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和索赔事项询证函复函-20140212-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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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和索赔事项询证函复函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有限合伙):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北京第五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进行的未决诉讼和索赔事项如下:

1、公司与中美宏凯星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

该租赁合同纠纷简要事实:公司于2010年与中美宏凯星国际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宏凯星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宏凯星公司承租第五广场B座4层03、04单元,租赁面积717.04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0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215元,按月计收。在《租赁协议》签署后,公司及其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均严格按照《租赁协议》之约定,向宏凯星公司提供办公场所及物业服务;但宏凯星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起一直未能依照《租赁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公司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车位费及公共设施费用等费用,截至2012年12月24日,宏凯星公司累计已拖欠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05208.36元(不含根据《租赁协议》约定宏凯星公司应当支付的滞纳金及有关损失)。期间,公司经多次与宏凯星公司交涉,但宏凯星公司仍未缴纳。

该租赁合同纠纷目前的发展进程:公司目前已经委托本所将宏凯星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23日上午,该租赁合同纠纷案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预备庭,但宏凯星公司未到庭,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法院目前准备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将该案开庭等相关信息依法送达宏凯星公司。

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收益金额的估计:由于宏凯星公司目前无法取得联系,本案判决生效后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2、公司与京阪神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京阪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目前京阪神公司累计拖欠2011年11月-2012年05月的租金共计人民币948,780元(不含根据《租赁协议》约定京阪神公司应当支付的滞纳金及有关损失)。目前公司拟委托本所就京阪神公司拖欠的上述租金等费用进行交涉。

3、公司与辉瑞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目前辉瑞公司累计拖欠租金共计人民币1,046,015.00元(不含根据《租赁协议》约定辉瑞公司应当支付的滞纳金及有关损失)。目前公司拟委托本所就辉瑞公司拖欠的上述租金等费用进行交涉。

特此函告。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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