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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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企业尘肺危害防治规定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监督监

察,预防尘肺病的发生,保护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济形

式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危害防治工作的领

导,统筹安排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

治的监督监察工作,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应与安全监察同步

实施。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煤炭企业包括生产矿井及所属地面企业。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依法行使监察职能,主要职责是:对煤炭企业尘肺危害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炭企业违反尘肺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为煤炭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查备案;负责煤炭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尘肺防治培训工作;负责从事煤炭企业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组织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煤炭主管部门是当地煤炭企业尘肺防治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炭企业尘肺危害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违反尘肺危害防

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炭企业粉尘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负责组织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危害专项整治;对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尘肺危害防治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煤炭企业尘肺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条国家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所监察煤炭企业的分布,统一规划布局,建立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煤炭企业是尘肺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尘肺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尘肺危害防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落实;建立健全健康监护制度、粉尘监测制度、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尘肺危害管理制度、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卫生培

训制度、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以及危害告知等规章制度;做好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定期开展粉尘监测工作;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尘肺病诊断及治疗;做好从业人员尘肺危害防治知识教育及培训工作;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尘肺危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煤炭企业应建立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尘肺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煤炭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尘肺危害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为煤炭企业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均应取得相关资质,并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业务工作,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三章粉尘的预防与治理

第十三条煤炭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使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煤炭企业必须为接尘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教育并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和要求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其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煤炭企业“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七条煤炭企业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测尘人员负责作业场所日常的粉尘监测工作。

煤炭企业每年应进行一次作业场所粉尘检测评价,该项工作应由已取得粉尘检测与评价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检测与评价结果必须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定期向从业人员公布,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煤炭企业粉尘监测人员应当经有关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煤炭企业的采样设备及分析仪器应经常维护,并定期进行计量鉴定,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条煤炭企业应当及时、如实地申报粉尘危害。

第四章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煤炭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粉尘危害及其后果、粉尘防护

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炭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尘肺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工作。

煤炭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教育从业人员遵守尘肺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粉尘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地方煤矿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尘肺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尘肺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第五章健康监护

第二十四条对接触粉尘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炭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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