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3•【文号】交水发[1999]26号文印发•【施行日期】1999.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6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年1月13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26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有关部属企事业单位、双重领导港务局:长期以来,水运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广大干部和职工认真贯彻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以及我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管理,在水运工程建设实践中不断总结质量管理经验,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比较成熟的做法。
因此,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不断提高,尤其是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都比较好,创建出了不少部、省级和国家级优质工程。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标准。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一次合格,其他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工程项目优良率达到60%以上,其中单位工程优良品率达到40%以上,工程竣工后没有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但是在日常的工程管理工作和去年四季度对11个水运工程项目(包括一些地方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抽查中,也发现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小型工程项目的勘探工作深度达不到规范的要求,导致地基持力层的选择不当,码头发生了滑移沉降;有的工程项目设计质量不高,存在错、漏、碰、缺的现象,个别项目设计深度不够,图纸供应不及时,出现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有的工程建设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重大设计变更没有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技术审查把关不严;有的项目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施工工序安排不当,现场缺少必要的监控手段,致使岸坡土体发生滑坡塌陷;有的项目施工单位不能严格按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存在隐患;还有个别工程项目没有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委托社会监理,实行挂名的内部监理,由于工程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彻底的纠正。
基于审计视角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些探讨
基于审计视角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些探讨摘要:文章基于审计的视角就新模式下如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从审计认识、工程量计算、现场管理、工程变更、合同管理、征地拆迁、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审计视角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探讨2018年以来,国家关于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审计的政策发生较大调整,由原来的国家审计为主转为企业内部审计为主,同时根据《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交财审发〔2017〕196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竣工决算报批工作的通知》(粤交基函〔2018〕60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开展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审计,形成决算审计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是一个必经的程序,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亦是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因此顺利高效地完成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审计对于我们来说就变得尤为重要。
下面基于审计的视角就新模式下如何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一些探讨:一、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审计工作的认识高速公路竣工决算审计是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情况。
我们要摒弃“重建设、轻结算”的错误思想,要深刻认识到通过竣工决算审计为项目建设把好最后一关,不是一道可有可无的形式程序,而是一份对项目建设沉甸甸的责任担当;同时要将每项管理决策、实施方案、证明材料是否经得起后续审计为判断准绳贯彻于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时时鞭策反问自己。
二、强化工程量复核,严格按照计量规则进行算量设计图纸及清单算术性计算错误问题异常突出,已成为近年竣工决算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同时部分项目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计量、结算时,未按合同工程量计量规则进行计算,而是根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或定额工程量进行计算,将合同计量规则中规定不另行计量的项目单独计量,由于三者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工程量计算错误较多,这种现象在各审计项目中均大量存在。
工程量计算错误问题必须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设计工程量作为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与否直接反映了设计文件的整体质量,决定了编制的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和结算价的准确性。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行为,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部本级和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审核和审批。
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部本级和部属单位列入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部本级和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将竣工财务决算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条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简化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需单独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八条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拟定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应由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和审批;(三)负责组织审核报送应由财政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四)指导和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审核和审批情况的核查。
第九条部属一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健全和完善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内部管理机制和制度,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二)负责组织对应由本单位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审批;(三)负责组织审核上报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四)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交通部门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交通部门内部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交通行业的快速发展,交通部门的管理工作变得日益繁重。
为了确保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交通部门需要对其内部管理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审计目的1. 发现交通部门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改进措施;2. 评估交通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合规性;3. 提升交通部门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三、审计内容1. 内部管理体系审计:包括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内部流程等方面的审计,评估管理体系的完善性和合理性;2. 资金使用审计:对交通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有效;3. 人员管理审计:对人员招聘、培训、考核等方面进行审计,确保人员管理的公平和合规;4. 信息系统审计:对交通部门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确保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
四、审计程序1. 确定审计范围和对象:明确审计范围和对象,确定审计的重点和重点关注的问题;2. 收集相关资料:收集交通部门相关的文件、资料等,对交通部门的内部管理进行全面了解;3. 实地调研:实地进行调研,深入了解交通部门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问题;4.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案;5. 编制审计报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审计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6. 跟踪审计结果: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五、审计实施的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流程,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2. 配备专业的审计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3. 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计工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4. 完善信息系统,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为审计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六、总结交通部门内部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交通部门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审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以推动交通部门内部管理的不断完善和提升,为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2000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审发〔2000〕64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交通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促进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拨款、贷款、自筹和融资新建、改扩建、迁建、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交通行业凡有基本建设活动的单位,以及利用各种资金建设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审计监督。
第四条交通审计部门或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审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建设前期、建设期间、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六条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向审计部门提供必要的文件、报表、合同等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建设前期审计第七条建设前期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招投标及经济合同等内容进行的审计。
第八条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立项、初步设计、概算、规划、土地征用和环保等文件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查批准;(二)建设项目是否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落实;(三)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确定的标底是否真实、合理;(四)施工设计是否超越初步设计的标准;工程预算是否按规定的定额编制,工程计价是否合规、合法、准确;(五)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定合同,有关单位的资格是否合法,资质是否符合项目建设要求;(六)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七)前期费用的收支是否合规,有无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情况;(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11.27•【文号】交水发〔2012〕665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2〕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水运工程标准管理,使标准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以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目前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实际情况,在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的基础上,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了《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发〔2007〕51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2年11月27日水运工程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水运工程标准化工作,规范水运工程标准管理,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运工程标准是水运工程通则、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指南等的统称。
水运工程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不适用于水运工程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编号并批准发布,对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船闸、升船机)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全过程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服务、安全、环保和造价等方面统一的技术要求。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87]交基这149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87)交基这149号1987年3月6日)最近,财政部作出了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我部直属航道局亦正式改为国营施工企业。
这些变化对我部水运工程概预算费用项目的划分有一些影响。
为此,我们制订了《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与我部一九八六年交基字436号文颁发的《水运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配套使用。
《补充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使用。
文到之日前已审定概算以及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了施工合同的工程不再调整。
文到之日前概算虽已审定,但尚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根据《补充规定》所需增加的费用,在“概算预留费用”中解决。
附: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几项补充规定一、《航务建筑工程费用项目划分计费办法》方面: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的“法定利润”之后,增加“税金”项目。
“税金”系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需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编制概、预算和标底时,营业税按直接费与间接费合计的百分之三计算;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七计算;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百分之一计算。
2.由于上述变化,航务建筑工程费综合系数表需作相应调整。
由水运工程定额站测算后另发。
二、《疏浚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计费办法》方面:1.在“单位工程概预算金额组成示意图”中增加如下项目:(1)在“其他间接费”的“劳保支出”之后,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利息”项目。
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交财发[2009]782号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发[2009]78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4月13日发布的原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财务司。
交通运输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项目法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水运交通基本建设的部门。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指直接实施公路、水路及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管理并具体使用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中央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其他资金是指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自筹的与上述财政性资金配套用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本单位实施的交通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赣交基建字[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1]57号)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港航管理局、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设计院:《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若干规定为加强厅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管理机构(一)厅属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由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下属的交通咨询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水运建设项目逐步实现水运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称项目管理公司)管理。
项目管理公司受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期管理职能,管理机构为项目管理公司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现场管理机构),现场管理机构在工可批复后组建,管理所需人员原则上由项目管理公司派出。
现场管理机构统一命名为“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公司(或江西省港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办公室。
(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项目的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须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项以上大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或两项以上中型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交通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7年第4号令发布)
国 家高 等 级 航 道 、5 0 级 以 上 0吨
通 航 建 筑 物 、千 吨及 5 万标 箱 以 上 内河 港 口项 目以及 概算投 资 额 在 50 0 元 以上 的其 他 交 通 建 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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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设I 目委挂审计管理办 页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交 通部2 0 年第4 07 号令 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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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同时 向有 关资质 证 书颁发 部
生产 法》 建设工 程安 全生 产管 、《
理 条 例 》 安 全 生 产 许 可证 条 、《 例》 的相 关规定 ,给予行政 处罚 。 第 四十 四条 本办 法 自2 0 07 年3 1 月 日起 施行 。
公 办事 ,坚 持 原则 ,清 正 廉 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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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 管理 部 门将 其列 入安全 监督 检
查 重点名 单 ,登 录在 安全 生产 信
用管 理系统 中 ,并 向有 关部 门通 报。
安全 生产监 督管 理部 门应 当健 全 内部管理 制度 ,加 强对 监督 管理
人员 的教育培训 ,提高执法水平 。 监督 管理 人员 应 当忠于 职守 .秉
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不断发展,内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营,对内部审计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制定交通运输内部审计实施方案,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在于明确交通运输内部审计的实施方案,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实施步骤1. 制定内部审计计划首先,确定内部审计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内容,明确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制定审计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审计小组成员。
2. 收集相关资料在审计开始前,收集与审计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等,为审计工作做好准备。
3. 实地调研在收集相关资料后,对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实际运营情况,发现潜在问题。
4. 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和实地调研结果,开展审计工作,对内部管理、运营流程、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5. 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在审计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6. 编制审计报告完成审计工作后,编制审计报告,总结审计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四、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保护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3. 加强内部沟通,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到信息畅通和协作配合。
4. 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审计过程中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五、总结交通运输内部审计的实施方案对于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只有通过严格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高效运营。
希望全行业能够重视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9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
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财审发〔2017〕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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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
理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7年12月7日
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和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单位)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建设项目组织开展审计监督的行为。
第五条内审机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组织实施,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选择社会审计机构。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本办法所称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专项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某一事项进行的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纸质及电子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经费纳入交通运输单位年度预算,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交通运输单位按照行政管理关系和职责分级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责任主体。
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内审机构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投资计划)、工期安排、投资规模等情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审计计划应与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审计安排相衔接,避免重复审计。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内容按照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部分划分。
内审机构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满足建设管理要求,是否有利于质量、造价、进度、环保、安全控制。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晰。
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
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结余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上缴。
(三)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核算,及时拨付。
(四)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
保证金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保证金预留比例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时间。
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
(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
(七)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八)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贷款形成的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九)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及时入账并账实相符。
资产分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资产计价、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十)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
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归集。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规范、有效。
基本建设项目投入运营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的绩效目标。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三条业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用地(用海)、环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项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二)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是否签订协议并有效执行。
(三)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定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备。
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
价格、质量、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四)依法需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有无规避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行为。
(五)材料、设备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结余处理等是否合规、有效。
(六)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合理。
工程价款支付是否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无超计量支付。
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
(七)项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规。
(八)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调整材料数量、价格是否准确。
(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概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
有无因设计失误、监理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严等造成损失浪费、进度滞后、质量隐患等问题。
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
(十一)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二)尾工工程内容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规定的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档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审计结果和整改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完结,由内审机构自行实施的审计,所在单位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或下达审计决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审计,由社会审计机构或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可下达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内审机构所在单位申请审计复核。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揭示问题的整改工作,按时报送整改情况。
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揭示的重大问题,内审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其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责成其改正。
内审机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处理的,内审机构所在单位或被审计单位上级单位可以采取约谈被审计单位领导、通报等形式责成被审计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内审机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按规定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咨询等参建单位,不配合审计工作、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内审机构所在单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审计人员违反执业准则的,委托审计单位应将问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单位的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发〔2000〕64号)同时废止。