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一)
浅谈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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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e r s:tt y wo d sae—o n da st;p bi neetl g t n ytm o sr cin w e ses u l itrs i a o ;sse c n t t c i t i u o
国有资产在社会经济 中占有重要地位 , 对它的监 过分 析 提起 国有资 产公 益诉 讼 的可行 性 、 国有 资产公 管也 一 直是 经济 体制 改革 中的重要 环节 , 受 人们 关 益诉 讼 的发展 、 性 , 出我 国构 建 公 益 诉 讼 的初 步 备 特 提 注 。经济学者和法学家们进行了长期的学术研究 , 设想 。 希 望建立一个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 但我们无法忽 1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的可行性分 析 视 的是 国有 资产 流失 的现象 并 没有 被遏 制 , 国有 资 产 1 1 国有 资产公 益 诉讼 的基础 . 监管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
孑、 玲 j 晓
( 安徽 财经大学 法学 院 , 安徽 蚌埠 23 3 ) 3 0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摘 要 : 经济公益诉讼近年来引起学者的普遍关注, 面对国有资产流失 的现状 , 我国应 该在国有资产监管中引
入公 益诉 讼制度 , 为国有资产提供诉讼保 障。本文通过对提起 国有 资产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国外资产公 借鉴 益诉 讼的发展经验并根据公益诉讼 自身特性 , 提出在我 国构建 国有 资产 公益诉讼 的初步设想 。
.. 治 理 国有 资产 流失 的途 径有 许多 , 益诉 讼是 不 1 1 1 政 治基础 公 .. . 能放 弃 的有 效救 济 方 式 之 一 。公 益 诉 讼 是 与 私 益 诉 1 1 1 1 人 民主权 理 论 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人 民群众 , 既然人民是 讼相对而言的一种诉讼模式 , 主要 目的是保护社会公
公益诉讼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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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浅析【摘要】: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
文章拟从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和对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公益诉讼; 必要性; 构建近年来随着一些直接关系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的出现和引起的广泛社会关注,公益诉讼逐渐成为一个司法热点话题。
遗憾的是,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仍是一片盲区,司法实践显得过于谨慎和保守,使法律对一些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鞭长莫及”,放纵和滋长了一些违背公益的违法行为,司法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私以为,从保护公共利益、维持正当合理的社会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当尽快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唯一明确公益诉讼的是针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授权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则分别要求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原告与被诉事实”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均无权提起诉讼。
可见,我国诉讼法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纵观我国近年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其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
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2.法院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长期努力后得到法院的申诉判决,但是由于此种案件法院往往只针对起诉人的直接损失予以判决,并不能禁止被告停止相同的侵权行为对其他为起诉人利益的损害,其结果只能是赢了官司却失掉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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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同时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自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毕竟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对条款的理解方面还是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并尽快解决。
(一)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诉讼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对新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
一种理解(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依文义来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然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另外一种理解是: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大家对原告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存在争议,尤其是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而且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原告主体的范围显然很有限,会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二)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简单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1]。
现实中除了污染环境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之外,还有哪些权益类型可以归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们无从查知,也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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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法(1)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形式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笔者认为,通过了解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研究我国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源行政公益诉讼来源于公益,在谈行政公益诉讼时,不得不提及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
当时的古罗马法将诉讼划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诉讼模式,其中“私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的当事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市民均可提起。
可见,古罗马的市民如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为维护法律及社会秩序,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且并不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有利害关系,即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
近代西方各国大多引入了这种诉讼制度。
如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适用的是就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两种模式。
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的发展相对较为最为完善。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又被称为“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
浅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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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性
公益诉讼旨在救济社会公 共利益的损害,补偿社会 公共利益的损失。
公益诉讼的类型
环境公益诉讼
指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环 保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的 公益诉讼。
消费者公益诉讼
指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消费者组织提起的 公益诉讼。
劳动公益诉讼
指针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行为,劳动者组织提起的 公益诉讼。
02
浅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 讨
2023-11-09
contents
目录
• 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 • 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 •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讨 •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 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01
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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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明确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程序、法律责任 等方面的规定。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
发挥民间组织和个人的积极作用要源自一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
第三人责任
规定第三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责任,包括提供证据、陈述意见等。
06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和展望
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完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
加强对公益诉讼理论基础、诉讼类型、当事人地位、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
开展实践案例研究和推广
对公益诉讼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推广,为其他地区和部门提供借鉴和参考。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e691f545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f4.png)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保障人民权益和监督政府权力行使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了公益诉讼这一制度。
特别是在行政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特点、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与特点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益。
2. 监督行政行为: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行政。
3. 特定主体提起:通常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
4. 诉因的双重性:既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也可针对其不作为提起诉讼。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自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来,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此外,社会各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关注度逐渐提高,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诉前程序设置不完善:导致诉前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影响了诉前程序的实施效果。
2.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当前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机关或组织才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限制了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渠道。
3. 证据收集困难: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往往面临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果。
4. 司法资源有限:随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日益凸显。
五、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诉前程序设置:明确诉前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查标准,确保诉前程序的有效实施。
(下)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下)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2053e4533687e21af45a948.png)
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下)(三)确定合理可行的审查制度应严格立案审查程序。
对于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切实把好立案关,在正式受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前应增加预审制度。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审理方式应实行合议制。
在诉讼时效上,应借鉴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可规定为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即未经授权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不受上述诉讼时效的限制),以保证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
在审查标准上,法院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的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机关原则上对涉及国有资产的不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包括权限审查、内容审查和程序审查等。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行为违法的,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认为被诉行为合法的,判决予以维持。
法院还应及时把发现的违法行为报送国家权力机关或通知涉诉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从而逐渐形成良性运作机制,维护法治的尊严和统一。
应建立合理的举证制度。
国家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力量是均衡的,在收集证据方面两者难易程度相当,因此,在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中,应平等地分配举证责任,使原告、被告承担的风险大致均衡,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时,由于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证据收集和保存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较高的技术要求,原告方很难收集到必需的证据,这就会使他们处于被动的地位。
完善行政前置制度。
如果违法行为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职责范围,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在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前,应先向其举报、控告,由其先行查处。
只有当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不处理或处理不当时,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方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司法救济。
如果某种违法行为不属于任何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则个人、社会组织或检察机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应查明违法者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判令违法者赔偿。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ac990e41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74.png)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是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和制约,更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内涵、发展历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与特点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主要包括:一是主体多元,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客体特定,主要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三是目的公益性,旨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过程。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行政公益诉讼逐渐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发展过程中,我国不断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国情,逐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受理范围有限,导致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其次,诉讼程序不够完善,如举证责任分配、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公等问题。
五、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扩大受理范围,将更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二是完善诉讼程序,包括举证责任分配、审理程序等方面的改革;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四是提高公众参与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公共利益的良好氛围。
六、结论总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
虽然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运用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问题与对策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11379f6d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a9.png)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问题与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社会的深入发展,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监督,完善社会治理。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研究。
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背景与意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强化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中的问题1. 立案标准不统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公益损害、何为公益影响等标准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导致立案难度大。
2. 证据收集困难:行政公益诉讼涉及证据种类繁多,取证难度大,且往往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作,增加了取证成本。
3. 程序衔接不畅: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的程序衔接不够顺畅,影响了诉讼效率。
4. 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如何赔偿损失等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四、对策研究(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统一的立案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的方式,明确公益损害和公益影响的认定标准,确保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
2. 明确证据规则:规定证据的种类、收集方式及程序,为检察机关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跨部门协作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
2. 跨区域协作:对于涉及跨区域的问题,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推动问题的解决。
(三)优化程序衔接1. 简化诉讼程序:针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2. 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沟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程序衔接中的问题。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3a59da87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b5.png)
|雹^H EBEINONGJI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的产生具有深厚的历史土壤和充分的现实需要。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始终秉承着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先的理念,并且非常重视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但是近年来行政机关的不积极合法履行职责或是直接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被频频侵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发展成为各界关注的内容。
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为将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细化发展提供依据,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意义。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提起主体;受案范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河北经贸大学张文华1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1.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国有资产、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这几个领域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1.2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民服务。
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一个好的政府不可以无所不管,也不可以什么都不管,它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行使职权。
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却因为一味地追求政绩忽略民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在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改正O如果拒不改正,还可以上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助。
所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督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有正面积极作用。
1.3有利于稳定民心,增强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如果有一个制度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由专门机关去督促其改正,而且可以提起上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众心中就会有安全感,知道自己的权益不会随随便便被损害而无救济途径,人民心中对于“官”的恐慌与畏惧就会降低,这就增强了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所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稳定民心,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好制度。
2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2.1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单一《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制在检察机关,是该诉讼唯一提起主体,公民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不可以作为原告叫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其弊端,一方面这样的规定会导致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压力加重,增加检察机关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问题及立法建议-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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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问题及立法建议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的含义,即违法行为没有直接损害个人利益,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所提起的诉讼就是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或者存在侵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由与该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社会团体或者特定的国家机关对于该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司法活动。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1. 行政公益诉讼并不要求提起诉讼的主体和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传统的诉讼法认为: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该违法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而不能是完全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此举是为了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进行无意义的诉讼。
2. 行政公益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做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且该行为危害了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或者存在危害的可能性。
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对于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可以提起诉讼,对于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例如环境保护、水土资源流失等问题行政机关不予作为,对个人、社会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上述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然有权利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
3. 行政公益诉讼必须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普通的诉讼是起诉主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但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并不要求个人利益一定受损。
4. 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效力并不仅仅局限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故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以作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但是并不是所有具有资格的主体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所有这也就要求法院的判决效力必须对于没有直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同样适用,直接参加和未参加的当事人都应承认、遵守并执行该判决结果。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可能性分析(一)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立法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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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分析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该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已取得显著成果,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诉讼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得到广泛应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保护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裁判,为推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和支持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有待完善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模糊之处。
如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程度不同,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五、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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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特定的主体提起的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诉讼。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起诉主体:包括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
2. 受理范围: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行政行为。
3.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4. 法律责任: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分析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成效方面1. 保护了公共利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地保护了环境、资源等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公正。
2. 监督了行政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促进了其依法行政。
3. 提高了法治水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高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问题方面1. 起诉主体范围狭窄:目前,检察机关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主体,而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参与度较低。
2. 受理范围有限:虽然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行政行为均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难以纳入受理范围。
3. 诉讼程序不够完善:部分地区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存在程序不规范、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四、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一)扩大起诉主体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拓宽起诉主体范围。
论我国公益诉讼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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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 与社会
论我 国公益 诉讼的 问题及其完善
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湘潭大学
摘
瀚
湘潭 4 1 1 1 0 5)
法学院 ,湖南
要 :2 0 1 3 年 初 施 行 的 新 民 诉 法 虽 明 确规 定 了公 益 诉 讼 制 度 , 却 引发 了新的 问题 。公 益诉讼 当事人主体 适格及公益诉
一
,
民诉 中检察机关 审判监督 程序的抗诉 权 ,是一种事后监 督 ,检察机关只有在发现 已生效 的的司法裁 判文书确有错误 时 ,才能提出抗诉。其次 ,在一套完备 的环境 民事诉 讼过程 中 ,检察 机关 并无任何实体性权利 。检察机关在诉讼 中既作 为原 告又作为监督者 ,两者身份看似 冲突 ,其 实不然。 由于 检察 机关 并不存在直接诉讼利益 ,所 以其 没必要 通过监督者 的身份来 获取诉讼利益 。其作为原告 和作 为监督 者都 出于保 护公共利 益的 目的 ,无论法 院作 出何种判决 ,都 跟其 本身 民 事权 益无 瓜葛。所以根据公共利益保护 的现 实需 要 ,应赋予 检察 机关 环境民事公益案件 的起诉权 ,建立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 事公益诉讼制度 ,使公共利 益得 到充 分的司法救济。 ( 二 )相关社会 团体作为公益诉讼的备用主体 不难发现 ,某类社会 团体在公共 环境保 护 、消费者权利 的保 护等 方面 ,尤其明显 的优势 ,甚至是远远优 于检 察机关 的。以美 国的环境诉讼举例 ,其 国内六 至七成 的环境公 益案 件 ,是 由非政 府组织发起 ,并最终达到公益诉讼 目的。社 会 团相对 于资金 欠充分且法律和专业技术 知识相对 不足的个人 来说 ,有着更 明显的优越性 。当然换个角度讲 ,我们 也应 加 强对社会 团体 的社会公共责任感 的落 实。 公益诉讼虽早 已成为我 国理论界和 大众舆论 眼中的热点 问题 ,但毕竟其作 为被立法明确规定 的一种 民事诉讼 制度 才 将将成型 。我 国在对其的立法规范上存在一定 的不 足 ,暴 露 了一些使 实践难 以操作的问题 ,这些 问题至少是需要进 一步 细化 ,甚 至亟待 改善的。对于这项诉讼制度能否很好地解 决 实践 中存在 的公益 诉讼问题 ,我们期待立法 和司法界 给与我 们更好 的回答 。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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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1. 制度背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
该制度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
2. 制度特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二是原告范围广泛,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是审理程序严格,确保公正;四是具有强制性,对违法行政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起诉难:由于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不足,以及担心被告报复等原因,导致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敢或不愿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 审理难:由于行政公益诉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法律适用困难、证据收集难等问题。
3. 监督不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时存在不当行为。
四、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2. 完善起诉机制:简化起诉程序,降低起诉门槛,为原告提供便利。
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加强审理保障:完善审理程序,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加强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指导,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4. 强化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在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024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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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相关人员代表国家向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
此项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均有发展,且我国亦进行了大量研究和尝试,努力在构建和改进此项制度,以此确保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公共权益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和看法。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法治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
而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通过司法手段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防止其滥用权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运行1. 制度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构建基于以下几点原则:公开透明、程序合法、维护权益等。
这既保证了该制度的公平性,又有利于该制度的公正性得到有效的实施。
与此同时,还针对相关的人员代表和参与人员做了相应的制度设定和规则限定。
这些都在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和规范。
2. 制度运行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机制是遵循一系列严格规定的法律程序。
例如,公民可以通过法院或检察机构等部门进行公益诉讼的申请,相关机关则按照程序规定对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决等。
而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和防止审判结果的错误,对程序运行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此外,我们也有一个完善和多元化的调解制度以更好地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取得了重要的进步和突破,但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其中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众对此项制度的认知度较低,很多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知道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维权;第二,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不够明确,使得部分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案件无法被受理;第三,部分地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审理存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民法典、公益诉讼法相关知识和疑问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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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公益诉讼法相关知识和疑问提问标题:公益诉讼法和民法典: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体系导言:公益诉讼是指由特定的公益机构或公民依法提起的、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而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维护民事关系为主要目标。
本文将探讨公益诉讼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知识,旨在深入理解这两大法律体系的作用和指导意义。
一、公益诉讼法: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工具公益诉讼法是指我国立法机关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它赋予了特定公益机构和公民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以便追究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行为责任。
公益诉讼法的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治精神。
1. 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公益诉讼可以针对环境污染、公共资源破坏、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进行。
诉讼的对象可以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侵害公众利益的个人或组织。
通过公益诉讼,社会的公共利益将得到更有效、更广泛的保护。
2. 公益诉讼的实施主体公益诉讼可以由特定的公益机构、公民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起。
公益机构以其独立、专业的特点,对公众利益的维护扮演着重要角色。
公民则具有监督、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3. 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方法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方法与一般的诉讼相似,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例如,公益机构可以行使监察权,调查、收集证据,保护举报人的权益等。
公益诉讼的结果,除了罚款、赔偿等经济制裁外,还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行为纠正和环境修复等方式维护公共利益。
二、民法典:构建民事关系的法律框架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总纲,以维护民事权益、规范民事行为为基本原则。
它的制定旨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自由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1. 民事权益的保护民法典确立了个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财产权、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
通过规范和保护民事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民法典不仅规范了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还涉及到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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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一)
论文关键词: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
论文摘要: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国有资产方面有值得借鉴的做法和先进经验。
我国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应从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确定合理可行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提起诉讼的原告范围、建立提起诉讼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含义
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国家的公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受到法律保护。
在当前的情况下,形形色色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不断出现,手段不断翻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致使国家的经济利益蒙受重大损失。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建立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之构建首先要以国有资产流失的认定为前提。
一般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出于主观故意或由于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经营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危险的行为。
认定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如下:(1)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或管理者;(2)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即具有过错;(3)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4)必须有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发生,或是如果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后果。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在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的具体应用和扩展,对其含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基本特点在于,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处理这类违法行为,它本质上是一种司法行为,这同目前我国处理大量经济违法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专属职能有根本区别。
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审判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它是案件的受理者、裁判者和指挥者。
国家行政机关如在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活动中出现,则处于当事人的地位,根据具体情况的差异,既可以作原告,也可以作被告。
第二,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具有特殊性。
被告可以是违反国家法律、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原告也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国家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程序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客体是被诉的违法行为。
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由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或社会经济秩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此类活动的关键,就是人民法院对于被诉的违法行为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对于查证属实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判决。
二、国外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德国为例,存在多种形式的公益诉讼。
团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利益的众多法律主体将提起诉讼的权利“信托”给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由该社团提起符合其章程和设立目的的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德国的团体诉讼是“通过特别的经济立法赋予有关的行业自治组织诉权的方式而形成的”。
另外。
德国宪法中还规定有民众诉讼,它是指公民因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或其他权利受到某种法律的侵害时,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布该法律违宪的一种诉讼制度。
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护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无论是否涉及本人利益,都能提起诉讼。
德国的违宪案件所涉及的大多是针对社会公众普遍利益的诉讼,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
虽然没有专门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做出规定,但是可见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是融合在各种不同的诉讼形式之中的,主要表现为团体诉讼和宪法
诉讼,因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必然损害德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与本文所论及的问题已经非常接近了。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原来并未赋予普通公民国有资产公益诉权,因为原来美国遵循的是“法律权利标准”,即只有当事人能积极证明其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他才有起诉资格,否则,即使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害,当事人的原告资格也不被承认。
但到了现代,随着公共利益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法律权利标准”逐步让位于“利益范围标准”。
这实际上意味着因违法行为遭受间接损害的相对人甚至利益受影响的任何人,均具有原告的资格。
美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公益诉讼,而且对原告起诉的资格作出了诸多限制,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在美国同样可以运用公益诉讼的手段遏止国有资产流失。
而且从英美法系国家特定的法律背景和文化特征来考察,案例是这些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也是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所以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它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某项制度的存在与否,而更强调法律保护客观的公共利益的及时性和适用性。
只要利益受到损害,司法便予以救济,司法力量就及时介入,而不受传统法学理论的束缚。
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面临日益严峻的形势,更具有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的紧迫性和必然性。
笔者认为,在借鉴和吸收各国成功先例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我国应建立符合自身国情的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以尽快扭转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局面。
三、创建我国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
(一)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在宪法中增设国有资产保护权。
目前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一些保护一定范围国有资产的职责,还没有确认国有资产保护权理论,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宪法条文中予以明确。
其次,要在有关单行法律中将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具体化,可考虑制定一部《国有资产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对国有资产的含义、范围、法律保护途径等作出专门详细的规定。
要修改和完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使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再次,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消除现行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中相互矛盾和真空现象,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创造合理的法律保障。
应当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确定较宽松的受案范围。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应主要归结为两大类型,即行政主管机关和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
行政主管机关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争议主要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做出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法定职责,变相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尚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畴,但这一规定正受到学术界的批判,因为许多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和执行,都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为依据的。
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是符合法治发展目标和我国实际情况的。
社会其他主体损害国有资产利益中的其他主体包括除原告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我们不能片面地认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都是行政主管机关引起的,被告的范围也应扩大化,包括一切对社会经济整体、全面、长远利益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的组织或个人。
侵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并不都是政府所为,还有其他组织和个人损害国有资产利益。
针对这些行为,普通公民同样可以提起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二)强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监督
我国现行的权力监督体系的一大通病就是权力监控缺乏应有的强制力,这是我国目前权力监控体系乏力的重要原因。
司法监督是我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督形式。
现实中,人们对一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提起的诉讼往往因为他们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因而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无人起诉或法院不予受理的现象屡屡发生。
在
这种情况下,司法监督难以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同时人民检察院缺乏对此类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司法部门未能对此发挥应有作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通过修订法律,赋予检察院对这类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诉的权力,是加强司法部门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