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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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中共中央宣传部
关于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党委宣传部: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文化产业统计和数据发布日益引发社会关注。统计部门会同宣传文化部门积极推动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统计标准趋于成熟,统计制度逐步健全,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研判水平不断提高,为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为反映文化体制改革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少数地区也存在文化产业概念表述不严谨、统计范围不规范等问题,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以扩大统计口径来提高文化产业增加值占比的现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化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文化企业更加关注提升文化产品与服务质量,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文化产业概念
2004年国家统计局会同中央宣传部等部门研究制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指标体系框架》,开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文化产业发展实际的统计制度,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概念表述和统计规制。随着高新科技发展,近年来出现文化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数字产业等新概念,从不同角度来表述文化产业或文化产业某种业态。从国家文化产业统计角度,各地区要坚持以文化属性定位定向,继续统一使用文化产业概念,不宜简单以新概念代替文化产业概念、自行扩大统计口径。
二、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按照《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文件,执行文化产业定义、范围和编码等国家标准。各地区在做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同时,可结合本地区文化特色和统计工作实际,开拓文化产业统计新领域,鼓励各地区对文化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进行研究,为补充完善分类内容、规范标准执行及时提供信息依据,以更好满足地方党委政府对文化产业统计数据的需求。
三、合理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与文化产业相关的统计调查项目,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文化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履行报批手续。
四、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统计部门要把文化产业统计作为日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及时研究文化产业发展新情况,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制度,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参考。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文化部门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文化产业单位名录核查、比对工作,维护更新文化产业调查单位库,督促文化企业如实、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加强对文化产业相关数据的分析、宣传工作。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统计局
2018年5月2日
附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高级统计师殷国俊解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完善文化统计分类标准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高级统计师殷国俊解读《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提供统计保障,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国家统计局近日颁布了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并发文要求文化主管部门和各地区的统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这一统计分类标准。新分类是在已有分类基础上进行的再次修订,并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实施。为此,国家统计局社科文司高级统计师殷国俊对《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进行解读。
一、分类标准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分类标准是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2004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规范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宣部及国务院有关文化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研究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作为国家统计标准颁布实施。该分类首次明确了我国文化产业的统计范围、层次、内涵和外延,为启动和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奠定了根基。分类的实施摸清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家底,为反映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经济的作用提供了规范和标准。
2012年,为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情况、新变化,国家统计局参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分类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使分类更加切合发展需要。以此分类为基础开展的统计工作为反映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状况,为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
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并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理应把这些新业态及时纳入统计范围。2017年6月30日,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正式颁布。同年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文要求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标准。作为派生产业统计分类标准,客观上需要根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修订。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是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的基础上,依据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修订形成的,并兼顾文化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相衔接。在修订中,原有的定义、分类原则保持不变,新增加了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的活动小类,重点是调整了分类类别结构。
(一)分类定义和范围
新分类继续使用原分类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定义,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根据这一定义,其生产活动范围包括两部分: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二)分类编码情况
新分类新增设了分类编码,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次编码方法,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三层,分别用阿拉伯数字编码表示。第一层为大类,用01-09数字表示,共有9个大类;第二层为中类,用3位数字表示,共有43个中类;第三层为小类,用4位数字表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