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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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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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组织人事部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应办理再次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核手续。
㈠初次因私出国(境)审查材料包括:
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告,须写明本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情况;
⒉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此表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不得个人填写;
⒊内容填写齐全,经本人签字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复印件;
⒋内容填写齐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⒌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⒍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均为中外文对照件);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
⒎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⒏申请出国(境)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㈡在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因私出国(境)审查材料包括:
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告,须写明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和本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
⒉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⒊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及译文,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
⒋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⒌申请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当中的归侨、侨眷,符合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审查审批内容及材料与上述规定相同。
四、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权限。
全州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查审批手续,严禁改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申报因私出国(境)事项。
㈠自治州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受理,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自治区党委审批。
㈡自治州在职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经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自治州党委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㈢自治州离退休县处级干部、乡镇场(街道)党政正职和在骋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批。
㈣州直各单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含离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㈤各县市在职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县市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市党委审批,并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审查材料包括:1、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均为中外文对照件);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复印件;3、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复印件;4、经县市党委领导审批签字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准单复印件。
其他人员审查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党委参考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
按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组织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回国(境)后10日内需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证件保管权限交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查验、登记、统一保管。具体保管权限如下:㈠在职地厅级干部、县市党政正职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集中保管;
㈡在职县处级干部、乡镇场(街道)党政正职、在骋正高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