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解析
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2.3.2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航空法在管辖权问题上,将本国领土上空、领海上 空与公海上空空间加以区别。国家管辖权不仅约束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还延伸至领 海上炕的空气空间。
2.3.3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 固定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利的法律依 据。
2.4.2国内法
除了《民用航空法》和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之外,我 国民航局作为政府主管部门,还颁布了内容繁多、范围广 泛的规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我国其他许多法规都 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这些法规对于调整我国民用航 空活动,维护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4 航空法的渊源 2.4.3外国法律和国际惯例
第三,在和平时期和正常情况下,民用航空和非民用航空在同一 空域中活动时,应遵守同一的空中交通规则,实行同一的空中交 通管制,以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和通畅。
综上,航空法定义为: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 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1航空法的名称及定义 2.1.3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 也应包括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 关系。 原因: 1、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 须遵守的规则。 2、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无论是民用 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 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3、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 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2.3.4空域的管理与利用
领空是指一个国家的领陆、领水和领海上的空域,就其 利用价值而言,是一种重要的、如同海洋和土地的资源。航空法的目的之一是确认国 家作为空域所有人享有的相应权利并维护国家的民用航 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国内载运权、空域管理权、空中 航行管理权、机场费用和其他费用征收权等。
航空法 第一章
如果是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为避免人 为干扰而产生了民用航空安全保障问 题——民用航空安全保障体制 事故发生涉及的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为避免事故给航空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 及确实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引入了航空 保险制度 通用航空的建设与发展 民用航空组织
民航法是20世纪初的产物。 为什么要立法呢? 因为民用航空成为一个国家的一项 重要经济活动,航空科学技术、航空企 业以及有关部门成为一国经济结构的重 要门类时,致使立法的必然性。
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P4
(一)国际航空活动对统一的航空技术标 准的需要,要求民航法具有国际性,并 制定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MH/T 3145.124-2003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MH/T 3145.125-2003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MH/T 3145.126-2003 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MH/T 4013-2002 航站自动情报服务系统
第二节
航空法的渊源
我们所研究的的航空法的渊源仅仅是民航法的组 成和具体的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形式,即民航法的形式渊源: 一、国际条约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法 三、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四、其他
1783年11月21日,蒙特格菲尔兄弟乘气球升到了900 米的高空,最后平安降落在9千米以外的巴黎的另 一侧,共飞行了25分钟。这是人类飞向天空的第 一步!
莱特兄弟制造的世界上第一架飞机——
“飞鸟”号(flyer )
1903年12月17日,美国北卡罗来纳州“飞鸟”号腾 空而起,它的驾驶员就是威尔伯莱特。他用了59秒 的时间飞行了260米。这就是后来为全世界所公认的 第一次自由飞行。
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国际航行——
跨英吉利海峡飞行
民用航空法讲义
民用航空法讲义第一章导论民航总局在1995年年底确定的民航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并与国际全面接轨的民航法律体系,各类法规、规章比较齐全,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真正实现民航由经验型管理转到科学化管理,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转到主要实施法制管理,辅之以行政管理上来。
我们必须认识到:民用航空业是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行业,民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
民用航空业具有公用性和生产服务性,而且整体关联性特别强,国际性特别强,所以对员工的个体和整体的综合素质要求都很高。
对于民航的员工,尤其是民航高、中级管理人员,《航空法》是必修课,而且是其职业生涯的终生必修课。
必须学好航空法及其配套法规,特别要熟悉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法规。
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素质。
第一节航空法的概念定义: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
1903年12月27日美国人莱特兄弟(Wrighter Brothers)将真正有人驾驶,由动力驱动,重于空气的航空器试飞成功。
1909年4月25日,人类首次驾驶飞机飞越了英吉利海峡。
1914~1918年爆发了一战,航空被广泛用于战争,民用航空因而停顿,但战争刺激了航空技术和航空制造业的发展,为战后各国大力发展民用航空准备了物质条件。
1919年8月25日,首次在伦敦——巴黎间开办国际航空旅客运输。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了《巴黎公约》,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建立了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1919年《巴黎公约》在航空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航空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民航基础知识课件第一章
1939年—1945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在这6年的战争中, 航空技术取得了飞跃发展,对战争的胜负起了很大的作 用,特别是战争后期喷气飞机的出现,飞机在战争中被 大量使用,为以后民航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飞机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带来民航业的兴旺发展
7、高速发展时期(2005——至今)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民航 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中国民航平均增长速度17.6% 。 2011年,中国民航运输总量达到573亿吨公里 ,旅客运 输量达到2.93亿人次,货邮运输量达到557.5万吨。北京 首都机场旅客吞吐量达7868万人次,稳居全球第二位,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货邮吞吐量达115.8万吨,居全球第三 位。
一、最早的飞行器
中国人自古以来有了四大发明(造纸、火药、指南针、 活字印刷术),文明古国在航空方面也有了许多前奏。 4000多年前,我们祖先已经在实际生活中使用了空气 动力制作了木船上的帆和舵,以及风扇、风车等。 2000多年前,(2100多年前)中国出现了风筝,它也 是世界上第一种重于空气的飞行器,并且已得到世界的 公认。
1958年开始的民用喷气时代是民航发展的一个新阶段, 标志着民航进入了全球大众化运输的新时代。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到1958年民用航空经历 了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民用航空发展的特点: 国际航空迅速发展,机场和航路网等基础设施大量兴建, 直升机进入民航服务,喷气民用飞机的研制进入试用阶 段。
三、中国航空业的发展
1、创建时期(1949-1957)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的民航事业 迈向了新起点。1949年11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成立, 从此开始了中国民航业发展的新篇章。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 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 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 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 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 置的行动。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83年9月1日,韩国大韩航空公司波音747KA1007号民航客机 在自纽约飞往汉城途中,在前苏联萨哈林岛近海上空被苏联 飞机拦截并被两枚导弹击中后坠入日本海,机上240名乘客和 29名机组人员,无一幸存。其中韩国人105名,外国人164名。 该机被拦截时偏离航道500公里,进入了前苏联禁飞区。 韩国、美国和日本起初在事故发生的海上进行搜索及救援活 动,但没有任何结果。于是,便着手搜索飞机的残骸及牺牲 者的遗体和遗物以及飞机的“黑匣子”。前苏联阻挠这些国 家接近萨哈林岛近海,并且自已进行了搜索作业,经过搜索 搜集到了飞机的残骸和牺牲者的物品,并将其转给韩国,但 是始终没有找到“黑匣子”,因此,查明事故原因的工作, 没有多大进展。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过境通行权”: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 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群岛海道通过权”: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 分之间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行使 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缔约各国承认,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安全;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目的, 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令迫其 终止侵犯; 制定法律保证在该国登记的或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 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 缔约国采取措施禁止在该国登记的或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 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 不相符合的目的。
第一章 航空法概述总结
The mature and perfect period of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ir law begins with : • The convention of Chicago was concluded in 1944 • The first hot air balloon was invented in 1783 • " Paris Convention " was concluded in 1919
第一章 航空法概述
2012年3月
• 1航空法定义: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和 航空法定义: 航空法定义 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What is the correct description to The Civil Aviation Law ? • Adjust the civil aviation and activity related to civil aviation • Adjust all aviation activities • Mean 《The Civil Ai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pecially
• The aviation criminal law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hat our country accedes to have: 1 、Warsaw Convention in 1929; 2、Chicago Convention in 1944; 、 3、 3、Tokyo Convention in 1963, Hague Convention in 1970; 4、Montreal Convention in 1971 、
民用航空法概论 课件 第一章 概述.
三、民用航空法的特征
• • • • 国际性 独立性 综合性 平时性
1.国际性
1.1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在航空法的发源地欧洲 尤为突出。大国也不例外,如航空犯罪的预防与 惩治; 1.2航空涉及到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 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 许多法律问题 1.3航空法律体系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通常具 有国际性。 航空器买卖;航空运输;航空运输诉讼
(四)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
(五)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1997年修订的《刑法》和此后的修正案以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 决定。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体制
•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 —芝加哥公约体制; • 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 制——华沙体制; •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 空安全体制
(二)行政法 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 范围内实施。(一般行政法)
(三)民商法
调整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票据法 第三十八条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 行为。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陈晓琪等侵害了齐玉苓 的姓名权,判决陈晓琪等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5万元。 齐玉苓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年8月13日做出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 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 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这一批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 要求陈晓琪等赔偿齐玉苓因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受侵害的损失 5.7万元。
航空法1-3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
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标准,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标准,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
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
航空法是调整和标准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标准与规则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标准和调整国际国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法。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的历史发展1784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910年5月18日至6月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
1919年10月13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1919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标准的国际公约。
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
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1928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1929年的华沙公约。
二战后有著名的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至今他也是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航空法基本认识》课件
航空法的特点
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于领空主权原则,各国在航空活动中需 要遵循国际条约和协定的规定,开展国际合作。
多样性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不同,航空法在具体内容 和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统一性
航空法的统一性表现在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管理上,各国需 要遵循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标准和建议措 施,确保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和效率。
发展性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航空法也需 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02
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是全球航空运输活动的基本准 则,包括国际航空公约、国际组律,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02
该条例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是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标准》
03
该标准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具体标准和要求,是民
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指导文件。
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具有国际性的特点 03 ,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活
动。
航空法的起源和发展
01 航空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19年《巴黎公约》的 签订,该公约规定了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国际 航空法的基础。
02 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航空法逐渐完善,形成了 许多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和协定,如《国际民用 航空公约》等。
国际航空组织如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推动国 际航空法律体系发展的重要机构,通过制定国际 标准和建议措施,促进各国航空法律的协调和统 一。
《航空法第一章》课件
航空机构与管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介绍ICAO的职责和作用。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说明IATA的功能和重要性。
国家民航局
解释国家民航局的职能和责任。
航空器上的人员与货物
1 飞行员与空勤人员的
资格条件
说明飞行员和空勤人员的 培训和资质要求。
2 机组成员的职责
描述机组成员在航空器上 的职责和任务。
3 货物运输的管理
阐述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 和安全措施。
航空安全管理
1
安全管理体系
介绍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和组成部分。
2
事故责任与赔偿
讨论航空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机制。
3
安全与保障
,强调航空法的重要性,并对下一章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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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第一章》PPT课件
航空法第一章PPT课件大纲
导入部分
介绍课件主题:航空法第一章,说明航空法的重要性,简述本章内容概述。
航空法的概述
法律的定义及其意义,航空法概述。
航空运输基础
航空器的种类
不同类型的航空器及其应用领域。
航空器的性能指标
描述航空器的性能参数和指标。
航空器的组成及功能
航空器的各个部件和功能。
航空法第一章
⒋《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 非法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 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的议定书》,1988年2月24日订于蒙特利尔, 1989年8月6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于1988年2月23日签署本议定书。1998年11月4 日,第九届人大常委第5次会议决定批准,并指 出:我国在加入《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 法行为的公约》时对第十四条第一款所作的保 留同时适用该议定书。
在私法领域内,涉及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公共航空运输中的运输凭证、承运人责任以及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法律问 题。各国在财产权利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 方面的法律规则千差万别,需要采取统一的规 则为国际航空运输开路。如为航空损害赔偿实 行统一规则的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 规则的公约》。但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责 任、产品责任等仍待解决。
就国内的航空立法而言,国家对其领空有完 全的主权,国家有权制定有关航空活动的法规。
但航空活动的天然国际性,使得航空器必然 越出一国的范围而引起跨国关系,国家必需通过 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确立国际航空规则和 制度以调整国际间的航空法律关系。
这套调整国际国内航空法律关系的原则,规 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称为“航空法”。航空法 因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而得以成为独立的法学学 科。
航空法的定义众多,常见的有:
1、有的法国学者认为,“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 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 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2、阿根廷航空法学者文斯卡拉达认为,“航空法是一 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 系的,公法与私法,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
教学课件:第2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 一般原则是指一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例如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 原则、保护民用航空安全的原则等。
国内航空法
国内航空法是调整一国内部航空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航空法、航 空行政法规、航空部门规章等。
确保安全原则
总结词
确保安全原则是航空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 在航空活动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和 财产的安全。
详细描述
确保安全原则是航空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 在航空活动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和 财产的安全。这包括制定和实施严格的飞行 规则和航空安全标准、加强航空器的适航管 理、提高机组人员的培训水平等措施。同时 ,各国政府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
形成阶段
随着民用航空的发展,各国开 始制定相关法规,国际组织也
开始制定国际航空公约。
成熟阶段
随着航空技术的进步和国际合 作的加强,航空法逐渐完善,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发展前景
随着无人机、太空旅游等新兴 航空活动的出现,航空法将面
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02
航空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总结词
赔偿责任主体可能是航空公司 、机场管理者、飞行器制造商 、保险公司等,具体取决于事 故的原因和涉及的方面。
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以及因 延误、取消或更改航班所产生 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或 乘客自身过错,航空公司可能 免除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概念
航空法与民事法律的融合
在处理航空事故和纠纷时,航空法将与民事法律相互融合,保障各 方合法权益。
国际航空法课件
国际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 为《芝加哥公约》
国际航空法
一、领空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主权:领土之上空气空间享有完 全的主权,目前现行国际法对于领空和外 层空间没有定论。 1、领海上空的法律地位
例外: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领海 内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
国际航空法
案例:卓长仁等劫持中国民航A344 号班机案
• 1983年5月,中国民航A344号班机在从沈阳飞往 上海途中,被中国公民卓长仁等6人劫持至韩国春 川机场。当时中韩虽未建交,但两国同为打击空 中劫持犯罪之《海牙公约》的当事国,中国外交 部据此向韩国提出交涉,要求引渡劫机犯并交还 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韩国方面交还了飞机、 乘客及机组人员,但未引渡劫机犯。其后,韩国 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6人分别判处了4至6年 徒刑。
(二)责任体制
国际航空法
(三)诉讼时效 (四)管辖法院 (五)责任限额
国际航空法
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国际航空法
一、惩治的行为
国际航空法
二、管辖权
国际航空法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国际航空法
四、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公约比较
• 三公约相互独立,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可 以选择加入或同时加入,内容在四个方面 的比较:
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刑法对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规定
1.劫持航空器罪。 2.危害飞行安全罪。 3.破坏航空器罪。 4.破坏航空设施罪。
国际航空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我国航空法的特点
1.突出和强化了安全管理的内容,《民用航空法》用五章的 篇幅来规范安全管理 2.在规定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同时,注重民商法律规范的建 立和完善。 3.《民用航空法》吸收了现有的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力图 使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具有较强的国 际性,也有利于我国民航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国际航空法解析
2020/4/2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限制区
限制区(restricted area),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 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任何航空 器非经许可不得进入。但是,符合限制 区规定的特定条件的航空器不在此限。
2020/4/2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危险区
危险区(danger area),是指在规定时间内 存在对飞行在危险活动的规定区域。国 家设置禁区或限制区只能在其领空之内; 而划定危险区,按照国际习惯,则可根 据需要扩伸到临近的公海上空。
2020/4/2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在技术上,航空器分为: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气球、飞艇等)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
滑翔机等)。 在法律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 和“国家航空器”。
2020/4/2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四、无线电信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适用于航空,也适用于 无线电信。 无线电技术不仅涉及空间,而且涉及外层 空间,更需加强国际法律,扩大国际合作。 1932,马德里,《国际电信公约》,国际 电信联盟。
2020/4/2
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航空法第一章
航空法第一章一、名解1、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渊源:是指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实际内容的来源及其认识手段。
二、填空1、(1919年巴黎公约)第一次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2、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3、公共航空运输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和(不定期航空运输)。
4、《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
5、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
6、民用航空主要包括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
三、判断题1、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诞生了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国籍条约,国际组织和规章制度,形成了国际航空法。
[第一次] (×)2、狭义的航空法仅指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
(√)3、民用航空法师关于航空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在中国境内涉及国内和国际空中航行所产生的行政管理和民商法律关系的一整套规则。
(√)4、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范的国际公约。
[1919年《巴黎公约》] (×)四、选择题1、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C)A、1963年《东京公约》B、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C、国际民用航空法公约D、罗马公约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安全保卫条例》属于(B)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旅客、行李运输规则》属于(C)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规范性文件4、(ABCD)是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A、反美航空公约B、中美双边航空运输协定C、1980年《联合国华物多式联运公约》D、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五、简答题1、简述航空法的特点?答:①、国际性②、独立性③、综合法④、平时法2、简述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答:①、国际条约②、国际习惯③、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④、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⑤、相关估计组织的决议3、简述国际航空法的法律制度体系?答:①、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质,也称芝加哥公约体制;②、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也称华沙公约体制;③、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红月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也称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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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
团于1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
鲁斯特案——领空主权
〖评析〗
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
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
依有关公约的规定,各国对其领空拥有完全
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
航空私法——解决的是诸如财产权利、 航空运输合同、侵权行为等问题。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 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 公约》(简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2.3 6个基本概念 P24
领土主权: 管辖权 国籍 空域的管理与利用 空中交通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权利
军用航空的关系。
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民用航空: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 的一切航空活动。
军用航空是指军事部门使用航空器为军事 目的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务航空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航空器执行公 务而进行的航空活动。例如,海关缉私、 公安机关巡逻、追捕逃犯等项使用航空器 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国家间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
入或降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
权的侵犯。因此,前苏联根据自己的法律对鲁斯
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
国际法的。
2.3 6个基本概念 P24
领土主权 管辖权 国籍 空域的管理与利用 空中交通规则 国家民用航空权利
3·8马来西亚航班失踪事件——国籍
鲁斯特案——领空主权
〖案情〗
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
驾驶一架美国制造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
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
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
〖判决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
二、航空法的定义
“航空”指任何器械凭借空气的支撑力,在 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也称“空中航行”。
空中航行基本要素: —— 空气空间,即空域 —— 航空器 —— 航空人员 —— 地面保障设施
二、航空法的定义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
“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
什么是商务航空?
通用航空也可以是商业性的,它与公 共航空运输的主要区别在于:航空活 动的内容不同。
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 军用航空 公务航空
公共航空运输 通用航空
定期航 空运输 不定期 航空运输
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 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民用航空划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 空”两大类。
公共航空运输:Public Air Transportation, 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在区域之 间进行位置移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输 (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主要形式是 包机)。
通用航空:General Aviation,是指公共航空 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通用航空包括 航空作业、航空急救、航空训练、航空体育、 其他通用航空等项目。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称与一
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200飞机与管制中心失去联系的,该
飞机航班号为MH370,原定由吉隆坡飞往北京。该飞机应于
2.2 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一、航空法的独立性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一、航空法的独立性
国际法的 新门类、新学科
自成一类, 独立的法律学科
独立性是相对的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法的综合性:
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 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 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 化,综合在一起构成为航空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囊括公法与私法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囊括公法与私法
航空公法——解决的是诸如主权、领土、 国籍、国家关系等问题。
1919年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63年《东京公约》; 1970年《海牙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 ——囊括公法与私法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 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 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 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 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四、航空法的性质
民用航空法,并非调整一切航空活动的 法律。
航空法不是“航空工业法”。航空法只调整 使用航空器于民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
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
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
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
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
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
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2章 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授课教师:陈诚
1.1 航空法的概念
一、航空法的名称 二、航空法的定义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四、航空法的性质
一、航空法的名称
当今普遍采取的名称: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使用的术语
英文“Air Law” 中文“航空法”
系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 其法律调整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 法和外层空间法。
兼顾公法和私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 有机统一体。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 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2.2 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航空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个有机组 成部分,但是由于它主要的调整对象是 民用航空活动——有别于其他法律,因 而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这 是认识、理解和适用航空法时不可须臾 忘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