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技术标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技术标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技术标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技术标准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结构评估 (4)

5 结构加固设计 (8)

5.1 一般规定 (8)

5.2 地基与基础加固 (8)

5.3 结构局部加固 (9)

5.4 结构抗震加固 (11)

6 施工及验收 (12)

6.1 一般规定 (12)

6.2 施工 (12)

6.3 验收 (1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5)

引用标准名录 (16)

附:条文说明 (17)

3基本规定

3.0.1加装电梯结构加固应收集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资料、前期使用及改造情况等相关技术资料;通过现场查勘、检测、鉴定、模拟计算等手段开展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3.0.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应在结构评估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结构加固效果明显、投资成本合理、对住户正常生活影响小的方案。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加固设计、施工的原则,并做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3.0.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后,应满足加装电梯的使用要求。

3.0.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建筑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满足结构整体抗震要求。

3.0.5结构加固所用建筑材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耐久性尚应满足建筑后续使用年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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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构评估

4.0.1既有住宅鉴定时,应对建筑使用条件、使用环境、结构现状进行现场调查与检测。其工作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且不论鉴定范围大小,均应包括对结构整体安全性现状的调查。

4.0.2 对既有住宅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和要求:

1 搜集该建筑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控制和竣工验收文件,以及历次检测、修缮、加固、用途变更与改扩建的资料;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符合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查清结构存在的承载力缺陷和震害损伤;

3勘察建筑周边环境变迁及建筑使用条件改变的情况。

4.0.3当既有住宅的工程图纸、地勘资料不全或已失真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核查和补测。

4.0.4加装电梯的结构加固工程相应的检测项目宜符合表4.0.4的规定。

表4.0.4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的检测项目

4

续表 4.0.4

注:表中,√表示应做项目,△表示选做项目。

4.0.5 既有住宅鉴定前的结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适合现场作业的检测方法;

2当既有建筑结构取样量受条件限制时,允许作为个案,采用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样本量取样;

3既有建筑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和变形、损伤的检测结果,应为结构鉴定提供可靠的依据;

4现场检测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编制安全预案,并应按预案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 检测结束后,应立即对检测造成的构件局部破损进行修复。

4.0.6既有住宅所在场地的调查与踏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怀疑该场地对既有建筑承载或抗震不利时,应搜集该场地内建筑群的历次灾害、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当资料不全或失真时应进行补充调查;

2对建造在山坡上的既有建筑,尚应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勘查。

4.0.7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现状的调查与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搜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基础设计的图纸资料;

2 调查作用在结构上的实际荷载、沉降观测记录、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和裂损情况、基础腐蚀、损伤情况、地下工程和管线的受损状态,以及邻近建筑沉降或深基坑开挖对既有建筑的影响;

3当资料不全、变形有发展或损伤扩大时,应重新进行沉降观测和结构构件的变形、损伤检测;

4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或地基承载

5

力特征值时,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补充勘察。

4.0.8上部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测,应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和鉴定内容、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的规定进行。

4.0.9钢筋混凝土建筑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7度时,除应按第1 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8度时,除应按第1、2 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实际强度等级,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4.0.10多层砌体建筑的抗震鉴定,应重点检查建筑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砌体中砌筑砂浆强度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七~八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及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4.0.11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对建筑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砌体中砌筑砂浆强度和砌筑质量应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底层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

2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

3七~八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

4.0.12既有住宅结构安全性能应根据建筑功能、建筑后续使用年限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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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进行鉴定,确定其结构安全性能等级,并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鉴定的建筑安全等级判断是否进行加装电梯工程:

1 鉴定为Asu或Bsu级的建筑,可进行加装电梯工程;

2鉴定为Csu或Dsu级的建筑,可进一步评估其适修性,对适修性较好的建筑可先对结构进行加固,再进行加装电梯工程;对适修性较差的建筑,不宜加装电梯;

3抗震鉴定结论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建筑,可先对结构进行抗震加固,再进行加装电梯工程;

4 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鉴定为Dsu级的建筑,应再按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鉴定,对鉴定结果为C或D的建筑,不宜进行加装电梯。4.0.13既有住宅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应按表4.0.13的规定采用。

表4.0.13 既有住宅适修性评定的分级标准

4.0.14加装电梯工程安全性评估报告应依据建筑检测、鉴定结果进行编制。

4.0.15加装电梯工程安全性评估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项目基本情况;

2检测、鉴定过程和结果;

3评估结论与结构加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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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构加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结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结构现状和加装电梯结构加固需求,做到安全、适用、绿色、经济。

5.1.2加装电梯结构加固工程应全方位综合评估既有建筑加固全生命周期内的经济性指标,优选符合要求的加固方案。

5.1.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宜采用结构与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新增部分宜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5.1.4本标准未规定的加固方法和未涵盖的既有建筑结构的加固方案,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2 地基与基础加固

5.2.1当无法搜集地质勘察资料或资料不完整,应进行补充勘察。

5.2.2加装电梯结构的基础应按新建工程基础设计,应防止对原地基基础造成不利影响。

5.2.3基础加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的要求。

5.2.4 对既有住宅地基基础加固采取的施工方法,应保证新、旧基础可靠连接,基坑回填应达到设计密实度要求。

5.2.5既有住宅地基基础加固时,天然地基承载力可计入建筑长期压密的影响,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

5.2.6加固后的既有住宅地基基础使用年限,应满足加固后的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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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结构局部加固

5.3.1既有住宅局部结构加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釆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构件;

2发现原结构或相关工程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设计单位应提出具体的加固措施;

3应预先釆取安全措施避免可能出现的倾斜、开裂或局部倒塌等现象。

5.3.2加装电梯需要对既有结构墙体作局部开洞处理时,应对开洞后的既有结构作局部承载力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

5.3.3砌体结构利用既有结构窗洞扩大为廊道洞口,可按下列加固措施处理:

1既有结构上增设门洞口后,门洞宽度与原窗洞口宽度相同且不截断原有圈梁时,可采用型钢补强方式对门框洞口进行加强,可参照图5.3.3-1实施;

2既有结构上增设门洞后,门洞宽度大于原窗洞宽度且不截断原有圈梁时,可采用增设钢筋混凝土抱框方式对门框洞口进行加强,可参照图5.3.3-2实施;

3既有结构上增设门洞后,门洞截断原楼层圈梁时,可通过门边增设不小于240x240构造柱对门框洞口进行加强,门顶过梁截面及配筋不小于圈梁,可参照图5.3.3-3实施。

5.3.4砌体结构加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要求。

5.3.5钢筋混凝土住宅局部加固时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固方案,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规定的方法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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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3.3-1型钢门框加固

图 5.3.3-2钢筋混凝土门框加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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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3.3-3 钢筋混凝土门框加固(二)

5.4结构抗震加固

5.4.1结构抗震加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的要求。

5.4.2多层砌体住宅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下列加固方法:拆砌或增设抗震墙、灌浆、面层或板墙加固、外加柱加固、包角或镶边加固、支撑或支架加固、外套结构加固等。

5.4.3对于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女儿墙、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必要时应加固。

5.4.4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时,可采用面层或外加柱加固,其上部应与屋盖构件有可靠连接,下部应与主体结构的加固措施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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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施工及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施工的全过程应有可靠的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过程可能发生的危害、灾害与突发生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6.1.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施工前应对既有建筑本身、周围场地环境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进行调研,对既有重要设施做好防护或者迁置,对影响结构加固的管线由专业单位事先完成切改。

6.1.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施工宜按照绿色施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6.2施工

6.2.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审批。

6.2.2对可能导致的倾斜、开裂和局部倒塌等现象,应预先釆取安全措施。

6.2.3既有住宅进行结构加固施工时,应为居民设置安全通道,施工区域与居民住行区域应进行隔离,釆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2.4脚手架和支撑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 51210的要求,脚手架与主体结构相拉结时,应保证主体结构能承受相关荷载。

6.2.5施工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出现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书面通知。

6.2.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应对建筑的沉降变化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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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施工期间的堆放荷载应严格控制,不得大于原设计承载能力;有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部位,在修复加固前不得进行施工堆载。

6.2.8施工过程应制定相应的降噪制度和措施,施工现场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的规定。

6.2.9施工现场应采取抑制扬尘及防止有害气体扩散等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周围区域空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6.2.10施工现场应加强对废水、污水的管理,废水、废弃涂料和胶料排入下水管道前进行统一处理。

6.2.11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免夜间施工。

6.2.12宜制定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计划及措施,宜选用可拆卸、可循环利用、可回收材料,优化施工方案,减少拆除工作量及固体废弃物的产生。

6.2.13施工单位应结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防火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6.3验收

6.3.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工程验收时,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50及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

6.3.2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6.3.3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和复验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6.3.4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6.3.5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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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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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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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21)

3 基本规定 (22)

4 结构评估 (23)

5 结构加固设计 (24)

5.1 一般规定 (24)

5.3 结构局部加固 (24)

5.4 结构抗震加固 (24)

6 施工及验收 (26)

6.1 一般规定 (26)

6.2 施工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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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2本标准主要从建筑结构安全方面对既有住宅进行检测、鉴定与加固。其他形式的既有多层居住建筑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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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评估报告给出既有住宅结构形式、工作状态是否良好、适宜选用的电梯结构形式、加装位置建议等。

3.0.2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建造于不同年代、不同设防烈度地区的既有住宅不满足现行鉴定标准的规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对这部分建筑加装电梯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发现的安全性问题进行加固处理。

3.0.4抗震加固的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的结果,综合分析既有建筑的现状和加固目标,区别对待,提出合理的加固方案。

3.0.5为使结构加固达到有效的要求,加固材料的质量便成为直接关系加固工程安全和质量的要害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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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结构评估

4.0.1就结构体系而言,其整体的安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结构方案及其布置是否合理,构件之间的连接、拉结和锚固是否系统而可靠,其原有的构造措施是否得当与有效等等;其所起到的综合作用就是使结构具有足够的延性和冗余度,以防止因偶然作用而导致的局部破坏发展成为整个结构的倒塌,甚至连续倒塌。因此,本标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结构的安全性鉴定时,应对该承重结构的整体稳固性进行调查与评估,以确定是否需作相应的加强。

4.0.2结构鉴定与加固应有相应的资料作为依据。当结构存在资料缺失或失真现象时,应对其核实和补测作为依据,保证结构鉴定与加固的可行性。

4.0.7 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承载力时,可按国家现行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进行。

4.0.8 上部结构现状调查与检测包括结构体系及其整体牢固性的调查、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以及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的调查等。

4.0.9 本条提出了不同烈度下的主要薄弱环节,作为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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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构加固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2检测鉴定结果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设计的主要依据,但在加固设计之前,仍应对建筑的现状进行深入地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进行设计,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实施。

5.1.3结构加固会破坏原建筑的装修层,因此应将结构加固与装饰装修相结合,尽量减少对原建筑装修的破坏,装修宜简约化、功能化、轻量化。建筑改扩建部分宜采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工厂化装修部品,有利于快速施工,减少对居民造成的影响。

5.3 结构局部加固

5.3.2加装电梯需要在既有砖混结构墙体上开洞时,应尽量设置在建筑外墙窗洞处,以减小对既有结构的损坏。

5.3.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结构加固以砌体结构为主,因此本规程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加固设计及施工没有进行具体规定。

5.4 结构抗震加固

5.4.2对局部的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可拆除重砌;重砌和增设抗震墙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对已开裂的墙体,可采用压力灌浆修补,对砌筑砂浆饱满度差且砌筑砂浆强度偏低的墙体,可用满墙灌浆加固;面层或板墙加固是在墙体的一侧或两侧采用水泥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绞线网-聚合物砂浆面层或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外加柱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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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版】

关于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切实改善和服务民生,加快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以房屋使用安全为前提,以满足广大居民尤其是老年居民便利出行为目标,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补足民生短板,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业主主体,社区主导。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由业主决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

(二)政府引导,试点带动。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调动业主积极性。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通过试点效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加装电梯工作,使加装电梯工作真正落地,惠及民生。 (三)部门联动,简化审批。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联动,化繁为简,简化电梯加装报批验收程序,真正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电梯加装手续。 (四)统筹兼顾,安全第一。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因地制宜形成合理可行的电梯加装方案;改造过程中始终要把房屋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三、明确责任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行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本单元、本幢业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负责统一意见、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委员会、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授权

高层建筑电梯的防火要求及安全措施(新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层建筑电梯的防火要求及安全 措施(新版)

高层建筑电梯的防火要求及安全措施(新版)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电梯使用已日益普遍。目前,不仅高层建筑安装了电梯,方便用户乘用,而且广州市大多数低层住宅也都已经安装了电梯,方便老年人上下楼,甚至2~3层楼也安装有电梯,这体现了方便、舒适、和谐的生活质量。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用火、用电、用油、用天然气日益增多,引发火灾的因素也在增加。与电梯有关的火灾事故也频有发生,后果十分严重。 1火灾蔓延路径 1.1建筑内房间起火后,室内烟气流量增加,烟火从门窗向室外和走廊蔓延扩散,高温烟气碰到顶棚后,就沿水平方向流动,并通过楼板孔洞、各种竖井管道向上迅速蔓延,很快达到建筑最高层,产生的烟囱效应加速火灾蔓延的速度。楼房起火时烟火的竖向速度比人们的疏散速度快得多。如东京市在一幢6层楼进行的火灾试验表明,在3层房间点火2min后室内喷出烟火,距起火点30m远的楼梯间第3min充满烟气,第5~7min上面3层楼全是烟气。由于着火层室温上升,在建筑物上层

电梯设置规范

电梯设置规范

1.1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置电梯。 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且不得小于1.50m。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老年人建筑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8:电梯 一、二级旅馆3层及以上台数计算确定 三级旅馆4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四级旅馆6层及以上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五、六级旅馆7层及以上(乘客梯与服务梯可合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3.1.3: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以上的陈列室宜设客货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2.10:二层及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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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2010) 本文提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福建省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 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 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转载)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转载) 老王书院收藏于2011-09-13 阅读数:公众公开原文来源 转藏到我的图书馆 郭丽平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 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

上海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特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牵头组织,会同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共同开展,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编制,经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和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本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导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总平面、建筑、结构、机电设备等五部分内容,并附条文说明及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导则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与数据,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 号;邮编:200041),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导则编制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导则主要起草人:李承铭李军邓康年金骞曹贤林李进军 岳建勇赵郁朱家真杨钦傅彬侯胜男

目次 1 总则 (1) 2 总平面 (1) 3 建筑 (1) 4 结构 (3) 5 机电设备 (3) 6 其他 (4) 附表1:既有住宅常见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5) 附表2:既有住宅其它户型加装电梯示意 (7) 附:条文说明 (12) 附:加装电梯推荐方案图(方案一、方案二) (14)

1 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含底层为商业用房,上部6层为住宅的7层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工程设计。 1.0.3 设计依据 1、既有多层住宅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2、设计应符合的前期条件: 1)方案阶段:项目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关于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须满足的前期条件。 2)施工图阶段:方案设计已通过规划、消防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审核。 3、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其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设计原则 1、应遵循安全、节能、环保、经济等原则,同时便于施工、安装和运营维护。 2、尽量减少对住宅现有使用功能和周边环境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影响。 2 总平面 2.0.1加装电梯后小区道路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当原小区道路宽度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时,不得再减小道路宽度。 2.0.2加装电梯后消防车道宽度须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当原消防车道宽度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时,不得再降低其宽度。 2.0.3加装电梯应尽量减少和避免对小区地下总体管线的影响。 2.0.4方案设计应包含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设计说明中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的新增建筑面积进行表述,总平面图中需明确该住宅与相邻建筑的总体关系。 3 建筑 3.0.1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5m,有条件时深度可放大至1.8m。底层候梯厅宜有不

(整理)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高层住宅电梯设置标准选择依据标准 ( 摘自郭丽平,@地产智库整理)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

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电梯要求的-说明

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电梯要求的说明 该帖被浏览了1379次| 回复了6次 4.1 楼梯和电梯 4.1.1 目前国内住宅楼梯间绝大多数是靠外墙布置的,这有利于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排烟,也有利于节约能源,符合使用及防火疏散的要求。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直接对外开窗时,则须设防烟楼梯间,采用人工照明和机械通风排烟措施,以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 4.1.2 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要说明的一点是将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梯段最小净宽定为1m ,原因是:①过去,为满足防火规范规定的楼梯段最小宽度为1.10m,一般采用2.70m 或2.60m(不符合3模)开间楼梯间,目前单元式住宅都趋向一梯二套,服务套数少,相应楼梯间面积也可减少,如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每套可增加1m2左右使用面积,而砖混住宅2.40m开间楼梯间,楼梯宽度只能做到1m左右;②2.40m开间符合3模,与3模其它参数能协调成系列,在平面布置中不出现半模数,与3.60m等参数可组成扩大模数系列,有利于减少构件,也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平面布置也比较适用、灵活;③从各地调查中看,采用2.40m开间楼梯间很普遍,据分析,只要保证楼梯平台宽度能搬运家具,2.40m是能符合使用要求的;④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前苏联规定不小于1.05m,台湾省规定不小于0.90m,经与公安部协调,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净宽可不小于1m”,但七层和七层以上单元式住宅或所有走廊式、塔式住宅楼梯梯段最小净宽应为1.10m。 4.1.3 原规范规定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0.25m,高度不大于0.18m,其坡度为37.75°而偏陡,与国外标准相差很大,居民上下楼颇感费力,尤其是老年人。现将踏步宽度修改为不小于0.26m,高度不大于0.175m,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面积增加也 不多。 4.1.4 实际调查中,楼梯平台的宽度是影响搬运家具的主要因素,本条比原规范中规定的平台最小宽度1.10m增加了0.10m,为1.20m,如平台上有暖气片、配电箱等凸出物时,平台宽度应以凸出面起算(图4.1.4 1),垃圾道不宜占用平台(图4.1.4 2)。调查中发现有的住宅入口楼梯平台的垂直高度在1.90m左右,过人碰头,很不安全。1954年《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不小于2m。根据我国青年人体有普遍增高的趋势,维持这个高度是必要的。 规定入口处地坪与室外设计地坪的高差不应小于0.10m,第一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沉陷;第二为了保证不使雨水侵入室内。当住宅建筑带有半地下室、地下室时, 应严防雨水倒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最新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完善我县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坚持“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 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 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既有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中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无电梯住宅;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三、组织实施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部门。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 申请人可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为实施。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资金分摊意见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本小区、木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而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

各类建筑中的电梯设置要求

总结: 各类建筑中的电梯设置要求 1.电梯设置 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4.1.6:七层及以上或入口屋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必须设。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空、跃层、中间层。 4.1.7:十二层以上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4.1.4: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 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 一、四及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

于1:10,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4a17531510.html, 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落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3.1.5: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 消防电梯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一类公共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建筑,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高层建筑每层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1500m2设1台≥1500 m2,≤4500 m2设2台>4500m2设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法律问题辨析 由地方政府推动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始于2008年广东省,之后,全国一些大中城市相继推行。这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新事物自始即成为社会关注和热议的话题。由于客观上存在着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的利益冲突,更由于某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规范性文件有悖于相关法律、法规,激化了矛盾,出现了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被打恐吓电话、被堵门锁、被丢垃圾等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还发生了肢体冲突、打斗等严重事件。同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实施,引起了利益受损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危机,有的已将政府有关部门诉至法院,有的上书人大,要求审查、撤销这种规范性文件。近年来这种矛盾、冲突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探究这种矛盾、冲突的根源,寻求化解之道,成为政府与社会不能回避的严重问题。 一、矛盾的根源 1.低层业主利益受损与高层业主利益增加的事实 没有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改变了原规划设计,占用业主共有的公共用地安装外挂式电梯,改变了建筑物结构或外型,势必对相邻住宅尤其是底层住宅的日照、采

光、通风、安静等居住的必备条件造成不利甚或严重的影响,住宅物业价值也随之受损。而高层住宅增设电梯后,业主出行方便了,其住宅物业也随之增值。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利益的冲突成为引致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内因。 2.业主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某些地方政府针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就建筑区划内可否占用业主的共有土地增设电梯确立了“双重多数决”的表决规则:本栋(单元)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个表决规则事实上将多数业主的意志强加给了少数业主。正是这类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这种表决规则成为催生、激化低层业主与高层业主矛盾的重要外因,也成为利益受损群体对相关地方政府严重不满的主要原因。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能否适用“双重多数决”表决规则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确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三种: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规范性文件,对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都明确规定应征得该部分业主同意。对此,各方均无异议。对增设电梯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新建包括没有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住宅(含商住两用房屋)项目都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电梯设置。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就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坐落: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在本单元(区 街道社区小区幢(号)单元)增设载客电梯一部。 二、产权归属: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申请人:本单元相关业主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自行实施:业主民主推选出为本单元增设电梯项目总负责人。 (二)委托实施:本单元相关业主经过友好协商,现委托代为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 四、业主、电梯项目负责人或第三方代理主要职责: (一)业主主要职责: (二)电梯项目负责人或代理人主要职责: 五、电梯使用管理:按照《AA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本单元相关业主协商,确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确定业主个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应当提供全体业主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的业主应签订电梯安全管理承诺书。(附件1:个人声明与承诺、个人申请作为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告知书)。 六、资金分摊比例:业主承担的建设资金部分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按下列办法分摊: 1、电梯建设总资金暂以万元估算,各住户的分摊比例按以下办法执行,在完成项目结算后按比例多退少补:

2、每年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以万元估算,各用户分摊比例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结余部分纳入下一年度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3、财政补贴资金优先用于增设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七、电梯投入使用后,除协议提到的有关事项外,其他凡涉及本梯使用的相关事宜,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意见》执行。不尽事宜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项目总负责人或第三方代理一份,所属街道办事处一份。本协议书复印至每位业主一份。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年月日。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单元业主(产权人)签名: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解读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解读 一、试点区域 威海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的城市建成区 二、试点对象 试点区域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未列入未来10年内房屋征收、拆除计划,且符合增设电梯实施条件的住宅。 三、实施条件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自愿申请并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征得拟增设电梯建筑中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其中应征得增设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征得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书面同意。 2. 既有住宅建筑坚固安全,增设电梯后应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要求,经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加装技术方案,必要时要根据设计单位意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结构取样检测。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4.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方案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已经制定电梯加装、管理、维修、保养、更新方案,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和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含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安全责任落实方案等方案。 四、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凡属公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房屋经营管理单位为实施主体;凡属私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以推选不超过5名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人,具体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六、实施程序 1.签订协议。拟增设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应当就以下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2)电梯涉电费用、用电管理人及电费缴纳主体、维修保养费用、定期检验费用、大修费用分担方案及维保方式等; 2.规划审批。实施主体或代理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报所在地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时应一并提交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房屋及土地权属证明、业主关于增设电梯达成的书面协议和书面同意。建筑设计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按照有关

高层电梯配置标准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个高层住宅项目都会遇到电梯的设置标准问题。在工作中经常要问:这栋楼应设置几台电梯?电梯的载重量多少?速度多少?怎样的配置才是与本楼最匹配的? 二、电梯选型的参考因素 电梯是高层住宅中极为重要的机电设备之一,它是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电梯设备不但费用昂贵(约占建筑基建总投资的9%左右);而且电梯交通系统的设计是否合理还将直接影响建筑的使用安全和经营服务质量以及经济效益,因此,对电梯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在电梯设计中应该从建筑物和交通设施的关系、建筑物内人员分布、楼内相互间的客流情况和客流高峰期间的电梯使用状况等角度来考虑,并反复进行电梯运输系统的交通计算,根据建筑物的功能及等级来加以评价,从而得出最佳的结果,确定所需电梯的台数、配置方式、服务方式以及电梯的额定荷载、额定速度和控制方式等等。 三、电梯配置的相关规范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认为一台电梯服务60-90户是适宜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 g,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规定:在方案阶段,住宅可按下表初步确定电梯数量、额定容量及速度。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其电梯数不应少于2台。每层住40人、层数为24层以上时,应设3台电梯;每层住40人、层数为35层以上时,应设4台电梯。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电梯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电梯的服务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乘客平均等候时间不宜超过120秒,发梯间隔时间不宜超过60秒。 电梯数量、容量和速度表

2019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报告

2019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情况报告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民生重点,也是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焦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加装电梯再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2018年的“鼓励加装电梯”到今年的“支持加装电梯”,可见国家对加快推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的重视。近年来,XX为切实办好加装电梯这一“民生关键小事”,已经连续三年将加装电梯列入市政府十大“为民办实事”项目。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政府、各级部门、街道社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加装电梯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6年,省厅联合八厅局共同发布《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助推我市加装电梯工作正式提上日程。2017年7月,经

过前期政策调研和准备,按照市领导提出的“责任下沉、试点先行”的工作要求,在上城、江干两城区正式启动加装电梯试点工作。8月,成立了XX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保房管局)。11月,全市第1处加装电梯项目完工。2018年结合试点经验,在上城、下城、江干、XX、西湖、滨江等六城区正式启动加装电梯工作,2019年又将实施范围拓展至整个市域范围。截至目前,全市共有622处加装电梯项目通过联审,其中332处已完工、175处在建。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基本形成“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加装电梯XX模式,得到了全国人大以及人民日报、新华社等权威媒体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在头版以“XX破题老小区加装电梯:大家的事,商量着办”为题点赞XX加梯工作;央视《焦点访谈》栏目将XX加装电梯列为“人大代表票决

高层住宅中,楼梯间+电梯的24种组合方式

一、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及电梯数量分布安排 一般来说,高层及中高层住宅中,层数在7-11层,应安排1部电梯1部、1部开敞楼梯间;当层数有12-18层,至少要设置2部电梯(其中1部为消防电梯),1部封闭楼梯间;而层数在19层及以上,至少要设置2部电梯(其中1部为消防电梯)及2部防烟楼梯间; 二、7-11F中高层住宅的楼梯+电梯组合方式 为方便研究,使不同形态的交通空间具有可比性,楼梯,电梯井,层高统一取低限值加一比较。 楼梯尺寸:开间2600mm,进深5100mm(开敞楼梯间一部); 层高:2800mm(共16步); 电梯井轴线尺寸:2100(宽)X2200(深); 以日立电梯载重800kg、速度为1.5m/s、井道尺寸1850(宽)2000(深)为例(乘客电梯一部)。 五种常用楼梯间: 1.对面式 面积:交通空间面积20~22平方米; 采光和通风性:楼梯,电梯均能直接采光,比较明亮,通风性较好; 入户门位置:a.入户门相对固定,只能开在纵墙上;b.入户后可利用套型的交通走道形成空间过渡;c.入户门易出现正对套型卫生间门的情况,应注意避让; 管井位置:a.靠两侧纵墙设置;b. 检修空间和楼梯有一定冲突,检修时较不方便;b.突出的管井对户型布局有一定影响;c. 美观性较差; 实例: 空间形态分析:a.楼梯休息平台、电梯等候和管井检修共用一个空间,交通空间集中,争取了进深,节约了面宽;b.公共空间集中,面积小,易造成使用干扰;c.电梯噪音对相邻南侧房间有一定的干扰;d.对户型北侧明餐明卫的设置有利;

综合评价:a.适用于经济型住宅,最为常用的布局形式;b.公用面积,面宽小;c.功能布局紧凑,对行为有一定的干扰;d.采光通风好; 2.左右式 面积:交通空间面积26~28平方米 采光和通风性:楼梯间直接采光,比较明亮;候梯空间间接采光,效果相对较差; 入户门位置:入户门设置灵活,在纵横墙均可设置,与管井位置互换;入户门向南开启时易形成玄关空间,较纵墙开门减少了两厅中部空间,缩短进深; 管井位置:管井位置布置比较灵活,在纵横墙上均可布置;检修空间较大; 实例: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施方案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实 施 方 案 xxxxxx公司 xxxx年x月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住宅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群众生活,根据省、市、区政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既有住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 (二)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三)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四)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及电梯相关标准规定前提下,可以加装电梯。 二、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主、政府支持、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要充分发挥住宅业主的主体作用,依法通过民主协商,确保电梯加装科学、合理、可行。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产权人作为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的,实施主体为该单元的全体业主;以整幢楼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整幢楼的全体业主;以小区为单位的,实施主体为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或隶属单位。 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承担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原则上应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订立加装电梯施工合同、工程验收、使用管理等工作。 四、实施程序 (一)现场勘察。由实施主体组织电梯公司、设计单位、专家及相关业主代表,对房屋质量、消防通道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加装电梯可行性进行评估分析,综合各方意见,确定是否具备加装条件。 (二)业主充分协商。全体业主要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就加装电梯、代理人委托等进行充分协商,依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 (三)进行鉴定和设计。加装电梯的住宅要委托专业机构对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检测鉴定报告后,方可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要根据鉴定报告进行设计,确保加装电梯安全性。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应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青岛

制发机关:青岛市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市建委 成文日期:2010-03-31 编号:青建发[2010]43号索引号:00511773401020020100029 标题: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电梯也逐渐成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交通运输工具。同时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的电梯选型功能不足等问题日 益显现。为进一步做好住宅电梯设置,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2009年版)以及其他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宅电梯设置要求进行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电梯的设置应综合考虑急救功能、消防功能和无障碍通行功能,同时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电梯及侯梯厅、公共走道、无障碍住房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住宅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额定载重量630kg及以上的电梯,桥厢允许运送童车和轮椅;额定载重量为1000kg及以上的电梯,还能运送家具和手把可拆卸的担架。 2.7~11层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2 台;12~14层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1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或屋顶联通。 3.上两条规定设置的电梯,在不超过一个楼梯层可抵达的情况下,应至少有1台电梯保证手把可拆卸的担架平放进出(最小轿厢尺寸为1100mmX2100mm)。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房屋建筑的功能应尽最大可能地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要。设计单位在住宅电梯设计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还要满足上述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三、质监单位应加强质量监督,凡在住宅建设工程中有关设施的设置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符的,不予以工程验收备案,并不得交付使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新建包括没有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 查合格书的住宅(含商住两用房屋)项目都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电梯设置。 特此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闽建房﹝2010﹞24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升城市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电梯。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拆迁改造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二、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本着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住户同意。 三、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充分协商后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 (二)相关业主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在经专有部分占该梯位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时,相关业主可按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增设电梯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四、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五、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委托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对住宅楼原有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经检测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增设电梯。 (二)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原建筑未预留电梯井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审批,经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办理批前公示后,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法规,如消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建筑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四)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在建设单位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后,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六、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由相关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电梯运行、维修、养护等费用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七、增设的电梯产权归该梯号业主共同共有,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该梯号房屋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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