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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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7、因其他原因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不宜出国(境)的。

二、出国(境)时间(一)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出国(境)时间,按以下原则掌握: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配偶,每两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2、探望出国留学的配偶,在配偶留学期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3、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4、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每四年可出国(境)一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5、其他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退(离)休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XX戏剧职业学院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一、管理内容本规定中“因私出国(境)”是指: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治病、旅游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党政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他法定假期期间进行。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管理范围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学院管理的副处级党政干部、财务人员均列为管理范围。

三、管理措施凡列为因私出国(境)管理人员范围的党政干部,均需在太原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已登记备案的副处级党政干部和财务人员因职务、职级或其他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

(一)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登记备案工作,登记备案的副处级党政干部和财务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1.新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领取证件后7个工作日将证件交到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2.回国(入境)后10天内将出入(境)证件交回组织人事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3.新提任副处级干部之前持有出入(境)证件的,应在任职通知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到组织人事处集中保管。

(二)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审批党政干部(申请人)根据实际出国(境)计划,填写《四、管理纪律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入国(境)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现职副处级党政干部对本人的因私证件相关信息(证照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每年集中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因私出国(境)的党政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

干部职工因私出境管理制度各区镇乡党委,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县机关部委办局: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的侨务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因私出境的干部、职工的管理,维护合法出境人员的权益,防止非法出境,特作如下规定:一、干部职工申请出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助理店业、处理和继承财产及其他私人事务,只要理由正当,手续合法和完备,均可申请出境。

二、在申请领取护照前,除按法定程序报批外,必须具备以下手续:1、如实填写干部职工因私出境审批表,所在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2、中共党员须有组织部门保留党籍的批文;3、财会人员、企业法人代表须附清帐结论和审计结论;4、已婚的育龄夫妇须附计划生育证明;5、其它必须具备的手续。

三、各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把好因私出境审查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报批: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因刑事犯罪被羁押或被判处拘役、徒刑正在服刑的;4、除尘正在劳动教养的;5、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调查的;6、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经处理的;7、在银行、机关、团体、企事单位有债务未还清的;8、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在职人员;9、其他按规定不宜批准出境的。

上述人员申请出境时,在审查过程中,哪一个环节把关不严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直接经办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及单位的领导责任。

四、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申请出境的,须先调离公安、安全、机要部门工作或办理离职手续。

安全、机要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在调离或离职一年后,方可申请。

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五年;大学专科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四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成人高等学校、职工中专毕业后服务期未满三年,在办理出国护照前,应按所缺服务年限缴纳适当的培养费。

培养费标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每年2500元,大专每年20XX元;中专每年1500元。

已经持有护照的大、中专毕业生须在离岗前缴清。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规定(2006年9月1日·市组发[2006]43号印发)根据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贯彻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意见》,领导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履行审批手续。

一、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二、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提交书面申请及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书面申请内容应注明:申请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闻、地点,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与出国(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1)邀请信,申请人须提交国外亲友的邀请信,邀请信须注明被邀请人姓名和访问时间等(六个月内有效);(2)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居住证明或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邀请人在国(境)外的就学、就职证明;(4)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证明;(5)本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证明。

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或区县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签注明确意见,出具政审报告,报送市委组织部。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和省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复核后呈报市委领导审批,其中:市级部门和区县副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审批;市级部门和区县正职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批;省管干部报请市委分管副书记和书记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根据《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以下是干部因私出国的管理规定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干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出国手续,未经批准擅自
出国出境是违规行为。

2. 干部在申请前必须在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及相关出国申请
材料。

所在单位将审查并提出意见,报送上级单位审批。

3. 干部出国需经过充分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相关培训,加强政治上的觉悟和廉洁自律要求,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4. 干部因私出国需自行承担个人费用,不能利用公款或挪用公共资源。

不得从事与工
作无关的商业活动或非法经济往来。

5. 干部应遵守寄递物品规定,不得寄递违禁品或触犯海关法律法规的物品。

6. 干部在境外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7. 干部在境外期间应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定期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作情况,不得滥用休假、等候期等。

8. 干部因私出境期满回国后,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单位交代因私出境期间的相关情况和
境外收入等情况。

以上是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事项还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的管理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干部出入境管理工作,制定了因私出入境护照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店铺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

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

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

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机关单位护照管理规定(3篇)

机关单位护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护照管理,规范护照使用,保障国家利益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所持护照的管理。

第三条机关单位护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审批;(二)统一发放,集中保管;(三)规范使用,安全保密;(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机关单位护照管理工作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护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护照的申请、审批、发放、收回和注销等工作;(三)建立健全护照管理制度,加强护照管理队伍建设;(四)对护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查处护照违法行为。

第五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护照管理工作,确保护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护照申请及审批第六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需要申请护照的,应当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护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二)工作证、任职证明等证明其工作关系的材料;(三)出国(境)事由证明材料;(四)护照申请表;(五)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第八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对护照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批准:(一)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申请人具备出国(境)条件;(三)申请人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护照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二)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三)单位人事部门将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护照。

第十条单位人事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四章护照发放及保管第十一条护照发放:(一)单位人事部门将审批通过的护照申请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将护照发放给申请人。

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docx

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docx

因公、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制度为加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的管理,严格外事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作出如下规定:一、管理的原则处级干部的出入境证件必须及时、完好无损地上交组宣部集中保管。

二、管理的部门1.院党委组宣部负责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管理工作,并对处级干部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2.院人事处负责处级干部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下同)的管理工作,并对处级干部上交的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

三、上交的期限1.处级干部因私出入国(境)返回后,必须在10天内上交因私出入境证件。

因公出国(境)返回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因公出入境证件。

2.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

3.新提任为处级干部的人员,自任职文件下发生效10天内主动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相应部门保管。

四、出入境证件的领取1.处级干部因私再次出国(境)必须凭《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审批表》向院党委组宣部领取出入境证件。

2.处级干部因公再次出国(境)必须凭相应《因公出国及赴港澳台任务批件》由院党委组宣部政审合格后向院人事处领取出入境证件。

负责保管处级干部出入境证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程序核对审批材料,依照批准事项发放处级干部出入境证件,并由领取出入境证件的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五、其他1.所有处级干部不得私自留存出入境证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

对因丢失不能按时上交的,本人作出书面说明,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报失手续;对其它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上交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

2.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交出入境证件的处级干部,学院将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暂停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3篇)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干部因私护照管理工作,规范干部因私出国(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在职干部因私出国(境)携带和使用因私护照的管理。

第三条干部因私护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二)严格审批,规范使用;(三)加强教育,提高素质;(四)服务为本,方便快捷。

第二章因私护照的申领第四条干部因私出国(境)需要申领因私护照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申领因私护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二)户口簿;(三)所在单位出具的因私出国(境)证明;(四)近期免冠彩色护照照片;(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颁发因私护照。

第三章因私护照的使用第七条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携带因私护照时,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毁;(二)因私出国(境)期间,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三)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活动相关的活动;(四)因私出国(境)结束后,应当及时回国,并向所在单位报告情况。

第八条干部因私出国(境)需要变更护照信息的,应当向原颁发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第九条因私护照有效期届满需要换发的,干部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颁发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

第十条因私护照遗失、损毁的,干部应当立即向原颁发护照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四章因私护照的收回第十一条干部因以下原因之一,其因私护照应当被收回:(一)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法行为,被外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法行为,被我国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法行为,被我国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四)其他应当收回因私护照的情形。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4)本人配偶在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

第三章审批权责第六条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二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二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范文一、背景介绍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措施,旨在规范干部因私出国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条例,以便干部能够清楚地了解管理要求和限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出国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管理规定内容(一)出国申请管理1.1 干部因私出国需提前向所在单位递交出国申请书,申请书需详细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出国原因、计划行程及预期时间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1.2 出国申请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审核过程需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透明公正。

1.3 出国申请需报请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相关手续。

未经审批同意的出国行为将被视为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资金使用管理2.1 出国期间的资金使用需合法合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2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出国事由,以及出国时间和行程,如需改变,需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2.3 出国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发票、票据等需详细记录,以备审查。

(三)行为规范管理3.1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需维护国家的形象和利益,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2 干部因私出国需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秩序,不得从事影响公共道德、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的行为。

3.3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进行商业活动,不得从事与个人职责无关的游手好闲行为。

(四)信息报告管理4.1 干部因私出国期间,需根据要求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个人基本信息、出国原因、计划行程和预期时间等情况。

4.2 出国期间如遇重大事故、灾难或突发事件,需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协调和处理工作。

4.3 出国后如需延长出国时间,需提前向所在单位报备,并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三、管理规定的意义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组织管理通过明确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加强对干部因私出国行为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云南省地矿局党员干部因私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_Gai

云南省地矿局党员干部因私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_Gai

附件1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员干部因私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确保我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以下简称因私证照)得到妥善保管、按需领证、按时收交,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副处级(含离退休三年内处级、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因私护照由局外事办统一保管,如需因私出国(境)须由局外事办审核,报局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局外事办备案(离退休不备案),归国后证照交由相应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二条科级(含副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统一保管。

第三条局机关科级(含副科级)干部因私证照,由局人劳处负责汇总登记、统一保管。

第四条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报告制度和证照领用登记制度。

因私出国(境)凭《出国(境)证照审批表》领取因私证照。

第五条领用的因私证照必须妥善保管,因故未出国(境)者,证照应交相应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因私证照的使用应与《出国(境)证照审批表》填写的出国(境)事由、地点、时间相符,不得擅自出国(境)或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因私证照遗失,应及时向局外事办汇报,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七条党员干部出国(境)返回后七个工作日内须将因私护照交由相应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八条实行因私证照管理情况通报制度,不定期地检查通报因私证照管理情况。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持证人要作出书面说明。

情节严重者,对持证人追究相关责任。

在审核、审批中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局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确保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形象,不得利用出国(境)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报备与审批第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出国(境)事由、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因私出国(境):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2.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3. 因公出国(境)任务未完成或者有未了结公务的;4. 有其他不宜出国(境)的情形。

第七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证件,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章证件管理第八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不得私自携带或转借他人。

第九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损坏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规定补办。

第十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证件交还所在单位。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应当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二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行踪。

第十三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期间,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因私出国(境)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出国(境)活动的管理,特发布了相关通知,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通知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外事部门、监察局、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

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

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为加强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科级干部出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科级干部出境管理条例一、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和条件(一)对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要按照管理权限,本着对在职的从严,退(离)休的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二)在职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从严掌握。

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可酌情批准:1、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或配偶。

2、归侨、侨眷探望在国(境)外定居的同胞兄弟姐妹。

3、探望在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工作的配偶。

4、探望店铺,期限在两年以上,且在国外学习满一年的配偶、子女。

5、为在国(境)外的父母或者配偶、同胞兄弟姐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奔丧。

6、短期出国(境)继承遗产,或者受委托处理近亲属在国(境)外的财产。

7、到香港、澳门探望在国外或者中国台湾定居,途经香港或澳门,不来大陆的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8、确需到国(境)外治疗重、急疾病。

9、其它确需出国(境)的事由。

(三)接近或已经退(离)休,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如因探亲、看病等事由提出出国(境)申请,可适当照顾,酌情批准。

(四)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出国(境)的党员和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

1.知密度较高,掌握政治、经济、科技等重要机密,有关部门认为不宜出国(境)的;从事过机密性较高的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

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纪检、检察机关认为存在影响出国(境)问题的。

4、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尚未结论和处理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一年;处于留党察看或开除留用期间的。

6、探望、投靠的国(境)外人员,属于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府的活动、叛逃、出走或者长期滞留不归的。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3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3篇)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干部要出国管理时,需要遵守以下条例和规定:1. 出国行程计划申报:干部在出国前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出国行程计划申报,并获得单位的批准。

2. 出国申请审批:干部在申请出国时,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出出国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国。

3. 出国费用与经费管理:干部在出国期间的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销,费用支出需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4. 国际交往行为规范:干部在出国期间应注意言行举止,维护自己和国家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 出国期限管理:干部出国期限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确定,不得超出规定期限。

6. 回国报告和记录:干部出国后,需按时向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回国报告,并提供有关出国期间的工作记录。

7. 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保护:干部在出国期间应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8. 严禁私人活动和违规经商:干部在出国期间严禁从事私人活动和违规经商等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和组织利益。

违反以上规定的干部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因此,干部在出国管理前应详细了解相关条例和规定,并严格遵守。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2)根据《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一些主要条例:1. 干部因私出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需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干部因私出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和组织要求,严禁违反党的纪律和组织规定的行为。

违反纪律的行为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 干部因私出国必须遵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 干部因私出国必须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他人个人隐私。

5. 干部因私出国必须遵守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不得从事破坏国家领土完整的活动。

6. 干部因私出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返回国内,不得擅自延期或逃避返回。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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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通知如下《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外事部门、监察局、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

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

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

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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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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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

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

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

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

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组织人事部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应办理再次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核手续。

㈠初次因私出国(境)审查材料包括:
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告,须写明本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情况;
⒉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此表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不得个人填写;
⒊内容填写齐全,经本人签字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复印件;
⒋内容填写齐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⒌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⒍外方的邀请材料。

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均为中外文对照件);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
⒎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⒏申请出国(境)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㈡在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因私出国(境)审查材料包括:
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告,须写明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和本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
⒉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⒊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及译文,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
⒋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⒌申请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当中的归侨、侨眷,符合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审查审批内容及材料与上述规定相同。

四、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权限。

全州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查审批手续,严禁改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申报因私出国(境)事项。

㈠自治州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受理,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自治区党委审批。

㈡自治州在职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经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自治州党委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㈢自治州离退休县处级干部、乡镇场(街道)党政正职和在骋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批。

㈣州直各单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含离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㈤各县市在职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县市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市党委审批,并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备案。

备案审查材料包括:1、外方的邀请材料。

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均为中外文对照件);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复印件;3、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复印件;4、经县市党委领导审批签字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准单复印件。

其他人员审查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党委参考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
按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组织统一保管。

因私出国(境)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回国(境)后10日内需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证件保管权限交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查验、登记、统一保管。

具体保管权限如下:㈠在职地厅级干部、县市党政正职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集中保管;
㈡在职县处级干部、乡镇场(街道)党政正职、在骋正高职称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离退休地厅级、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集中保管;
㈢乡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均含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按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权限,交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㈠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政策和出国(境)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各单位报送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书面报告,必须真实清楚的报告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或职称、具体出国(境)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并明确表明本单位是否同意其因私出国(境)。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在严格审查审批的基础上,又要本着服务、高效、简便的原则,将审查审批内容和程序一次性告知本地、本单位所有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㈡加强监督检查。

近期,中组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专项治理。

各县市、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和州直单位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在办理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中违反纪律规定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对回国(境)10日后,拒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由自治州公安局按规定对其证件进行注销,今后不再为其办理任何因私出国(境)手续。

㈢加强沟通联系。

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等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

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要定期通报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颁证情况。

各县市党委组织部、州直各单位每年12月1日前向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保管及使用情况。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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