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经典案例_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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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
•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 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 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 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裁决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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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田专 利权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 政诉讼。 北京市一中院于同年12月作出判决认为, 专利应被宣告无效。 本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2007年9月北京市高院维持原判。
案例四 王老吉与加多宝商标纠纷案
一、“王老吉”商标归属之争
• 王老吉药业的前身与1996年将王老吉罐装饮料 的商标使用权以租给了加多宝公司。 • 2000年广药集团授权加多宝商标使用权到2010年 5月。 • 广药集团主张:2002年及2003年,陈鸿道三次 行贿,补签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 《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 分别将商标使用期限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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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做出裁决,裁定2010年5月1日鸿道集团租用王 老吉商标到期,广药集团正式收回红罐和红瓶 王老吉凉茶的生产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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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申请撤销上述裁 决。 • 2012.7.13,一中院裁决,驳回加多宝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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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加多宝拿出来第三份协议,这 份《商标许可协议》,2003年1月20日到2013 年1月19日。向仲裁委提出新的仲裁申请。 加多宝声明: 鸿道集团一直按照双方约定的 标准向广药集团支付商标使用费至2012年5月, 广药集团也一直都在收取该商标使用费。
• 3月1日,王老吉对加多宝追加两项诉讼请求: • 判定“加多宝凉茶获准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同时,要求加多宝做“‘王老吉’及‘全国销 量领先的红罐凉茶即王老吉从未更名’”的正面 广告宣传。
• 3月2日,加多宝上了新广告,“中国每卖10 罐凉茶,7罐加多宝”。 • 广药再次对加多宝的新广告加以指责。 •
耐克对乔丹体育的商标异议
• 1983年,耐克公司同迈克尔· 乔丹签约,在华 拥有的注册商标则为“MICHAEL JORDAN”英 文字样和篮球运动员飞身扣篮的图案商标。 • 乔丹体育的主要商标为于2001年注册的“乔丹” 中文字样和“QIAODAN”拼音字样,以及在2002 年注册的篮球运动员运球的图案商标。 • 2002年在乔丹体育提出商标申请时,耐克公司 两次对乔丹体育申请的包括文字和图案共计8项商 标提出过异议。 • 在乔丹体育与迈克尔· 乔丹姓名权的纠纷等待开 庭之际,耐克公司也没有放松对“乔丹”商标提 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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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 册。 • 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
• 第十三条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 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 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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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集团表示,其广告是“怕上火 就喝XXX”, 与其原来的广告是有区别的,利用的是王老吉 自身的品牌资源,“与加多宝没有任何关系”。
• 2012年7月10日,广药集团起诉加多宝公司, 称其侵犯王老吉知名商品装潢权。
• 大家分析一下:
“广告词虚假宣传”之争
• 1.“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 。 • 广州中院定于2012年12月25日公开审理广州医药集 团状告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一案。 • • 加多宝长达大半年的“改名”广告投入已经高达30亿 元。 •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DI5OTUzMzMy.ht ml(加多宝广告) •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DU4OTY0NzIw.ht ml(王老吉广告) • 广药:提出“诉中禁令”申请
• http://v.ku6.com/show/p1SwrFib8V98mGN CZUaAlA...html
乔丹诉乔丹体育
• 乔丹体育是中国南方的一家体育用品生产商, 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 用品二厂”,2000年更名为乔丹体育。 • 中国证监会在2011年11月25日晚公告称,证监 会发审委当日通过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首 发申请。 • 2012年2月23日,美国篮球飞人迈克尔· 乔丹宣 布已向中国法院起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涉嫌 侵犯姓名权,该案目前已在上海法院立案,诉讼 标的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裁决及判决
• 2010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 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在树木、谷(谷类) 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在酿酒麦芽商品 上不予核准注册。 • 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 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86号裁定。 • 山西杏花村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讲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评析
第一节 商标权经典案例
案例一、宝马公司诉“世纪宝马” 公司案
• 宝马公司成立于1916年,系全球知名的汽 车生产商。该公司的“BMW及图”、 “BMW”、“寶馬”商标经中国商标局核准 注册,核定在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 及其零件”商品上使用。 • 世纪宝马公司、家多润商业股份有限公 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服饰产品上使用了 “MBWL及图”、“MBWL”标识,以及含 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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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杏花村”与酒的联系,并非始自山西杏花村 公司对引证商标的使用、宣传。 • 他人同样地从杜牧诗句这一公众资源中获取、 选择并建立自己的品牌,只要不会造成对山西杏 花村公司利益的损害即可。 •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 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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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乔丹商标权案
第二节 专利法经典案例 评析
案例五、本田公司诉双环公司外观 设计案
• http://www.cnsuv.com/2010/0805/15552.ht ml
案情
• 2003年9月,双环SRV宣布上市。日本本田要 求双环产品销毁图纸及生产设备。 • 2003年10月16日,双环向石家庄中级法院提出 “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请求。 • 2003年11月13日,本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递交了状告双环的诉状,索赔1亿元人民币。 • 2004年12月,双环公司以本田CR-V整车专利与 数个在先设计外观相近似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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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图形及中文文字商标分别于2005和 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 “中国驰名商标”。 • 在过去十二年中,乔丹体育还先后注册了100 余件并未使用的防御性商标。同时诸如“小乔 丹”、“乔丹王”、“桥丹”、“丹乔”等名称 也全都收入囊中。 • 公司还在2009年成功注册了“杰弗里乔丹” 和“马库斯乔丹”两个商标,而这两个商标非常 “巧合”地同迈克尔· 乔丹两个儿子的中文译名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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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8.7日,广药收到仲裁委员会发来的仲 裁通知。 广药集团认为,2003年签订的《商标许可协 议》,多处涂改涉嫌造假。且该合同是此前被 判无效的两份补充协议的附属备案合同,亦属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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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潢权与广告创意”之争
• 2012 7月6日加多宝起诉广药红罐装潢权侵权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立案 。 • 17年来加多宝投入几百亿费用打造。 • 加多宝称:“怕上火”的品牌定位和广告创 意属于加多宝所有。广药的“怕上火 喝XXX” 等都抄袭加多宝。 • •
案例二、“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 案
• “杏花村牌及图”商标于1980年12月15日 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 1997年4月9日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 注册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山西杏花村公司)。 • 2002年2月28日,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 公司在第31类的树木、谷(谷类)、酿酒 麦芽等商品上提出“杏花村”商标注册申 请。
商标法
• • • • • •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 同或者近似的; •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 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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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的反诉
• 乔丹体育于2013年3月底向福建省泉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迈克尔· 乔丹, 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 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名誉, 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泉州 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六和塔商标异议案
• 2006年,苗先生出资注册“六和塔”商 标,直到2009年批下来。注册商标范围为 商标法第41类,即公共游乐场、游乐园、 文娱活动、娱乐演出、马戏场、娱乐设施、 假日野营娱乐服务,还有教育等。 • 获悉苗先生将在北京拍卖“六和塔”商 标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钱江管理处提 出申请撤销该商标。
专利法
• 第六十一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 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 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 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的措施。
• 大家分析一下:
裁定
• 2013年1月31日,广州中院下达诉中禁令裁 定书,裁定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 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 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 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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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6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合同法条款
•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裁决
•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裁定中认为:“耐克公司不足以 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 ‘Michael Jordan’ 已经成为服装等商品上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 享有较高声誉的驰名商标, • ‘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篮球运动之外的其 他领域里‘乔丹’并不与运动员迈克尔· 乔丹具有唯一 对应关系。运动员的知名度不能等同于‘Michael Jordan’商标在服装、鞋、帽商品上的知名度。” • 乔丹体育注册的图案商标是一个篮球选手的形象。 耐克公司之前注册的“飞人乔丹”的图形商标未构成 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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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 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 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 证,并予公告。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 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 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 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 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法
• • 第十三条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 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 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 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 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判决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注 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已成为驰名商 标。 • 被告世纪宝马公司使用“MBWL及图”、 “MBWL”,以及含有“宝马”文字的企业名称, 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标识的商 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 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 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世纪宝马公司赔偿原告 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 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