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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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法制史名词解释(整理)

名词解释.西周1.周公制礼:周初,在周公主持下,将以往的传统习惯进行整理,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

n礼的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思想、文化、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

)2.吕侯制刑:●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尚书·吕刑》是对西周中期的刑法改革的记录,分三章:1、叙述制定《吕刑》的起因及经过追述刑罚制度的形成历史。

2、规定以五刑与赎刑制度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提出司法诉讼程序及审判原则。

3、强调德刑关系及对司法官员的办案要求.《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3.圜土之制:用于关押未决犯和执行徒刑的监狱,西周时一般继续称为“圜土”。

“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

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弗使冠饰,以明刑耻之”。

适用对象:违反法律或有罪过、尚不致适用五刑的轻微犯罪。

其类似徒刑,是有期徒刑的开端.4.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轻于圜土)的人犯束缚其手足,坐于朝门左之嘉石,令其思过、悔改,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一段时期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它类似后世之拘役,称为“嘉石之制”。

(处罚办法:《周礼·秋官》记载:“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

其时间,依情节轻重而不同,分13、9、7、5、3日五等。

)5.质剂:是专门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生产资料买卖用长券,叫做“质”;其他财物买卖用短券,叫做“剂”。

周有“大市以质,小市以剂”之记载,“质”适用于牛马、奴隶等大型交易;“剂”适用于珍珠等小型交易。

6.傅别:是一种专门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文书形式,借贷关系形成后,将竹制的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以为诉讼凭证。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五刑:墨刑(黥)、劓刑(刵)、刖刑(剕)、宫刑、死刑(大辟)。

2.昏墨贼:昏:己恶掠美为昏(强盗罪)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贪以败官为墨(贪污罪)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杀人无忌为贼(杀人罪)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最都要处以死刑。

3.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利,以便简历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五听: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气;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5.六礼:是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嫁仪式。

一是“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求婚;二是“问名”:向女方询问姓氏、生辰等情况,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三是“纳吉”:将卜得的吉兆通告女方家长;四是“纳征”:向女方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五是“请期”:与女方商定成婚日期;六是“亲迎”:成亲之日,丈夫亲自前往迎娶妻子。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条件,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是对丈夫休妻的三种限制,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7.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8.法经: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典。

共有六篇,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9.延尉:是指两汉时期中央司法审判长官,主要职责为审理刑狱,包括皇帝交办的案件,以及审理地方移送审判和复核的重大疑难案件。

10.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时,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更要以儒家的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1.察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荐人才为官的制度,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向朝廷推荐贤能之士。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法制史 名词解释

法制史 名词解释

一、夏商、西周篇1夏台(又称“均台”)p252弃灰之法p273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巫风p274炮格为商末纣王所创之酷刑,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中烧死。

这是一种非常残暴的刑罚。

5劓殄商代刑罚名称。

“劓殄”,即灭绝。

如有犯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之罪的,就施以劓殄之刑,就是不仅将其本人处死,而且要将其后代统统处死,即后世的族诛。

6出礼入刑(93)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礼“禁于将然”,而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手段。

二者目的是一致的,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二者关系就是破坏“礼”的,由“刑”来惩治。

正所谓“失礼则入刑”。

7西周“九刑”p38(02,91)墨、劓、刖、宫、大辟(奴隶制五刑),还有赎、流、鞭、扑/罚丝。

8眚(98)非眚;惟终,非终 [记住“非偶”即可]在西周时期,这是周初周公极力主张的刑法原则,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与偶犯。

眚,过失;非眚,故意。

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西周统治者在定罪量刑时能够注意到罪犯的主观状态,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

这一原则在当时的世界刑法史上也是罕见的,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9 罪人不孥这是周文王针对夏商“罪人以族”的原则,提出的主张。

周公继承这一思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具有进步意义。

10 罔厉杀人是西周时期的刑法原则,即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罚无辜、罪刑相应的意义。

11 八辟是西周宗法等级原则“刑不上大夫”的体现。

《周礼》有“以八辟丽邦法”的记载。

八辟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八种人犯罪减轻刑罚的法律,三国曹魏时期改为“八议”入律,并为魏晋以后的封建法典所沿用。

八辟的制度体现了贵族官僚的特权。

12 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竹刑邓析于公元前530年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

而邓析所作的竹刑交流、携带都很方便。

竹刑开始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邓析被郑国的执政所杀,他的竹刑则被确认为国家法律。

2、铸刑书、铸刑鼎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铸刑鼎子产改革的标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3、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56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

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统一度量衡;政治上,奖励军功、实行二十等爵制;废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推行县制;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法经》是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法制史作业一.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天”授予的,这是天命,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三国三典(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铸刑鼎:把制定好的刑书铸于鼎之上。

4.《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5.以刑去刑:用刑罚来遏制刑罚,以达到不用刑罚而成大治。

6.德主刑辅:治国要更多地倾向以德治国,以刑治国为辅,从而才能得到百姓的支持和拥护。

7.无为而治:治理国家就要彻底铲除礼义制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

8.春秋决狱:根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9.登闻鼓:古代帝王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许臣民击鼓上闻。

10.肺石函:古代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

11.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2.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内乱13.开皇律:隋朝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修订的一部十二篇,五百条的法律。

14张杜律:西晋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的律学著作。

15七去三不去: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

17.化外人:教化之外的人,指外国人。

18.律例并行:篇例和基本法典并存,同时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动。

19.质剂: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各方各执一份。

2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名词解释中国古代的法制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和法制思想。

本文将针对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一、律令制度律令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

律令是指君主下达的行事规范和约束性规定。

有古代官署编纂的法律典籍和具体命令构成,主要通过发布制订法令来实施。

而且律令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几经变迁,由封建王朝推行而来,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

不同王朝的律令制度,其内容和形态也有所不同。

二、官府法与乡村法官府法指的是国家中央政权颁布和执行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而乡村法则是指对于一些地方性的纠纷和犯罪行为所制定的地方性法律。

中国古代官府法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是统治者对于全国性问题的解决方案。

而乡村法则则在乡村中实施,是地方社会自己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部性。

三、德治与刑治德治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个人德行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传统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鼓励人们通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德治注重个人道德伦理的培养,通过个人榜样来引领整个社会。

而刑治则注重利用刑罚来实施法律约束和惩罚犯罪行为。

刑法制度是官府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刑罚制度的实施来维护社会秩序。

四、朝廷刑狱朝廷刑狱是中国古代政府管理刑罚和罪犯的机构。

作为朝廷刑狱的核心,御史台是中国古代监察处理官员违法行为的机构,同时也承担着司法监察的任务。

在朝廷刑狱下,有专门负责刑事审判的法官和书记官,他们负责处理犯罪案件,量刑和判决。

另外,朝廷刑狱中也设有狱吏来负责犯人的管理和看管。

五、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也被称为科场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重要制度。

科举制度起源于唐朝,经过宋朝、元朝、明朝、清朝等王朝的发展演变而成熟。

科举制度通过参加考试,通过文、武、乡试和举人、进士等不同层次的考试选拔出合格的人才。

这个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长期存在,对于形成法治社会、培养人才和提高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大全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文公称霸时,于文公四年,作“被庐之法”。

被庐是晋国的地名,当时晋楚争霸,势在必战,晋文公在被庐检阅军队,制定此法,内容符合礼的要求。

它可能没有公布于众。

《仆区法》:春秋时期,楚文王作《仆区法》。

仆,隐也;区,匿也。

是不准隐匿逃亡奴隶,严禁奴隶逃亡的法律。

《仆区法》还规定不准隐匿盗窃来的赃物,否则与盗窃同罪。

可见,《仆区法》犹如近世的窝藏法。

《茆门法》:春秋时期,楚庄王作《茆门法》,茆门,也叫雉门,是楚国的宫门之一。

《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所乘之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证国王安全。

好律师网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商周时期:指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夏、商、周三个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时期。

2. 周宪:周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最早法典。

3. 大秦法:秦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法律统一。

4. 法家: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派,提出法治的观念,主张以法律来治理国家。

5. 司法: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制裁的行为。

6. 罪状:犯罪行为的具体描述,是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

7. 刑罚: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手段或方式,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等。

8. 阵法:民国时期的一部法典,是中国最早的现代法典。

9. 刑法:规定了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刑事追究的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内容。

10. 治安法:规定了国家对治安问题进行维护和维稳的法律制度。

11. 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职权等的最高法律法规。

12. 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3. 人权:指每个人作为人类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言论自由等。

14. 国家救济机构:为了保障公民权益而设立的机构,负责提供法律援助、公益诉讼等服务。

15. 二审:刑事案件经过一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6. 三审: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判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提出的上诉,由三审法院进行再审的程序。

17. 财产权: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享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

18. 行政许可:国家行政机关对具有特定事项的法律手续进行审批和许可的行为。

19. 合同法:调解和保障市场经济中各方利益的法律。

20. 特赦:国家根据特定情况对知法犯法的罪犯实施宽恕,免除刑罚的行为。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尽管法制史种类繁多,但我将重点解释的是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术语。

1.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它确保公民和政府在法律面前平等,并规定政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

2. 权利:权利是指个人或团体根据法律享有的权益。

法制史中,我们经常提到的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

权利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保障公民自由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3. 法律: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来调节社会关系、规范行为的规则。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关键。

法律包括宪法、法典、法规、条例等,涵盖各个领域的规则。

4. 司法:司法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庭审理和裁决争议的过程。

司法体系起着监督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作用。

司法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多个领域。

5. 法官: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人员,负责审理案件和做出裁决。

法官必须独立、中立地根据法律和证据处理案件,确保公正。

法官的权威和专业知识是司法体系的重要保证。

6. 罪行与刑罚:罪行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处罚。

法制史中,罪行和刑罚的定义和制度根据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而有所不同。

刑罚旨在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7. 国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准则。

国际法涵盖国家主权、领土、国际合约等各个方面。

国际法的制定和适用对于维持国际关系的和平与稳定至关重要。

8.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公民权益等。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原则和价值观,为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9. 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学科。

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法律哲学、法律史、法律逻辑、法律制度等。

法学在培养法律人才和推动法律进步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以上仅是法制史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和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中可能有所差异。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代产生的首部不公开的刑书,夏代法律泛称。

九刑:(1)“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五刑+流、赎、鞭、扑“八议”:八中权贵,犯法可在刑罚适用上给予特殊照顾。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七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九章律》:萧何参照秦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合为九章。

通常所说的汉律即九章律。

厂卫:明代特务司法机构。

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

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由宦官操纵,直接听命于皇帝。

大理寺:由秦朝廷尉演化而来,北齐时正式设立,作为审判机关。

明清管复核,改名为大理院。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三年修成,篇幅由12变为18,一半条文改为从轻,删去原律十恶,意在欺世盗名。

《大明律》:明代基本法典,分为《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洪武三十年律》,30门,30卷,便于查找,文字通俗,用词精密,覆盖面超过唐律。

三司会审:明清时期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大理院:清代将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行政兼理司法”结束,民刑厅分立,合议庭审判。

可统一解释法令,全国有效。

“天讨”与“天罚”:夏商时期统治者奉行神权思想,借用天上的神权,维护地上的王权。

目的是为证明其征伐活动的合理性,掩盖残酷的刑事镇压,强化法律威慑力。

以德配天:周人的理论,认为天是公正的,天命可转移,即“天命靡常”,条件是德,即“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中心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提倡德治,适用刑罚时审慎、宽缓,具体要求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强调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死、流、徒、杖、笞。

公室告:对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的控告。

官府受理。

非公室告: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对自己施加私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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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名词解释1 夏刑三千条——《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2 “三风十愆”罪:三种恶劣风气,所滋生的十种罪愆。

指巫风二:恒舞、酣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远耆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

3 “不从誓言”罪:商汤在征伐夏代的战争中规定了军法,把“不从誓言”作为重罪加以惩罚,目的是依靠严厉的军令保障战争的顺利进行。

4 神明裁判:在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支配下,商代的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形成了“天罚”与“神判”的制度。

首先,统治者利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迷信与落后,假托神意进行审判。

其次,假托神鬼之意,实施残暴的处罚和刑杀。

5 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6 西周的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和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7西周的礼——周公制礼:据《札记》等早期文献的记载,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

对于周公整理礼制的活动,历史上称为“周公制礼”。

8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9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10 “三刺之法”: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即对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讯问的特别程序才可决定,并应减轻或者赦免处罚。

11 五刑: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12 圜土之制:根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以圜土聚教罢民。

凡万民有罪过未丽于法者,置之圜土,施职事焉”。

就是说把犯罪较轻不够处五刑的人犯,关在监狱之中。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有了有期徒刑。

这种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称之为“圜土之制”。

13 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14 《周礼》:“听称责以傅别”(借贷合同)“称责”就是借贷债务;“傅别”乃是在一契券的正面,反面都写一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当借贷合同发生纠纷时,负责审理合同纠纷的官吏则根据当事人双方各执半份合同文书上所载明条款予以定夺15 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16 离婚的条件与限制——“七出三不去”离婚“七出”: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多言、盗窃。

限制离婚“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17 嫡长子继承: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18 五辞听讼:所谓“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9 秋冬行刑: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20 《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战国初期李悝制定,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这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21 秦国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是商鞅于公元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战国末年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2 犯罪连坐的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按连坐适用范围区分全家连坐、什伍(即邻里)连坐、军队中士卒连坐,官吏间连坐四种。

连坐是为了加强官吏、家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以有效地镇压人民对统治者的反抗。

23 诬告反坐的原则:对诬告者处以刑罚。

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

24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25 鬼薪、白粲:男犯为祭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祭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26 隶臣、隶妾:降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27 司寇、作如司寇:司寇,即伺寇,意为伺查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28 罚作、复作:男犯为罚作,女犯为复作。

罚作是强制男犯去边境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29 侯: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30 操国事不道:主要是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它倒行逆施的行为。

31 偶语诗书:32 《九章律》萧何修定,9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33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34 文帝的废肉刑改革——用笞刑代替黥、劓、斩左趾刑(汉朝刑制改革)35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36 西晋《泰始律》:曹魏末年,晋王司马昭即命贾充,羊,杜预,斐楷等人以汉、魏律为基础,修定律令。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公元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

史称《晋律》或《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故又称为“张杜律”。

《晋律》共而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字。

(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37 《北齐律》:汉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而成,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

38 八议入律:曹魏制定魏律时,八议成为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八议,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以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所谓“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这八类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9 官当入律: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

40 准五服以制罪:准五服以制罪,是定罪量刑的原则,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即服制愈重,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而以卑犯尊,处刑愈重;服制愈轻,以尊犯卑,处刑愈重,而以卑犯尊,处刑愈轻。

这是“纳礼入律”的具体体现。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袒免。

41 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简称留养,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去世后再执行。

42 《开皇律》:开皇元年至开皇三年修订颁布,主旨在于“权衡轻重,务求平允,废除酷刑,疏而不失”,共十二篇,这就是著名的《开皇律》。

(1)奠定封建法典的篇章体例——该禁卫为卫禁、改户为户婚,将捕断分为捕亡和断狱,删除斗和毁损。

篇名、数目、顺序基本确定。

(2)确立十恶罪名: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确立死、流、徒、杖、笞的五刑制度(4)体现了“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轻刑思想。

43 《唐六典》开元十年(722)唐玄宗李隆基召起居舍人陆坚修《六典》﹐并亲自制定理﹑教﹑礼﹑政﹑刑﹑事六条为编写纲目,共三十卷﹐近三十万字。

44 五刑:唐代的五刑,具体指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

西周是:墨(脸上刺字)、劓(割鼻)、剕(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45 十恶: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具体内容如下:一是谋反,二是谋大逆,三是谋叛,四是恶逆,五是不道,六是大不敬,七是不孝,八是不睦,九是不义,十是内乱。

46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47 唐六赃:受财枉法赃、受财不枉法赃、受所监临赃、强盗赃、窃盗赃、坐赃48 《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在朱元璋的主持下经过四次编修,至洪武三十年完成,历时三十多年,共七篇三十门四百六十条。

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49 《明大诰》: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

包括《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武臣》四篇二百三十六条。

50 明六赃:监守盗赃、常人盗赃、窃盗赃、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

51 廷杖:指在皇帝的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

52 充军:把犯人送到边疆开荒种地,后来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并“定制,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

军有终身,有永远”。

53 会审制度(1)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

(2)圆审:九卿会审,大理寺、都察院、通政使、六部长官会同审理。

(3)朝审:对秋后处决的死刑案件的审核。

(4)会官审录: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等共同审理案件。

(5)大审:宦官会审,太监会同三法司审录囚徒的特殊会审制度。

(6)热审:刑部、都察院等在暑热之时疏理牢狱,审理囚犯的制度。

54 九卿会审:凡遇特别重大的案件,皇帝常命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长官(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高官会同审理,称为九卿会审。

55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

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故名曰:“领事裁判权”。

56 会审公廨的设立:会审公廨是上海历史上在特殊时期、特殊区域成立的一个特殊司法机关,由道台任命中方专职会审官(谳员),与外方陪审官(领事)会同审理租界内与华人有关的诉讼案件。

根据中外双方的约定,如果案件涉及洋人或洋人雇佣的华籍仆人,由外国领事参加会审或观审;纯粹华人案件,由中国谳员独自审断。

会审公廨的性质半殖民地性质的司法审判机构,它的建立意味着国家司法主权的破坏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

1868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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