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请求权分析法 (1)
【法学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
题目:以请求权基础方法分析该案案例:高碧珍是贵州省江口县双江镇城郊村的一名农村妇女,她因做小生意曾一度在省城贵阳市居住生活。
其长子杨政锡于1993年与向素英结婚,婚后在江口县城居住生活,并于1994年生育一女名杨丽文。
从1995年3月,高碧珍征得杨丽文父母杨政锡、向素英的同意,带孙女杨丽文前往省城贵阳跟随其居住生活,直至2000年4月止。
其间,高碧珍多次带杨丽文返回江口县住于杨政锡、向素英家,而杨政锡、向素英也多次前往贵阳市高碧珍住处探望杨丽文。
1999年11月,杨政锡与向素英离婚。
2000年4月,杨丽文被送回江口县跟随其已离异的父母分别生活。
2001年10月,高碧珍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政锡、向素英承担从1995年3月至2000年4月止共5年时间,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每月按250元计算,共计为15000元。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高碧珍是杨丽文的祖母,其在杨丽文之父母尚健在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杨丽文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杨丽文的法定抚养人是其父母杨政锡、向素英,因而高碧珍带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由应小孩的法定抚养人杨政锡、向素英承担。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杨政锡、向素英各自给付高碧珍抚养杨丽文的生活费7500元合计15000元。
二审裁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高碧珍对其孙女杨丽文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关系,但是其对杨丽文的抚养照料,是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血缘、亲情关系所实施的相互帮助行为,这种行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对高碧珍来说是自愿的,且是默认的无偿行为,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现高碧珍因杨丽文之父母离异而起诉,要求杨丽文之父母承担高碧珍抚养杨丽文所支付的生活费,高碧珍此行为是对其当初自愿、无偿行为的反悔,该反悔并无溯及力,不能因为杨丽文之父母的离异而改变当初高碧珍自愿、无偿照料杨丽文的初衷,因而高碧珍的实体请求既无双方约定的依据,也无法律规定的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高碧珍的诉讼请求。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1)解析
德国大学以请求权为基准的解案分析方法漫谈(1)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 2二、对案例鉴定的规则 41、注意案例最后提出的问题 42、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53、注意抗辩权与请求权的竟合74、书面的结构与推理 7三、案例解析推理举例 9一、阅读与分析案例的一般方法通常,在解析案例时我们一般使用相关的法典、法典评论集及学说与判例。
此外,任何法律案例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解析完毕,同时应该用三分之二的时间解析案件的难点,也就是说对难点用学说与判例作深入的解析。
经调查定下的案情,应该对案例鉴定解析者有一定的拘束力,教学案例视为已定论的案情,但必须注意这儿指的是教学案例,而不是在法院的争诉之中的案例。
对在法院的争诉中案情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因为各方律师均会提出一些不同的案情细节,其中均有不同的法律含义。
在教学案例中学生不能随便增加案例没有提供的细节,教学案例中没提供的细节就推定为没有此细节,而案情中提供的细节必带有一定的法律含义。
比如,?五岁的孩子将皮球投向邻居的玻璃窗,玻璃窗碎了?。
这儿玻璃窗碎了,不能再去探究,五岁的孩子掷出的皮球能否真的打碎玻璃,因为教学案例的细节是设计而成的,必须定格,否则案例的解析就会处在不稳定之中。
尤其是不能用法律的构成要件去引导及补充案例提供的细节,比如案例中提到作案者喝醉了,因而有人就凭这一点推定作案者无责任能力,并依次将解析答案引向错误的方向,但事实上,一个酒醉的细节的本身并不能成为无责任能力的必然结果,这里有作案时并没醉的情况,或者明知酒后驾车会撞死时还是放纵自己喝酒的情况。
当一个案例放在你面前时,你必须认真,细致地阅读与理解它。
那些在阅读案例时省略时间的人往往会在解析时出错。
因而,应先用简单的草图构划出案例的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与细节,以便有自由的头脑去思考案例中出现的难点,而不必在遇到问题时再从头阅读案例(此时因时间限制往往会草草地一目十行地阅读),既浪费时间,又可能忽视案例中提供的细节。
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纸
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
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
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
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
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
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答:答:(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
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但是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请求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法律保护的手段和途径。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一定的购房款,并在一定时间
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是在约定的时间内,甲一直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乙多次向甲催告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甲仍置之不理。
乙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乙作为原告,依法行使了请求权。
首先,乙依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可以合法地向甲请求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其次,乙在向甲催告履行合同义务后,甲仍未履行,这进一步加强了乙行使请求权的合法性。
最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支付购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乙行使请求权的法律途径,也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请求权的基础是合法权利的存在和合法权利
的侵害。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要注意合理的诉讼请求和证据证明,以便更好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请求权作为当事人行使法律权利的基础,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并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权利保护。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请求权的基础和行使方式。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案例分析方法一、提问:原告东光公司是否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二、假定结论:假设原告有权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要求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和李传营偿还到期债务。
那么应当符合下列前提条件:1.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应当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该合同是一个有效合同。
2.原告拥有请求权。
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故原告拥有买受人偿还价款的请求权。
3.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本案中,双方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根据《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此时还款日期已到,故被告应当支付价款。
4.被告适格问题。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所以在合同中,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是水泵厂而非当时的投资人李传营,因此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李传营则不适格。
三、结论1.因为李传营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所以假设不成立,原告东光公司无权依据《合同法》请求徐州水泵厂和李传营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
2.但是因为水泵厂作为被告适格,所以依据《合同法》,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即王某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王某利益受损,王某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买卖合同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一、双方的基本信息买方:姓名/名称:王小明身份证号码/注册号码: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卖方:姓名/名称:ABC有限公司注册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买方:身份:个人权利: 有权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义务: 支付货款并接收卖方交付的商品履行方式:在卖方交付商品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期限:10天内违约责任:未按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卖方:身份:公司权利: 有权要求买方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义务: 交付合同约定的商品,保证商品品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履行方式: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期限:10天内违约责任:未按时交付货物或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双方应当确保本合同中所列明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并可执行的。
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卖方则有权要求买方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交付商品。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在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内容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决争议的地点均为中国,同时同意在争议解决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模板1. 概述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重点讨论和解释请求权的基础概念和应用。
请求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它允许个人向法庭寻求救济或要求满足合法的要求。
通过深入分析一个具体案例,我们将探讨请求权的起源、宪法保护、案例演变以及权利的限制和适用条件。
本文旨在给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案例分析报告模板,以帮助理解请求权的应用。
2. 案例背景在这个章节,我们将简要介绍分析的案例背景。
确保提供足够的背景信息,以便读者能够理解案件的关键要点。
案例名称:Smith v. Johnson案例描述:Smith 女士因在 Johnson 先生的不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受伤,随后提起了诉讼。
本案例将探讨她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
3. 请求权的基础在合适的段落中解释请求权的基础概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定义:请求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它授予个人向法庭寻求救济的能力。
•起源:请求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公平法和普通法。
现代法律体系中的许多请求权概念也来自于英国普通法制度。
•宪法保护: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请求权被宪法保护。
宪法规定了对请求权的保护,并确保公正的司法程序。
•案例演变:随着社会的变化,请求权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也在不断演变。
判例法是解释和发展请求权的重要来源。
4. 案例分析在这个章节,我们将对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你可以在这里按照以下结构安排内容:4.1 管辖权首先解释本案例中法庭的管辖权。
针对 Smith v. Johnson 案件,需要确定哪个法庭有权审理此案。
解释规则和准则,并讨论如何决定管辖权。
4.2 请求权的适用条件在本章节中,讨论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对于 Smith v. Johnson 案件,我们需要确定 Smith 女士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请求权的条件,如有的话,是什么条件。
4.3 请求权的限制讨论请求权的限制。
请求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一些限制。
在这里,我们将讨论请求权的限制以及限制的理由。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报告在法律领域中,请求权基础的分析对于解决纠纷和判定法律责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请求权基础进行深入分析,以展示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重要性。
一、案例背景_____与_____因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簿公堂。
案情大致如下:_____(卖方)与_____(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_____元的价格将位于_____的房屋出售给买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按时取得房屋所有权。
买方认为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一)合同请求权在本案中,买方首先可以依据合同请求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有义务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买方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侵权请求权买方也可以考虑侵权请求权。
卖方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对房屋的所有权,可能侵犯了买方的财产权益。
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分析卖方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卖方因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获得了不当利益,买方还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卖方返还。
三、法律分析(一)合同请求权的分析1、违约责任的认定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违约。
2、损失的计算买方因卖方的违约行为可能遭受了多种损失,如房屋价格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因无法入住而产生的租房费用等。
这些损失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计算。
3、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判断卖方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
以请求权为基础的民事案例分析摘要民事法律关系系统庞杂,内容丰富,在实际的案件分析当中,一套行之有效并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不仅可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对于一般性的案件可以普遍使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而对于特殊性的给付之诉则应优先适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案件的分析应按照既定的程序步骤,规范分析思路和分析路径,作出符合逻辑的判断过程和正义的裁判结果。
关键词民法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是法学的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对现实当中存在的争议运用规范的法学方法进行分析,是法学教学中常常用到的方法,在审判实务中,我国对于案例的分析也并没有统一的固定的模式,所以一些在法官在审判时就不严格遵循法律分析的方法,推理的过程不完整。
一、案例分析方法简介民法学中案例的分析方法是案件分析的标准化的方法,是一个规范的流程,就是让每一个案件的裁判者都按照这样的思维方式、流程、步骤进行对案件的了解,法律的查找和适用,统一化、规范化。
要成为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分析方法,首先,必须是能整体上涵盖现实当中具体情况的方法,突出共性问题而不讲求个性;其次,这个完整的过程不仅包括对案例的分析事实的认定,还包括法的解释和使用,使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相吻合。
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包括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是基础性的分析方法。
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相对于一般性的使用范围来说具有特殊性,它适用的案件范围必须是具有请求权存在基础的,单纯的确认法律关系的诉讼和不需相对人做出相应法律行为的形成诉讼是不能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
(一)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是萨维尼提出的,他将其当作是建立民法上层建筑的基础,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对于民法的内在实质性的体系的理解具有重要作用。
这种以法律关系为线索的分析方法是案例分析的基础方法,适用范围广泛。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的具体应用中,要想查明案情,就要进行法律关系的分析,首先,要进行案件事实的整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判断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
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的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一种分析法律诉讼中诉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
本文将以某个案例作为例子,演示如何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该案件的合法性。
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规定乙方承租甲方的办公室,租金为每月5000元。
租赁期为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合同中还规定,乙方须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租。
在2019年4月,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要求其补齐欠款。
乙方不仅拒不支付,还拒绝续租,希望提前解除合同,但未提供有效理由。
从请求权角度进行分析,本案涉及以下请求:1.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2.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3.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上各个请求,需要进行请求权基础分析,以确定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对于第一条请求,甲方请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这是合法的。
该请求基于租赁合同中的规定,乙方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兑现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该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行使的基础。
对于第二条请求,乙方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押金,这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想要解除合同,需要提供有效的解除理由。
本案中,乙方未提供解除合同的有效理由,因此该请求不具有合法性。
此外,退还相应押金要求也不具有合法性,因为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其应该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指望甲方退还押金。
对于第三条请求,乙方请求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已经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并且没有提供有效的理由来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按照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率进行赔偿,或者要求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总体来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可以帮助我们分析法律案件中各方的请求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本案中,甲方的请求是合法的,并且有基础可行性;乙方的请求在某些方面不具有合法性和可行性。
请求权基础分析之玻璃娃娃坠亡案
下午1时40分许,大雨如注。
丙高中的体育老师决定,将甲所在班级的体育课改到学校地下室。
甲同学罹患先天成骨不全症(20周岁),靠轮椅行动。
因学校指定照顾甲的同学请假,乙同学(16周岁)好意主动要求协助甲下楼梯(楼梯未安装无障碍设施),甲表示同意。
乙抱负甲下楼时,因地板湿滑而跌倒,两人一起摔下楼梯,致甲颅骨破裂、四肢多处骨折。
受伤之初甲意志清醒,多次请求不要对乙进行责罚。
晚8时20分,甲因颅内大量出血不治身亡。
经查,抢救费用由甲父母支付,乙无自己的财产。
请问:甲父母可否请求乙与乙父母承担侵权责任?一、请求权预选基于被侵权人甲死亡的事实,甲父母可能存在的侵权请求权来源于:一是继承自甲的请求权,二是甲父母自身的请求权。
甲可能成立的侵权请求权内容指向因治疗而产生的财产损失和生前的精神损害赔偿,又甲的抢救费用由其父母支付,其本人未遭受财产损害;除例外情形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
[1]故排除甲父母自甲处继承的请求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故甲父母对乙及乙父母可能成立侵权请求权。
本案中,乙同学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关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致害的侵权责任,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中,故应以此条作为请求权基础加以分析。
二、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解读《侵权责任法》第32条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一)通行解释对于第32条的理解,根据通行解释,在被监护人侵权行为中,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行为主体是被监护人,责任主体是监护人。
但在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上,学者产生争议。
观点一认为,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被监护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监护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个案中的演示与运用作者:钟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0期摘要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是运用逆向思维对民法案例进行分析,实现当事人诉求、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独特方法。
它与传统的历史分析法不同,它在处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不以时间顺序来衡量,主要是以请求权为作为基础,或以请求权基础规范作为出发点。
这样的分析法是以探求当事人请求权能不能成立(即能不能具备请求权的基础规范)、请求权基础规范中的条件能不能成立(即是不是存在法律事实)作为出发点,是运用反向思维方式解答案例。
本文主要探讨了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民事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并就个案的解答进行了操作和演示。
关键词请求权分析法个案演示逆向思维作者简介:钟莉,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290-02一、个案案情简介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5月30日签订一份“正规的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为旅游公司提供10辆空调大巴作为运输之用,3万元作为大巴的每辆租金;汽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保证安全行驶车辆,负责运送旅游公司的一个旅游团甲。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2万元定金,余款于汽运公司依约到达目的地后付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须6月13日上午到达约定地点接站,当晚必须及时到达约定的地点,6月13日作为租车约定的时间;作为汽运公司要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配合旅游公司的时间安排,不以任何条件作为迟到的理由,如有违反以上协议,需双倍返还已付的定金。
协议正式签约之后,旅游公司仅在5月31日当天交付1万元作为定金以及交付8万元的租车费用,相应的尾款没有付。
在约定的时间内汽运公司在行驶过程中,其中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团不能按约定到达目的地;另一辆因大巴司机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出现紧急刹车,事故导致9名旅客以及导游赵某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这次旅游行程结束之后,6月18日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剩余费用,作为旅游公司一方仅仅交给汽运公司尾款7万元和一份医疗费单据,由于汽运公司拒绝支付相应的赔款。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分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请求权基础分析法(Anspruchs method),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d)。
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裁判结论。
其考察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展开,因此首先探讨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再探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分析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一)请求权(arspruch)概述所谓请求权(arspruch),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的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权、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
请求权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学说汇纂学派代表人物温德夏特(Windscheid)于1856年发表的《从现代法的立场看罗马私法上的诉权》一书中提出。
他认为,请求权就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此种观点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并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运用。
请求权的特点是: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
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
请求权作为相对权,产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特定给付内容的关系。
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只有理解了请求权,才能理解给付之诉的基础。
3.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请求权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
正是因为请求权可以采取独立的形态,因此权利人可以转让、抵销、准许延迟或免除请求权的具体内容。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案例分析
在法律体系中,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凭借法律规定的权利主张其合法权益的一种
权利。
请求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请求权的基础。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甲并支付全部
购房款项。
然而,在约定交付房屋的日期到来之时,乙却以各种理由推迟交付房屋,并且拒绝支付购房款项。
甲在多次催促无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首先,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
关规定,甲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乙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并支付购房款项,而乙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因此甲有权依法主张其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其次,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之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并且拒绝支付购房款项,已构成违约行为,甲有权主张乙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最后,甲主张的请求权基础是法院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
事人对民事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这是甲行使请求权的法定途径。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请求权的基础。
在实际
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请求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同时,也需要在行使请求权的过程中,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
【法学案例分析】请求权基础分析2013年9月1日,甲到乙公司(家居商场,购物模式类似宜家家居)为自己的家庭采购家具。
甲选中了一款书桌,于是自己从货架上取下一个书桌(包装于纸盒内的组件),在收银台支付了1000元价款后带出购物区。
甲突然又想买一个沙发,于是重新入场挑选。
根据样品展示,他看中了一款价格为15000元的沙发。
甲希望由乙公司送货上门。
工作人员告知,无须其自行提货,可以根据售货员开具的单据直接在收银台支付价款,然后办理送货手续,乙公司将在送货日之前代为从库房中提取货品并在约定日期送到指定地址。
于是,甲在收银台支付了15000元价款后,来到乙公司办理送货手续的服务台,要求将书桌与沙发一同在9月3日送货。
服务台收下了书桌。
根据乙公司送货服务单,办理送货服务的货品可以免费存储三天,第四天起每日收取20元/天/件的仓储费用。
经乙公司工作人员提示,甲同意并签字。
甲支付了送货费用(沙发300元、书桌70元,共370元)。
9月3日早晨,乙公司工作人员从仓库中提取了一个沙发(甲所购的款式),与甲所购书桌一起装上货车。
两件物品的包装纸盒上均有单据标明其为甲所购物品。
该货车为乙公司所有,司机和装卸人员均为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午十时许,在货车行驶途中天降大雨。
突然,一个闪电击中了一株护道树,大树断折。
货车躲避不及而被压中。
书桌和沙发均严重损坏,其残值分别为300元和3000元。
乙公司将受损物品运回。
上述事件发生后,乙公司当日(9月3日)通知了甲。
甲要求乙公司另行送交完好的沙发和书桌,乙公司不同意,仅同意交付受损的两件物品,并表示随时可以送交。
甲表示不会接受。
双方交涉无果。
请假定:货物装载、送货汽车司机的驾驶行为、护道树管理单位均无过错。
也无须考虑是否应当投保的问题。
另:关于物权法问题,甲在将书桌带离收银台时已经取得其所有权;关于沙发,由于尚未交付,甲尚未取得其所有权。
因为尚未学习物权法,此问题在答题时无须分析。
民事案例实例分析(1)
7、继承案例
赵某与李某夫妇生有三个女儿:长女赵 英、二女赵红,三女赵立,均已结婚。 2002年年初,赵某与李某搬来与二女 儿赵红一起居住,二老的退休金由赵红 领取,日常生活费、医疗费也由赵红一 人承担。2003年6月,赵某所在单位集 资建房,赵某以6万元购得房屋一套, 其中赵红出资5000元。房屋购得后, 赵某与李某夫妇并未搬进去住,而是将 该房出租,租金由赵红收取贴补家用。 2008年3月、5月赵某、李某夫妇先后 因病去世。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 果,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 不予支持。(第8条)
本案涉及的法律规范
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 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的,原则上 应予支持。(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意见 第84条)
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 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 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害。(高院意见第86条)
本案涉及问题
1、李某是否应对王某死亡承担民事责 任?
2、李某受到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3、刘某受到的损害应有谁承担?
分析要点
1、李某侵权责任的构成(民法通则106 条)
2、雇主责任(执行意见第58条、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第11条)。
3、李某的过错状态(重大过失、具体 轻过失、抽象轻过失)
4、王某的过错状态(重大过失、轻过 失)
分析过程
损害
↓
王某 刘某 李某
→ 李某的行为 →王某的行为
↓
违法性
↓
违法性
重大过失
具体轻过失
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
王某死而复生案
6、2009年1月7日,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 李某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将家中一瓶农药喝 下,不省人事。家人连忙将其送到医院抢救, 急救大夫在经过一番检查后,得出结论:王 某已经死亡,停止抢救。王某的家人悲痛万 分,将王某运回家后,便通知亲友,料理王 某后事。当晚,李某在王某床前“守灵”, 半梦半醒中突然听到王某一声咳嗽,发现王 某苏醒过来了。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分析案例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Rights-based Approach)是一种用于分析和评估人权问题的方法。
该方法着重强调个体的请求权和需求权,将人权视为个体的权利与需求之间的平衡,以满足个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
下面将以针对教育权利的案例实例演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案例背景:在国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教育资源相对匮乏,许多年轻人无法接受到高质量的教育。
一些家庭无法承担教育费用,导致他们的子女无法上学。
此外,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更为有限,导致少数民族儿童面临更大的教育困境。
基于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步骤来分析和解决该案例。
步骤一:明确个体的基本权利与需求通过与案例中的个体、家庭和社区成员的对话和参与,我们可以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和诉求。
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基本权利与需求:1.教育权利:所有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平等的机会和可及性。
2.经济权利:家庭应当具备经济能力,以支付子女接受教育所需的费用。
3.文化权利:教育应当尊重和维护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与特点。
4.平等权利:教育机会应当平等分配,不论个体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族群。
步骤二:评估和确立责任人在此步骤中,我们需要明确政府、社会和个体在满足教育权利与需求方面的责任分工。
1.政府责任:政府是满足教育权利的最主要的责任方,包括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的教育资源、制定合适的教育政策与法规,保障教师的培训和待遇等。
2.社会责任:社会应当通过建设合适的教育环境和设施,提供教育援助、奖学金和志愿者支持等,协助政府提供教育服务。
3.个体责任:个体和家庭应当有责任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和意愿,确保自己能够充分利用提供的教育机会。
步骤三:采取相应措施与解决方案在确定责任人和责任后,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教育问题:1.政府层面: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提高教育预算以增加教育资源。
制定法律和政策,确保教育机会平等,并为经济困难家庭提供教育援助和补贴。
合同纠纷案例请求权分析
合同纠纷案例请求权分析一、合同背景。
咱们今天就来唠唠这个合同纠纷案例中的请求权。
你知道吗,在很多时候,合同就像是两个人之间的一个约定小世界,这里面充满了各种期待和规则。
但是呢,有时候这个小世界也会闹别扭,就像两个小伙伴吵架了一样,这时候请求权就像是一个裁判,来看看谁在这个小世界里更有理。
二、合同主体。
那这个合同里涉及到的主体啊,就好比是故事里的主角。
可能是甲方和乙方,也可以是其他称呼,反正就是在这个合同关系里的那些人或者公司啥的。
比如说,可能是一个小商贩和一个大采购商签了个供货合同,小商贩就是供货方,大采购商就是收货方。
他们两个在合同里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呢。
三、请求权的来源。
1. 基于合同约定。
2. 法定的请求权。
除了合同里自己定的那些规则,还有法律规定的一些权利呢。
比如说,不管合同里有没有写,如果小商贩卖给大采购商的货有质量问题,影响到了大采购商的正常使用或者销售,大采购商就有法定的权利要求小商贩换货或者赔偿。
这就像是法律这个大家长在背后默默守护着大家,不让任何人在合同里受欺负。
四、请求权的行使。
1. 通知对方。
当一方觉得自己有请求权的时候,得先告诉对方呀。
不能闷声不响地就要求这要求那的。
比如说大采购商发现小商贩的货有问题了,得先给小商贩发个通知,说:“亲,你这货有点问题哦,你得给我解决一下呢。
”这个通知就像是一个提醒,给对方一个机会来处理这个事情。
2. 给予合理时间。
然后呢,在通知对方之后,还得给对方一点时间来处理。
不能今天通知了,明天就说人家没做好。
毕竟人家可能也需要点时间来调查情况、想办法解决呀。
就像小商贩收到通知后,可能要去检查一下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生产的时候就有毛病,还是运输过程中弄坏了。
所以呢,大采购商得给小商贩一个合理的时间,比如说一个星期或者两个星期,这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五、纠纷解决。
1. 协商。
要是小商贩和大采购商都是比较讲道理的,那他们可以坐下来好好协商。
就像两个好朋友面对面谈心一样,互相说说自己的想法和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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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析解 本案诉讼主体并不复杂,原告汽运公司, 被告旅游公司。但案情本身牵涉多个主体: 旅游公司、汽运公司、三门峡旅游团、旅 客导游。为了更好地分析请求权基础方法 的应用,本文对他们之间的请求权关系分 别进行了分析。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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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性质的请 求权?他的请求权基础何在?该诉讼请求 能否得到支持? • 2、旅游公司可以主张何种权利?他的抗 辩应否得到支持? • 3、游客能向谁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 础是什么? • 4、导游受伤该向谁主张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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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运公司基于双方订立的合同请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为合同关系上的主 给付请求权。但是该请求权具体是客运合同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合同法》 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 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 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合同文书虽然称为“租车协议书”,但是从对合 同条款中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来看,汽运公司负有运输旅游公司的旅 游团的义务,且要求保证车辆行驶安全,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等, 这些都很明显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一方的主要义务。而旅游公司一方交付的 费用虽然称为“租金”,但其本质是客运合同中的客票性质,是对汽运公司 运输行为所支付的对价。所以从合同权利义务方面分析,我们认为本案中旅 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旅客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旅客既是运送对象也是合同主体。但本案 中订约当事人却是旅游公司和汽运公司,由旅游公司直接向汽运公司支付运 输费用,承运人运送行为的对象是旅客,旅客是利益的实际承受者。我们认 为可以将此种合同认定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旅客在该合同关系中处于利益 第三人地位。突破了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而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包 价旅游合同关系。在后面分析旅客与旅游公司的关系时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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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权基础分析 既然汽运公司和旅游公司之间是客运合 同关系,那么应当主要在《合同法》运输 合同相关章节寻求能够支撑汽运公司要求 旅游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运输费用这一主张 的具体法律规范,并综合考察汽运公司是 否具备行使履行请求权的充分且正当的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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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请求权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合同成立并有效存在,所主张的请 求权没有因清偿、抵销等消灭、不存在履行请求权的抗辩。 • (1)客运合同是否成立且有效 •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 义务。”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 票款或者运输费用。”首先,当事人提出给付请求权必须有已经成立 且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①存在双方缔约 人,②双方意思表示一致,③存在合同要约和承诺阶段。本案的客运 合同经双方合意而订立,很明显已经满足上述要件。《合同法》第二 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据此在客运合同中,优先 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本案合同于4月28日签订,合同约定 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 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从这个合同条款中可以看出,在余款未交清 之前,客运合同已经成立了,否则就无所谓“取消租车协议”之说, 更不存在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所以,本案的客运合同 已经成立。同时已经成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无效条件则生效。所 以从合同成立生效这方面来说,汽运公司可以要求旅游公司继续履行 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 (2)旅游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 三个步骤: • 1、确定请求权。 • 第一,理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断请求权的性质,是给付之诉、形成 之诉还是确认之诉,请求权的主体和内容是什么,即谁向谁提出什么 请求?这是分析问题的前提。 • 第二,对请求权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通盘进行检索。当事人主张的请 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合同上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 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请 求权基础原则上按照下列次序检查:合同上的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 似合同上的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 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 • 最后。对请求权进行初步锁定。“对请求权进行逻辑顺序的考察,可 以逐步排除一些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或对于当事人行使权利不利不够 经济的请求权。”在排除了一定的请求权之后原告要初步确定一种或 几种对其较为有利的请求权。只有在对请求权进行锁定之后才能对其 进行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 • 2、探寻请求权基础,即找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分析案例的核心任 务是找法,思维往返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探求到能支持一方 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范。
•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 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 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 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是 对承运人违反安全运输义务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本案中旅游公司可以请求汽运公司向导游和旅客 赔偿医疗费。 • 同时,汽运公司的违约导致旅游公司对游客 (三门峡旅游团)违约,所以前文已经分析旅游 公司拒绝交费剩余款项是应当支持的。 •
请求权分析法
一、解题理论前提的概述
•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的基本模式是: • “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 种权利。”可以归结为三个要素、三个步 骤。
• 三个要素包括: • 一是请求权的主体。谁向谁提出请求,也 即具体案件中的原被告分别是谁? • 二是主张,即请求的权利类型和内容。 • 三是法律规范,即请求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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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旅游合同履行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旅游 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结合本案,我们将该客运合同认定 为利他合同,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 旅客作为消费者的利益。二是根据前述国家旅游局发布的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范本》第12条第7项的规定来看,游 客有权直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ICTC第 15条第四项规定:“旅行者就其所受到的损失之全部或补 偿性赔偿对责任第三人拥有直接诉权”。三是,就本案来 讲,客运合同的订约主体确实是汽运公司和旅游公司。 • 基于上述对本案客运合同性质的认定,结合现行法,我 们认为旅客的请求权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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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首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 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 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同意了在旅游 公司未交清租车费的情况下开始履行合同。因此实际上双方针对旅游公司剩余 租车费的交付期限进行了一个合同变更,变更为5月5日履行。所以在判断旅 游公司对剩余租车费的交付是否已经构成迟延上,应当以变更后的5月5日为 准。而汽运公司的运输行为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 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其次,汽运 公司有违约行为。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汽运公司的6 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明显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履 行期限。运输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是由于承运人一方没有进行适当的运输前的准 备导致,并能由承运人采取适当措施而避免,所以这一行为本身也是因为具有 过错的违约行为。再者,汽运公司的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 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这违 反了第290条规定的安全运输义务。综上,既然双方之间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先 后顺序并且先履行义务的汽运公司具有违约行为,所以旅游公司作为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旅游公司既然能够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那么汽运公司要求旅游公司继续 履行交付运输费用的主张则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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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 8万元租车费。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 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款项 于5月5日付清。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 中,因六号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 定的时间到达海口;另外十号车在高速公路上行 驶中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和另外七 名旅客不同程度受伤。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 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 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 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 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 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 成B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的团费23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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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请求权的行使还必须以对方不存在对抗履行请求权 的抗辩事由为必要。 • 本案中旅游公司以汽运公司违约为由对汽运公司的诉讼请 求进行抗辩。这种抗辩能否成立关键是看旅游公司在本案 中能否行使履行抗辩权,行使何种履行抗辩权? •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 抗辩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而对方当 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 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如果承 运人违反该条义务则构成违约,那么旅游公司的先履行抗 辩成立。
(三)旅客的请求权
• 本案中汽运公司延误时间使旅客没有按时到达景点、七名旅客因司 机的过错行为受伤,那么这些旅客的权利如何救济?他们应当向谁主 张何种权利?旅客和汽运公司之间、旅客和旅游公司之间分别是什么 关系? • 本案中旅游公司和旅客间从更广泛意义上讲是旅游合同关系。旅客 支付旅游费用,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汽运公司相对于旅游服务当 事人为第三人。实践中第三人参与旅游合同履行过程的现象极为普遍, 旅游公司提供给旅客的是综合旅游产品。多种服务项目并非都由旅游 公司亲自去履行,往往由旅游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旅客运送合同、与 饭店签订旅客住宿合同等等。汽运公司提供运送服务实际上是旅游合 同服务项目的一个方面。旅游合同是无名合同,我国《合同法》没有 对旅游合同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这种合同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越 来越普遍,因为缺乏法律规范,人们对这种合同的性质认识不一,发 生纠纷时只能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或交易习惯,或者对相关内容参照其 他有名合同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