型长型宽型深LENGTH: MBREADTH MDEPTH M总吨:净吨GROSS TONNAGE :NET TONNAGE:主机:种类数目功率马力MAIN ENGINE KIND: NUMBER:HORSE POWER: BHP船舶所有人名称:MAME OF OWNER:船舶所有人地址:RESIDENCE OF OWNER:船舶管理人:OPERATOR:地址:ADD:前言INTRODUCTION1.本计划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1第37条规定和环保会MEPC.54(32)号决议通过的编制导则以及MEPC.86(44)号决议通过的导则修正案的相关内容以及A.851(20)决议通过的《船舶报告制度及报告要求总则》并参照OMCS“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写指南”(1999)的要求编写。
船舶防污组织油污应急计划
概述
我国主管机关要求:凡1993年4 月4日以前交船的船舶,《船上 油污应急计划》将在该日期的24 个月后实施;
凡1993年4月4日及以后交船的新 船,投入营运时即适用(我国内 河船舶于1996年4月4日按上述要 求执行)。
概述
MARPOL 73/78 1991年修正案 新增加第26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SOPEP)
概述
1.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 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备有主 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 划》。对于1993年4月4日以前建 造的船舶,将在该日期的24个月 以后适用本规定。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编制指南
C. 最 近 的 海 岸 电 台 、 指 定 的 船 位报告点和海上搜救协调中心通 常是备用联系途径,通常在在与 沿海国主管机关直接联系会导致 不必要的延迟时采用。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编制指南
(3)控制排油的措施
船长在各种情况下,拟采取的 措施,明确措施由谁来负责,避 免在应急中出现混乱。每艘船的 的类型、结构等方面不同,但 《计划》至少提供操作性溢油和 海损事故溢油的应急措施指南。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编制指南
为准备《船上油污应急计 划》,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于1992年3月在伦敦举 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上通过了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 并要求各成员国备有按指南编制 的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 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编制指南
《指南》作用:协助船东编制 “MARPOL73/78”附则I第26条规 定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它是船长、驾驶员必须牢固掌握 并能熟练应用的文件。
海上油污事件应急预案
海上油污事件应急预案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处理海上发生的油污事件,制定一份有效的应急预案是非常重要的。
应急预案能够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海洋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本文将按照编写应急预案的步骤,详细介绍制定海上油污事件应急预案的过程和内容。
一、确定编写应急预案的目的和范围制定应急预案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其目的和范围。
海上油污事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在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有效地控制和清理油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预案的范围应涵盖事件发生地区和周边区域,同时考虑不同规模事件的处理方案。
二、建立应急预案编写团队编写应急预案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团队,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这个团队应包括海事管理、环保、公安、渔业等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及油污处理、船舶维修、环境监测等专业技术人员。
团队成员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协作。
三、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在编写应急预案之前,需要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分析。
通过收集历史油污事件的数据和经验教训,分析事件的潜在危害和可能影响的范围。
同时,要研究事件的发生概率,评估环境敏感区域和活动水域的风险。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油污事故应急处理策略和措施。
四、制定应急响应流程应急响应流程是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不同级别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和具体步骤。
流程应包括事件报告、组织调度、资源调配、作业方案制定、清理防护措施等环节,以确保各部门和人员在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行动并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五、制定资源调配计划应急响应所需资源的调配是应急预案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根据事件的规模和影响范围,制定资源调配的方案和预案。
这包括人力、船舶、油污处理设备、清洗剂等必备资源的储备和供应渠道,同时还要确保资源的技术支持和维护。
六、制定沟通和协调机制在应急事件中,各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至关重要。
建立一个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共享和协作的高效性。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预案
一、前言为保障我国海洋环境安全,防止船舶油污事故的发生,提高船舶应对油污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各类船舶,包括油轮、非油轮、客船、货船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船舶油污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
2. 船舶应急小组负责船舶油污事故的应急处理、监测和报告。
(1)组长:船长或船舶负责人。
(2)成员: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水手等。
3. 地方海事局负责船舶油污事故的现场处置、调查和处理。
四、应急响应程序1. 事故报告(1)发生油污事故时,船长或船舶负责人应立即向船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2)船舶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 应急处理(1)船舶应急小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①切断油污源,防止事故扩大;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污扩散;③组织人员清理油污,确保船舶及周围环境安全;④做好现场监测,确保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2)地方海事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到现场,指导船舶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撤离(1)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船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是否进行应急撤离。
(2)应急撤离时,船舶应急小组应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撤离。
4. 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地方海事局应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2)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五、应急物资及设备1. 油污收集设备:围油栏、油污收集器、吸油毡等。
2. 清理设备:油污清洗剂、高压水枪、刷子等。
3. 监测设备:油污检测仪、水质检测仪等。
4. 通讯设备:无线电、卫星电话等。
六、应急培训1. 船舶应急小组应定期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船舶应急指挥中心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七、附则1. 本预案由船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公布日期】1992.07.28•【文号】港监字[1992]156号•【施行日期】1992.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2月26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关于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的通知(港监字[1992]156号1992年7月28日)各海上安全监督局、港务监督,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中远公司、海运局,长轮总,各有关船公司:为了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我们委托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印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中英文对照),并为便于执行该应急计划,在该《指南》后附有《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新增第26条条文和有关统一解释,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第A.648(16)号决议,即《船舶报告制度及船舶报告要求总则》(包括危险货物、有害物质和海洋污染物事故报告指南)等。
现将做好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南》是编制和批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工具书,各单位需要时将按所印数量统一计收成本费。
二、编制和批准《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有关人员,应熟悉《指南》的内容,特别是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程序和方法,及A.648(16)号决议的报告制度和要求。
三、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所需的基本资料,各船公司和有关船员应及早作好准备。
特别是要收集、准备本船将航行到的港口的有关资料,如当地港口主管机关、业务联系单位及他们的通讯联系数码等;本船上与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有关设备、管系,以及船舶稳性、应力计算方面的资料。
现在,没有增加任何抗油污设备的要求,但在船上已经配备抗油污设备、器材的,按照《指南》中“非指令性的规定”,应有人负责管理和使用。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船籍港:柳州主管机关核准此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业经海事部门审核,并批准生效。
批准机关:海事局(印章)批准日期:年月日变更核准变动章节:批准:(印章)日期:年月日变动章节:批准:(印章)日期:年月日变动章节:批准:(印章)日期:年月日变动章节:批准:(印章)日期:年月日变动章节:批准:(印章)日期:年月日前言一、本计划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定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第26条)、《中华人民国防治船舶污染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编写。
二、本计划意在当船舶发生或可能发生污染水域事故采取有关措施时,为船长或驾驶员提供指导。
三、本计划包括“指南”所要求的所有资料和操作程序。
附录包括所有与计划有关联的联系人的、电传等,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本计划业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除计划第五节和附录容变更不必经主管机关批准外,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均不得对其任何部分作改变和修订。
五、本计划附录中的船舶所有人、营运人和经营人,必须是最新情况。
目录节次标题页码第一节序言第二节报告要求2.1何时报告2.2所需资料2.3与谁联系第三节控制油污染事件的措施3.1操作性油污染事故3.2船体泄露事件3.3海损所致泄露事故第四节国家和地方协作第五节补充资料附录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简明流程图附录二海事管理机构联系人一览表附录三港口联系人一览表附录四船舶重要联系人一览表附录五船舶主要技术资料附录六所附船舶资料及图纸目录表附录七船舶消防应急部署表附录八船公司的最初报告例附录九船舶航线计划或说明附录十溢油应急反应演习计划及记录附录十一船员职务第一节序言1.编制本计划的目的是帮助船员处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油污染事故。
1.1本计划附录一有一个简明流程图,帮助船员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以控制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类泄漏和污染事故的损害。
1.2有关船舶、货物等广泛的资料文件,必须保存于本计划附录中。
海上油污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海上施工油污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批:中铁十三局集团福平铁路FPZQ-4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海上施工油污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为有效防范海上施工油污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油污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油污污染事故后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其他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福平铁路FPZQ-4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海洋受到油污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二、组织领导项目部成立海上施工油污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预案。
组长:林凤国、施海涛副组长:王东波胡凯樊立龙周敬库成员:那洪雷肖强姜楠张立东耿玉勇省有金刘岩韩德财谭龙飞孔庆伟杨永江郑云庆领导小组地址: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三、相关部门职责1.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a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上报污染事故。
b会同有关环保部门参加环境污染事故的排险、减害工作,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对污染区域进行监测、化验、消毒、洗消,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c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
d负责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
e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
2.工程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从技术角度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及提供技术方面的处理措施。
3.物资设备部对于救援、工作提供、调配必要的物资机械、车辆、设备;负责救援工作的应急物资的采购、调配、运输,做好物资保障工作。
4.财务部为应急救援提供活动经费,保证专款专用,参与善后处理。
5. 办公室负责协助医疗、防疫部门,保障特种药品供应,开展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
海上加油防污应急预案
一、目的为预防海上加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溢油事故,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海上加油作业场所,包括油轮、油罐船、浮式储油设施等。
三、组织机构1.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海上加油防污应急工作。
2.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应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
3.应急队伍:负责海上加油防污应急响应、处置、恢复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1.事故报告(1)发现溢油事故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启动本预案。
(2)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溢油量、溢油种类、事故原因等。
2.应急响应级别根据溢油事故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1)一级响应:溢油量超过1000吨,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2)二级响应:溢油量在100-1000吨之间,或造成较大环境污染。
(3)三级响应:溢油量在10-100吨之间,或造成一般环境污染。
(4)四级响应:溢油量在10吨以下,或造成轻微环境污染。
3.应急响应措施(1)一级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2)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进行应急处置。
4)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方案。
5)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二级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2)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进行应急处置。
4)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方案。
5)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三级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2)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进行应急处置。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四级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
2)封锁事故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调集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进行应急处置。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应急恢复1.现场清理:清除溢油污染区域,恢复生态环境。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六,《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七,《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八,《〈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港监字[1994]29号,二、岗位职责,一,受理人,分支海事局政务中心监督员,负责《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申请受理、审批文书的送达等,,二,初审人,海南海事局危防处监督员,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三,复审人,海南海事局危防处负责人,负责对材料的审核。
,四,审批人,海南海事局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三、工作流程,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3,《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4,,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新建船舶可后补,,,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港监字[1994]29号)前言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经1987年议定书修定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及其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并于同年10月2日对我国生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1991年修正案:新增第26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已于1993年4月4日生效。
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1993年4月4日以后交船的“新船”,投入营运时适用;对于1993年4月4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于该日期的24个月后适用。
届时,所有一定吨位从事营运的船舶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被滞留或扣船。
为有助于船东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申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批,特制定本程序。
一、总则第一条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船舶(适用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应备有有效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第二条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目的在于提高船舶抗油污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条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应符合本船实际,并可操作;船员职责分工要明确、落实。
第四条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简称港务监督)批准后生效。
二、申报程序第六条船东向船籍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提交申请审核批准船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书面报告,连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附件目录及有关资料;以及两名船东联系人姓名、电话。
第七条申报时限(收到时间计)1.对“新船”,计划投入营运时间之前2个月申报。
2.对“现有船”,1994年10月以前申报;1995年4月4日以后的,均提前2个月申报。
第八条船东编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包括:(一)序言。
水上油污应急预案
水上油污应急预案1. 背景水上油污是一种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造成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水上油污事故,制定并实施水上油污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给出水上油污应急预案的详细步骤和措施,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损害。
2. 应急调度和协调机构2.1 主要负责机构水上油污事故的应急调度和协调由以下主要机构负责:-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协调监管和指导各方在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活动;- 渔业和航运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渔船和航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水上交通流畅;-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现场安全维护和事故火灾扑灭;- 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事故现场水质和生态环境,提供科学参考意见;-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包括围油栏布设、吸油污、清洗和恢复生态等。
2.2 信息通报和联络在发生水上油污事故时,应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和联络,保证各方能够迅速响应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措施包括:- 成立应急联络小组,负责信息汇总和通报;- 确定信息通报渠道,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工具等;- 制定信息通报流程,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联系人。
3. 应急处置措施3.1 污染源控制在发生水上油污事故后,首要任务是控制污染源,防止进一步的油污扩散。
具体措施包括:- 尽早确定事故现场和泄漏源的位置;- 成立应急应对小组,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泄漏源控制;- 布设围油栏和油水分离设备,阻止油污扩散;- 采取措施封堵泄漏点,防止更多油污流入水体。
3.2 治理和清洗在污染源控制之后,需要对受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和清洗,以最大限度地恢复生态环境。
具体措施包括:- 利用合适的吸油材料和设备,吸收和回收浮在水面的油污;- 配备清洗船只和工具,进行水面和岸边的清洗作业;- 利用生物修复和化学处理等技术手段,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
3.3 事后监测和评估事故处理完成后,需要进行事后监测和评估,以评估应急处置措施的有效性和环境恢复情况。
具体措施包括:- 监测受污染水体的水质和生态指标,确认环境恢复情况;- 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和经济损失评估,以便今后改进应急预案。
油污应急计划的演练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演练根据IMO和“MARPOL 73/78公约“的要求,船上应配有”油污应急计划“,制定该计划的目的是一旦船上发生或可能发生油污事故时,指导船长和高级船员尽快采取的行动,控制油量的泄漏,及时报告沿岸国当局或港口当局及船东和船东互保协会等,“油污应急计划”的内容包括:一、总则:说明本计划制定的目的和作用。
当事故发生后对船长和高级船员减小或控制油类泄露的指导。
这个计划所显示的指导作用不仅是操作性溢油,也包括事故性溢油,一旦发生油污事故,报告的有关组织及船上对油类泄漏的控制及减少到最小量措施的重要性,船岸人员的培训及演练等。
二、报告的程序:1、报告的时间: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向有关人员和组织报告。
(1)事实性油泄漏:船体或设备损坏造成;为了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故意排放;超标排放等。
(2)可能的泄漏:船体、机械或设备的故障;船舶发生碰撞、搁浅、失火、浸水、货物移动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其它情况。
2、报告的内容:应按照报告的标准格式中的所列内容进行报告。
并分为出示报告、补充报告和追加报告。
3、有关联系方:按联系清单中所列:(1)负责海上安全的沿海国当局;(2)港口当局;(3)与本船事故有关的所有人,如船东、承运人、发货人、船级社、代理行、搜救公司、保险公司和互保协会等。
三、油类排泄的控制:1、操作性溢油1〉燃油的加装、移泊作业发生溢油: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行动时船上人员应可能熟练、测试气体的浓度,必要时配戴呼吸器;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措施,利用防污器材,尽可能减少溢油及其污染,在未能查清原因前,不可作业。
2〉超标排放:油水分离器设备不良、老化等原因造成,应切断电源并关闭出海阀;还可能是油水浓度监视装置故障。
3〉管泵泄漏:降低油压,将管泵内的油驳回油柜,修复管泵。
4〉油柜溢油:立即停止驳油,并迅速将多余的油驳往其他油柜,清除溢油。
5〉船体泄漏:注意可能影响到船舶稳性,如果漏油处在水线以上,应迅速将该柜油驳往其他舱柜,首先使油位低于水线,然后再采取补救措施;如本船无法驳油,应尽量将该柜内油驳往它船或岸上;如继续漏油,应派潜水员查找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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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污应急计划》申报和审批程序
前言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经1987年议定书修定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73/78防污公约》及其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并于同年10月2日对我国生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的1991年修正案:新增第26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已于1993年4月4日生效。
根据该修正案规定,对1993年4月4日以后交船的“新船”,投入营运时适用;对于1993年4月4日以前建造的“现有船”于该日期的24个月后适用。
届时,所有一定吨位从事营运的船舶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被滞留或扣船。
为有助于船东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申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批,特制定本程序。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规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船舶(适用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应备有有效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第二条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目的在于提高船舶抗油污的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条船舶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符合《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应符合本船实际,并可操作;船员职责分工要明确、落实。
第四条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简称港务监督)批准后生效。
二、申报程序
第六条船东向船籍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提交申请审核批准船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书面报告,连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附件目录及有关资料;以及两名船东联系人姓名、电话。
第七条申报时限(收到时间计)
1.对“新船”,计划投入营运时间之前2个月申报。
2.对“现有船”,1994年10月以前申报;1995年4月4日以后的,均提前2个月申报。
第八条船东编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包括:
(一)序言。
简述其目的、措施、注意事项,有效联系,定期评估、检查和修订。
(二)报告要求。
船舶按规定报告要求、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中国籍船舶在国外发生污染事故,除在当地按规定作出报告外,回到国内第一港口后24小时内,按国际海事组织新强制报告制度格式,向到达港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船东向船籍港港务监督书面报告。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报告要求,应包括:
1.何时报告:
(1)实际发生的排放;或(2)可能发生的排放。
2.报告资料要求:
初始报告、补充报告,采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A.648(16)决议的格式及规定的内容报告。
3.联系人:沿海国联系人、港口联系人、船舶有关重要联系人等。
(三)控制排放的措施。
应符合公约附则I第26条规定的有关控制排放的措施,并包括:
1.操作性溢油。
有关以下各方面的检查、判断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1)管系溢油;
(2)舱柜(货油舱或燃油柜)溢油;
(3)船体溢漏油。
2.事故性溢油。
有关以下各方面的检查、判断和采取的措施。
(1)搁浅;(2)碰撞;(3)火灾、爆炸;(4)船体破损;(5)严重横倾。
3.有关采取优先措施、稳性、应力影响及减载方面的计算和计划。
(1)优先措施。
对事故采取的迅速反应;尽快掌握损坏的详细情况;评估损坏状况。
(2)稳性和应力影响。
计算和评估破舱稳性,受损影响强度情况。
(3)减载措施。
4.具备有关资料。
总布置图、舱室分布图、管系图、货油、燃油及压载资料等图、表。
(四)国家和地方协作
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不仅对本船一旦发生溢油事故的主动防范、控制和清除,有可操作性。
同时还应与区域性和国家应急计划接轨,并有利于与沿海国或其他有关部门快速、有效的协作、对溢油的控制、清除作出反应。
为有关机关和组织提供协助、指导,创造方便条件。
(五)非强制性规定(补充资料)
非强制规定,旨在对制定和执行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并有利于港务监督对船舶施行检查结果的评估。
主要包括(其他要求计划提供的指导):
1.计划和图表:除本条(三).4外,其他有关船舶设计、构造详细资料,附于计划后,或注明其位置。
2.应急设备:如船上载有应急设备,计划中应列出这些设备清单、使用方法和指导,建立该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人员职责、培训要求。
3.新闻信息发布安排不要影响应急反应工作。
4.记录保存:对事故中有关油污责任、赔偿、补偿记录保存的指导及取样的指导。
5.计划的检查:船东、营运人或船长对计划定期检查、更换过时的信息、资料;事故后,对其有效性评估,作出相应的修改。
6.计划的演练:建立演练制度,定期演练,提高实效性,并作好记录。
(六)附件资料
1.船舶国籍证书;
2.“现有船”的《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3.几个联系一览表(名单等);
4.破损应力、破舱稳性计算;
5.有关船舶图、表资料:——船特性图、容积图、燃油管路图、船中剖面图。
6.船舶航线计划、或说明;
7.船员在应急计划中的职责分工商议记录;
8.船上溢油反应设备(如有,列表清单);
9.应急计划修改、补充记录;
10.应急计划演练安排及记录。
第九条船舶航行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地区或国家,应注意满足其特殊要求。
第十条对普通运输船舶以外的特殊用途或结构的船舶,依据该船的实际情况,与第八条内容有差异的段落,应可增减,使符合实际要求。
第十一条船东申报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所附材料,为一式三份(至少有一份证书、图表是原件;或清晰复印件)。
第十二条船东申报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除第十条的情况外,未能满足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或其内容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应进行修改、补充;重新申报(按新申报收到时间计算)。
第十三条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经港务监督审核批准后,除《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中的“第五节和附录”(本《程序》第八条的(五)和(六)款外,未经审批港务监督许可,不得对其他部分作改变和修改。
如船舶经使用后,认为必须对有关部分作变更或修改,应经港务监督批准。
三、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港务监督接受船东申报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应尽快对其目录清单和第八条主要部分进行清点和形式审查,若可受理,由受理人签署并盖港务监督公章签发回执;若有明显不符,应说明,修改后再报。
第十五条港务监督审批一艘船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研究审批,并有记录。
第十六条港务监督依据《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26条、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的规定,特别是本《程序》第八条所列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并注意以下:
1.是否符合公约附则I第26条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制指南》的各项要求。
2.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是否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
3.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
4.各项措施应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第十七条港务监督在审核《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对其中有关船员职责分工、措施涉及的船舶结构、设备等,根据需要可进行实际和现场查核。
第十八条港务监督对本《程序》第九条、第十条所列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审核,应着重于实际规定和实际情况,尽量满足其需要。
第十九条对本《程序》第八条(五)款(非强制性规定)的审核,不要求船舶增配“应急设备”。
如果船上已备有应急设备的,应对该设备的维护、管理和使用作出安排等有助计划实施的,应作好安排。
第二十条港务监督审核过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除出现本《程序》第十二条情况外,在两个月内批复;凡审核合格的,及时予以批准,加盖港监公章。
第二十一条港务监督批准的三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及附件,两份退交船东,分别存放船上和船东各一份(复印件不受限制);一份存港务监督供应急反应管理及工作备查。
第二十二条港务监督将审批《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列表汇总按年度报港务监督局。
该总表包括:船名、种类、总吨、船东、批准日期、审批人。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船东未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时限提交申报报告,或属第十二条重新申报时限不足造成船舶延误的,责任由船东自负。
第二十四条船东按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时限提交申报报告,港务监督已受理,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或答复,不要造成该船延误。
第二十五条由于特殊情况,船东提出变更为异地港务监督审批的要求,在征得船籍港港务监督同意的情况下,由部港务监督局根据船东要求酌情安排。
第二十六条船东申办《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国际航线船舶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英文译本,由船东负责。
第二十八条关于船东邀请海运院校、科研院所专业人员参加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事先应听取审批计划的港监意见,明确要求,保证编制质量。
第二十九条《船上油污应急计划》采用统一封面格式,活页装订。
第三十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