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深办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2〕18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现将《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十日深圳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深圳市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
党政机关负责人要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或者指定的办文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建立互联互通的公文管理信息系统,设立文秘机构或者配备文秘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解读“临时机构”现象
解读“临时机构”现象作者:李松来源:《领导文萃》2008年第04期“整顿办”、“搞好办”、“推进办”……在我国许多政府机构中,常常可以看见此类临时机构的名称,其职责五花八门。
学者的研究表明,这些临时机构既是政府运作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同时也带来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容易滋生腐败等问题。
它们之所以产生一些消极作用,其主要原因,即如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初的“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那样,是“政府职能转变滞后,政企不分依然存在,有些部门职责不清,办事效率低。
”特权的临时机构近年来,为推动某项工作的完成,一些地方政府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小组”等名义,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了大量临时机构,赋予其一些凌驾于法律和行政之上的特权,以便实施统一指挥、统一管理。
调查发现,由于各类临时机构层出不穷,加之管理制度的缺失,其工作人员犯罪现象也呈逐年增多趋势,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2005年11月,陕西省对2004年12月前设立的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协调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撤销了265个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2005年8月,深圳市对1995年以来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全面清理,145个机构被撤销。
……从调查的情况看,临时机构泛滥并非一个地方独有的现象,不仅国家各级行政部门有临时机构,一些大型国企也设各式临时机构。
依此类推,全国有多少省部级临时机构、市级临时机构、县级临时机构、乡镇级临时机构,恐怕一时没人能说清楚。
据了解,一些临时机构主要承担市场整顿、重点工程建设等任务,具有规格高、权力大的特点。
一般来说,临时机构不定级别、不设编制,其组成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
另外,临时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工作任务完成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临时机构的泛滥,以至有的地方或部门的党政“一把手”有时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挂了多少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日深圳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权责清单管理体系,促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职权的清理,权责清单的编制、运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实施部门)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规范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指导、其他等10类。
政府信息公开、信访维稳、行政监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行政机关共有的行政职权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是指实施部门编制的本部门行政职权的实施要素汇总,主要包括行政职权事项目录、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行政职权事项登记表应明确实施部门行使某项行政职权时,重复适用的各项要素,包括实施主体、职权依据、办理对象、相关职责要求、救济渠道等内容。
行政许可等依行政相对人申请实施的职权事项,还应包括申请材料、办理条件、法定期限、承诺期限、收费情况等信息;行政处罚等政府主动行使的职权,还应包括违法情形或处理行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化政务公开,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做好政策解读的总体思路做好“策前引导”。
政策发布前,要善于运用媒体,做好政策吹风和预期引导,与社会和市场充分有效沟通,增进各方对政策出台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共识,为后续政策发XXX落实打下良好基础。
做好“策中解读”。
政策发布时,要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渠道资源,及时公布政府的权威正解,并注重换位思考,采取切实有效的解读方法,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信得过”。
做好“策后跟踪”。
政策发布后,要密切跟踪舆情,针对社会和市场重点关切,以及可能出现的误解误读,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解读,主动、及时、持续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解读的范围和责任(一)政策解读的范围。
主要围绕涉及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重大决定和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重大变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财政预算的编制和重大调整,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环境保护等民生重大事项,市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市级国企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等方面的政策开展解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6•【字号】深府[2004]69号•【施行日期】2004.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深府[2004]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办出新特色”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六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七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深办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深办发〔2013〕7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通知》(粤办发〔2012〕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2〕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控财政支出增长各区(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观念,坚持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形成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
从严从紧控制财政支出,不断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本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努力减少年度预算调整事项,坚决纠正一些部门随意要求追加预算等问题,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从2013年开始,1-2季度财政部门原则上不追加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确需新增的工作事项均要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在年初预算规模内统筹调剂解决;对突发事件、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工作事项导致单位预算年度经费出现硬缺口的,原则上可在第3季度集中办理,经市政府批准后追加相关经费;第4季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增长的支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和重点民生支出外,原则上不再追加支出预算。
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财政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财政收支矛盾,确保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2005]14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5年10月20日深府办[2005]141号)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精神,结合《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深府办〔2005〕88号)的要求,为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效率,现就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由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协调;确有必要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建立政府相关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二、联席会议由主办部门作为召集单位,提出联席会议主要协商范围、成员单位等内容的草案,在与相关单位协商形成统一意见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主办部门发文成立,同时应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备案。
联席会议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自动撤销,主办部门不另行发文。
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可由主办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研究,成员单位应认真配合,积极参与,提出解决办法;涉及重大事项或联席会议无法议定的事项,可由主办部门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起草会议纪要,经成员单位会签后,以联席会议名义制发,各相关单位须按议定事项认真落实。
如发现推诿扯皮现象,监察部门应及时介入,加强监督。
五、联席会议不设办公室,不刻制公章,不对外发文。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9•【字号】嘉政办发〔2014〕105号•【施行日期】201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通知嘉政办发〔2014〕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我省“28条办法”、我市“28条办法”,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市政府决定对现有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和调整。
现将清理和调整后的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通知如下:一、予以保留的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一)肖培生市长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市级议事协调和临时机构。
1.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2.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3.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祝亚伟、盛全生;4.嘉兴市海防委员会主任:肖培生副主任:盛全生、卞云坚;5.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祝亚伟;6.嘉兴市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肖培生副主任:梁群;7.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祝亚伟;8.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何炳荣、张仁贵、盛全生;9.嘉兴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协调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盛全生;10.嘉兴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梁群、周楚兴、张仁贵、金锦根;11.开发性金融合作联合领导小组组长:徐勇(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行长)、肖培生副组长:倪贤孟(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盛全生;12.嘉兴市创建省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柴永强、盛全生;13.嘉兴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柴永强、张仁贵、盛全生;14.嘉兴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肖培生副主任:梁群、赵树梅执行副主任:张仁贵;15.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肖培生副主任:梁群、赵树梅、柴永强、祝亚伟、张仁贵、盛全生、董苗虎、周建新、徐建役;16.嘉兴市“两化”深度融合和促进信息消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肖培生副组长:盛全生。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10]7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10〕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调整。
调整后,共保留议事协调机构44个,暂时保留、待专项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的临时机构12个,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36个。
同时,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及实际工作需要,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成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精简机构成员,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议事效能。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做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各机构领导成员要勇于承担,大胆协调,敢于拍板,敢于负责;牵头部门要主动服务,树立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优化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控制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除上级机关要求成立外,原则上不再成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成立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经市编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发文。
三、今后,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成员的调整,除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的调整,由主办单位自行发文。
四、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0•【字号】深府办[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清理调整情况的通知(2005年8月10日深府办[2005]88号)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会风的八条规定》(深办〔2005〕3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减少“文山会海”,强化部门主办责任制,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市政府决定对1995年以来成立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幅精减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按精减、效能、统一的原则,对凡不属于决策性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上级单位有明确要求的、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和重大项目等四种情况之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清理后,撤销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共145个,保留80个(具体见附件)。
二、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凡注明任务完成后撤销的,待其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不另行发文。
三、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其相关工作任务按部门主办制的原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办。
四、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今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由主办部门负责进行协调,如有需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个别情况确需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市编办研究提出意见,市编办按程序报编委领导审定后,转市政府办公厅发文。
五、此次清理,已按新的工作分工,对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在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兼任职务,一并作了调整。
其他成员的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呈报该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自行发文调整。
今后,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成员的调整,除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的调整亦照此办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5•【字号】青政办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16号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工作分工,市政府决定,对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XXX市长兼任: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承担。
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食安办承担。
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承担。
青岛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承担。
青岛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规划局承担。
青岛市人民防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人防办承担。
青岛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文物局承担。
青岛市重大国际帆船赛事(节庆)活动组委会主任,组委会日常工作由市帆船运动管理中心承担。
青岛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承担。
青岛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青岛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
青岛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
青岛市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承担。
青岛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青岛市实施定向招商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青岛市高端服务业“十个千万平米工程”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承担。
李铭同志在深圳市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兼任职务
李铭同志在深圳市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兼任职务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03
•【字号】深府办〔2007〕85号
•【施行日期】2007.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李铭同志在深圳市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兼任职务
深府办〔2007〕85号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调整情况,经市政府2007年6月1日(深府办〔2007〕85号)研究同意,原来由吕锐锋同志、梁道行同志兼任的市安全管理委员会等23个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领导职务调整为由李铭同志兼任,具体兼任职务情况如下: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
市社区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任
市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市居民就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主任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市爱卫会副主任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主任
市保健委员会副主任
市绿化委员会主任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
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
市红火蚁防控领导小组组长
市边防委员会主任。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深办[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3〕1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抓好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
(一)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各部门对所辖行业实施业务管理的同时,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部门应另外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作为本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统筹协调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各部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要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工作规划,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收处置,部署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指标和工作目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深办发[1994]69号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深办发[1994]69号1994年12月28日)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市属各公司,市属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为保证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驻深单位与上级机关和下级单位联络的通畅,及时为各级领导处理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做好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置紧急治安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办发(1994)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通知》(国办函(1994)81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深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建立值班室,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值班室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值班制度。
各单位要重视值班工作,充实值班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每天(包括节假日)二十四小时与市委、市政府联络的畅通。
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并对各单位值班室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三、各单位值班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上级党政机关的指示、通知等有关事项,向上级党政机关汇报本辖区、本单位内的政治、经济、群众生活、治安、自然灾害等方面的重大和突发情况;作为各单位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中心;受理下属单位向本单位报告的各方面重大和突发情况,搜集基层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突发性、苗头性的问题,并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4日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临时救助及相关事务管理。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符合医疗等专项救助或其他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暂时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适度救助,一事一救;(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市、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及统筹协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兼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兼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市政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兼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职务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鉴于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变动,现对市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领导职务调整如下:陈宝根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绿化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电网发展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城市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城区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清洁能源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主任西安市规划委员会主任西安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陕西西安进出口加工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加强与东南亚经贸文化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董军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成品油(汽)价格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价格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泾渭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筹建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市深化畅通工程、整顿交通秩序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处理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浐灞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市级行政机关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洒金桥大街拓宽改造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处理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问题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乡村公路建设改造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节水型社会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打击车匪路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清理领导干部拖欠公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秋实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西安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安市创建文化先进县(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组长西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欠款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招生考试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西安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农村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劳动力市场建设与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离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市流行性出血热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无偿献血委员会组长西安市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结核病控制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国家级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主任西安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关爱女孩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接待处置小组组长张道宏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改超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副组长西安市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曲江国际会展商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协调小组组长西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清理整顿卷烟市场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国际港务区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大汉上林苑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发展会展业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报废汽车回收及汽车更新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加快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五个一条街”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早餐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粮食流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杨广信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防空警报试鸣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地方、铁路联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行业规范化应用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北大街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大汉上林苑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保护铁路设施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高架快速干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雕塑委员会主任西安市第五立面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绿化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朱智生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任西安市人武系统承建小流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门牌整编设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省身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安市散装水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电网发展领导小组副组长岳华峰同志兼任以下机构的领导职务:西安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土地储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整顿房屋租赁市场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关中环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西安市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绿色文明示范工程创建活动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推广使用甲醇汽油柴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西安市打击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加强与东南亚经贸文化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郑州至西安客运专线工程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外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整治超限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城市交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城区旧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创休闲居住环境西部最佳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燃煤锅炉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清洁能源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县际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西安市处理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中日合作西安废弃物处理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浐灞河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科技兴贸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西安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指导委员会主任西安市处理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乡村公路建设改造领导小组副组长西安市西汉高速公路户县段征地拆迁及建设环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九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和撤销
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1
【摘要】<正>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和撤销部分议事协
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部分议事协调机构领导成员(8个)【总页数】2页(P15-15,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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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6•【字号】深办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少会议文件评比表彰的通知(深办发〔2009〕6号)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精简文件会议和省直议事协调机构的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9〕11号)精神,力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的要求,切实做好减少会议、文件和评比表彰“三减少”相关工作,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将更多时间和精力用于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会议1.能以发文形式代替会议部署的,不召开会议;能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开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以套会方式召开。
2009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比2008年精简四分之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一律不得召开全市性会议。
2.凡需召开全市性的会议,相关单位需在年初及时将会议计划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经分管市领导和市主要领导审批后列入《全市性会议安排表》,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召开。
3.会议原则上只开至下一级。
专业性会议由市分管领导出席,其他市领导不出席。
各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召开的会议,确需市领导出席的,须经各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后,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直接邀请。
4.除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外,其他全市性会议,每次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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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
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办[2010]7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0
【实施日期】2010.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及领导成员的通知
(深府办〔2010〕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调整。
调整后,共保留议事协调机构44个,暂时保留、待专项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的临时机构12个,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36个。
同时,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及实际工作需要,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领导成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精简机构成员,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议事效能。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形式主义,做到求真
务实、真抓实干,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各机构领导成员要勇于承担,大胆协调,敢于拍板,敢于负责;牵头部门要主动服务,树立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意识,优化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二、严格控制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除上级机关要求成立外,原则上不再成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成立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经市编办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发文。
三、今后,对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成员的调整,除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正、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外,其他成员的调整,由主办单位自行发文。
四、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章。
附件: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调整情况表
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4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